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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强联: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1-15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
审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公司具备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切实可行,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发行规模、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债券期限、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转股期限、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
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赎回条款、回售条款、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发
行方式及发行对象、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担保事项、发行方案的有效期、评级事项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
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
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综合考虑了
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综
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债券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
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
产业政策及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
施后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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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
相关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
析和提出的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了未来三年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编制的《洛阳新强
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 年-2024 年)》能够实现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该规则有利于界定债
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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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
于推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独立董事离职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名程序合法、有效;根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能力,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证券监管
机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处
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陈明灿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资
料尚需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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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莹                      王建敏                      雷贤卿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