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电话:021-58358013 | 传真:021-58358012 网址:http://www.gffirm.com | 电子信箱:gf@gffirm.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路 429 号泰康保险大厦 26 楼|邮政编码:200120 目录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3 二、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8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 9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0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6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9 八、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 19 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0 十、结论性意见 ......................................................................................................... 21 4-1-1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其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专项法律 顾问,已于 2022 年 3 月 7 日出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 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及《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 工作报告》”),已就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出具《关于洛阳 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 询函》(审核函[2022]02006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中发行人律师需 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出具《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 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 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 本所现就《募集说明书》和其他相关申报文件的修改和变动部分所涉及的相 关法律问题以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出具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 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4-1-2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一并使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法律意见》《律师 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含义一致。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发行已经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具体转换办法, 本次发行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本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将在债券上标明可转债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债的数 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规定了发行人应按照 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 择权,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 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 时的《公司章程》经发行人第一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 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设立以后已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规定对《公司章程》做出必要的修改,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最近三年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4-1-3 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2021 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别为 9,983.05 万元、42,472.06 万元、51,430.74 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34,628.62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债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135,500 万元(含本数),本 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发行人本 次发行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不存在擅自 改变用途而未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认可的情形,不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 出,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 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等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等要求: (1)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内控制度。根据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已经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的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发行人设立时的《公司章程》 以及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均经股东大会有效通过,并在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进行了备案登记;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声明和 承诺,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交所网站进行了查 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的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 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 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亦不存在《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被中国证监 4-1-4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 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能力;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 规、政策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发行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不存在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的事由或情形,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 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审计报告》及大华会计师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大华核字[2022]00L00001 号《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5)根据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 年度、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7,726.06 万元、48,390.24 万元,发行人最近二年盈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 (五)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公告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中规定的金额 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声明 和承诺,查阅了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以及大华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2022]00L00002 号《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4-1-5 鉴证报告》,通过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网站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 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 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 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不超过项目需要量,募集资 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 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也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 的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争或影响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4、对照《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发行人符合该等要求: (1)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本章节“(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之第 1 部分所述,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本章节“(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实质条件”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 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4-1-6 12 月 31 日、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36.72%、54.65%、43.93%、46.01%; 报 告 期 内 各 期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净 额 分 别 为 41,941,533.20 元 、 410,289,749.84 元、-342,353,639.61 元、38,390,666.33 元。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 产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要 求。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征 信中心于 2022 年 4 月 24 日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截 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 可转债的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的转股期自可转债 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 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符合《可转债管理办 法》第八条的规定。 2、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转股价格,规定初始 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未 设置转股价格向上修正条款,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3、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赎回条款,规定发行 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可转债管 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 4、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确定了回售条款,规定债券 4-1-7 持有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将所持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并规定了发行人改 变公告的募集资金用途的,赋予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5、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 及方式;本次发行完成后,因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发 行人股份变动的,应当同时调整转股价格,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 项的规定。 6、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方案规定了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 款,约定转股价格修正方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且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公司可转换债券的股 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前项规定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之间的较高者,符合《可转债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募集说明书》《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本次发行约定了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了 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 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明确了根据会议规则形成的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 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 理办法》《可转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肖争强持有发行人股份 39,058,350 股、占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0.14%,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肖高强持有发行人股份 37,526,650 股、占股份总数的 19.35%,并担任发行人的董事、总经理。肖争强与肖高强系 4-1-8 兄弟关系,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 76,585,000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比例合计为 39.49%;肖争强、肖高强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签署了《一致行 动协议》,确认并约定双方在行使发行人的股东权利时一致行动事宜。 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一直为肖争强和肖高强,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权稳定。 (二)本次发行前股份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限售股份明细。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股份总数为 193,946,351 股,前 10 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限售股数(股) 1 肖争强 39,058,350 20.14% 39,058,350 2 肖高强 37,526,650 19.35% 37,526,650 3 海通开元 19,783,763 10.20% 0 4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11,526,119 5.94% 0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 5 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 3,579,445 1.85% 0 品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6 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 2,859,062 1.47% 0 券投资基金(LOF) 中国人寿资管-中国银行-国 7 寿资产-PIPE20 保险资产管 2,824,592 1.46% 0 理产品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 8 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1,975,466 1.02% 0 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9 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1,742,522 0.90% 0 -005CT001 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 东方阿尔法优势产业混合 1,452,283 0.75% 0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关于发行人的业务 4-1-9 根据发行人《审计报告》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 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628,294,321.36 元、 2,045,506,390.60 元、2,454,757,644.62 元、638,843,646.79 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 的比例分别为 97.70%、99.08%、99.11%、99.22%。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关于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除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 外,海通开元持有发行人 19,783,763 股,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20%,系发行 人的关联方。 本所律师查阅了海通开元的营业执照,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 站(http://www.gsxt.gov.cn)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 2021 年 9 月 30 日起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开元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具体情 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使用自有资金或设立直 投基金,对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或与股权相关的债 一般项目:从事股权投 权投资,或投资于与股权 资业务及中国证券监督 投资相关的其他投资基 管理委员会允许的其他 金;为客户提供与股权投 海通开元 经营范围 业务。(除依法须经批 资相关的投资顾问、投资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管理、财务顾问服务;经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中国证监会认可开展的 动)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海通开元 100%股权。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4-1-10 公司前 10 名股东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 340,878.43 26.09% 2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 86,248.91 6.60% 3 上海海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3,508.46 4.86% 4 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47,215.06 3.61% 5 申能(集团)有限公司 31,578.91 2.42% 6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30,126.84 2.31% 7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5,810.40 1.98% 8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24,889.74 1.91% 9 上海国盛集团资产有限公司 23,838.20 1.82% 10 上海久事(集团)有限公司 23,524.73 1.80%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其他企业或单位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精特新材料的经营范围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事项 变更前 变更后 一般项目:耐火材料 生 产;耐火材料销售;非金 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 矿及制品销售;非金属废 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轻质 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 一般项目:耐火材料生 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 产;耐火材料销售;新型 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 陶瓷材料销售;非金属矿 建筑材料销售;新型陶瓷 精特 经营范围 物制品制造(除依法须经 材料销 售;建筑砌块 制 新材料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造;建筑砌块销售;再生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资源加工;再生资源 销 动) 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 产性废旧金属);固体废 物治理;新材料技术 研 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4-1-11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通过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并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新增一家即洛阳信天翁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法律咨询服务(不含诉讼代 寇丛梅的兄弟寇文辉持 洛阳信天翁法律咨 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 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 询服务有限公司 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兼总经理 方可经营。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参股公司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了查 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参股公司山 东宝鼎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具体情况如下: 1、变更前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和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峰 10,097 77.9270% 2 发行人 1,775 13.6992% 3 齐河齐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5 6.5216% 山东齐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 4 120 0.9261% 限公司 5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 0.9261% 合计 12,957 100% 2、变更后的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姓名和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王峰 9,615 74.2070% 4-1-12 2 发行人 1,775 13.6992% 3 齐河齐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45 6.5216% 徐州京通联顺管理服务合伙企业 4 482 3.7200% (有限合伙) 山东齐发中小企业应急转贷基金有 5 120 0.9261% 限公司 6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20 0.9261% 合计 12,957 100%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相关财务资料、关联交易相关合同。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存在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关联交易,相关情况如下: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肖争强及其妻子左灿梅、 肖高强及其妻子常春晓为发行人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报告期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主债权到期日 期末是否履 行完毕 肖争强 300.00 2019.12.11 2021.12.11 是 肖争强 171.19 2020.02.05 2022.01.05 是 肖高强 171.19 2020.02.05 2022.01.05 是 左灿梅 171.19 2020.02.05 2022.01.05 是 常春晓 171.19 2020.02.05 2022.01.05 是 肖争强 351.04 2020.02.10 2022.01.10 是 肖高强 351.04 2020.02.10 2022.01.10 是 左灿梅 351.04 2020.02.10 2022.01.10 是 常春晓 351.04 2020.02.10 2022.01.10 是 肖高强 1,500.00 2020.02.21 2021.02.21 是 肖争强 1,500.00 2020.02.21 2021.02.21 是 肖争强 645.61 2020.02.28 2022.03.01 是 肖高强 645.61 2020.02.28 2022.03.01 是 肖争强 465.10 2020.03.01 2022.02.01 是 肖高强 465.10 2020.03.01 2022.02.01 是 左灿梅 465.10 2020.03.01 2022.02.01 是 常春晓 465.10 2020.03.01 2022.02.01 是 4-1-13 肖争强 1,381.50 2020.05.06 2021.10.05 是 肖高强 1,381.50 2020.05.06 2021.10.05 是 肖争强 807.27 2020.05.20 2022.04.20 否 肖高强 807.27 2020.05.20 2022.04.20 否 左灿梅 807.27 2020.05.20 2022.04.20 否 常春晓 807.27 2020.05.20 2022.04.20 否 肖争强 201.70 2019.12.25 2022.11.25 否 肖高强 201.70 2019.12.25 2022.11.25 否 肖争强 2,789.51 2019.06.14 2022.06.13 否 肖高强 2,789.51 2019.06.14 2022.06.13 否 左灿梅 2,789.51 2019.06.14 2022.06.13 否 常春晓 2,789.51 2019.06.14 2022.06.13 否 肖争强 1,309.86 2019.12.06 2022.11.06 否 肖高强 1,309.86 2019.12.06 2022.11.06 否 左灿梅 1,309.86 2019.12.06 2022.11.06 否 常春晓 1,309.86 2019.12.06 2022.11.06 否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接受上述关联方担保时,未向关联方支付费用。 本所认为,上述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事宜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五、关于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房地产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进行了实地核查,查阅了发行人已经取得 的相关产权证以及自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处调阅的发行人拥有的房地产权登记 信息。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发行人拥有的土地使用 权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取得一项新安县自然资源局颁 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不动产权 使用权面积 产权人 土地坐落 终止日期 用途 号 证号 (㎡) 豫(2022) 河南省洛阳 新安县不 市新安县磁 2072 年 工业 1 发行人 82,359.1 动产权第 涧镇洛新产 3月2日 用地 0003754 号 业聚集区新 4-1-14 序 不动产权 使用权面积 产权人 土地坐落 终止日期 用途 号 证号 (㎡) 纬三路北侧 本所认为,发行人对上述土地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可以以合法的方式使用上 述土地,该等土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专利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各项专利证书,并通过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sipo2008/)进行了查询。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 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专利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新增 2 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权人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申请日 号 一种高强度回转支承隔 2021 年 1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21218020077 离块 8月4日 一种滚子引导的超大型 2021 年 2 发行人 实用新型 2021218020062 回转支承推力保持架 8月4日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专利系发行人自行申请取得,均已经取得国家知 识产权局核发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本所认为,发行人对该等专利拥有合法 的所有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本所律师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地点查看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 经营所用的主要设备,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明细、抽查了部分重 大设备的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机器设备原值为 89,216.16 万元、累计折旧为 24,375.84 万元、减值准备为 0 元、账面价值为 64,840.32 万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系自行购 置所得。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对该等生产 经营设备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该等生产经营设备不存在抵押、质押、查封 等权利限制以及权属纠纷情形。 4-1-15 六、关于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重大合同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合同外,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金额为 1,000 万元以 上),主要为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销售合同 序 金额 合同名称 销售方 购买方 主要标的 签署日期 号 (万元) 《采购合同》 中国船舶工业 (合同编号: 1 发行人 物资西南有限 偏航轴承 6,777.45 - 105160J220300 责任公司 58) 《采购订单》 广东明阳新能 偏航轴承、变桨轴 2 (合同编号: 发行人 源科技有限公 8,400 2021.11.15 承 4500102801) 司 东方电气集团 《买卖合同》 东方机电有限 2.0MW 电励磁三 3 (合同编号: 发行人 5,500.00 2021.12.16 公司中型电机 排滚子轴承 8400009413) 分公司 《3.85MW-D17 1 偏航齿圈、变 中车山东风电 偏航齿圈、变桨轴 4 桨轴承购销合 发行人 2,849.56 2022.03 有限公司 承 同》(合同编号: SZD-2022-071) 4-1-16 《工矿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 南京高速齿轮 5 豪智机械 收缩盘 1,766.23 - WEP020301202 制造有限公司 14011) 《工矿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 南京高速齿轮 6 豪智机械 收缩盘 1,277.09 - WEP203012021 制造有限公司 4421) 《工矿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 南京高速齿轮 7 豪智机械 收缩盘 2,376.40 - WEP020301202 制造有限公司 20268) 《工矿买卖合 同》(合同编号: 南京高速齿轮 8 豪智机械 收缩盘 1,575.48 - WEP020301202 制造有限公司 20655) 2、采购合同 序 合同名称 采购方 供应方 主要标的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号 意特利(上 1 《设备采购合同》 发行人 海)科技有限 龙门加工中心 10,583 2022.02.17 公司 《机床产品购销 安庆机床有 光球机、磨球机、 2 合同》 合同编号: 发行人 3,750 2022.02.18 限公司 研球机 XQL20220218) 《设备买卖合同》 爱协林热处 辊底式炉马、贝热 3 (合同编号: 发行人 理系统(北 2,766 2022.03.09 处理生产线 XQL20220309-1) 京)有限公司 《设备买卖合同》 爱协林热处 井式渗碳炉生产 4 发行人 4,978 2022.03.09 (合同编号: 理系统(北 线 4-1-17 序 合同名称 采购方 供应方 主要标的 金额(万元) 签署日期 号 XQL20220309-2) 京)有限公司 《设备买卖合同》 爱协林热处 辊底式炉马、贝热 5 (合同编号: 发行人 理系统(北 2,530 2022.03.09 处理生产线 XQL20220309-3) 京)有限公司 《设备买卖合同》 爱协林热处 井式氮化炉生产 6 (合同编号: 发行人 理系统(北 1,026 2022.03.09 线 XQL20220309-4) 京)有限公司 《工业品购销合 新乡日升数 3M7790A 卧式钢 7 同》(合同编号: 发行人 控轴承股份 1,715 2022.03.10 球研球机 G22F03) 有限公司 《销售合同》(合 河南中原特 同编号: 8 圣久锻件 钢装备制造 连铸坯 2,302.5 2021.12.17 XS-YX2021624-Z 有限公司 N551) 《销售合同》(合 同编号: 江苏永钢集 9 圣久锻件 连铸坯 4,460 2021.12.30 A1601-2112-0000 团有限公司 5-ZP) 《销售合同》(合 同编号: 江苏永钢集 10 圣久锻件 连铸坯 4,460 2022.01.24 A1601-2201-0002 团有限公司 0-ZP) 《销售合同》(合 同编号: 江苏永钢集 11 圣久锻件 连铸坯 1,380 2022.01.29 A1601-2201-0003 团有限公司 5-ZP) 《销售合同》(合 同编号: 江苏永钢集 12 圣久锻件 连铸坯 2,203.5 2022.03.01 A1601-2203-0000 团有限公司 2-ZP)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将要履行、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风险或纠纷。 (二)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 的余额明细。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6,027,020.91 元, 无 持 有发行人 5%( 含 5%)以 上股份股 东单位欠款; 其他应 付款余额为 4-1-18 134,693,222.41 元,主要为收购豪智机械 55%股权的股权转让款和计提圣久锻件 增资款的利息,无应付持有发行人 5%(含 5%)以上股份股东单位欠款。该等 应收应付款项属于发行人正常的业务往来。 本所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动 产生,合法有效。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过程中形成的会议通知、议案、签到 簿、表决票、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会议资料。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自《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 1 次董事会、 1 次监事会。 本所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八、关于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度的财务报表、纳税申报表。根 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收入 13%、9%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缴流转税税额 5%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 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缴流转税税额 2% 房产税 按照房产原值的 70%(或租金收入)为纳税基准 1.2%或 12%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 4-1-19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2021 年度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证书 或文件。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2021 年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政 策如下: 如《律师工作报告》所述,发行人系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2021 年度,发行人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圣久锻件于 2021 年 10 月 28 日取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国 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换发的编号为 GR202141000810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三年。根据相关规定,2021 年度,圣久锻件享受企业所得税减按 15%税率征收的优惠政策。 新圣新能源、新圣新启适用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税 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 年第 12 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在《财 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所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 本所律师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营业外收入明细、记账凭证和原始 单据,以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收到各项财政补贴所依据的文件、合同。根据发行人 《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及子公司于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 1-3 月计入当期损益的财政补贴金额分别为 5,727,300 元、3,997,498 元、6,088,925.61 元、1,684,885.18 元。 本所认为,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九、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20 为准确编制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本所律师应邀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一 道参与了对《募集说明书》的讨论和修改。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说明书》由全体董事批准和签署,并保证《募集说 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本所律师对《募集说明书》的整体内容, 特别是对发行人在该《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 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审 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一)》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募 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不致因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出现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 责任。 十、结论性意见 本所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实质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有关本次发 行的申请材料尚需经深交所的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注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4-1-21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签字页)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单位负责人 陈 洁 姚思静 李文婷 年 月 日 4-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