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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强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9-30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二年九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董事会办公
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公司各部
门、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控股
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
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备案、建立档案及定期检查。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
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公司依法报送或披露的信息,严格按照证券监管有关规定进
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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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
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如下:
     1.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的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 公司生产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8.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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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
 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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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
认,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备。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
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
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
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
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
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该
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责
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
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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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管理。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门、单位、
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
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2个工作日内申报备案,提供其人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
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
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
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备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
日常管理、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归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
书的此项职责。公司有关部门对以上事项应予以积极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因导致不
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调整。按规定
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监管机构重新报备更新后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第十五条 因所任公司职务或提供中介服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
人,因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
幕信息披露前,应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六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报表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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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资料的,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
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特别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
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
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
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
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
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不得在相
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
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财务部门向实际控制人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定期报送非公开财务
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关内幕信息及其
知情人。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
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
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

     第十九条 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
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示《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以尽到告知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与公司签订一份《内幕信息
知情人保密协议》,该协议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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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禁止证
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
券交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采取必要措施,将
内幕信息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将扩大信息
知情人的范围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
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及时予
以澄清。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
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
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
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
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职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
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
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
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
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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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轻重,
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
偿。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
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
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于”、
“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改时亦同,公
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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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亲属
             证    证    知      与上   所                 亲属            知悉                知悉
 姓名                                                               关系              知悉内           知悉内                                                 所属
          国 件    件    情      市公   属     职   关系   关系            内幕                内幕             登记时    登记      股东代   联系手    通讯
 /名                                                                人证              幕信息           幕信息                                                 单位
          籍 类    号    日      司关   单     务   类型   人姓            信息                信息             间        人        码       机        地址
 称                                                                 件号              方式             阶段                                                   类别
             型    码    期      系     位                 名              地点                内容
                                                                    码




 注意: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
 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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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      地       筹划决策方      参与机构和人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间      点       式              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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