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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会富仕: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2020-06-23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四会富仕电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声 明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下称“《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下称“《保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

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

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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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声 明 ............................................................. 1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 3

     一、民生证券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3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6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6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说明........................... 11

     五、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 11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说明..................................... 12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 13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13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13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 22

     四、问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

     段及方式....................................................... 35

     五、内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36

     六、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

     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46 号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 43

     七、财务报告更新相关的补充核查情况............................. 55

     八、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行人股东是

     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56

     九、关于对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59

     十、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核查情况................... 63

     十一、对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的核查情况........................... 63

     十二、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

     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核查情况....................................... 65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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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民生证券内部的项目审核流程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

券”或“保荐机构”)建立了一套较完备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在保荐项目运作

过程中严格执行。民生证券对项目的审核主要分为立项审核及项目正式申报前

的内核两部分,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保荐项目立项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管理办法》,民

生证券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对保荐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并决

定是否立项。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人数若干,设召集人一名,委员由来自投资

银行事业部各业务部门、质量控制部门、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等

部门人员组成。每次项目立项会议由 5 名委员参加审核,其中质量控制部门至

少应有 1 人参加,且来自质量控制部门或风险管理总部、内核委员会办公室的

委员合计不少于 2 人。经出席会议不少于 4 名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

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项目组认为项目符合正式立项申请条件的,应根据前期尽职调查的情况,

编制项目立项申请报告,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投行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

部(以下简称“业管及质控部”)。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项目基本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概况及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主要优势;公司的

盈利模式;公司的主要会计政策和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募集资金投向;在前

期调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关问题的初步解决方案;关于

项目是否可行的初步判断。

     2、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审核

     项目组将正式立项申请报告和业务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投资银行事业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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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正式立项审批表》一并报送业管及质控部审核,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出具书

面审核意见。项目组在收到业管及质控部书面立项审核意见后,应当及时书面

回复业管及质控部。

     3、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

     业管及质控部审核后认为该项目符合正式立项条件的,应当自项目组书面

回复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议召开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会议,对正式立项申请

进行审核。立项委员会成员独立地参与立项评审工作,对申请立项项目的财务、

法律、成长性等做出基本的评判,并签署《正式立项审批表》,经不少于 4 名参

会委员同意,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方可作出同意项目立项的决议。

     如立项委员认为该项目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经

4 名以上立项委员同意,可以提议暂缓表决。

     (二)保荐项目内核程序

     根据现行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核工作管理办法》,民

生证券对项目实行如下内核程序:

     1、业务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保荐项目,业务部门在申请内核前,项目负责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业务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至少 2 名非该项目的专业人员共同组

成项目复核小组,对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和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对项目材

料制作质量进行评价。复核小组出具最终复核报告后,业务部门形成项目的部

门意见。

     业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应当将全套内核申请文件及工作底稿提交业管及质

控部审核。

     2、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审核

     业管及质控部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

称“内核办公室”)审核前,应按照公司制度要求进行现场核查,其中首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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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行保荐项目全部进行现场核查,再融资保荐项目抽取一定比例进行现场核

查。对于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质控部应将现场核查报告及时反馈项目组,

项目组须对现场核查报告进行书面回复;对于未进行现场核查的项目,业管及

质控部应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项目组须对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业管及质控

部应对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审阅,并出具明确验收意见;保荐项目内核前全

部履行问核程序,业管及质控部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的问核工作,并形成书面

或者电子文件记录,由问核人员和被问核人员确认。

     业管及质控部在对项目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收通过,并收到项目组对现场

核查报告或书面审核意见的回复后,制作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列示项目存疑或

需关注的问题提请内核会议讨论,与问核情况记录一并提交内核办公室申请内

核。

     3、内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内核办公室在收到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后,报内核委员会审议前,对项目进

行内核初审。经初审认为符合内核会议召开条件的,内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内核

委员召开内核会议。

     4、内核委员会审核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委员由内核办公室、合规管理总部、风险管理总部、

投资银行事业部、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院等部门相关人员,以及外聘法律、

财务专家等组成。

     内核委员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

行仔细研判的基础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尽职调查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具

备申报条件。

     每次参加内核会议的内核委员不少于 7 名,其中来自内部控制部门的委员

人数不得低于参会委员总人数的 1/3,至少有 1 名合规管理人员参与投票表决。

项目内核会议至少经 2/3 以上参会委员表决“通过”,则审核通过。内核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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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项目组对参会内核委员审核意见进行书面回复,落实审核意见后形成最终

申报材料,经履行公司审批程序后,方能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二、立项审核过程说明

     (一)立项申请时间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四

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下简称“四会富仕项目”

或“本项目”)项目组自 2017 年 3 月开始尽职调查工作,经过充分考察、调研,

项目组确认四会富仕项目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2018 年 6 月 7 日,项目组向业管及质控部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

     (二)立项评估决策机构成员

     本项目立项审核委员会成员由王国仁、田楠、梁涛、王启超、叶云华共 5

人组成。

     (三)立项评估时间

     本项目于 2018 年 6 月 7 日提出项目正式立项申请,并于 2018 年 7 月 6 日

召开项目评审工作会议,期间为本项目立项评估时间。


      三、项目执行过程说明

     (一)项目执行人员

     项目组成员共计 4 人。除了本项目保荐代表人曾文强、徐杰和项目协办人

谢超外,本项目组成员还包括张卫杰。

     (二)进场工作时间

     四会富仕项目组包括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等成员于 2017 年 3 月在项目

所在地四会开始进场工作,并严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

[2006]15 号)、《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引>的

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1]75 号)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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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上市尽职调查工作规程》等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尽

职调查,出具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并完成了与本次发行相

关的其他申报材料的制作。项目组人员进场工作时间累计超过十二个月。

     (三)尽职调查的主要工作过程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发行人进

行了全面、深入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如下:

     (1)资料收集。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全面收

集有关发行资料。

     (2)工作底稿制作及审验。项目组对收集的资料进行甄别、分类和复核,

制作成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对本次发行有关的事项逐一进

行审核验证。

     (3)与发行人沟通。项目组与发行人董事、管理层及部门负责人分别进行

了访谈,了解发行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技术研发、业务运营、竞争优势、存

在的风险、所处行业情况及发展前景等情况,并就尽职调查中发现的可能影响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有关问题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

     (4)现场调研及测试。项目组深入发行人生产基地、研发、财务等部门,

现场了解发行人生产、研发、采购、销售、财务等具体流程,评价发行人内部

控制风险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

     (5)中介机构沟通协调。项目组就项目进展情况、相互协调问题及尽职调

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以召开中介机构协调会、现场讨论、电话沟通等方式与

会计师、律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并就有关问题征询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

的意见。

     (6)与主管政府部门沟通。项目组就有关问题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沟通,

就发行人工商、税务、环保、社保、诉讼等问题征询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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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的尽职调查主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近三年重大股权变动的情况;了解发行人在股权变更
                    中的规范运作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和了解发行人主要股东的基本情况、股东历次出资情况、与发行人
                    相关协议;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和其它限制权利的情
                    况;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变化情况或未来潜在变动等情
发行人基本情况      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员工名册、劳动合同、工资表和社会保障费用明细表等资料,
                    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调查,了解发行人在国家用工制度、劳动保护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和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执行情况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资产权属及其独立性;业务、财务、机构的独立;发行人商业信用情况
                    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行业发展、行业竞争状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收集行业主管部
                    门制定的发展规划、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了解行业
                    监管体制和政策趋势;调查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技术水平及技术特点,了
业务与技术
                    解发行人所属行业特有的经营模式等,并收集相关资料
                    通过查询有关资料及与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发行人员工、主要供应商、
                    主要客户谈话等方法,了解发行人高管人员的胜任能力及是否勤勉尽责
同业竞争与关 联     调查发行人的关联方基本情况、关联关系、同业竞争情况,了解关联交
交易                易、同业竞争对发行人的影响及解决措施,并收集相关资料
                    查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的简历、发行人的说明
董事、监事、高级    等文件,与上述人员访谈,了解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执业操守、胜任
管理人员及核 心     能力、兼职情况、对外投资情况及是否勤勉尽责等;查阅发行人报告期
技术人员调查        内“三会”会议记录,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管的变化情况;并
                    收集相关资料
                    查阅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了解发
内部控制
                    行人内部控制环境、股东资金占用等
                    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税务资料、评估报告
                    进行审慎核查,结合发行人实际业务情况进行财务分析,并对重要的财
财务与会计
                    务事项例如销售收入的确认、成本计量、应收账款、报告期内的纳税情
                    况等进行重点核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运用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公司的对外担 保
                    调查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调查是否存在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的情况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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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查发行人未来二至三年的发展计划、中长期发展战略等情况,了解发
业务发展目标        行人发展目标与目前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关系等情况,并收集相
                    关资料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立项批复文件、环评批复文件、募集资金管理
募集资金运用        制度等,结合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向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股利分配            调查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历次股利分配政策等情况,并收集相关资料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
公司或有风险        能对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
                    素可能带来的主要影响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保荐代表人于 2017 年 3 月开始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保荐代表人按照《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对

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其参与尽职调查的主要过程如下:

     1、指导完成资料收集和工作底稿制作。保荐代表人对项目组制作的工作底

稿进行了审阅,就资料的收集及工作底稿的制作问题对项目组提出意见,并指

导项目组完善资料和规范工作底稿制作。

     2、工作底稿分析验证。保荐代表人对项目组工作底稿的综合分析过程和结

果进行复核,并据此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综合分析。

     3、与发行人沟通。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发行

人各部门的主管人员进行多次座谈沟通,了解发行人采购、生产、销售、研发、

财务核算的具体过程及竞争优势、存在的风险、所处行业情况、行业发展前景

等;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深入探讨,以进一

步评价有关问题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影响,并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4、与中介机构沟通。保荐代表人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会计师、

律师等中介机构进行多次沟通,了解各中介机构的工作进度,并就有关问题征

询各中介机构的意见。

     5、现场考察。保荐代表人现场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研发、财务、采购、销

售等部门,了解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过程和财务核算流程,并对发行人内部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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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及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和保荐机构保荐风险的影响进行了

评价。

     6、募投项目调查。保荐代表人通过查阅募投项目决策文件、可行性研究报

告、行业研究报告等资料,分析测试了募集资金数量是否与发行人规模、主营

业务、资金运用能力及业务发展目标相匹配,并对发行人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

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了测试分析。

     7、保荐代表人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募集资金运用等章节的写作,与发行人销售部、采购部、生产部等部门的相关

人员讨论发行人的业务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行

深入讨论,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保荐代表人还参与了本次全套

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五)项目组成员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以及主要过程

     项目协办人谢超在尽职调查及辅导过程中,积极参与指导项目组的各项工

作,根据项目总体安排负责组织并完成项目具体事务的执行;对发行人的重点

问题进行核查并参与讨论解决方案,并与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人员进行良好

的沟通。谢超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本次发行概况、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治理、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章节的写作,

并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会议文件进行了审阅,与发行人财务部负责人、财务人

员以及申报会计师讨论发行人的财务情况,并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

上述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参与了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的现场走访,并参与底稿

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谢超还参与了本次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

工作。

     项目组成员张卫杰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中概览、发行人基本情况、业务与技

术、募集资金运用、其他重要事项等章节的写作,并与发行人营业部、生产部

和财务部等部门的相关人员讨论发行人的主要产品、行业情况和相关资质等情

况,就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上述人员进行深入讨论;参与了发行人客

户及供应商的现场走访,并参与底稿收集和整理工作。此外,张卫杰还参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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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全套申请文件的制作、讨论和修订工作。


      四、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构成

     保荐机构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委派专人对本项目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

人员包括蔡硕、李放、程序、杜峰、袁梦月。

     (二)内部核查部门现场核查情况

     业务管理及质量控制部作为民生证券的内部核查部门,于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3 月 8 日组织了对四会富仕的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实地考察了四会富仕办

公场所和生产基地,了解公司生产过程、设备、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就公

司的行业状况、业务前景、销售模式、市场竞争中的优劣势、主要竞争对手、

募投项目、财务状况、重要会计政策等情况同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对

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完成情况进行了检查。


      五、问核程序的履行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项目组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

有关规定,采取走访、访谈、查阅、函证、实地盘点、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

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询企业征信系统等核查

方式,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所列尽职调查需重

点核查事项进行了有效、合理和谨慎的独立核查。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行监管函

[2013]346 号),2019 年 3 月 19 日,民生证券对四会富仕项目的重要事项尽职

调查情况组织了问核程序,项目保荐代表人曾文强、徐杰以及项目组成员谢超、

张卫杰参加了问核程序;2019 年 8 月 21 日、2020 年 1 月 14 日,民生证券对四

会富仕项目履行了补充问核程序。

     问核过程中,项目组详细说明了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

手段及方式,并承诺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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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

确保所有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

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保荐代表人及其近亲属、特定

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

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其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

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六、内核委员会审核过程说明

     (一)内核委员会构成

     出席本项目内核会议的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成员共 7 人,成员包括:叶宝

元、郝同民、蔡硕、王如鲲、佟牧、王卫国及刘文豪。

     (二)内核委员会会议时间

     民生证券内核委员会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召开本项目内核会议。

     (三)内核委员会表决结果

     经过严格审查和集体讨论,内核委员会以 7 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本次

发行申报材料。

     (四)内核委员会成员意见

     内核委员会成员对本项目有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四会富仕符合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

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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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及审议情况说明

     (一)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民生证券立项审核委员会于 2018 年 7 月 6 日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进行了审议,并提请项目组关注以下事项:

2015 年 7 月公司股东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对公司增资时,增资价格不一致的原

因;公司不同产品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等事项。

     (二)立项审核委员会审核结论

     民生证券立项审核委员会对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立项申请的审核结论为同意立项。


      二、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发现的发行人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缴纳的瑕疵问题

     1、注册资本缴纳的瑕疵

     (1)折算的汇率差异导致的出资瑕疵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 号),第八条: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

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

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由于境外股东富士电路缴纳的港币部分出资未按照缴款日当天的汇率中间

价折算,按照汇率中间价计算的出资额小于验资报告计算的出资额,差额合计

10,109.46 元,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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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中间汇率折算的出资额                     验资报告
                                                                                    差额(RMB)
资   出资日期
                      出资额                    折算出资额           出资额             B-A
方                                 中间汇率
                     (HKD)                     (RMB)A            (RMB)B
     2009.10.28   1,200,000.00      0.88105           1,057,260       1,057,260                  -
富
     2011.5.31    1,118,825.53      0.83368          932,742.47      942,406.00        9,663.53
士
电   2011.6.14           400.00     0.83268             333.07           334.00               0.93
路
     2013.7.04       125,000.00     0.79644           99,555.00      10,0000.00          445.00

     合计         2,444,225.53             -   2,089,890.54       2,100,000.00        10,109.46


     (2)香港美邦使用融资租赁的设备用于对公司的出资

     A、融资租赁的设备用于出资

     2011 年 3 月 30 日,香港美邦和金富宝亚太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约》,香

港美邦以 29 万美元的价格采购线路板数控钻孔机 2 台,交货地点为富士有限工

厂。2011 年 5 月,香港美邦采购的上述数控钻孔机 2 台安装完成后,由公司无

偿使用。2012 年 3 月,香港美邦将上述 2 台数控钻孔机用于对公司出资。

     2012 年 2 月 15 日,香港美邦与大新银行签订《租赁合同》,香港美邦以租

购方式向大新银行租赁数控钻孔机 2 台,租赁设备使用地点为富士有限所在地,

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方大新银行,承租方香港美邦有使用权。2012 年 3 月,香

港美邦将租赁的数控钻孔机用于出资时,香港美邦并未获得该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香港美邦和大新银行分别向设备供应商金富宝

亚太有限公司支付设备款 87,000 美元、203,000 美元,香港美邦再向大新银行

支付 24 期租金,每期租金港币 71,609 元,支付完所有租金后,香港美邦需向

大新银行支付 500 港元即可取得上述设备的所有权,在租赁期开始日就可以合

理确定香港美邦在租赁期满将取得出资设备所有权。

     2013 年 8 月,香港美邦提前向大新银行支付余下的租金、提前赎回费和认

购权费港币 500 元等,香港美邦取得租购设备所有权,所有权瑕疵问题已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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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融资租赁的机器设备用于出资时的账面价值低于购买价格

     2012 年 2 月 27 日,肇庆市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股东香港美邦出资的

实物数控钻孔机 2 台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肇中联评报字[2012]第 017 号的资

产评估报告,评估价值合计为人民币 1,841,265 元。

     2012 年 3 月 20 日,广东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肇中鹏会验字(2012)

042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公司已收到股东香港美邦用于出资的两台设备,其

中 1,249,000 元为注册资本,剩余部分 592,265 元计入资本公积。

     由于公司在 2011 年 6 月至 2012 年 3 月期间使用该设备,香港美邦再用该

设备出资,比较计提 10 个月折旧费后的设备净值(考虑 5%的残值和 10 年的折

旧年限)与其评估值,谨慎考虑将净值低于评估值的差额部分补缴出资,具体

计算过程如下:

                                                                                  单位:元

设备原值    中间汇      入账原值      计提折旧后的净值                           差额(RMB)
                                                             评估值(RMB)B)
(USD)        率        (RMB)         (RMB)(A)                               B-A

 290,000     6.5038     1,886,102           1,736,785.59             1,841,265   104,479.41


    注:中间汇率为报关进口申报日 2011 年 5 月 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汇率中间价。


     综上,由于上述原因的出资瑕疵,公司补缴了 114,588.87 元的出资。

     2、出资瑕疵的补足情况

     根据富士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审议通过了股东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以

货币资金人民币 114,588.87 元补足上述形成的出资瑕疵,补足后,各股东享有

的权益比例不变。2018 年 1 月 22 日,天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此次出资补足

事宜进行了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3671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8 年 1

月 14 日,公司已收到四会市一鸣投资有限公司缴纳的补足出资款人民币

114,588.87 元。

     大新银行于 2018 年 9 月 18 日出具了声明函,保荐机构对大新银行相关业

务人员进行访谈,确认香港美邦与大新银行关于融资租赁的设备不存在纠纷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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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纠纷。

     公司此次补足的出资款占公司当前注册资本比例约为 0.27%。公司上述出

资瑕疵非股东主观蓄意虚报出资,涉及金额和比例较小且未对公司和债权人造

成损害,同时公司主动发现问题并进行积极整改,并已在肇庆市工商局进行了

备案。综上,上述出资瑕疵不会对公司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2015 年 7 月,股东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同一次增资时增资价格不一

样,是否涉及出资不到位的问题。

     1、两者增资价格差异的原因

     2015 年 6 月 1 日,富士有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同意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3,405.71 万元,原股东四会明诚、富士电路、一博电路分别出资

258.66 万元、32.15 万元、39.97 万元,增资价格为 1 元/注册资本;新增股东

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分别出资 137.50 万元、55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分别为

15.33 万元、59.60 万元,增资价格分别为 8.97 元/注册资本、9.23 元/注册资

本。

     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从事印制电路板贸易,四会富仕从事印制电路板生产

和销售,为加深双方合作关系,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看好四会富仕的经营发展,

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决定投资四会富仕。兴电企业于 2014 年 4 月计划投资四会

富仕,双方对本次增资的事项进行商议,于 2014 年 11 月才协商确定并签订了

《入股协议书》。东和商事于 2014 年 10 月决定投资富士电子,以兴电企业的增

资价格为基准,加上四会富仕近 5 个月 760 万元的净利润为基础确定增资价格,

双方于 2014 年 11 月签订《入股协议书》,导致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的增资价格

略有差异。

     2015 年 6 月 23 日,四会市商务局出具《关于合资企业四会富士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方、董事、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的批复》(四商务变字(2015)

13 号),同意有限公司增加投资方、董事、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2015 年 7 月 20 日,有限公司在肇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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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事宜并换发了新的《营业执照》。

     2、不涉及出资不到位的问题

     2015 年 11 月 9 日,肇庆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肇中鹏会验字

(2015)021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1 月 3 日,有限公司已收到

股东四会明诚、富士电路、一博电路、兴电企业和东和商事认缴的全部新增出

资额,累计实收资本为 3,405.71 万元。

     《公司法》第 126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但《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同一次增资必须采用相同价格未作规定,

因此有限公司本次增资采用不同价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次增资事项经董事会全体董事审议通过, 经全体股东同意并修订了公司

章程,办理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增资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不存在

出资不到位的问题。

     (三)关联交易的问题


     项目组在尽职调查中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关联交易:发行人向曾经的关联

方兴电企业、东和商事、富士科技、深圳一博销售印制电路板。

     为了督促发行人避免上述关联交易,经研究和讨论,发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2017 年 11 月 10 日,兴电企业将其持有公司 0.36%的股权转让给中瑞汇川,

自此,兴电企业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同时担任兴电企业的董事森清隆辞去公司

的董事,兴电企业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2017 年 11 月 10 日,东和商事将其持有公司 1.40%的股权转让给中瑞汇川,

自此,东和商事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同时担任东和商事、惠州东和的董事潘文

新辞去公司的董事,东和商事、惠州东和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2017 年 12 月 25 日,富士电路将其持有公司 2.70%、3%的股权分别转让给

中瑞汇川、刘天明,自此,富士电路不再持有公司股权;富士电路和富士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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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同一母公司控制,富士电路和富士科技的董事荒井真澄辞去公司的董事,富

士电路和富士科技不再为公司关联方。

     2017 年 12 月 25 日,一博电路将其持有公司 3.20%、3.47%、0.47%的股权

分别转让给人才基金、温一峰、刘天明,自此,一博电路不再持有公司股权,

一博电路及其母公司一博科技的董事汤昌茂辞去公司的董事,一博科技及其子

公司已不再是公司关联方。

     综上所述,东和商事、兴电企业、富士电路、一博电路将其持有公司的出

资全部对外转让,同时在上述公司任职的董事已辞去公司的董事,上述公司

2018 年起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

     (四)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问题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四会明诚,直接持有公司 52.65%的股份,

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合计持有四会明诚 80.98%的出资;天诚同创和一鸣投

资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14.25%、12.95%的股份,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合计直

接持有天诚同创和一鸣投资 100%的出资;刘天明、温一峰分别直接持有公司

3.47%、3.47%的股份。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三人合计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86.79%的股份表决权,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

     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为公司的主要创始人,刘天明一直担任公司的董

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温一峰和黄志成一直担任

公司的董事职务。因此,自公司设立以来,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均在公司

担任重要职务,对公司的经营具有重大影响,在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历次股东

(大)会上的表决意见均一致。

     经项目组核查,实际控制人共同控制公司的情形在公司 IPO 申报前两年未

发生变化,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

生变更”的理解和使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规定,公司认定

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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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2016 年 6 月以来,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持有公司股权的具体情况如下:
                                                                     三人合计支配发行人
        期间                          发行人股东结构
                                                                          股份比例
2016.6.6-2017.6.19      四会明诚(65.65%)、香港美邦(16.15%)             81.80%
2017.6.20-2017.9.29     四会明诚(65.65%)、一鸣投资(16.15%)             81.80%
                        四会明诚(52.65%)、天诚同创(14.25%)、
2017.9.30-2018.1.22                                                        79.85%
                        一鸣投资(12.95%)
                        四会明诚(52.65%)、天诚同创(14.25%)、
2018.1.23 至今          一鸣投资(12.95%)、刘天明(3.47%)、温            86.79%
                        一峰(3.47%)

    注: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合计持有四会明诚、香港美邦、一鸣投资、

天诚同创的出资比例分别为 80.98%、100%、100%、100%。


     综上,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三人支配公司股份并享有相应股份的表决

权,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

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

     公司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

     2016 年 6 月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经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

(大)会会议决议,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三人在公司历次重大事项决策上

均保持一致行动,且相关重大事项均经审议通过。

     由上可知,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之间

的一致行动,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

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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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

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

     2016 年 6 月至《一致行动协议》签署前,经查阅公司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公司共同控制人在公司历次重大事项决策上均保持一致行动,且

相关重大事项均经审议通过。

     2019 年 3 月,为巩固对公司共同控制权的持续稳定,刘天明、温一峰和黄

志成以及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共同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一致

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①各方确认,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四会明诚、

天诚同创、一鸣投资按照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一致意见行使公司股东权利。

     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对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刘天明、温

一峰、黄志成同意按照如下方式一致行动:

     A、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当中一方拟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议案前,或刘天

明、温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拟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议案前,

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应当事先就议案内容进行充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

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B、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对董事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及刘天明、温

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时,按照

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达成的一致表决意见表决;

     C、对于非由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议案,或非由刘

天明、温一峰、四会明诚、天诚同创、一鸣投资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

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开前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应当就待审议议案进行充

分沟通达成一致,并在审议议案时做出相同表决意见;

     D、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表决前,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

应采取合理方式事先进行充分沟通,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表决前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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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一致意见;

     E、对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提案及审议事项进行充分沟通后,刘天明、温

一峰、黄志成如存在分歧无法形成统一意见,则在股东大会、董事会召开合法

合规且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温一峰、黄志成同意无条件与刘天明保持一致意

见。

     ③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无论各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或比例是

否发生变化,均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④如任何一方不能亲自出席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时,须事前向其

他各方说明,并表明意见;刘天明、温一峰、黄志成须于会议召开前形成一致

意见,并将该意见提交会议表决;不能出席会议的一方必须委托本协议的其他

方代为表决,而不能委托本协议各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代为表决并行使投票权。

如各方都不能亲自出席,应共同委托他人参加会议并按照刘天明、温一峰、黄

志成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投票表决权,并对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进行具体授权。

     ⑤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约定,应就该等违约致使其他各方遭受的经

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⑥本协议自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

     综上所述,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明确了公司共同控制人的一致行动关系

及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一致

行动的约定充分保证了共同控制人对公司行使控制权的稳定性和有效性。同时,

共同控制人出具了有效的股份锁定承诺,共同控制人的控制权在发行人上市后

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的、有效存在的,最近 3 年内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

三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没有出现变更,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第 1 号》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如果发行人最近 3 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

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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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自设立以来,四会明诚一直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0%。2016 年 6 月以来,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持有四会明诚的出资额均未

发生变化,三人合计持有四会明诚 80.98%的出资额,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

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认定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刘天明、温一峰

和黄志成对公司的共同控制真实、合理,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

限内是稳定的。


       三、内部核查部门关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落实情况

       (一)关于毛利率。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按产品划分的毛利率如下所示: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双面板        26.20%             41.80%       27.32%            35.02%       34.03%             32.33%
 多层板        33.55%             58.20%       30.14%            64.98%       31.65%             67.67%
  合计         30.48%            100.00%       29.16%            100.00%      32.42%            100.00%

       发行人不同产品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不一致,请说明原因。

       项目组回复如下: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与多层板的销售收入占比、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双面板        26.20%             41.80%       27.32%             35.02%      34.03%             32.33%
 多层板        33.55%             58.20%       30.14%             64.98%      31.65%             67.67%
  合计         30.48%            100.00%       29.16%            100.00%      32.42%            100.00%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分应用领域的销售收入占比、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工业控制                 42.12%        32.36%          48.70%       31.87%      57.77%           36.51%
汽车电子                 51.39%        19.46%          41.60%       20.81%      30.14%           29.24%
交通                      2.45%        57.41%           2.89%       55.50%       4.09%           58.37%
金融                      1.07%        35.37%           1.97%       19.38%       1.80%           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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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0.75%        15.98%         2.07%           8.35%      3.17%       15.13%
医疗器械                1.08%        25.82%         0.73%          24.89%      0.93%       25.70%
消费电子及其他          1.13%        33.70%         2.03%          39.55%      2.11%       17.66%
       合计          100.00%        26.20%       100.00%           27.32%   100.00%        34.03%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的毛利率逐年降低,由于汽车板的收入占比上升,汽

车板主要是大批量板,50 平方米以上汽车板的收入占比 70%,大批量板的毛利

率较小批量板低;汽车板主要客户为 CMKC(HK) LIMITED,其为全球知名的汽车

板制造企业,较为重视对供应商的采购成本控制,该客户的订单利润率通常较

低。

       报告期,公司多层板分应用领域的销售收入占比、毛利率情况如下: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收入占比    毛利率
工业控制               72.37%       35.49%          71.48%         32.61%      58.55%      38.27%
汽车电子                 6.57%      16.74%              6.50%      17.38%       8.92%      13.32%
交通                     5.58%      51.49%              4.60%      51.72%       5.54%      54.37%
金融                     5.54%      32.37%              5.08%      20.87%       4.57%      26.91%
通讯                     2.87%      17.89%              6.99%      11.79%      17.42%      15.44%
医疗器械                 0.95%      41.19%              1.26%      25.61%       0.51%      28.60%
消费电子及其他           6.13%      19.52%              4.08%      27.42%       4.49%      21.74%
       合计           100.00%       33.55%        100.00%          30.14%     100.00%      31.65%

       报告期,公司多层板的毛利率较为稳定,呈上升趋势,主要是因为公司不

断优化订单结构,比如通讯行业的市场竞争较激烈,该类客户订单利润率通常

较低,上述订单的占比下降。

       (二)关于外销。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
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境外销售模式及流
程、主要客户,贸易摩擦对产品出口的影响以及进口国同类产品的竞争格局等
内容;2、报告期财务费用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
体措施;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
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说明合约的具
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4、分
析外销客户的稳定性,说明客户的分布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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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组回复如下:

            1、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

       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

            报告期,公司销售产品为 PCB,境内外销售的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地区
                           销售额             比例         销售额             比例            销售额         比例
           内销           12,642.50           34.86%      11,948.39           40.83%          8,770.60      41.97%
           外销           23,624.61           65.14%      17,315.32           59.17%      12,126.28         58.03%
           总计           36,267.11          100.00%      29,263.71          100.00%      20,896.88        100.00%

            报告期,公司产品境外主要销往中国香港、日本、新加坡等地区,外销的

       收入、数量、单价如下:

                                             金额:万元、销售数量:万平方米、销售单价:元/平方米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地区                           销售数                                销售数                                    销售数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单价 销售金额       占比             销售单价
                                    量                                     量                                       量
亚洲        23,258.94 98.45% 25.45           913.79 17,229.90 99.51% 17.21 1,001.43 12,098.38 99.77% 12.42                   548.57
中国香港    16,876.50 71.44% 19.55           863.28 13,061.98 75.44% 13.67           955.26 8,811.93 72.67%         9.77     865.80
日本         3,278.96 13.88%        3.69     888.74 1,894.25 10.94%        1.86 1,015.92        921.43     7.60%    1.45 1,001.07
新加坡       2,153.14      9.11%    1.37 1,567.67 1,658.49         9.58%   1.03 1,608.36 1,927.63 15.90%            0.59 1,680.42
中国台湾       300.43      1.27%    0.37     804.77    308.27      1.78%   0.45      683.57     281.82     2.32%    0.19     797.10
马来西亚       355.58      1.51%    0.14 2,541.36      209.32      1.21%   0.09 2,440.88         93.72     0.77%    0.06 2,357.39
其他           294.33      1.25%    0.33     897.85     97.59      0.56%   0.10      984.63      61.85     0.51%    0.37     796.14
欧洲           333.20      1.41%    0.37     906.25     79.30      0.46%   0.08      985.35      18.76     0.15%    0.97     758.82
美洲              32.47    0.14%    0.04     920.82      6.13      0.04%   0.01      825.77       9.14     0.08%    0.05 1,172.19
合计        23,624.61 100.00% 25.86          913.69 17,315.32 100.00% 17.29 1,001.28 12,126.28 100.00% 13.45                 559.36


            2、报告期财务费用汇兑损溢的计算过程及依据,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

       体措施;

            报告期,公司财务费用中的汇兑损益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3-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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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引起的汇兑损益                     -294.18               114.33              -166.45
货币资金引起的汇兑损益                       -19.88              164.59               -38.51
应付账款引起的汇兑损益                        -0.68                   0.98            -30.77
其他                                          10.06                  -2.69             -1.18
             合计                          -304.67               277.21              -236.91


       报告期,公司出口业务形成的外币应收账款、货币资金远大于采购业务形

成的外币负债,且外币币种主要为美元。

                    2016 年至 2018 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趋势图如下:

                                                                         单位:人民币/美元




    数据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由上图可知,2016 年、2018 年度美元对人民币继续升值,公司形成汇兑收

益;2017 年美元对人民币贬值,公司形成汇兑损失。公司汇兑损益的变动与美

元兑人民币汇率走势相符。

       计算过程及依据:(1)计算出报告期内各月末以外币(主要为美元)结算

的净资产(或净负债)余额;(2)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中获取报告期内

各月份的月初和月末对应外币汇率;(3)分月计算应计提的未实现汇兑损益金

额,并按年度汇总。

       发行人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具体措施主要如下:根据汇率变动趋势结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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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外币采购原材料和设备等。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套期保值业务,是否订立远期外汇买卖合约、

   外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若存在,补充说明合约的具

   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金额、交割期限、合约主要内容及损益等;

           报告期,公司不存在套期保值的情况,不存在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约、外

   汇期货合约及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买卖合约等的情况。

           4、分析外销客户的稳定性,说明客户的分布趋势是否符合行业特征;

           报告期,公司外销的集团客户数量分别为 42、48、62,外销中的日系客户

   数量保持稳定增加;同时,公司加大欧美等市场开拓力度,欧美等地区的境外

   客户数量相应增加。

           报告期,公司前十大外销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客户名称             客户类型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CMKC(HK)LIMITED                 PCB 企业    4,588.60      19.42%   3,284.69   18.97%       2,305.04      19.01%
                               电子产品制
SHIN TECH LIMITED                           2,804.85      11.87%   2,422.77   13.99%       1,757.12      14.49%
                                 造商
YOKOGAWA ELECTRIC ASIA         电子产品制
                                            2,054.24      8.70%    1,554.17      8.98%     1,838.37      15.16%
PTE.LTD                          造商
                               电子产品制
SIIX HONG KONG       LIMITED                1,854.50      7.85%    1,513.29      8.74%     1,074.00      8.86%
                                 造商
Mikasa Shoji Co., Ltd.         PCB 贸易商   1,662.77      7.04%    1,191.58      6.88%       755.85      6.23%
SANYO DENKI(HK) CO.,           电子产品制
                                            1,555.30      6.58%    2,407.27   13.90%       1,147.51      9.46%
LIMITED                          造商
FURUNO HONG KONG               电子产品制
                                            1,255.47      5.31%    1,032.24      5.96%       990.42      8.17%
CO.,LTD                          造商
Fuji Print
                               PCB 贸易商    834.16       3.53%     753.83       4.35%       565.68      4.66%
Industrial(H.K)CO.,Ltd
Kyosha Hong Kong
                                PCB 企业     711.81       3.01%     248.30       1.43%         0.53      0.00%
Co.,Ltd
UMC ELETORNICS HONG            电子产品制
                                             599.19       2.54%     158.46       0.92%        61.51      0.51%
KONG LIMITED                     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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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SUWA(HONG              电子产品制
                                         378.35    1.60%      541.59    3.13%        547.26    4.51%
KONG)LIMITED                造商
ASIA OPTICAL             电子产品制
                                         149.37    0.63%      215.63    1.25%        208.28    1.72%
INTERNATIONAL LTD           造商
               合计                   18,448.61   78.09%   15,323.82    88.50%    11,251.58   92.79%


        报告期,公司前十大外销客户较为稳定,多为业内知名企业,客户的分布

   趋势也符合行业特征。

        (三)关于应收账款。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3,981.48 万元、5,348.83
   万元及 7,942.26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32.66%、
   30.06%及 39.73%。


        请补充核查说明:1、公司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结合自身行业情况和行

   业地位、客户议价能力说明采用当前信用及结算政策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应收

   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2、

   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

   否充分;3、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

   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

        项目组回复如下:

        1、公司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结合自身行业情况和行业地位、客户议

   价能力说明采用当前信用及结算政策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

   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1)公司信用政策、结算政策及原因分析

        ①公司的信用政策、结算政策

        A、业务员收集客户信息后,对客户的基本情况、经营模式、行业地位、资

   信状况、交易规模、付款方式等方面进行评估,与客户协商信用额度和账期;

        B、业务员同所属部门负责人经协商及评估后,审批账期,向公司提出审批

   流程,逐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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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公司信用政策执行的一般原则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年预计交易额                            授信额度
    大型客户                >3,000                       800<信用限额≤3,000
    中型客户               800-3,000                      300<信用限额≤1,000
    小型客户                 <800                           信用额度≤300

     账期一般不超过月结 60 天,最长不超过月结 120 天。

     ②结合自身行业情况和行业地位、客户议价能力说明采用当前信用及结算

政策的原因;

     A、PCB 产品具有较强的定制性特点,不同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各不相同,产

品通常要根据客户的技术特点和设计要求进行量身定制,企业根据订单要求安

排生产。下游客户通常采用严格的合格供应商认证制度,PCB 企业需经过现场

资质考察、样品检验、产品试制等阶段后才有机会成为其合格供应商。PCB 企

业一旦进入客户的合格供应商清单,只要产品质量、交期等方面能够持续满足

客户需求,客户通常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合作关系一般较为稳定;

     B、报告期,公司向日系客户的销售金额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74.99%、77.66%和 79.09%,日系客户的账期较为稳定,回款良好;

     C、公司主要原材料覆铜板、铜箔、半固化片、油墨的供应商给予的信用期

最长不超过 90 天,铜球等贵金属原材料是货到付款。

     基于 PCB 行业特点,公司与客户关系发展良好,同时受自身应收账款风险、

资金压力等因素影响,公司给予下游客户的信用账期符合实际经营情况。

     (2)说明报告期应收账款增长较快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放松信

用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①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

     报告期,公司的主要客户如下:
                客户名称                                             类型
CMKC (HK) LIMITED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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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研新阳(SHIN TECH)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横河电机(YOKOGAWA)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希克斯(SIIX)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三笠商事(MIKASA SHOJI)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SANYO DENKI(HK) CO .LIMITED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艾尼克斯                                                 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松下                                                     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欧姆龙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FURUNO HONG KONG CO.,LTD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前十大
深南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前十大
深圳一博                                                      2016 年前十大

       报告期,除了艾尼克斯外,公司其他前十大客户的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日系客户的信用期不超过月结 60 天(发货和对账完成后,客户 60 天内付款),

欧美和国内客户的信用期不超过月结 90 天。

       2018 年 3 月,艾尼克斯主动提出延长信用期,公司考虑长期合作关系予以

配合,同意艾尼克斯集团下的艾尼克斯电子(北京)有限公司、艾尼克斯电子(苏

州)有限公司、Enics Hong kong Ltd.账期由月结 60 天调整为月结 90 天,从

2018 年 4 月开始执行。

       ②应收账款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净额分别为 3,981.48 万元、5,348.83 万元

及 7,942.26 万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期末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32.70%、

30.10%及 40.17%,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应收账款余额                  8,360.30                   5,630.36                  4,191.04
坏账准备                         418.04                     281.52                    209.55
应收账款净额                  7,942.26                   5,348.83                  3,981.48
营业收入                     37,027.89                  29,868.15                 21,006.90
比例                             21.45%                     17.91%                    18.95%

       公司应收账款规模随销售规模的扩大而增长,应收账款净额占营业收入的

比重分别为 18.95%、17.91%及 21.45%。

                                          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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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略高,CMKC (HK)

LIMITED、技研新阳、希克斯等客户的货款通常在月末支付,由于银行结算系统

的延迟,导致上述客户 2018 年 12 月末已支付的货款 1,060.81 万元于 2019 年

1 月 2 日到公司银行账户上,剔除上述影响后应收账款净额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为 18.73%,较为稳定。报告期,公司客户账期较稳定,不存在通过放松信用政

策刺激销售的情形。

     2、结合公司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情况,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

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

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账龄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结构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1 年以内      8,360.25        100.00%      5,630.31      100.00%     4,191.04       100.00%
1-2 年                -              -          0.05             -            -            -
2-3 年            0.05               -               -           -            -            -
3 年以上              -              -               -           -            -            -
  合计        8,360.30        100.00%      5,630.36      100.00%     4,191.04       100.00%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基本为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质量

良好。

     (2)公司报告期坏账实际核销情况、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坏账计提政策

对比情况等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报告期,公司客户应收账款的回款情况良好,未发生坏账核销情况。

     公司根据制定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坏账准备。报告期各期末,

公司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 209.55 万元、281.52 万

元及 418.04 万元。


                                          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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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政策与行业公司整体上保持一致,

对单项金额重大和单项金额不重大但按信用风险特征组合法组合后风险较大的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若发生减值计提坏账准备;经上述减值测试未减值的应收

款项,结合其他单项金额不重大的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比较如下:
   项目       1年以内        1-2年         2-3年        3-4年        4-5年     5年以上
兴森科技              5%          20%           40%          60%         80%        100%
崇达技术              5%          10%           50%         100%        100%        100%
明阳电路              5%          20%           50%         100%        100%        100%
景旺电子              5%          20%           40%          60%         80%        100%
依顿电路              3%          30%           70%         100%        100%        100%
博敏电子              5%          20%           50%         100%        100%        100%
胜宏科技              5%          20%           40%          60%         80%        100%
沪电股份              1%          30%           30%          30%         30%        100%
世运电路              3%          10%           20%          40%         80%        100%
  奥士康              5%          20%           40%          60%         80%        100%
广东骏亚              3%          20%           50%         100%        100%        100%
丹邦科技              5%          10%           30%          50%         80%        100%
弘信电子              5%          10%           30%         100%        100%        100%
中京电子              2%          10%           30%          50%         80%        100%
深南电路              3%          30%           70%         100%        100%        100%
鹏鼎控股              5%          10%           30%         100%        100%        100%
  平均值          4.06%        18.13%       41.88%        75.63%      86.88%        100%
四会富仕              5%          20%           50%         100%        100%        100%

     注:以上数据来自上述公司公开披露的年度报告或招股说明书。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与同行业公司相当,坏

账准备计提合理、充分。

     3、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符合结算政策、信用期约定,期后回款

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是否一致,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

     (1)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客户的期后回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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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8,360.30               5,630.36             4,191.04
期后 3 个月回收                      7,832.10               5,269.81             3,984.08
期后 3 个月回收率                      93.68%                 93.60%               95.06%

     报告期,公司客户的应收账款期后回款良好,整体符合公司制定的信用政

策。

     (2)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的具体客户一致

     针对期后回款是否存在第三方付款,项目组实施以下程序:

     ①收入确认测试和销售回款测试

     收入确认测试的抽样样本为: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客户、当期收入增幅 400

万元以上的客户以及其他随机选取的客户当期金额最大的 3 笔收入确认;

     销售回款测试的抽样样本为: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客户、当期收入增幅 400

万元以上的客户以及其他随机选取的客户当期金额最大的 3 笔销售回款。

     项目组对上述抽样样本,检查了记账凭证、发票、销售对账单、送货单、

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发现异常情况。

     ②大额货币资金测试

     抽样样本为:报告期各期单笔金额大于 60 万元(报告期年均净利润 2%约

为 84 万)以上的银行流入/流出凭证。

     项目组对上述抽样样本,检查了记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资料,未发现异常

情况。

     ③访谈确认

     走访范围:报告期各期前二十大客户、前三大经销商、销售收入较上年变

动金额 300 万元以上的客户。

     访谈问卷确认上述客户不存在第三方回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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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项目组认为:发行人销售收入真实,期后回款付款方与交易对应

的具体客户一致。

     (3)报告期是否存在大额坏账情况

     报告期,公司应收账款期限基本上都在一年以内,客户回款情况良好,不

存在大额坏账情况。

     (四)关于存货。请补充核查说明:请结合存货不同质量等级、库龄情况、
市场价格等因素,说明报告期计提存货减值损失的依据、计算过程、期后转回
和转销情况,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项目组回复如下:

     1、请结合存货不同质量等级、库龄情况、市场价格等因素,说明报告期计

提存货减值损失的依据、计算过程、期后转回和转销情况

     (1)报告期各期末,计提存货减值损失的依据

     报告期各期末,原材料经验收合格后入库,生产过程如出现品质问题通过

报废或者修复解决,完工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产品质量良好。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一年以上的库龄存货余额分别为 4.66 万元、24.78 万

元及 5.59 万元,占存货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0.24%、0.94%及 0.17%,为超订单的

库存商品和特殊规格型号的覆铜板等原材料。

     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组织和安排生产,实行以销定产,报告期公司主营业务

毛利率在 29%以上,产品的销售价格一般高于生产成本。

     发行人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存货按照

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报告期末,

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2)报告期各期末,计提存货减值损失的计算过程、期后转回和转销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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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对库龄超过 3 个月的超订单的库存商品按生产成本全

额计提减值准备,不存在期后转回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增减变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存货跌价准备增减变动
  项目
           期初存货余额    期初跌价准备       本期计提       本期转销   期末存货余额    期末跌价准备
原材料           708.22               -                  -          -          809.65              -
在产品           632.34               -                  -          -          650.78              -
库存商品         425.37           64.93           52.59         62.20          747.50          55.32
发出商品         866.44               -                  -          -        1,143.97              -
  合计         2,632.38           64.93           52.59         62.20       3,351.91           55.32


                                                                                 金额单位:万元
                                      2017 年存货跌价准备增减变动
  项目
           期初存货余额    期初跌价准备       本期计提       本期转销   期末存货余额    期末跌价准备
原材料            367.85                  -          -              -         708.22               -
在产品            608.43                  -          -              -         632.34               -
库存商品          214.64           35.92         56.17          27.16         425.37           64.93
发出商品          719.49                  -          -              -         866.44               -
  合计         1,910.41            35.92         56.17          27.16       2,632.38           64.93


                                                                                 金额单位:万元

                                      2016 年存货跌价准备增减变动
  项目
           期初存货余额    期初跌价准备       本期计提       本期转销   期末存货余额    期末跌价准备
原材料            261.01                  -          -              -         367.85               -
在产品            230.18                  -          -              -         608.43               -
库存商品          316.97           49.59         35.70          49.37         214.64           35.92
发出商品          417.81                  -          -              -         719.49               -
  合计         1,225.98            49.59         35.70          49.37       1,910.41           35.92


     2、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性分析

     发行人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

     存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

本。报告期末,将存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对于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

的,方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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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库存商品:由于公司是按订单生产的模式,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在

29%以上,判断毛利超过生产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的税费,因此,对库

存商品中有订单的,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对于超订单的产品公司处理方式:a、用于后续同样规格型号的客户订单;

b、定期清理。公司对超过 3 个月的超订单库存商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对超过 3 个月的超订单库存商品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55.32 万元。

     B、发出商品:由于公司是按订单发货,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在 29%以

上,判断毛利超过生产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的税费,因此,对发出商

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C、在产品:由于产品的生产周期时间较短,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在

29%以上,判断毛利超过已发生和进一步加工将发生的生产成本、估计的销售费

用和相关的税费,因此,对在产品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D、原材料:公司大部分原材料是依据客户订单、实际产能状况等进行适当

库存;主要原材料具有通用性;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毛利率均在 29%以上,且销

售定价时已考虑了原材料价格因素,因此,对原材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综上分析,公司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充分,符合公司的经营特点和《企

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四、问核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

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一)问核中发现的问题

     问核过程中,民生证券根据《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

中的问题逐一进行回复,民生证券已按照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核查程序,未发现

对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的问题。

     (二)在尽职调查中对重点事项采取的核查过程、手段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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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8 月期间,民生证券采用调取工商登记资料、获取

相关方承诺说明、实地走访、网络查询、访谈当事人等方式,对《关于保荐项

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要求的重点问题进行了审慎核查,已履行了

必要的核查程序。


      五、内核委员会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

     2019 年 3 月 28 日,民生证券召开证券发行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过严格审

查和集体讨论,保荐机构认为:四会富仕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的条件,其证券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

规定,不存在重大的法律和政策障碍,同意保荐四会富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内核委员会提出的主要问题及落实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总人数分别为 622 人、689 人和 739
人。根据《首发审核非财务知识问答》的规定,拟上市公司应当率先履行社会
责任,规范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手续,努力提高缴存比例。发行
人在初审会前应尽可能为符合条件的全体员工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缴存手续。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是否
存在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如有,请补充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
情况及形成原因,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


     项目组回复如下:

     1、请补充说明发行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是否存在

未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及子公司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缴纳人数的情况如下: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比例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比例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比例
 养老保险      739      708      95.81%   689        622    90.28%   622      485      77.97%
 医疗保险      739      708      95.81%   689        622    90.28%   622      485      77.97%
 失业保险      739      708      95.81%   689        622    90.28%   622      485      77.97%
 工伤保险      739      708      95.81%   689        622    90.28%   622      485      77.97%


                                          3-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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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保险      739      708    95.81%     689        622   90.28%     622        485      77.97%
住房公积金     739      539    72.94%     689        201   29.17%     622        97       15.59%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未为全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主要原因:12 月新入

职的 10 名员工于下月办理购买社会保险手续、退休返聘无需缴纳的 14 名员工

以及在其他单位购买社会保险手续的 7 名员工。

       2、请补充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

       报告期,公司未为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该等员工多为农业户籍或户

籍不在当地的员工,他们认为现有制度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存在诸多限

制,对其未来在户籍所在地或其他工作地改善住房条件并不能起到实质性作用。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200 人,184 人不愿缴纳住房公

积金,其中 180 人为农业户籍务工人员,14 人退休返聘无需缴纳住房公积金以

及 2 人在其他单位购买住房公积金。公司将持续向员工宣传和沟通,继续提升

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人数。同时,发行人已为员工提供免费宿舍,因此,为尊重

员工的真实意愿和实际利益,发行人未为该部分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3、分析补缴金额对发行人业绩的影响,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应补缴的金额

       报告期,公司部分员工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及其对公司

经营业绩的影响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金额                         94.43       148.60            139.72
利润总额                                               7,208.94      3,418.70          4,023.28
占比                                                       1.31%        4.35%             3.47%

       报告期内,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应缴未缴的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例较小,

对公司的业绩影响较小。

       (2)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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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未有因违反社会保

险相关法律、法规被我局处罚的记录。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报告期在住房公积金方面,

未有受到我中心行政处罚的记录。

     为进一步保障员工的权益,公司已对员工社保和公积金的缴纳进行了整改,

目标是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目前部分员工明确不愿意缴纳社会

保险和公积金,公司将持续向员工宣传和沟通,继续提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

金的缴纳人数。

     综上分析,报告期公司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不构成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收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双面板       15,159.09          41.80%    10,247.58         35.02%       6,755.40          32.33%
多层板       21,108.02          58.20%    19,016.13         64.98%      14,141.48          67.67%
 合计        36,267.11          100.00%   29,263.71         100.00%     20,896.88          100.00%

     报告期,公司各主要产品的销售均价(不含税)如下: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双面板(元/平方米)                        699.19              748.84              770.90
        多层板(元/平方米)                    1,207.01               1,249.22         1,243.60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双面板的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占比分别为 32.33%、

35.02%和 41.80%。但是,双面板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请项目组说明报告期内

公司双面板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其增长与行业情况是否相符。

     2、报告期内,公司对贸易商的收入比例持续增长,请项目组说明原因及

合理性。

     项目组回复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双面板的销售收入持续增长,占比分别为 32.33%、

                                          3-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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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和 41.80%。但是,双面板的销售价格持续下降。请项目组说明报告期内

公司双面板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的原因以及其增长与行业情况是否相符。

       (1)公司双面板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销售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双面板       15,159.09            41.80%     10,247.58            35.02%    6,755.40           32.33%
 多层板       21,108.02            58.20%     19,016.13            64.98%   14,141.48           67.67%
  合计        36,267.11           100.00%     29,263.71          100.00%    20,896.88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双面板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6,755.40 万元、10,247.58 及

15,159.09,其占主营业务的比重分别为 32.33%、35.02%及 41.80%,双面板销

售金额及销售占比逐年增长。

       ①双面板销售均价下降的原因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分应用领域的销售收入占比、销售均价情况如下:

                                                                               单位:元/平方米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收入占比        销售均价     收入占比      销售均价       收入占比     销售均价
汽车电子             51.39%          608.07       41.60%           640.42     30.14%           690.20
工业控制             42.12%          823.07       48.70%           859.47     57.77%           812.63
交通                    2.45%      1,384.35        2.89%         1,369.75      4.09%      1,389.48
金融                    1.07%        796.09        1.97%           772.76      1.80%           796.46
通讯                    0.75%        644.67        2.07%           646.61      3.17%           650.42
医疗器械                1.08%        783.70        0.73%           866.71      0.93%           778.31
消费电子及其他          1.13%        676.28        2.03%           633.34      2.11%           569.82
       合计         100.00%          699.19      100.00%           748.84    100.00%           770.90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的销售均价下降,由于价格低的汽车板收入占比上升,

汽车板主要是大批量板,2018 年 50 平方米以上汽车板的收入占比 70%,大批量

板销售均价相对较低;汽车板主要客户为 CMKC(HK) LIMITED,其为全球知名的

汽车板制造企业,较为重视对供应商的采购成本控制,采购价格较低。


                                              3-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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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公司双面板产品销量大幅增长的原因

       报告期各期,公司双面板的各期前十大客户及其收入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CMKC(HK)LIMITED                      3,402.11    22.44%    1,623.99   15.85%        705.74   10.45%
技研新阳                             1,602.09    10.57%    1,444.20   14.09%        928.08   13.74%
希克斯                               1,224.98      8.08%   1,008.33       9.84%     854.59   12.65%
横河电机                               865.31      5.71%     698.79       6.82%     703.56   10.41%
京写                                   734.46      4.85%     268.69       2.62%       0.73       0.01%
松下                                   606.17      4.00%     396.48       3.87%     133.26       1.97%
UMC ELETORNICS HONG KONG LIMITED       595.82      3.93%     158.46       1.55%      60.70       0.90%
广州数控设备有限公司                   507.82      3.35%     333.75       3.26%     155.18       2.30%
谏早                                   507.47      3.35%     362.00       3.53%     263.63       3.90%
欧姆龙                                 479.57      3.16%     424.47       4.14%     353.67       5.24%
Fuji Print Industrial(H.K)CO.,Ltd      392.64      2.59%     313.03       3.05%      71.53       1.06%
东和商事                                56.08      0.37%       2.82       0.03%     300.02       4.44%
FURUNO HONG KONG CO.,LTD               310.96      2.05%     267.85       2.61%     266.33       3.94%
广东寰宇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80.75      1.85%     214.54       2.09%     178.21       2.64%
泰宇电子(上海)有限公司               209.14      1.38%     160.31       1.56%     167.71       2.48%
               合计                 11,775.37    77.68%    7,677.71   74.91%      5,142.94   76.13%


       注 1:比例为销售收入占双面板收入总额的比重;


       注 2、技研新阳(SHIN TECH)包括 SHIN TECH LIMITED、东莞技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东莞新技电子有限公司、东莞爱电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市荣光技研电子有限公司,江西技

研新阳电子有限公司;


       注 3、希克斯(SIIX)包括 SIIX HONG KONG LIMITED、SIIX SINGAPORE PTE LTD、

希革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希克斯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希革斯电子(湖北)有限公

司;


       注 4、横河电机(YOKOGAWA)包括 YOKOGAWA ELECTRIC ASIA PTE.LTD、横河电机(苏

州)有限公司;


       注 5、京写包括 Kyosha Hong Kong Co.Ltd、广州京写贸易有限公司;


                                             3-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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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 6、松下包括珠海松下马达有限公司、松下电气机器(北京)有限公司;


    注 7、谏早包括谏早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ISAHAYA ELECTRONICS SALES ASIA

LIMITED;


    注 8、欧姆龙包括欧姆龙(上海)有限公司、OMRON ELECTRONICS ASIA LTD、OMRON

Corporation、欧姆龙(中国)有限公司;


    注 9:东和商事包括惠州东和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东和商事(亚洲)有限公司。


     报告期,公司双面板的客户较为稳定,随着公司产能快速提升,公司凭借

稳定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稳定的交期、卓越的客户服务,双面

板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收入增长真实、合理。

     (2)公司双面板增长与行业情况是否相符

     公司客户主要为日系客户,日本企业对于 PCB 供应商的选择认证都十分谨

慎。客户通常结合自身的产品需求,对 PCB 企业的产品质量、技术水平、生产

规模、产品交期、环保认证等诸多因素进行考量,一般会设置 1-2 年的考察期

对 PCB 企业进行全方位考核。对于考核通过的 PCB 企业将会列入客户的合格供

应商目录,双方展开长期的合作。因此下游客户一旦与 PCB 企业达成长期合作

关系,往往不会轻易更换供应商。公司凭借良好的产品质量和成本优势,掌握

较多优质客户,保持长期良好合作关系。

     因此,公司双面板增长系正常业务增长,与行业情况相符。

     2、报告期内,公司对贸易商的收入比例持续增长,请项目组说明原因及合

理性。

     (1)公司分客户类型销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客户类型的销售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电子产品制造商       25,044.59          69.06%   21,875.05             74.75%   14,113.42         67.54%

                                              3-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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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CB 企业            8,372.25       23.08%           5,682.71       19.42%          5,865.32       28.07%
       贸易商              2,850.27        7.86%           1,705.95        5.83%            918.14           4.39%
        合计              36,267.11      100.00%         29,263.71       100.00%         20,896.88      100.00%


     报告期,公司主要贸易商客户及其收入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Mikasa shoji Co.Ltd        1,662.77           58.34%     1,191.58           69.85%      755.85           82.32%
珊华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207.37            7.28%       299.01           17.53%       75.07            8.18%
           艾佳普                422.10           14.81%        77.50            4.54%       24.07            2.62%
            合计               2,292.24           80.42%     1,568.08           91.92%      854.99           93.12%


     注 1:比例为销售收入占贸易商销售收入的比重;


     注 2:艾佳普包括 ICAPE HK COMPANY LIMITED、ICAPE Italia srl、ICAPE France、

艾佳普(东莞)贸易有限公司、ICAPE Deutschland、ICAPE U.S.A。


     报告期,公司贸易商客户较为稳定,随着公司产能快速提升,公司凭借稳

定的产品质量、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稳定的交期、卓越的客户服务,贸易商

销售收入快速增长,收入增长真实、合理。

     (三)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原因及合理性?核查程序为
何?

     项目组回复如下:

     1、公司发出商品金额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分别为 719.49 万元、866.44 万元及 1,143.97

万元,占存货的比重分别为 37.66%、32.91%及 34.13%。报告期,公司营业收入

快速增长,发出商品随之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占当期的营业收入比例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2018 年                       /2017 年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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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出商品                           1,143.97                  866.44            719.49
营业收入                          37,027.89               29,868.15        21,006.90
占比                                   3.09%                  2.90%             3.43%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发出商品占当期的营业收入比例较为稳定。

       2、核查程序

       项目组对发行人期末发出商品执行的核查程序为:针对 VMI 客户的发出商

品进行盘点和函证;针对主要客户的发出商品进行函证。

       除 2016 年以外,报告期各期末项目组和申报会计师对 VMI 客户的存货进行

监盘和抽盘,执行从盘点表到实物、从实物到盘点表的核查程序,VMI 客户仓

库管理人员、发行人盘点人员、申报会计师和项目组盘点人员在盘点表中抽盘

的明细项目后签字。

       除了履行盘点程序,项目组对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于发出商品回函不一

致和未回函的进行替代测试,检查上述发出商品期后与客户对账单等资料,确

认发出商品的真实性。


       六、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

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2013)46 号要求进行的核查情况

       (一)收入方面

       1、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是否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发行

人产品或服务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产品或服务的信息及

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核查情况:

       (1)查阅审计报告和销售明细表,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分产品的收入情况,

查阅印制电路板行业协会及权威研究机构的行业研究报告,比较分析公司的收

入变化情况与行业和市场同期情况是否一致;

       (2)获取报告期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销量统计表,分析其变动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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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

     (3)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了解发行人向其销售产品的收入和价格变

动情况;

     (4)获取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与发行人相似产品的销售价格及变动情况,

与发行人的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收入构成及变化情况符合行业和市场同期的变化情况;

     (2)发行人产品价格、销量及变动趋势,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比,不

存在显著异常。

     2、发行人属于强周期性行业的,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该行业是否保持一

致。发行人营业收入季节性波动显著的,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各季度收入的影

响是否合理。

     核查情况:

     (1)查阅印制电路板行业协会和权威机构的有关研究报告,了解到印制电

路板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其与宏观经济周期波动之间的关系,分析发行人收入变

化情况与印制电路板行业的发展趋势是否保持一致;

     (2)查阅印制电路板行业研究报告和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了解

到印制电路板季节性特征不明显,但由于受到下游电子终端产品节假日消费等

因素的影响,一般情况下,PCB 生产企业下半年的生产及销售规模高于上半年。

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变化情况,了解收入是否存在显著的季节性波动。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发行人收入变化情况与中国印制电路板行业的发展情况基本

一致,收入变化合理;

     (2)发行人营业收入不存在显著的季节性波动,季节性因素对发行人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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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影响小。

     3、不同销售模式对发行人收入核算的影响,经销商或加盟商销售占比较高

的,经销或加盟商最终销售的大致去向。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

则的规定,是否与行业惯例存在显著差异及原因。发行人合同收入确认时点的

恰当性,是否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况。

     核查情况:

     (1)访谈发行人销售人员及财务人员,了解发行人确认收入的时点;

     (2)获取发行人销售明细表,统计直销及经销的收入;

     (3)取得并审阅部分客户的销售合同,了解关于合同关于收入风险转移的

时点;

     (4)走访客户,了解经销商的主要客户及其最终实现销售的情况;

     (5)获取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等资料,了解同行业公司收入确认

的政策,并进行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对经销商的销售,均为买断式销售,与直销模式收入确认时点

相同;发行人经销商销售占比不高,产品实现最终销售;

     (2)发行人收入确认标准符合会计准则规定,与行业惯例不存在显著差异;

     (3)发行人收入确认时点恰当,不存在提前或延迟确认收入的情形。

     4、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变化情况,与新增和异常客户交易的合理性及持续性,

会计期末是否存在突击确认销售以及期后是否存在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况。发行

人主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情况,发行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合同金

额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是否匹配,

新增客户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是否匹配。大额应收款项是否能够按期

收回以及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是否存在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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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1)获取报告期发行人分客户的销售收入明细表,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清

单,分析发行人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及其变化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客户;

     (2)实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新增客户、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客户,

访谈了解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3)对报告期发行人收入进行函证;

     (4)审阅发行人的账务系统,了解发行人收入在期末及期初的变化情况;

     (5)对发行人期末确认的收入进行抽样测试;

     (6)访谈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发行人主导产品是定制化产品而非标准

件产品,基于这一特点,发行人生产模式是“以销定产”,根据客户订单来组织

生产并销售;获取发行人重要客户的销售合同、订单,查阅发行人销售明细表

及获取主要客户的订单金额统计表,了解主要客户销售出货记录与客户销售订

单之间的对应关系;

     (7)获取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明细,并与各期的交易金

额进行对比分析,核实应收账款余额与销售金额是否匹配,获取新增的主要客

户明细,将发行人对其的销售金额及应收账款余额进行对比分析;

     (8)对发行人单笔银行流水 60 万以上的银行流水进行检查;抽取报告期

各期前二十大客户、当期收入增幅 400 万元以上的客户以及其他随机选取的客

户当期金额最大的 3 笔销售回款,了解大额应收款项收回情况及是否存在异常

的资金流出;

     (9)取得发行人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了解应收账款按期收回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发行人主要客户群体相对稳定,不存在异常变化,新增客户

具有合理的交易背景,合作良好,不存在异常交易客户,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

交易真实,不存在突击确认销售收入及期后大量销售退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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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客户通常采用订单形式与发行人形成购销约定,履行情况良好,发行

人各期主要客户的销售金额与销售订单金额基本匹配;

     (3)报告期,发行人应收账款主要客户与发行人主要客户匹配,新增客户

的应收账款金额与其营业收入匹配;

     (4)发行人大额应收款项基本能够按期收回,不存在期末收到的销售款项

期后不正常流出的情况。

     5、发行人是否利用与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

长,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及占比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隐匿关联交易

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核查情况:

     (1)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函、关联法人

的工商相关资料,查阅发行人的明细账;

     (2)走访和函证主要客户,查询主要客户的工商资料,并对主要客户进行

销售和回款的循环测试,核查发行人的销售真实性;

     (3)报告期,发行人向曾经的关联方兴电企业、东和商事、富士科技、深

圳一博销售印制电路板,通过查阅发行人和关联方的销售订单、销售发票、双

方的对账单、银行收款凭证,核查关联交易的真实性;

     (4)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关联交易解决的真实性;查阅原关联

方兴电企业、东和商事、富士电路、一博电路将其持有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的

协议、支付凭证,同时在上述公司任职的董事已辞去公司的董事,上述公司 2018

年起不再为公司的关联方;上述转让方出具股权转让的真实声明,并对转让方

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发行人关联交易呈下降趋势,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与关联方或

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交易实现报告期收入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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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关联销售金额真实,不存在隐匿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的情形。

     (二)成本方面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材

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异常。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

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能、产量、销量之间是否匹配。报告期发行人料、工、

费的波动情况及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

     (1)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数据,取得铜、金等大宗资源商品的公开

价格,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是否存在显著异

常;

     (2)取得发行人的能源采购量及金额,了解主要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

是否存在显著异常;

     (3)通过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的耗用数据,结合发

行人的产量,对比分析其耗用情况,统计分析是否匹配;

     (4)获取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明细,分析其变动情况及原因,访谈发行人

相关部门人员,了解料工费明细项目变动情况的业务背景及原因。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变动趋势与市场上相同或相近原

材料和能源的价格及其走势相比不存在显著异常;

     (2)报告期各期发行人主要原材料及单位能源耗用与产量相匹配;

     (3)报告期发行人料、工、费的波动情况真实、合理。

     2、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报告期

成本核算的方法是否保持一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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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1)访谈发行人财务部成本核算相关人员,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及成

本核算流程,及其是否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2)获取发行人的成本核算表,了解各期成本核算具体情况;

     (3)获得发行人各期的成本数据并进行分析,了解其变动趋势及变化原因;

     (4)与申报会计师沟通,了解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的一贯性及是否符合会

计准则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内,发行人成本核算方法符合实际经营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成

本核算的方法保持一贯性。

     3、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与原有主要供应商交

易额大幅减少或合作关系取消的情况。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

情况。是否存在主要供应商中的外协或外包方占比较高的情况,外协或外包生

产方式对发行人营业成本的影响。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采购明细,统计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访谈发行人

采购部门,了解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动的情况,分析其合理

性,并对其进行抽样测试,检查发行人向其采购相关的记账凭证、入库单、送

货单、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资料,同时对其与发行人的交易金额进行函证,

验证其与发行人交易的真实性;

     (2)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采购合同明细表,查阅发行人和供应商签订的主

要采购合同,核查采购内容、价格、数量、质量、付款方式等条款,并执行采购

和付款的循环测试;

     (3)对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金额进行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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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了解其与发行人的交易情况;

     (5)对发行人采购与付款业务进行抽样测试,检查发行人相关的记账凭证、

入库单、送货单、对账单、发票、付款凭证等资料;

     (6)统计发行人外协供应商的采购金额,走访外协供应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报告期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采购交易真实、合理,不存在异常交易

供应商,与主要供应商交易金额变动的原因具有合理的业务背景,符合发行人

实际情况;

     (2)发行人主要采购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情况合法合规,满足发行人正

常经营业务所需,不存在异常情形。

     (3)发行人外协采购金额占营业成本的比重占比较低。

     4、发行人存货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

货项目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建立和报告期

实际执行情况,异地存放、盘点过程存在特殊困难或由第三方保管或控制的存

货的盘存方法以及履行的替代盘点程序。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了解其存货盘点制度的完备性、可行性;

     (2)获取发行人存货盘点表,对发行人 2017 年末、2018 年末的存货盘点

工作进行监盘,以了解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验证期末存货的真

实性;

     (3)发行人存在与客户以 VMI 模式进行交易的情况,因此存在由第三方管

理的存货。2017 年末、2018 年末项目组和申报会计师对全部 VMI 客户的存货进

行监盘和抽盘,项目组和会计师向第三方进行了存货的询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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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的存货真实,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项目

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发行人已建立完善的存货盘点制度并得到有

效执行。

     (三)期间费用方面

     1、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是否存在异常或变动幅

度较大的情况及其合理性。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明细,分析是

否存在异常项目;

     (2)对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变化较大的明细项目,访谈发行人

相关部门人员,了解其原因及合理性;

     (3)分析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并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构成项目不存在异常情况,变动幅

度较大的项目具有真实合理的业务背景。

     2、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是否合理。发行

人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的一致性,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

额与当期发行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

关方支付的情况。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销售费用率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并进行比较、

分析;

     (2)对发行人费用进行抽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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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销售费用率与同行业上市公司销售费用率相比合理,发行人销售费

用的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一致,销售费用的项目和金额与当期发行

人与销售相关的行为匹配,不存在相关支出由其他利益相关方支付的情况。

     3、发行人报告期管理人员薪酬是否合理,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

当期的研发行为及工艺进展是否匹配。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工资表,进行审阅,分析人力成本;

     (2)与同行业公司管理费用进行对比;

     (3)获取发行人各年研发费用的金额及明细,与同行业公司进行比较;

     (4)获取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明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随着发行人业务规模的逐年增长,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酬逐步增长,

管理人员薪酬合理;发行人研发费用的规模与列支与发行人研发行为及工艺进

展匹配。

     4、发行人报告期是否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是否根据贷款实际使用

情况恰当进行利息资本化,发行人占用相关方资金或资金被相关方占用是否支

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费用是否合理。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报告期的银行借款合同,对合同的利率、借款期限等条款

进行分析;

     (2)获取发行人各期借款利息计算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资料;

     (3)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建工程明细,对其是否存在利息资本化情况进

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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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与申报会计师沟通各期利息计提情况以及利息资本化情况;

     (5)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银行对账单和货币资金、银行存款明细账,核

查大额资金往来的交易背景;

     (6)查阅发行人与关联方最近三年的应收、应付和其他应收、其他应付科

目的明细;

     (7)查阅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报告期已经足额计提各项贷款利息支出。2016 年,关联方致诚贸易、

广州增臻贸易有限公司由于流动资金需求分别向公司借款 200 万元、200 万元,

借款期限较短,并及时支付了本金和利息,除此之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

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

     5、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

区平均水平或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及差异的合理

性。

     核查情况:

     (1)获取了发行人的薪酬管理制度、绩效考核规程、员工激励规程等人力

资源管理方面的制度,对发行人的用工和薪酬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发行人的用

工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管理等制度的制订考虑了公司的行业特

点、经营实际情况;

     (2)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工资明细表,经与员工花名册比对,相关资

料一致、真实。经纵向比较,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人均薪酬水平逐年提升,不存

在通过故意压低职工薪酬或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形;

     (3)对发行人薪酬的计提及发放情况进行分析,发行人不存在故意延期计

提或支付员工薪酬待遇的情况;

     (4)查阅了发行人所在地的薪酬资料,并与发行人的薪酬水平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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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员工工资总额、平均工资及变动趋势与发行人所在地区

平均水平具有较好的相关性,发行人已经足额计提员工薪酬,不存在通过故意

压低职工薪酬或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形。

     (四)净利润方面

     1、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合规性。其中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

助,是否满足确认标准,以及确认标准的一致性;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政

府补助的划分标准是否恰当,政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确定方式是否合

理等。

     核查情况:

     (1)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政府补助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银行进账单,查

阅会计记账凭证,了解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2)获取并查阅政府补助项目的批文及相关资料,了解与资产相关和与收

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划分是否恰当;

     (3)获取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明细,查阅其递延收益分配期限是否合

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政府补助项目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发行人无按

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划分恰当,政

府补助相关递延收益分配期限合理。

     2、发行人是否符合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如

果存在补缴或退回的可能,是否已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核查情况:

     (1)获取发行人相关税收优惠的证明文件,查看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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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查阅相关会计记账凭证,了解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

     (2)获取发行人所属税局的无违法违规证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源为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发行人符合享受

税收优惠的条件,相关会计处理符合规定。发行人已经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

露税率和税收政策变化相关风险。


       七、财务报告更新相关的补充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

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结合发行人的业务特点,项目组对发行人 2019 年 1-6

月、2019 年的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重点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

体如下:

       (一)收入核查

     查阅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和销量,分

析其变动趋势;查阅主要客户的送货单和记账凭证,核查发行人收入确认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查阅银行对账单和记账凭证,核查客户回款情况;

对主要客户和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客户履行了函证和补充走访程序,在全国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上述客户的工商信息,核查发行人销售的真实

性。

       (二)成本核查

     对主要供应商和交易金额变化较大的供应商履行了函证和补充走访程序,

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网站检索上述供应商的工商信息,核查发行人

采购的真实性;取得发行人会计期末存货盘点表,对发行人存货实施监盘,对

发出商品进行函证,对客户的 VMI 仓库的存货实施抽盘,通过实施上述程序了

解发行人存货盘点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验证期末存货的真实性;获取发行人的

成本核算表和产量,分析原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与产量的关系;计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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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产品的毛利率,对比同行业公司产品销售的毛利率,分析产品毛利率的真实

性、变动合理性。

      (三)期间费用核查

     取得发行人期间费用构成明细,分析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变动

的合理性及与营业收入变动的匹配性;取得发行人的员工花名册和工资明细表,

分析发行人员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的变动情况;查阅借款

合同和银行借据,取得发行人借款利息计算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资料,分析费用

化和资本化的利息支出会计处理的合理性,核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四)净利润核查

     取得发行人设备和工程的固定资产台账,查阅大额新增固定资产的合同、

发票、银行支付凭证、投入使用通知书并实地盘点,核查发行人的固定资产入

账是否真实、准确、及时;取得发行人与政府补助相关的政府批文、银行进账

单、记账凭证,核查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查阅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支付凭证、税收优惠审批或备案

文件、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守法证明,核查发行人适用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以

及会计处理的合理性。


      八、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发

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

规则中有关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相

关情况进行了核查,情况如下: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

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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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会明诚

     四会明诚成立于 2008 年 7 月 8 日,除投资四会富仕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

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四会明诚不属

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2、天诚同创

     天诚同创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和黄

志成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投资四会富仕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天诚同创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3、一鸣投资

     一鸣投资成立于 2015 年 3 月 3 日,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和黄

志成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除投资四会富仕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一鸣投资不属于《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4、华志创展

     华志创展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为公司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

除投资四会富仕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华志创展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5、明扬宏创

     明扬宏创成立于 2017 年 6 月 2 日,为公司员工共同出资设立的持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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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资四会富仕的股权外,未开展其他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明扬宏创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履行备案程序。

     6、中瑞汇川

     中瑞汇川成立于 2015 年 5 月 12 日,经营范围为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

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

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

管理等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

申报)。中瑞汇川系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且由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合伙企业。

     中瑞汇川的登记备案情况:

     (1)中瑞汇川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中瑞汇川的管理人为深圳市中瑞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已根据《证券投

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

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23767 号。

     (2)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深圳市中

瑞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系统填报了中瑞汇川的信息。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中瑞汇川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基金编码                                         S62627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2 日
         备案时间                                    2015 年 7 月 23 日
         基金类型                                      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市中瑞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7、人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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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基金成立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经营范围为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项目、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

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

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实业投资;投资咨询。

     人才基金的登记备案情况:

     (1)人才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情况

     人才基金的管理人为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其已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

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63038 号。

     (2)基金备案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具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深圳市高

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

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了人才基金的信息。具体如下:
         基金名称            深圳市人才创新创业二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编码                                         SW1787
         成立日期                                    2017 年 4 月 18 日
         备案时间                                    2017 年 9 月 27 日
         基金类型                                      创业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名称                  深圳市高新投人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类型                                        受托管理


      九、关于对发行人股利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利润分配情况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4,246.82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现金分红 4.5 元(含税),

合计现金分红 1,911.07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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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9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4,246.82 万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现金分红 4.5 元(含税),合计现金分红 1,911.07 万元。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利润状况和生

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在累计可分配利润范围内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会提出的

利润分配政策需要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审议,并且经半数以上监事

表决通过。

     3、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为社会公众股东方便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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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时间、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如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

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

(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

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者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保障公司

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

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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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

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

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

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

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

大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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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以下简称“《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

逐项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制定了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充分

考虑了发行人全体股东的利益、意愿以及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发行人与

其股东的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的平衡;发行人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

规划,符合《通知》及《指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在其《公司章程》(草案)

中列明了《通知》及《指引》中要求应予载明的相关事项;发行人及保荐机构

已严格按照上述文件要求,对发行人分红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十、对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承诺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公司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进行了审

慎核查:

     1、公司所预计的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情况是合理的,并就填补即

期回报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且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

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所预计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应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未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一、对发行人独立运营情况的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运营的实际情

况。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范运作,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人员等方面与发行人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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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

营的能力,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下列基本要求:

     1、资产完整性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

生产经营场所、机器设备、商标、专利及其他辅助配套设施和权利,对所属资

产拥有完全控制支配权。公司资产完整,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截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的情况。

     2、人员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拥有独立的人力资源部门,独立负责员工劳动、人事和工

资管理;制订了一整套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制度。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均具有独立性。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均为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未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公司的财务人员没有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财务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建立了一套独立、完整、

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实施严格的财务监督管理。公司

设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财务人员;公司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拥

有独立的银行账号;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公司能够独立作

出财务决策,自主决定资金使用事项,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干预公司

资金使用安排的情况。

     4、机构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建立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独立、健全的内部管理机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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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了较为高效完善的职能结构,各职能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独立行使

经营管理权。公司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混合经营、

合署办公的情形。

     5、业务独立性

     报告期内,公司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在

业务经营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从事

相同、相似业务的情况。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

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与公司发生任何同业竞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公司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方

面独立性论述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

方面独立,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十二、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内容合法、合

理,失信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等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有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的稳定股价、减持股份安排、股份回购、避免同业

竞争、规范关联交易、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承诺内容及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承诺符

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承诺主体的实际情况,承诺及约束措施合理,能够有效

得到执行。


      十三、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核查情况说明

     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意见时,保荐机构均仔细核查其专

业意见,至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签署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与保荐机

构所作判断不存在差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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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其他项目组成员:
                                张卫杰


     项目协办人:
                          谢    超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徐    杰


     内核负责人:
                          袁志和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杨卫东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杨卫东


     总经理:
                    周小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冯鹤年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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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曾文强        徐杰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 行 人 生 产 经 营 核查情况
         和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了解发行人生产经营及募投
    1
         项 目 符 合 国 家 产 项目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里的分类,确认发行人的
         业政策情况           生产经营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拥 有 或 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计 算 机 软 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4    著作权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 的 集 成 电 路 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5    图设计专有权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拥 有 的 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与生
         产经营相关资质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如生产许可证、
                              证书或证明文件
    8    安全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曾 存 在 工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10
         会、信托、委托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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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情况,目前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的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和黄志成以及四会明诚、天诚同
                               创、一鸣投资已于 2019 年 3 月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发行人资产完整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性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11                          情形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公安等机关或对有关人
           联方                 员进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报 告 期 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是 否 存 在 核查情况
           关联交易非关联
   14                           经核查,发行人关联方转让或注销的情形合法合规,发行人
           化、关联方转让或
                                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注销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应商、经销商
   1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并一期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是否存在新增客
   16
           户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重要合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同
   1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的 会 计 政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策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走访重                  是否核查发
                                              是否核查主
                                要客户、主要                行人前五名 是否核查报
                                              要产品销售
           发 行 人 的 销 售 收 新增客户、销                客户及其他 告期内综合
   19                                         价格与市场
           入                   售金额变化                  主要客户与 毛利率波动
                                              价格对比情
                                较大客户,核                发 行 人 及 其 的原因
                                              况
                                查发行人对                  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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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所销售                      制人、董事、
                               的金额、数量                    监事、高管和
                               的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
                                                               员之间是否
                                                               存在关联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              □              □           □
           备注
                                                                       是否核查发行人
                                                                       前五大及其他主
                                                                       要供应商或外协
                               是否走访重要供
                                                     是否核查重要原    方与发行人及其
                               应商或外协方,核
           发行人的销售成                            材料采购价格与    股东、实际控制
                               查公司当期采购
           本                                        市场价格对比情    人、董事、监事、
   20                          金额和采购量的
                                                     况                高级管理人员和
                               完整性和真实性
                                                                       其他核心人员之
                                                                       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期间费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21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货币资金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户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
                               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人
                                                               是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
                               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证
   22                                                          和流入的业务背景
                               等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应收账款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真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名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
                               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款        的一致性
   23
                               计划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存货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固定资产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情况                的真实性
   25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
           发行人银行借款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银        否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
   26
           情况                行,核查借款情况                行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
                                                               期借款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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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应 付 票 据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情况
   27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 行 人 的 环 保 情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28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控股股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东、实际控制人违
                                部门进行核查
   29      法违规事项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是否已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事、高管任职资格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董事、监
           事、高管遭受行政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处罚、交易所公开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31      谴责、被立案侦查
           或调查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2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发 行 人 披 露 的 行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业或市场信息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33                           际相符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 行 人 涉 及 的 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34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35                           机构
           员涉及诉讼、仲裁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否 □


                                          3-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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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发行人技术纠纷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情况
   36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与保荐机
           构及有关中介机
           构及其负责人、董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事、监事、高管、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37      相关人员是否存
           在股权或权益关
           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的对外担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保
   38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师出具的专业意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39      见
           核查情况            是                             否 □
           备注
           发行人从事境外      核查情况
   40      经营或拥有境外
           资产情况            经项目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境外经营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41      实际控制人为境
           外企业或居民     控股股东四会明诚为境内法人,实际控制人刘天明、温一峰
                            和黄志成均为境内居民,其中,温一峰拥有香港居留权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三      其他事项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
查。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
的,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
并将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
要求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
贷款卡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
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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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
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
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3-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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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责地对发行人有
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
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
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
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
管措施或行政处罚。(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职务:




                                          3-1-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