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中国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 1006 号诺德金 融中心 30 楼 AF 单元 GUANTAO LAW FIRM 邮编:518026 AF,30/Floor,NobleCenterNo.1006,3rdFuzhon Tel: 86 755 25980899 Fax:86 755 25980259 g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China E-mail:guantaosz@guantao.com http://www.guantao.com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1】第0435号 致: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会富仕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富仕”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 四会富仕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四会富仕 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 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 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大连 深圳 济南 厦门 香港 天津 Beijing Shanghai Xi’an Chengdu Dalian Shenzhen Jinan Xiamen HongKong Tianjin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 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 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 定于2021年5月28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1年5月13日、2021 年 5 月 26 日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通 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 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1 年 5 月 28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肇庆市四会下茆镇四会电 子产业园 2 号公司 2 号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刘天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 2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1 年 5 月 28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 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书等文 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70,587,121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69.25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7名,代表有 表决权股份70,585,3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248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名,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1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51,7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1712%。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49,98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4.16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00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0.0018%。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 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3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提案的 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及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 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反对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0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0%。 3.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刘天明先生、黄志成先生、温一峰先生、黄倩怡 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3.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刘天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4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49,9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 3.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志成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49,9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 3.0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温一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49,9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 3.0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黄倩怡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50,8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4.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5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陈世荣先生、张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任期自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4.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世荣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75%。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49,9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7%。 4.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张媛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7%。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4,250,88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 5.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会议以累计投票的方式选举陈双艳女士、付艳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5.0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陈双艳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7%; 5.0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付艳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86,2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99.9987%; 上述第1项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6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之二以上通过,第3-5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四会富仕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7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 罗增进 单位负责人: 孙东峰 北京观韬中茂(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