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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会富仕: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12-15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
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 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以及《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
三年(2023-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下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结合公司利润状况和生产经营发展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
理回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三、未来三年(2023-2025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时间、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1)如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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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重大资产以及投资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风险投资、收购兼并)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或者超过 2 亿元人民币。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在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保障公司正
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比
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
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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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
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
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
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公司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经董事会、股东大
会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四、本规划的生效与解释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四会富仕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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