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Shenhao Technology Co.,LTD.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2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将于2020年7月 2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 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 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 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 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 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 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24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2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除陈如申、王晓青和公司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的 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1 年 1 月 24 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 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公司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易盛投资、张文国、徐爱根、昊和 投资、昊弘投资、陈武兵、昊翌投资、永瑞投资、浙科乐英、城霖投资、孙亚明、 荷塘创投、张媛媛、姜一冉、孟莹、汪皖莲、孔春丽、傅爱珍承诺: 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3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 本公司/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二、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 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 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 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 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承诺: 本人/本公司作为申昊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已明确知晓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持股 5%以上股东需履行的诚信义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承诺如下: 4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 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 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易 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 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 变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5 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相关主体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若经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 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及时提出 股份回购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不 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 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加算银行 同期存款利息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回 购时,如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 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 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 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 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 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 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所或司法 机关认定后,将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 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 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公告程序 若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所在证券交易 所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在公司收到相关 认定文件后 2 个工作日内,相关各方应就该等事项进行公告,并在前述事项公 告后及时公告相应的回购新股、购回股份、赔偿损失的方案的制定和进展情况。 (五)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 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按中国证监会及 有关司法机关认定的实际损失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 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 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其 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若违反上述承诺,则将在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公开就未履行上述赔偿措施向发行人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在违反上述承诺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或津贴)及股东分红(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有) 将不得转让,直至其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六)中介机构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如因本保荐机构的过错(包括未能勤勉尽 7 责、未能保持职业审慎等)而导致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时遭受实际损失(包 括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等),在该等事实 被认定后,本保荐机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 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发行人及其他过错方向投资者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以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 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 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一)股价稳定计划的启动条件 1、稳定股价预案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稳定股价预案有效期内,公司股票价格出现当日收盘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 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则立即启动 本预案;若在承诺期间,发行人股票发生除权除息等相关事项时,对股票每股净 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 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 措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8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实施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及 各种稳定股价措施的作用及影响,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情况下,各 方协商确定并通知当次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公 告具体实施方案。 公司稳定股价方案不以股价高于每股净资产为目标。当次稳定股价方案实 施完毕后,若再次触发稳定股价预案启动情形的,将按前款规定启动下一轮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其回购或增持义务时,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其他适用的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 务。 1、公司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 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 策程序,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 公司将采取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份。回购方案实 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 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 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 成票。 (4)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 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9 (5)公司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各项: 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 金的总额;单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股份 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 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 定股价预案。 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 上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预案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收到 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 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 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 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会计 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 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现金分红的 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 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 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以前年度已经用于 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分红金额;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10 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措施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 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出现应启动稳定股价预案情形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 在收到通知后 2 个工作日内,就其是否有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 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告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 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方案。 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3)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合计不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 领取的现金薪酬总和。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 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 原则实施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 签署相关承诺。公司上市后 3 年内拟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公司将促使 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稳定股价预案和相关措施的规定签 署相关承诺。 五、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强 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 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 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 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治理结构,夯实 11 了公司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基础。未来几年,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加快项目建设周期,提升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同时,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 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为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 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节省财务费用支出;另外,公司也将继 续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 经营和管控风险。 (二)加快募投项目建设进度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围绕于主营业务,从现有业务出发,增强公司 的经营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 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三)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下发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相应规定。 公司股东大会已对《关于制定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 红回报规划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 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公司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 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 者作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上述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不等于对发行人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六、其他承诺 12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 晓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朱兆服,间接控制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陈卫林、胡益民,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清 风、朱兆服,间接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陈卫林、胡益民,及公司其他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 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 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品, 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括 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 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 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本人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 股份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 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主 要内容如下: “一、本公司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的子 公司现有及将来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生产和销 售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产 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本公司控股企业或间接控股的企业,本公司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员(包 13 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违反上述 承诺而给股份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股份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品和业务范围,本 公司及控股的企业将不与股份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股份公司 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公司及控股的企业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股份 公司的竞争:A、停止生产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停止经营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股份公司来经营;D、 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二)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稻海投 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朱兆服,间接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陈卫林、 胡益民,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其承诺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刘清 风、朱兆服,间接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陈卫林、胡益民,以及公司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 人任职或控制的企业与申昊科技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人不会实施影响申昊科技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申昊科技在资产、 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人将尽量避免与申昊科技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生 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 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人将严格遵守申昊科技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 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申昊科技关联交易决策程 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人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申昊科技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申昊科 14 技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申昊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 诺,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承诺出具之日,除已经披露的情形外,本 公司投资或控制的企业与申昊科技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二、本公司不会实施影响申昊科技的独立性的行为,并将保持申昊科技在资 产、人员、财务、业务和机构等方面的独立性; 三、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申昊科技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发 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 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四、本公司将严格遵守申昊科技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相关内部规章制度中关 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回避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申昊科技关联交易决策 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五、本公司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申昊科技的利润,不会通过影响申昊 科技的经营决策来损害申昊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关于报告期内社会保险及住房公 积金的承诺:“若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因被社会保障部门 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或者被追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相 关款项的,则由此所造成申昊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一切费用开支、经济损失, 将由陈如申、王晓青全额承担,保证申昊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 失。” (四)关于发行人承租物业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在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 承租物业的租赁期限内,如因出租人不适格、租赁物业权属争议或租赁物业其法 律属性不适合作为相关租赁合同的标的物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及其分支机构被有 权部门认定为租赁合同无效或被第三人主张权利而无权继续使用该等租赁物业 15 的,由本人负责及时落实新的租赁物业,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搬迁、装修及可能产 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损失、索赔款等)。” 六、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发行上市后本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提出,但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 见,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提出审核 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 1/2 以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 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或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时,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 (二)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满足公司营运的资金需求、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 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6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 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且每连续三年 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 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重大投资、发展规划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情况,确需对利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 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 17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 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 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滚存的 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股票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截至 2019 年 12 月末,公司未分配利润(母公司口径)为 28,919.14 万元。 八、相关主体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发行人的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 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 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 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予 以约束: 1、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8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 任。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和王晓青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如申和王晓青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陈如申和王晓青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的除外),陈如申和王晓青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履行相关 承诺义务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 项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过程中,如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的除外),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若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 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本人应当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9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本人违反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扣,直至本人履行相关 承诺义务为止。 2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076 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不超过 2,040.7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 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 次发行股票数量 2,040.70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其中,网下 最终发行数量为 204.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36.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发行价格为 30.41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 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46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申昊科技”,股票代码“300853”。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2,040.70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 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申昊科技 4、股票代码:300853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81,628,000.00 股 6、首次公开发行新股股票增加的股份:20,407,000.0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1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 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 、 本 次 上 市 的 无 流 通 限 制 及 锁 定 安 排 的 股 份 : 本 次 公 开 发 行 的 20,407,000.00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陈如申 17,734,400 21.73% 2023-7-24 王晓青 8,800,000 10.78% 2023-7-24 稻海投资 6,500,000 7.96% 2021-7-24 建银投资 5,000,000 6.13% 2021-7-24 刘清风 4,000,000 4.90% 2021-7-24 朱兆服 3,165,600 3.88% 2021-7-24 易盛投资 2,500,000 3.06% 2021-7-24 张文国 1,600,000 1.96% 2021-7-24 徐爱根 1,600,000 1.96% 2021-7-24 昊和投资 1,250,000 1.53% 2021-7-24 首次公 昊弘投资 1,034,000 1.27% 2021-7-24 开发行 陈武兵 1,000,000 1.23% 2021-7-24 前已发 行股份 黎勇跃 960,000 1.18% 2021-7-24 昊翌投资 887,000 1.09% 2021-7-24 永瑞投资 800,000 0.98% 2021-7-24 浙科乐英 700,000 0.86% 2021-7-24 城霖投资 700,000 0.86% 2021-7-24 曹光客 640,000 0.78% 2021-7-24 孙亚明 500,000 0.61% 2021-7-24 荷塘创投 300,000 0.37% 2021-7-24 张媛媛 300,000 0.37% 2021-7-24 姜一冉 300,000 0.37% 2021-7-24 孟莹 300,000 0.37% 2021-7-24 22 持股数量 可上市交易时间 项目 股东姓名 持股比例 (股) (非交易日顺延) 汪皖莲 300,000 0.37% 2021-7-24 孔春丽 250,000 0.31% 2021-7-24 傅爱珍 100,000 0.12% 2021-7-24 小计 61,221,000 75.00% - 网下配售发行的股份 2,040,500 2.50% 2020-7-24 首次公 开发行 网上定价发行的股份 18,366,500 22.50% 2020-7-24 股份 小计 20,407,000 25.00% - 合计 81,628,000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中文名称: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Hangzhou Shenhao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6,122.10 万元(本次发行前)、8,162.80 万元(本次发行 后) 法定代表人:陈如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 年 9 月 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0 日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21 号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机电设备、智能微电网相 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和无人机巡检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机 电设备、智能微电网相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和无人机巡检系统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批发、零售:机电 设备(除小轿车),智能微电网相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巡检系统, 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立足于智能电网领域,专业从事智能电网相关技术产品的研 究与开发,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设备的智能化监测产品。 所属行业:依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 电话:0571-88720409 传真:0571-88720407 互联网网址:http://www.shenhaoinfo.com/ 电子邮箱:zhengquanbu@shenhaoinfo.com 24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蔡禄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情况如下: 姓名 本公司任职 任职期间 陈如申 董事长 2017.8.25-2020.8.24 王晓青 董事 2017.8.25-2020.8.24 黎勇跃 董事、总经理 2017.8.25-2020.8.24 朱兆服 董事 2017.8.25-2020.8.24 曹光客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2017.8.25-2020.8.24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蔡禄 2017.8.25-2020.8.24 务总监 陈治安 独立董事 2017.8.25-2020.8.24 孟玉婵 独立董事 2017.8.25-2020.8.24 郑金都 独立董事 2017.8.25-2020.8.24 毛岱 监事会主席 2017.8.25-2020.8.24 王浩 职工代表监事 2017.8.25-2020.8.24 吴国庆 监事 2017.8.25-2020.8.24 田少华 总工程师 2017.8.25-2020.8.24 王婉芬 副总经理 2017.8.25-2020.8.24 张建华 副总经理 2017.8.25-2020.8.24 季伟栋 副总经理 2017.8.25-2020.8.24 黄鸣 副总经理 2018.9.21-2020.8.24 熊俊杰 副总经理 2018.9.21-2020.8.24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序号 姓名 与本公司关系 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如申 董事长、实际控制人 1,773.44 28.97 2 王晓青 董事、实际控制人 880.00 14.37 3 朱兆服 董事 316.56 5.17 4 黎勇跃 董事、总经理 96.00 1.57 5 曹光客 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64.00 1.05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6 蔡禄 - - 财务总监 25 7 陈治安 独立董事 - - 8 孟玉婵 独立董事 - - 9 郑金都 独立董事 - - 10 毛岱 监事会主席 - - 11 王浩 职工代表监事 - - 12 吴国庆 监事 - - 13 田少华 总工程师 - - 14 王婉芬 副总经理 - - 15 张建华 副总经理 - - 16 季伟栋 副总经理 - - 17 黄鸣 副总经理 - - 18 熊俊杰 副总经理 - - 合计 3,130.00 51.13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情 况如下: 出资额 在投资企业享 间接持有发行 姓名 本公司任职 投资公司 (万元) 有权益比例 人的股权比率 昊和投资 140.00 28.00% 黎勇跃 董事、总经理 0.47% 昊弘投资 30.00 2.90% 昊和投资 100.00 20.00% 王婉芬 副总经理 0.38% 昊弘投资 60.00 5.80% 董事、副总经理、 昊和投资 20.00 4.00% 蔡禄 董事会秘书、财 0.12% 务总监 昊弘投资 50.00 4.84% 昊和投资 60.00 12.00% 张建华 副总经理 0.26% 昊弘投资 60.00 5.80% 昊和投资 60.00 12.00% 田少华 总工程师 0.39% 昊弘投资 166.00 16.05% 董事、常务副总 曹光客 昊翌投资 61.00 6.88% 0.07% 经理 季伟栋 副总经理 昊翌投资 50.00 5.64% 0.06% 吴国庆 监事 昊翌投资 23.00 2.59% 0.03% 毛岱 监事会主席 易盛投资 4750.00 95.00% 2.91%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形。 26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和对外投资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的控股股东为陈如申先生、王晓青女士。陈如申 先生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持有发行人 17,734,400 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 总股本的 28.97%;王晓青女士为发行人第二大股东,持有发行人 8,800,000 股股 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14.37%。 陈如申、王晓青系夫妻关系,两人合计持有发行人 26,534,400 股股份,占发 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3.34%,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陈如申先生、王晓青女生简历如下: 陈如申先生,1974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 历,长江商学院工商管理专业。1996 年至 2000 年,任杭州开源光机电有限公司 华北区经理;2000 年至 2002 年,任浙大森恩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2 年创办申昊有限,历任申昊有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 司董事长。 王晓青女士,1973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经济管理专业。1996 年至 2000 年,任桐庐职业技术学院教师;2000 年至今,任 杭州市团校教师;现任本公司董事,昊九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对外直接投资情况 如下: 姓名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昊九投资合伙企业 陈如申 1,000.00 50.00% (有限合伙) 杭州昊九投资合伙企业 1,000.00 50.00% (有限合伙) 杭州紫博投资管理合伙 1,900.00 5.26%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云玺科技有限公司 500.00 5.00% 杭州奕虎物联科技有限 1,000.00 4.50% 公司 王晓青 杭州君润天璇投资合伙 2,850.00 3.51% 企业(有限合伙) 北京高歌讯风科技有限 320.00 3.00% 公司 杭州君润玉衡投资合伙 3,500.00 2.86% 企业(有限合伙) 杭州蕙泉健康咨询有限 222.22 2.70% 公司 27 姓名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比例 杭州和健医药科技有限 50.00 15.00% 公司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间接投资的企业情况如下: 姓名 被投资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万元) 出资情况 杭州昱昊投资合伙企业 杭州昊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5,000.00 (有限合伙) 伙)持股 50.00% 陈如申、 北京如华亚灏投资管理 杭州昱昊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101.05 王晓青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伙)持股 29.69% 和尔萌(北京)文化传播 北京如华亚灏投资管理合伙企业 101.00 有限公司 (有限合伙)持股 29.70%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44,727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陈如申 17,734,400.00 21.73% 2 王晓青 8,800,000.00 10.78% 3 稻海投资 6,500,000.00 7.96% 4 建银投资 5,000,000.00 6.13% 5 刘清风 4,000,000.00 4.90% 6 朱兆服 3,165,600.00 3.88% 7 易盛投资 2,500,000.00 3.06% 8 张文国 1,600,000.00 1.96% 9 徐爱根 1,600,000.00 1.96% 10 昊和投资 1,250,000.00 1.53% 合计 52,150,000.00 63.89%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0,407,000.00 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0.41 元/股 三、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遵照中 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17.24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的、遵照中国会计准则确定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四、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10,698.24325 倍,高于 15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 60% 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04.0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836.65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90.00%。回 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10324924%,申购倍数为 4,754.55 倍。 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本次 网下发行公募养老社保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041,375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的 51.04%,配售比例为 0.01873516%;年金保险类投资者获配数量为 195,300 股, 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 9.57%,配售比例为 0.01842105%;其他类投资者获配数量 为 803,825 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数量的 39.39%,配售比例为 0.00921047%。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33,206 股,包销金额为 1,009,794.46 元。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16%。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620,576,87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 为 570,000,000.00 元。天健会计师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第 269 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50,576,870.00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 24,528,301.89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9,339,622.64 元,律师费用 10,705,660.38 元,用于本次发行 的信息披露费用 5,622,641.51 元,发行手续费 380,643.58 元,以上费用均为不含 增值税费用。每股发行费用为 2.48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 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570,000,000.00 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45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1.39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天健会计师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及 2019 年 12 月 31 日合并及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 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 〔2020〕68 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九 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事 务所对公司2020年3月31日的母公司及合并资产负债表,2020年1-3月的母公司及 合并利润表、母公司及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天健审〔2020〕1175号),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www.cninfo.com.cn)的《审阅报告》全文。 2020年1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展开,进 入2020年3月,疫情形势逐步稳定、好转。在疫情爆发初期,由于新冠疫情发展 较快,各级政府及企事业单位都采取了较为严格的疫情防控措施。发行人下游电 网客户的暂时性停工对发行人智能巡检机器人和智能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业务 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其中智能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在2020年第一季度未实现收 入。面对突如其来的疫情,发行人利用智能巡检机器人积累的核心技术研发生产 了能够高效精准测温、识别口罩佩戴情况的防疫机器人,并迅速投放市场,协助 学校、产业园区、银行等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进行疫情防控。 2020年3月,疫情逐步稳定好转,为保障电力供应、恢复电网建设,国家电 网逐步复工复产。在电网客户复工复产的带动下,发行人2020年3月的经营情况 大幅改善,包括智能巡检机器人、智能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在内的在手订单大部 分能够按计划执行,部分在手订单的执行受疫情影响有所延迟。截止本招股说明 书签署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的影响较小。 公司2020年1-3月合并财务报表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及同期对比情况参见招 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 31 营状况”之“(一)2020年第一季度经营业绩”,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6,522.30 4,990.97 30.6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63.43 905.01 17.50%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749.78 887.63 -15.53%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 1-3 月实现营业收入 6,522.30 万元,上年同期为 4,990.97 万元, 同比增长 30.68%,主要系新冠疫情期间,公司利用智能巡检机器人积累的红外 测温、图像识别、智能导航等核心技术研发生产了无接触式防疫机器人,并在 2020 年 3 月完成销售。在防疫机器人销售收入的带动下,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 营业收入较同期增加所致;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 1,063.43 万元,上年同 期为 905.01 万元,同比增长 17.5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净利润为 749.78 万元,上年同期为 887.63 万元,同比下降 15.53%。 随着国内新冠疫情的稳定好转,公司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均已全面复工复产, 公司以 2020 年第一季度已实现业绩为基础,结合目前的在手订单及后续新增项 目进度安排,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度的主要财务信息参见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四、审计基准日后主要经营状况”之“(二) 2020 年上半年度经营业绩”,预计情况为:2020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21,237.90 万元,上年同期为 15,503.25 万元,同比增长 36.99%;净利润为 4,647.82 万元, 上年同期为 3,542.20 万元,同比增长 31.2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为 4,344.05 万元,上年同期为 3,376.54 万元,同比增长 28.65%。公司预计 2020 年 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新冠疫情期间,公司利用智能 巡检机器人积累的红外测温、图像识别、智能导航等核心技术研发生产了无接触 式防疫机器人,带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长。上述 2020 年上半年财务数据 仅为公司初步核算预测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盈利预测。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上 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3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 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528 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 楼 联系电话: 021-68801584 传 真: 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周伟、赵小敏 项目协办人:无 项目组成员:葛亮、张雪菲、付新雄、万晓佳、叶仕 联系人: 周伟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符合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 申昊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 任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 伟 赵小敏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