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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昊科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2020-07-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076 号”文核准,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申昊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40.70 万股社会公众股公
开发行已于 2020 年 7 月 3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尽
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
券”或“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公司概览

    公司名称: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潭路 21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6,122.10 万元

    成立日期:2002 年 9 月 5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4 年 9 月 10 日

    法定代表人:陈如申

    邮政编码:311121

    经营范围:制造、加工: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机电设备、智能微电网相
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和无人机巡检系统;服务:计算机软件、系统集成、机
电设备、智能微电网相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和无人机巡检系统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承装(修、试)电力设施;批发、零售:机电
设备(除小轿车),智能微电网相关技术产品,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巡检系统,
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

                                     1
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系由杭州申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昊有限”)整体变更方
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申昊有限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以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72,088,866.45 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5,550.00 万元,
其余部分的净资产 16,588,866.45 元计入资本公积。公司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
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工商登记,注册资本 5,550.00 万元,并取得注册号为
330106000079846 的《营业执照》。

    (二)主营业务

    公司立足于智能电网领域,专业从事智能电网相关技术产品的研究与开发,
主要为电力系统提供电力设备的智能化监测产品,主要产品包括智能巡检机器
人(含智能硬件)、智能电力监测及控制设备等,是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
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成立于 2002 年,自 2007 年开始介入智能电网监测设备领域。经过 10
多年的发展,公司已经在市场、技术及产品三方面构筑了自身的核心优势,顺
应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立足于电力系统设备检测与故障诊断领域,在机器人、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等新兴技术领域开拓创新,在行业应用的深度和广度方面同
步拓展。

    市场方面,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托自身较为完善的销售及售后服务
体系,为客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产品维护。技术方面,公司紧密跟随电力
设备检测、监测和故障诊断等技术的前瞻性发展,同时在基于深度学习的图像
识别、定位导航等前沿技术方面不断探索开发,结合市场需求不断迭代更新,
在保持自身技术适度前瞻性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检测、监测场景的特征,开发
出适应客户需求的众多解决方案。产品方面,产品是公司在市场及技术两方面
能力沉淀的展示,通过公司不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积累,先后于 2015 年推出轮
式智能巡检机器人、智能除湿器产品,于 2017 年推出挂轨智能巡检机器人、二
次压板状态监测产品,于 2018 年推出海缆通道防锚损装置,于 2019 年推出智能
头盔和轮式智能巡检机器人(配电站)。

                                    2
       公司不断深化在市场、技术及产品三方面的核心优势,取得了一系列成
果:
序号                 项目                               颁发单位
                                      2014 年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1      院士工作站
                                      批准成立
 2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      2014 年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批准成立
 3      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2015 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成立
 4      浙江省智能电网企业研究院      2015 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成立
 5      浙江省院士专家工作站          2017 年中共浙江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
 6      浙江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2017 年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评选
 7      2017 年度示范院士专家工作站   2017 年中国科协办公厅评选
        2016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   2016 年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
 8
        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     联合颁发
 9      中国电力创新奖专项奖三等奖    2017 年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颁发
        2018 年度浙江省装备制造业重   2018 年浙江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和浙江省财政厅
 10
        点领域省内首台(套)产品      联合颁发
 11     2019 年杭州市优质产品         2019 年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
 12     2019 年杭州市创新产品         2019 年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认定
 13     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            2019 年浙江省科技厅颁发
        2019 年度全国诚信经营示范单   2020 年中国合作贸易企业协会、中国企业改革与发
 14
        位                            展研究会颁发
        2019 世界制造业大会企业成长
 15                                   2019 年世界制造业大会组委会颁发
        之星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第二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的通知》(工信厅科[2017]70 号),公司为主要起草单位负责“变电站智能巡检
机器人”行业标准的制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8 年第二
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31 号),公司为
主要起草单位负责“户内挂轨式巡检机”行业标准的制定。目前,上述两项行
业标准的制订工作正在稳步推进。此外,全国自动化系统与集成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机器人与机器人装备分技术委员会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批准成立了巡检机器
人工作组,公司担任巡检机器人工作组秘书处单位,巡检机器人工作组主要负
责巡检机器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

       (三)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3
    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68号)。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流动资产                           54,712.50       44,189.50        33,501.32

非流动资产                         14,885.56        9,345.43         4,792.38

资产合计                           69,598.06       53,534.92        38,293.71

流动负债                           24,960.22       18,203.10        10,468.22

非流动负债                                  -                -                -

负债合计                           24,960.22       18,203.10        10,468.22

所有者权益合计                     44,637.84       35,331.83        27,825.49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40,452.89       36,117.59        28,270.44

营业利润                           12,724.30       11,290.17         7,964.38

利润总额                           12,723.44       10,943.85         7,970.2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净利润           11,306.01        9,306.34         6,532.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10,797.64        9,405.00         6,174.12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2,357.49        2,742.55         5,322.28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865.27       -3,351.32        -2,438.68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775.09       -1,860.00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5,283.63       -2,468.77         2,883.61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11,424.35       16,707.98        19,176.75




                                   4
    4、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19 年度(末) 2018 年度(末) 2017 年度(末)
流动比率(倍)                                2.19               2.43                3.20
速动比率(倍)                                1.93               2.13                2.90
每股净资产(元/股)                           7.29               5.77                4.5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1.98%             34.03%             26.41%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占净资
                                            0.32%              0.32%                0.37%
产的比例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1.56               2.24                3.06
存货周转率(次)                              2.48               3.50                2.6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3,406.70         11,605.78               8,619.59
利息保障倍数(倍)                          508.10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元/
                                              0.39               0.45                0.87
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86               -0.40               0.47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每股净资产=以期末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期末总股本
    (4)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总负债/总资产(母公司)
    (5)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无形
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期末净资产
    (6)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余额
    (7)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余额
    (8)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利润总额+利息费用+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
用摊销
    (9)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资本化利息支出)
    (10)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本总额
    (11)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本总额

                                                  加权平均          每股收益(元/股)
                 报告期利润                     净资产收益率
                                                    (%)                基本      稀释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8.63             1.85       1.85
2019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7.35             1.76       1.76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30.04             1.52       1.52
2018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30.36             1.54       1.54


                                        5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6.60       1.07      1.07
2017 年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
                                                         25.14       1.01      1.01
            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上表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P0/(E0+NP÷2+Ei×Mi÷M0– Ej×Mj÷M0±Ek×Mk÷M0)
    其中:P0 分别对应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NP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E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期初净资产;Ei 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
产;Ej 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M0 为报告期
月份数;Mi 为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
期期末的累计月数;Ek 为因其他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增减
变动;Mk 为发生其他净资产增减变动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2)基本每股收益=P0÷S
    S=S0+S1+Si×Mi÷M0–Sj×Mj÷M0-Sk
    其中:P0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S 为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S0 为期初股份总数;S1 为报告期因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股票股利分配等增加股份数;Si 为报告期因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增加股份数;
Sj 为报告期因回购等减少股份数;Sk 为报告期缩股数;M0 报告期月份数;Mi 为增加股份
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Mj 为减少股份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
    (3)稀释每股收益=P1/(S0+S1+Si×Mi÷M0–Sj×Mj÷M0–Sk+认股权证、股份期权、
可转换债券等增加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其中,P1 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并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其影响,按《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规定进行调
整。公司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考虑所有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对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利润或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和加权平均股数的影响,按照
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数:本次发行不超过 2,040.7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6
25.00%;全部为发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4、每股发行价格:30.41 元(根据向网下投资者的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
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5、发行市盈率: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6、发行前每股净资产:7.29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
司的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2.45 元(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市净率:2.44 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值计算)
    9、发行方式: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10、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符合资格的
创业板市场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等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其他对象
    11、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12、募集资金总额:62,057.69 万元
    13、募集资金净额:57,000.00 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269 号)
    14、发行费用:本次发行费用总计 50,576,870.00 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
用 24,528,301.89 元,审计及验资费用 9,339,622.64 元,律师费用 10,705,660.38
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622,641.51 元,发行手续费 380,643.58 元,
以上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费用。

    (二)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


                                     7
本人持有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公司董事(除陈如申、王晓青和公司独立董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承诺:

    (1)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持有
的上述股份;

    (2)前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
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等除
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息后的价格;

    (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8
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
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其他直接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易盛投资、张文国、徐爱根、昊和
投资、昊弘投资、陈武兵、昊翌投资、永瑞投资、浙科乐英、城霖投资、孙亚明、
荷塘创投、张媛媛、姜一冉、孟莹、汪皖莲、孔春丽、傅爱珍承诺:

    自申昊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本公司/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的申昊科技的股份,也不由申昊科技回购本人/
本公司/本单位持有的上述股份。

       (三)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陈如申、王晓青承诺:

   (1)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
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
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5)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
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


                                     9
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7)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2、公司股东稻海投资、建银投资、刘清风承诺:

   本人/本公司作为申昊科技持股 5%以上股东,已明确知晓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持股 5%以上股东需履行的诚信义务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本人/本公司在公司本次发行前承诺如下: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
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
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低
于 5%以下时除外;
   (4)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如果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自
本人/本公司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
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


                                  10
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
外;
   (4)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
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
变更;
   (5)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6)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8,162.80万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三)本次发行公开发行新股2,040.70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本次公开发
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以上;
    (四)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
    (五)发行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说明

    经过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
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11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
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
融资。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査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査,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
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
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荐代表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
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7、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务。

                                    12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项                                     安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3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协助发行人制订、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
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    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
人资源的制度                      易事项的知情权,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
                                  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
                                  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
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利益的内控制度
                                  的情况。
                                  督导发行人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若关联交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
                                  易为发行人日常经营所必须或者无法避免,督导发
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行人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
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交易本保荐机构将按照公平、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督促发行人负
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责信息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适时
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
                                  建立与发行人信息沟通渠道、根据募集资金专用账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
                                  户的管理协议落实监管措施、定期对项目进展情况
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进行跟踪和督促。
                                  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发行人担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行为的决策程序,要求发行人对所有担保行为与
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保荐机构进行事前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或
                                  相关当事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
                                  为的,应督促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做出说明并限期
                                  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
                                  告;可要求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按照法律、行政法
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规、规章、深交所规则以及协议约定方式,及时通
                                  报信息;可列席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等有关会议;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
                                  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
                                  开声明。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    发行人协调相关当事人配合保荐机构的保荐工作,
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并督促其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协助保荐机构做


                                       13
                               好保荐工作。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周伟、赵小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2203室
    电话:021-68801584
    传真:021-68801551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
定,发行人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同意担任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
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周   伟              赵小敏




保荐机构董事长签字:

                        王常青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