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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昊科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482 号


致: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贵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
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
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
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
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1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开发布了《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

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公开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

件。贵公司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东有权亲自或委

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并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

对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

道长松街 6 号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并由贵公司董事长陈如申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 2020 年 9 月 10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具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2
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名,代表股份 34,472,47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312%。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

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8,800 股,占贵

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08%。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17 人,代表股份 34,481,275 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 42.2420%。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0 年 9 月 3 日。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及参加表决的股东,均为截至 2020 年 9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 15:00 收

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贵公司股东。

    经查验,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议案。本次会议股东依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

审议并表决了以下议案:
    1.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
   1.1 选举陈如申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陈如申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2 选举王晓青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晓青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3 选举朱兆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朱兆服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4 选举黎勇跃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黎勇跃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5 选举曹光客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曹光客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

   1.6 选举蔡禄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蔡禄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2.表决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4
    2.1 选举唐国华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唐国华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2 选举王建林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王建林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2.3 选举张新民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张新民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

    3.表决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3.1 选举曲靖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曲靖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

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3.2 选举杨丽青担任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杨丽青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 34,472,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56%,当选为贵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4.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并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5
    5.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表决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3,8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5%;反对 7,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6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为 34,477,17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1%;反对 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
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
贵公司对前述议案1-2、议案4-7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
结果。


    经查验,前述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采用累计投票制方式进行表决。前述
议案 4 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7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责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潘继东




                                                        刘   佳




                                                    2020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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