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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昊科技: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5-30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
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
划”)的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履行了必要
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及作
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首
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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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4、董事会审议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以及员工与所
有者共享机制,吸引和保留优秀的管理人才和核心骨干,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
司利益和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和核心骨干人员个人利益
结合在一起,促进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营目标
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2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3.00 万股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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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胡国柳                 王建林                  唐国华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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