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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申昊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2-17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表决程序,保证监事会工作效率,切实行使监事会的
职权,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杭州申
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杭
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二名,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召集和主持监
事会会议。
    第四条   具有《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第五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以保
证能有效履行职责。
    《公司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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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的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全公司资本,维护股东权益;
    (二)监督公司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财务政策和会计规定;
    (三)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监事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依法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向董事会通报
或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
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拟定并向股东大会提交关于监事履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及其薪酬情
况的报告;
    (十一)对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表意见;
    (十二)对董事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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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发表意见并形成决议;
    (十三)《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工作报告;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监督权时,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应服从监督。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
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主持;监
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书面通知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
通知应记载开会时间、地点、议题及必要参考资料。监事会临时会议通知应于会
议召开三日前向全体监事发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时,可以
口头、电话等方式随时发出通知并召开会议,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
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及临时会议的召开方式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必须以现场开会形式召开。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
话、传真或借助所有监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具体以何种方式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前提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三)如果有全体监事过半数反对以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则该次
监事会临时会议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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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监事会会议以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签署该次监事会会议记录或监事
会决议的行为视为同意以通讯方式召开该次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形式召开的,实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
决方式。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监事会应在十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七条     各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一天告知
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监事授权他人代为参加会议的,应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由联系人按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
达监事。书面委托书应在开会前一天送达联系人,由联系人办理授权委托登记,
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九条     监事发现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
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
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必须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项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一名监事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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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中心发言,要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前因后果、提案的主导意见。对重要的
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
全体监事审议。
    第二十二条   每项议案经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决议经出席会议监事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监事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在每项议案表决完毕后对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
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并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如果监事会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
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
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
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
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除董事会秘书外的监事会会
议其他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它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
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监事对所议事项的意见和说明应当准确记载在会议记录上。监
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席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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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系人负责记录。联系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
时,由联系人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联系人应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
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
    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员都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签到册、授
权委托书、记录、决议等相关的会议资料应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三十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权
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
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
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的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监事会,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
起生效。


                                               杭州申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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