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20-09-18
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29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1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南京科思化学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
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本公司股票或 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
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 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时间限制。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制,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
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外。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利 益 以自 己 的名 义直 接向 人 民法 院提 起 诉 人股 东持有的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
讼。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
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 (十五)审议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超
1000 万元(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 过 3000 万元(提供担保除外),且占最近一
外)以上,且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提供财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务资助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 股东大会职权 不得通过授权 的形式由
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 供的担保;
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产 10%的担保;
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算 原 则, 超 过公 司最 近一 期 经审 计总 资 产 5000 万元的担保;
30%的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担保;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以上的担保; 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七)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公司 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
文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本章 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款第(一)、(二)、(三)、(五)项情形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或者经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提供担保。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进行
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受赠现金资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交易行为(提供担保、
产、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 过: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过 300 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 5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过 3000 万元;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超过 5000 万元;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300 万元。 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500 万元。
算。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
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新增 第四十三条 公司 提供的财 务资助事 项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 供财务资助累 计发生金额超 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被资 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 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上述
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公司住所地或者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 ……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 东大会的,须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备案。 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 知至股东大会 结束当日
不得低于 10%。 期间,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 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
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第五十六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东。 股东。
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始期限时,
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 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
见及理由。 迟应 当在发布股东 大会通知或补 充通知时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披露相关意见。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 7 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
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间隔 2 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得变更。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大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 (六 )被中国证监 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
期限未满的; 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他内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届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范性 文件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
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准。 准。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董事会有权审议批准以下事项: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一)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对外担
保事项; 保事项,但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 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股东大会审议;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交易事项,但占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由
由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决定: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 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占公司最近一期
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 议;
议;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
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超过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额超过 3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1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过 5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1000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计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 ,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交易事项,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50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过 300 万元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七)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 万元,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务资助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八)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上述第(二)至(七)项指标涉及的数据如 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
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股东大会审议;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除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提供财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保(含 务资助事项,但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
对子公司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 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除
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外;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 (五)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决定向
订许可协议;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放弃 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3 亿元且不超
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过最近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0%的股票等事
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 项;
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
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须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 公司 发生的交易未 达到上述董事 会审议标
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 准的,授权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本章程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总裁)
四十二条及本条第二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 一定的权限。
总额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
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发起人协议规定可以分
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章程和协议约定的
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章程四十二条及本
条第二款的规定。
交 易 属于 提 供财 务资 助和 委 托理 财等 事 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
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
用本章程四十二条及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已
按照本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分次
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计算。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
以上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经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会批准。
董事会可在权限范围内授予总经理(总裁)
一定的权限。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
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 律规定和公司 利益的特
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 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括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通知
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时限为:会议召开 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如遇事态紧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和
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记载并 方式的限制,但应在董事会记录中对此做出
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记载并由全体参会董事签署。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经超过出席董 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经超过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董事审议同意: 事会会议的 2/3 董事审议同意:
(一)对外担保; (一)对外担保;
(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二)提供财务资助(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三)发行债券方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
(四)发行证券,包括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 公司的除外)。
方案;
(五)重大资产重组方案;
(六)收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
式的方案;
(八)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 本章程第九 十九 条 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九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第一百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
不得兼任监事。 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在符合《证券法》规
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定的 信息披露 媒体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
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信息 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媒体。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程而存续。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 算 组由 董 事或 者股 东大 会 确定 的人 员 组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 股东大会确定 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
何 语 种或 不 同版 本的 章程 与 本章 程有 歧 义 何语种或不同版本 的章程与本章 程有歧义
时,以在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时,以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新增 第二百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
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为准。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全文,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再授权人士,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代表公司
就上述章程修改事宜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
上述事项的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