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 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方式 投票时间 2022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9:25,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9:30-11:30;下午 13:00-15:00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2022 年 5 月 16 日 9:15-15:00 2、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市江宁区苏源大道 19 号九龙湖国际 企业总部园 C1 栋 10 楼公司第一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旭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数 74,65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6.13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6 人,代表 股份数 69,11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286%;通过 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5,53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9070%。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7 人,代表股份数 1,593,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 股份数 1,554,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4%;通过网 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数 3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345%。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二)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四)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五)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 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653,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本议案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593,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9.01 选举周旭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周旭明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9.02 选举杨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杨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9.03 选举于鲁登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于鲁登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9.04 选举陶龙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陶龙明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9.05 选举曹晓如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曹晓如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9.06 选举何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何驰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 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0.01 选举宋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宋兵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10.02 选举崔荣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崔荣军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10.03 选举郭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郭燏先生当选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 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11.01 选举刘建生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刘建生先生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11.02 选举王艳红女士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74,6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股份数的 99.9478%;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同意,王艳红女士当选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获得的选举票数为 1,554,800 票,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55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王峰律师和吴永全律师出席了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