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思股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3-02-20
证券代码:300856 证券简称:科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2 日披露了《关于更换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2-065),公司因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
券”)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公
司与原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以
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民生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安徽
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和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
募集资金存储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和平安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3 号)核准,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822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
每股发行价格为 30.56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862,403,200.00 元。扣
除 民 生 证 券 承 销 费 48,433,382.64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余 额
813,969,817.36 元,已由民生证券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汇入公司指
定账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
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0)00071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及子
公司与中信证券以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分别重新签署了《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
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和
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余额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用途
(万元)
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
25000t/a 高端日用香原料及
防晒剂配套项目(一期工程)、
25000t/a 高端日用香原料及
南京科 招商银行股 防晒剂配套项目(二期工
思化学 份 有 限 公 司 02590005961 程) 、14200t/a 防晒用系列
3,034.49
股份有 南京江宁支 0806 产品项目、年产 2500 吨日用
限公司 行 化学品原料项目、安徽圣诺贝
化学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500
吨防晒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和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科思
个人护理品研发项目
安 徽 圣 平 安 银 行 股 15054330085 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
1,262.22
诺 贝 化 份有限公司 668 司年产 500 吨防晒系列产品
学 科 技 南京分行 扩建项目
有限公
司
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
25000t/a 高端日用香原料及
马 鞍 山 招商银行股 防晒剂配套项目(一期工程)、
科 思 化 份 有 限 公 司 12591027361 25000t/a 高端日用香原料及
165.96
学 有 限 南京江宁支 0601 防晒剂配套项目(二期工程)、
公司 行 14200t/a 防晒用系列产品项
目和 2500 吨日用化学品原料
项目
安庆科
平安银行股
思化学 15181130085 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科思
份有限公司 2,220.10
有限公 665 个人护理品研发项目
南京分行
司
合计 6,682.7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
限公司和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
方,中信证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
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
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
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
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
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
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
承诺上述产品不进行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
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风雷、艾华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
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
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
后 3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
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
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
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
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
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3、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
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
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
宁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
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安庆科思化学有限公司、平安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
金四方监管协议》;
4、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科思化学有限公司、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