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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畅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2-12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杨
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提交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化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名吴英、贾海波、成刚、周
湘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明智、汪方军、杨建君为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1、本次换届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查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教育背景、
工作经验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
能力,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认定为
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2020 年修订)》《公司章程》中禁止任职的条件。
    3、我们同意对上述 7 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先期以自筹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和支
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公司经营需要,符合全体股东利益需要。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
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177,265,647.29 元。




                                     独立董事:王明智、刘新梅、汪方军
                                                       202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