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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畅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2021-04-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美畅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胡海平                 联系电话:021-68824634
保荐代表人姓名:蒋潇                   联系电话:021-6880158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是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是
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0 年 9 月 4 日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资金管理、投资者接待等方面。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不适用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不适用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
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             无                          不适用
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     未履行承诺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履行     的原因及解
                                                               承诺       决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英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是        不适用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
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2
3、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
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
4、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的
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2.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贾海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
前已发行的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
行价格,则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是   不适用
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六个月内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本人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不
低于以转让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即发行人股票在该
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
行价格按深交所的相关规则相应调整)。
5、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3.公司其他股东张迎九、苏建国、任军强、房坤、柳成渊、刘少
华、迟健、许国大、如东恒远、如东新泉、如东无尽藏、擎达投资、
金资长乐、元睿创投、诚忆誉达、如东希泉、盈石投资、金沙江联
合、井冈鼎坤、金锦联城和金世创投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是   不适用
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4. 董事任海斌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本人通过如东恒远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和怡兆恒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兆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     是   不适用
接持有的发行人的股权。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格均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

                                      3
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以当日为基准经前复权计算的发
行价格,则本人承诺的上述第 1 项之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不遵守上述承诺。”
5. 公司承诺:
“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杨凌美畅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汇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执行
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原则
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股东、独立董
事和外部监事(若有)的意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
分红回报机制,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
(二)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将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盈利情况、发展
战略、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兼顾股东
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
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
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细化利润分配规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若有)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整。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现有的利润分配政策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时,公司可以     是   不适用
根据内外部环境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股东分红规划的修订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以股东利益
为出发点,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
详细说明修改的原因。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可采取通过公开征集意见
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与中小股东就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充分讨论和
交流。
(四)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1、公司每年在按照公司章程、相关法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后,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股利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形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
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4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
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
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适
用本款规定。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
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
计报告。
前述重大现金支出安排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除年度股利分配外,公司可以根据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2、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收增长快速,并且董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保证最低
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
绩增长相适应,提出并实施适当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
当对董事会提出的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3、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公
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
通过多种渠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经公司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
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的派发事项。公
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
和监督。”
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1、本人已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进行了完整、详尽披露。除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
外,本人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其他任
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     是   不适用
交易。
2、在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
尽量避免与发行人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对于不可避免发生的关联业
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5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3、本人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等规章制度,合法、合规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关联
交易事项。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4、本人承诺杜绝一切非法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
7.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迎九、贾海波承诺:
“本人作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承
诺并保证:1、截至本承诺做出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股份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
业竞争。
2、自承诺函出具日始,本人承诺自身不会、并保证将促使本人控
制(包括直接控制和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企业或其他经营
实体不开展对与发行人业务类似业务的投入,今后不会新设或收购
从事与发行人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等经营性机构
(为配合公司进行的过桥收购除外),不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成立、经
营、发展或协助成立、经营、发展任何与发行人业务直接或可能竞
争的业务、企业、项目或其他任何活动,以避免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构成新的、可能的直接或间接的业务竞争。
3、本人确认该承诺函旨在保障发行人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如违反上述任何一项承诺,造成发行人或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本
人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本人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为了减少并规范本人及所
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东利益
不受损害,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杨凌美畅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
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
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
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
性。”
8.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了减少并规范本
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确保发行人全体股
                                                               是   不适用
东利益不受损害,本人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现时不存在任何依照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6
2、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杨凌美畅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
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董事
会、股东大会对涉及本人及所属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
行回避表决的义务。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
本人及所属关联方与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将严格遵循市场原
则,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发生,对持续经营所发生的必要的
关联交易,应以协议方式进行规范和约束,遵循市场化的定价原则,
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发生,保证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公允
性。”
9. 公司承诺: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公司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内容
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
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是   不适用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
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
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根据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完成增持股票后,公司股票收盘
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时,或无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时,公司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社会公众股的方案: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

                                      7
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股票回购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
实施回购股份预案(包括拟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回购期限及
其他有关回购的内容)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控股股东承诺在股东大会就回购事
项进行表决时投赞成票,回购的股份将被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
减资程序。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五个交易
日收盘价超过上述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
购股份事宜。
(5)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6)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10.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关
于稳定股价的内容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
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是   不适用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
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
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当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

                                       8
持通知”,增持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
期限、增持目标等内容)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
公司股票。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且不
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
持。此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控股股东应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就其
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
期限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2)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 万
元,同时增持计划完成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以其所
获得的公司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资金为限。
上述(2)、(3)款所列增持股份资金额度以孰低计算。”
11.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股票上市后
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
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关于稳定股价的内容为:
(一)、股价稳定预案的启动
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果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
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
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按照本预案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本预案仅在上述条件于每一会计年度首次成就时
启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预警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
产的 120%时,在十个工作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
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当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      是   不适用
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
具体实施方案。
(二)、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所采取的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当公司股票收盘价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启
动条件时,公司将视股票市场情况、公司实际情况,按如下优先顺
序(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股票(3)公司回购股票,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直至触发稳定
股价预案的条件消除。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

                                      9
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应就其增持公司
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增持期限及其
他有关增持的内容)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3)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
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自公司领取
薪酬总和的 30%。
4)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
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
做出的相应承诺。”
12. 公司承诺:
“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净资产将大幅增加,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短
期内将被摊薄。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股本扩大,而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不能立即产
生收入和效益,同时固定资产折旧和项目前期准备费用将影响公司
的盈利能力,公司发行后每股收益短期内将被摊薄。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如下措施实现
业务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未来收益并加强投资者回报,以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同时,本公司特别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制定填补
回报措施不等于本公司对未来利润作出保证。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的股本及净资产将大幅增长。但由于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立即产生效益,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
在发行后的一定期间内将可能被摊薄。为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
益,公司将采用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回报能
力,具体措施如下:
1、坚持技术研发与工艺创新                                     是   不适用
公司将持续加大在研发方面的投入,进一步完善技术研发、工艺创
新等软硬件设施,继续在新技术、新工艺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以
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为突破口,提升公司在产品性能、成本等方
面的优势,促进公司在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凭借技术优势和成本
优势实现突围,持续提升公司价值。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在巩固现有市场份额的基础上不断加大对主营产品和新产
品的市场开发力度,通过改善和优化现有的生产工艺,进一步降低
公司主营产品的生产成本,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不断提升
公司市场份额,强化公司当前的市场主导地位;公司将持续加大对
国际市场的销售投入,完善在国际市场的销售体系,提高公司在细
分领域的市场份额。
3、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募集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
施完成,将综合提升公司资本实力及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途径,保证募

                                     10
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
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
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
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
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既定投向运用募集资金。本次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效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生产经
营的稳定性,巩固公司在既有领域的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的
市场份额,为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带来持续回报,以填补本次
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
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在全球范围
内选聘技术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
力资源基础。”
1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
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是   不适用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4.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
因,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是   不适用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本人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1
15. 公司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本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的所
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如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提出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是   不适用
4、对监管机构认定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5、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
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
6、自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
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
16.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
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是   不适用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
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发行人或投资者遭受损
失的,本人依法赔偿发行人或投资者的损失。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7. 持股 5%以上股东张迎九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
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是   不适用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美畅新材
所有。
4、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美畅新材或投资者遭受
损失的,本人依法赔偿美畅新材或投资者的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12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8.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在本次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
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本人如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形,同意
采取以下约束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或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
2、如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
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
3、如违反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自违反上述承诺之日起停止从公
司领取现金分红或领取薪酬,由公司暂扣并代管,直至按稳定股价
                                                              是   不适用
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直至按稳定股价方案采取相应措施并实施完毕;不得作为股
权激励对象,或调整出已开始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名单。
4、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美畅新材
所有。
5、本人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美畅新材或投资者损失
的,由本人依法赔偿美畅新材或投资者的损失。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
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19.公司承诺:
“1、本公司保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     是   不适用
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回
购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
求的期间自投资者处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0.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1、保证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
诈发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     是   不适用
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本公司回购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决定生效后,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
的期间自投资者处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
2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住所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要求发行人或其
子公司对社会保险费进行补缴,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
额无偿代其补缴;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
                                                              是   不适用
保险费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无
偿代其承担。”
“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住所地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发行人或
其子公司对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无条件按主管部门核定的

                                     13
金额无偿代其补缴;若发行人或其子公司因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住
房公积金而带来任何其他费用支出或经济损失,本人将无条件全部
无偿代其承担。”
2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英承诺:
“1、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不存在
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也不存在委托他人代持或受托
代持/信托持股发行人股份/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                  是   不适用
2、在发行人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前不将将本人所持的发行人的任何股份向任何其
他地方转让、质押。”
2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吴英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形: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
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上述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是   不适用
整)。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前述承诺
的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
2、在承诺的股票锁定期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
在发行人上市时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 30%,减持价格
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
行价和减持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3、本人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向发行人提
交减持原因、减持数量、减持对发行人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影响的
说明,并由发行人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4. 持股 5%以上的股东张迎九、贾海波承诺:
“1、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若减持,需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对其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     是   不适用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3、若本人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股票减持意向的承诺,本人同意
将实际减持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4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
                                             无
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胡海平                              蒋   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