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美畅股份: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5-13  

                        证券代码:300861               证券简称:美畅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于2021
年5月13日下午15:30在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东段富海工业园杨凌美畅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
式。其中: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3日下午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21 年 5 月 13 日 上 午 9:15-9:25 , 9:30-11:30 ,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年5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吴英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66,260,835股,占公司总股份
的66.56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201,274,3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0.31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4,986,5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16.2462%。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6,763,990 股,占公司总
股份的 1.69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2,881,026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0.72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82,964 股,占公司
总股份的 0.970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
了会议。公司总经理刘洪新先生,董事、首席技术官贾海波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
股东(不包含5%;不包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以现场投票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
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1 年度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审议通过《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
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67,860,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98%;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吴英先生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66,253,9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74%;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为:同意 6,757,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0%;反对 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2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2021]A0241号)


   特此公告。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