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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畅股份: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2023-04-22  

                                           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监事,对公司第二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内容真实,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我
们同意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关于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状况、未来发展需要以及股东投资回
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2 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
了公司 2022 年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我们同意 2022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内容。
    四、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
有效的执行,且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
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经过认真阅
读公司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与公司管理层和有关部门
交流,查阅公司的管理制度,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
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交易所的相关要求。我们同意《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相关
内容。
    五、关于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公
司聘请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
公司全体监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
核方案》是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参照地区、行业的发展水平而制定的,
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董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审议
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公司《2023
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并就公司《2023 年度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公司拟使用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及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 万元(含
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正常
经营的情形。合理利用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增加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
取更好的回报,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该
事项。
    八、关于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的意见
    监事会意见:公司向子公司提供授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资金筹措和业务发
展,此次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且被
担保的对象为全资、全资子公司,各家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风险可控,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九、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意见
    监事会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属于正常的融资担保行为,有助于公司获得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
满足公司运营资金需求。本次关联方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有利
于公司发展,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董事会在本议案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程
序合法,依据充分,相关关联担保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会损害公司及
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十、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 2023 年度综合授信额度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
元的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决策和执行效
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上述议
案。
    十一、关于施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并变更会计政策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第 16 号准
则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的意见》之签字页)




监事签名:




      邢国华                    刘海涛                   司静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