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卡倍亿: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一)2020-07-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7-8-3-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声明事项................................................................................................................................................... 3
引 言......................................................................................................................................................... 5
释 义......................................................................................................................................................... 7
正 文......................................................................................................................................................... 9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 2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6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39
八、发行人的业务................................................................................................................................. 6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6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0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15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2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2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3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4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146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48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149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49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150
二十四、结论意见............................................................................................................................... 150




                                                                        7-8-3-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卡倍亿”)的委托,并根据发
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
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等规定及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
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律
师工作报告和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中对

                                   7-8-3-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
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
证。

     三、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是
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四、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原
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
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八、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律
师工作报告。




                                7-8-3-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设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为上海市目前规模最大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并在中国大陆二十大城市(北京、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成都、重
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
长春、武汉)开设分所,并在香港、深圳前海与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在
英国伦敦开设分所。

     本所主要提供直接投资、证券期货、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才,
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并
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成立以来,本所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会
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一。


二、签字律师简介

    1、章晓洪,法学博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和知识产权等法律业务。
    2、劳正中,法学、英语双学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3、马茜芝,法学硕士,擅长公司、金融证券等法律业务。
    联系方式:021-20511000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2013 年 1 月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
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


                                 7-8-3-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制作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
述工作过程包括:

     1、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股票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
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查验阶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编制了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
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
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
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
范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
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
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注意义务,并将
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编
报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
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在发行人所在地开展相关
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两千小时。



                                 7-8-3-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下述含义: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公司、股份
                         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卡倍亿

卡倍亿有限               指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协电气技术开发

新协投资                 指 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卡倍亿的控股股

                              东

新协有限                 指 宁波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新协电气                 指 宁波新协电气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德国 KBE 电气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 KBE Elektrotecknik
德国 KBE                 指
                              GmbH)

协成电子                 指 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

                              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HongKong New Source

香港纽硕                 指 Technology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卡倍亿的历史控股股

                              东、林光耀投资的一人公司

成都卡倍亿               指 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本溪卡倍亿               指 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原名: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卡倍亿铜线               指
                              系卡倍亿的全资子公司

纽硕电气                 指 宁波纽硕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成都新硕                 指 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线的控股子公司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

卡倍亿新材料             指 限公司、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系卡倍亿铜线的全资

                              子公司

新硕进出口               指 宁波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7-8-3-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硕材料                 指 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限公司

接插件总厂               指 宁海县接插件总厂

                              发行人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不超过 1,381 万元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                 指
                              的行为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荐机构、保荐人、
                         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会计师、立信所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公司章程》             指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而修订并将在上市后实施的《宁波卡倍亿
《公司章程(草案)》 指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审计报告》             指 会计师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
《招股说明书》           指
                              书(申报稿)》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年修正)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
《编报规则》             指
                              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所列数值尾数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7-8-3-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19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
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的议案》、《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问
和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审议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批准 2016-2018
年度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
补措施的议案》、《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
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
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的议案》、《关于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
案>的议案》、《关于制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
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控制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内部审计
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关于修
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


                                 7-8-3-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请发行人于 2019 年 3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会于 2019 年 3 月 4 日向
发行人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一)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下述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战略规划,公司拟申请在中国境内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本次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股票的数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1,38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5,523 万股。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
公开发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根据初步询价结果,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并有资格进行创
业板市场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票的拟上市地: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股票发行的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相
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关于承销方式:采取余额包销方式。

     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具体包括:(1)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申报事项;(2)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方案(包括发
行数量、询价区间、发行价格以及与发行定价方式有关的其他事项);(3)签
署本次发行过程中的重大合同;(4)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
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5)根
据本次实际发行结果,修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相应条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6)本次发行完成后,授权董事会申请将本

                                7-8-3-6-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7)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相
关的其他事宜。

       决议有效期:本决议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本《公司章程(草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
性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拟主要用于如下用途: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
   1                                              34,688.00           30,031.24
         缆产业化项目

   2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              4,445.00            4,445.00

                    合计                          39,133.00           34,476.24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
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
间与项目进度需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
到位后予以置换。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法律顾
问和审计机构的议案》;

       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顾问,聘请立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上市的审计机构。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7-8-3-6-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发行前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公司发行后新老
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批准2016-2018年度财务报告报出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
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6、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

     17、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草案)>的议案》;

     18、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草案)>的议案》;

     1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2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制度>
的议案》;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5、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7-8-3-6-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出席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取得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相关资料,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对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等事项进行了核查,并查验了两次会
议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及通过的决议。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股东大会的程序合法

     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大会的内容合法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均在《公司法》《公司章
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之内,合法、有效。

    3、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

     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事宜的授权行为,其授权所涉内容及授权行为本身均属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均合
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
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
意。

                                7-8-3-6-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发行人是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卡倍亿有限系于 2004 年 3 月 5 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

     2、2016 年 5 月 10 日,卡倍亿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确认审计及评估
结果,同意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56,400,922.46 元按
1.4842:1 共计折股 3,800 万股,每股 1 元,折股溢价 18,400,922.46 元计入股份
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立信所在 2017 年对卡倍亿 2016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前期
会计差错事项,并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的净资产与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
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出现了差异。前述调
整事项合计调整减少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6,456,999.88 元,调整后的
净资产为 49,943,922.58 元,折合股份总额 38,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
股本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11,943,922.58 元计入资本公
积。

     2017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对上述调整事项予以确
认。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90 号《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
明》,对上述更正事项予以说明。

     3、2016 年 6 月 20 日,发行人取得了由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5886446XG,住所为宁海县桥头胡街
道汶溪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3,800 万元,企业类型为股
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经营范围为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


                                  7-8-3-6-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汽车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3 月 5 日至长期。

     4、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持有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5886446XG,住所为宁海县桥头
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4,142 万元,企业类型
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经营范围为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
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
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 2004 年 3 月 5 日至
长期。

     5、发行人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

     6、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合规性和主营业务变化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之“八、发行人的业务”。

     7、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缴纳情况及股权清晰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二)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前往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
验并调取了发行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查验了发行人目前
持有的《营业执照》并核查了发行人实际从事的业务。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为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7-8-3-6-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至今,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

     4、发行人注册资本已经足额缴纳。发行人股东用作出资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5、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6、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
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7、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
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有效存续且持续经营时间三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东莞证券分别
签署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及《证券法》
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
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
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


                                 7-8-3-6-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社会公开发
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
议案》,发行人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
等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的情形;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来不
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
款第(四)项的规定。

     7、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
授权董事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
额为 4,142 万元,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发行 1,381 万股,本次拟公
开发行的股份数额达到本次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符合《证券法》第五十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卡倍亿有限成立之日(即 2004 年 3 月 5 日)起计
算,故发行人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


                                7-8-3-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规定。

     2、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
师报字[2019]第 ZF10195 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
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1)发行人 2017 年和 2018 年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依
据计算分别为 4,855.77 万元和 5,951.58 万元。以上数据表明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
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
项的规定。

     (2)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净资产为 25,111.71 万元;发行人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分配利润为 12,798.37 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4,142 万元,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
超过 1,381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
行新股,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4、根据立信所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56 号
《验资报告》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注册资本为 4,142 万
元,已足额缴纳,全体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
人的相关资产的更名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5、发行人记载于最新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
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
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立信所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
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未从事发行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经营上述一种业务,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
条的规定。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

                                 7-8-3-6-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八、发行人的业务”和“十五、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7、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部分。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8、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
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
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立信所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核查,并基于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
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
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0、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经核查,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诚、勤勉,具
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7-8-3-6-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
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
自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也不存在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外,发行人已具备了《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前身卡倍亿有限的设立

     2004 年 2 月 19 日,卡倍亿有限(筹)取得了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甬工商)名称预核外 [2004]第 652936 号)。

     2004 年 2 月 24 日,宁海县发展计划局、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
外资[2004]36 号《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批复》。

     2004 年 3 月 2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4]37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新协有限与德国
KBE 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合同、章程。

     2004 年 3 月 3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颁发了商外资资甬字
[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 年 3 月 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卡倍亿有限的设立登记申
请,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卡倍亿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7-8-3-6-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新协有限                      1,050.00                        0              60.00

德国 KBE                        700.00                        0              40.00

    合计                      1,750.00                        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卡倍亿有限为以全部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
公司,其设立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二)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设立程序

     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的具体程
序如下:

     (1)2016 年 1 月 15 日,卡倍亿有限取得了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2016]第 330200034906 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
准卡倍亿有限名称变更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2016 年 5 月 5 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29 号《审计报
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卡倍亿有限的净资产为 56,400,922.46 元。

     (3)2016 年 5 月 10 日,卡倍亿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卡
倍亿有限整体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经审计后净资产 56,400,922.46
元按 1.4842:1 共计折股 3,800 万股,每股 1 元,折股溢价部分 18,400,922.46 元
计入资本公积。

     (4)2016 年 5 月 10 日,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光耀、林光成、
林强、徐晓巧、林春仙签署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对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宗旨和经营范围、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注册资本和
股本总额、各发起人认购的数额、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约定。

     (5)2016 年 5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16]第 610572 号《验
资报告》,确认发行人已于 2016 年 5 月 26 日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
股方案,将卡倍亿有限以经评估后净资产 56,400,922.46 元中的 3,800 万元折合为
变更后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 3,800 万元,股份为 3,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7-8-3-6-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元,共计股本 3,800 万元,净资产余额 18,400,922.46 元计入资本公积。

     (6)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章
程》等议案,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第一届监事会成员。同日,发行
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董事长并聘任了总经理,发行人第一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监事会主席。

     (7)2016 年 6 月 20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变更为股份
有限公司的 9133020075886446XG 号《营业执照》。

     (8)立信所在 2017 年对卡倍亿 2016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
了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并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的净资产与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 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出现了差异。
前述调整事项合计调整减少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6,456,999.88 元,调
整后的净资产为 49,943,922.58 元,折合股份总额 38,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
共计股本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11,943,922.58 元计入资
本公积。

     2017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对上述调整事项予以确
认。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90 号《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
明》,对上述更正事项予以说明。

     天 津中联 资产评估有 限 责任公 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 中联评报字
[2019]D-0033 号《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追
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追溯评估。

     2、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6 名发起人,均具备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

     3、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7-8-3-6-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具备《公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设
立条件。

     (1)发行人的发起人为 6 名,符合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法定人数要求,
并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时的股本为 3,800 万元,发起人缴纳的股本达到
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3)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的股份公司,折合的实
收股本总额低于公司净资产额;

     (4)发起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名称已经核准,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符合股
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设立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4、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按 1.4842:1 的比例折合注
册资本 3,800 万元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 《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5 月 10 日,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林光耀、林光成、林强、
徐晓巧、林春仙共 6 名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
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的相关
事宜进行了约定。根据该协议书:

     1、各发起人一致同意,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将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

     2、各发起人确认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以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为
基准日,卡倍亿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6,400,922.46 元。各发起人同意,
将前述净资产按照 1.4842:1 的比例折合股本总额 3,800 万股,余额计入股份公
司资本公积金。股本总额等于注册资本总额,全部由发起人予以认购。股份公司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800 万元,股份总数为 3,8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7-8-3-6-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均为普通股。

       3、各发起人按其持有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
认购的股份数额及所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认购股份(股)     所占比例(%)

   1       新协投资                                         34,200,000             90.00

   2       林光耀                                            2,318,000              6.10

   3       林光成                                             570,000               1.50

   4       林强                                               380,000               1.00

   5       徐晓巧                                             342,000               0.90

   6       林春仙                                             190,000               0.50

                      合   计                               38,000,000            100.00

       (四) 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的审计、评
估及验资

       1、审计事项

       2016 年 5 月 5 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29 号《审计报告》,
经审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卡倍亿有限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6,400,922.46
元。

       2、评估事项

       2016 年 5 月 6 日,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银信评报字(2016)沪第 0414
号《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
基准日为 2015 年 12 月 31 日,卡倍亿有限的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44,710.32 万元,
负债评估值为人民币 38,020.16 万元,净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 6,690.17 万元。
       3、验资事项

       2016 年 5 月 26 日,立信所对各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进行审验并出具信
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5 月 26 日止,发
行人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所拥有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卡倍亿有限经审计的
净资产 56,400,922.46 元,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司的折股方案,
将上述净资产中 3,800 万元折合实收资本 3,800 万元,每股面值 1 元,折合股份


                                         7-8-3-6-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总数 3,800 万股,计入资本公积 18,400,922.46 元。

     4、净资产调整

     立信所在 2017 年对卡倍亿 2016 年度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前期
会计差错事项,并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后的净资产与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
号《验资报告》中确认的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出现了差异。前述调
整事项合计调整减少公司 2015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 6,456,999.88 元,调整后的
净资产为 49,943,922.58 元,折合股份总额 38,00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共计
股本人民币叁仟捌佰万元整,净资产大于股本部分 11,943,922.58 元计入资本公
积。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90 号《关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
明》,对上述更正事项予以说明。

     天 津中联 资产评估有 限 责任公 司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 中联评报字
[2019]D-0033 号《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涉及的净资产价值追
溯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进行了追溯评估。
     (五) 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代表发行人 100%表决权的 6 名发起人出席了创立大会。该次会议形成了相关决
议。

     1、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2、关于设立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3、选举并产生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4、选举并产生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5、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7、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7-8-3-6-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六)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及其前身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重点查验了卡倍亿有限变更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过程中的卡倍亿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审计及评估报告、发起人协议、发行人
创立大会决议、验资报告、改制工商变更登记文件等资料。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

     2、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筹)
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
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评估、验资等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各项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符合《公司法》第七十六、七十七、七十八、七十九、八十、八十
一、八十二、八十三、八十九、九十和九十五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1、发行人的业务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
件、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7-8-3-6-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审查发行人的相关业务合同、查阅立
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实际经营的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所记载的经营范围相符。

     2、发行人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业务

     发行人股东由 59 名自然人股东和 1 名法人股东组成,法人股东的经营范围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的
经营范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新协投资、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其他股东林光成、林强和徐晓巧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ZF10191号《审计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有独立自主经营能力,不存在需要依靠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关联
交易才能经营获利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对发行人设立及增资的验资报告、发行人的声明、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及对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进行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全体股东的出资额均已足额到位,发行人
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
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
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董事会共设 7 名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会共设 3 名监事,其

                                  7-8-3-6-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中 1 名为职工代表监事。

       根据发行人的董事会会议有关记录、决议,发行人聘有总经理 1 名,副总经
理 3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1 名。

     根据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查阅关联方的工商资料,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除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关联方的兼职情况如
下:


    姓名        担任发行人职务                  兼职单位          兼职情况

                                  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林光耀      董事长兼总经理
                                  新协投资                   执行董事

 林光成      董事                 无                         无
 徐晓巧      董事兼副总经理       无                         无
 蒋振华      董事兼副总经理       无                         无
 鲍益丰      独立董事             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         主任
 赵平        独立董事             宁波川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风控总监
 刘霞玲      独立董事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
 安伟展      监事会主席           无                         无
 戴武生      监事                 无                         无
 冯美芳      监事                 无                         无
 苏卧麟      财务负责人           无                         无
             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
 蔡悦畅                           无                         无
             理
 林强        副总经理             无                         无

     2、经查阅发行人及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员工工资发放表、访谈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在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也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处领薪的情况。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发行人设有财务中心,从事发行人的会计记录和核算工作。根据发行人

                                       7-8-3-6-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
务会计制度。

     2、发行人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跃龙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号为 362358350405。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3、发行人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并独立按
税法规定纳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075886446XG。经查验发行人的纳
税申报表及纳税凭证,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
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现行组织结构如下:




     3、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部门独立运行,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7-8-3-6-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六)发行人的劳动用工

    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员工名册、报告期内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
积金的缴纳记录、缴费凭证、及发行人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等资料,发行人的劳动用工情况如下:

    1、劳动用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与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或《退休返聘协
议》等,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劳动
用工方面的法律纠纷。

    2、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如
下: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    工伤      失业         生育   医疗         住房
            项目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公积金
员工人数(人)                                            472
已缴纳人数(人)             427        427        427       427   427          423
未缴纳人数(人)              45        45          45        45   45            49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31        31          31        31   31            31
        外籍人士               1         1          1        1      1            2
未缴纳 新员工正在办理          5         5          5        5      5           15
原因    离职退保               4         4          4        4      4            1
        其他单位参保,正在
                              4          4          4        4      4            -
        办理转入手续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       工伤       失业     生育   医疗         住房
            项目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公积金
员工人数(人)                                            471
已缴纳人数(人)             423        423        423       423   423          417
未缴纳人数(人)              48        48          48        48    48           54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8         28         28       28     28           28
        外籍人士               2          2         2         2     2             2
未 缴
                               6          6         6         6     6            24
纳 原 新员工正在办理
因      离职退保              1          1          1        1      1             -
        其他单位参保,正在
                              11         11         11       11     11           -
        办理转入手续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养老   工伤       失业         生育   医疗         住房
            项目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保险       公积金
员工人数(人)                                            475

                                      7-8-3-6-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已缴纳人数(人)             420     420        420   420   420         387
未缴纳人数(人)              55     55          55    55   55           88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17     17          17    17   17           22
        新员工正在办理        23     23          23    23   23           64
未 缴
纳 原 离职退保                 3      3          3      3    3            2
因      自愿放弃               7      7          7      7    7            -
        其他单位参保,正在
                              5       5         5      5    5            -
        办理转入手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所在地
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能
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上
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溪卡倍亿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本溪卡倍亿报告
期内未因社保方面受行政处罚。

     成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成都
卡倍亿、成都新硕报告期内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
策相关记录。

     上海卡倍亿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上海卡倍亿报告
期内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该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记
录。

     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书
面文件,证明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
况及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本溪卡倍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本溪卡倍亿
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均经核准,缴纳基数、比例和人数符合本溪市相
关政策规定。

     成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成
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报告期内办理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卡倍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上海卡倍亿报
告期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报告期内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7-8-3-6-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劳务派遣的情形,按照国
家及地方有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公司员工缴纳了社会
保险,除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未能在当月缴纳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情形外,不
存在其他欠缴情形。

     (七)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核查了发行人及各关联方工商登记上注明的经营范围、发行人的相关业
务合同和报告期的审计报告。

     2、查验了发行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发行人名下专利权证书、
商标权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并通过查询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权局网
站等方式对相关权属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复核。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车间,
取得了发行人的主要机器设备清单、查验了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
证。

     3、取得了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
务人员进行了访谈。查验了发行人与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
其工资发放单。

     4、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材料。

     5、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办公场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
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在独立性方
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共有 6 名发起人股东,各发起人股东基本情
况如下:

     1、新协投资
                                7-8-3-6-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协投资成立于 2003 年 11 月 18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7562571484,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双林村,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
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经营期限
自 2003 年 11 月 18 日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协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林光耀                             244.00                 61.00


     2     林光成                              60.00                 15.00


     3     林强                                40.00                 10.00


     4     徐晓巧                              36.00                    9.00


     5     林春仙                              20.00                    5.00


                    合计                      400.00                100.00


     公司设立时,新协投资持有 3,420 万股股份。

     2、林光耀,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3022619650525****,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231.8
万股股份。

     3、林光成,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3022619550930****,住址为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57 万股股份。

     4、林强,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3022619781017****,
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38 万股股份。

     5、徐晓巧,男,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4282319700205****,住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34.2
万股股份。

                                 7-8-3-6-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林春仙,女,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
33022619520407****,住址为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公司设立时,持有公司
19 万股股份。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60 名股东,其中包括 1 名法人
股东,59 名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现有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1、新协投资

     内容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起人
部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新协投资持有公司 3,360 万股股份。

     2、发起人 59 名自然人股东的基本情况如下:

                                                                       持股      持股
                                                              境外永
序              性                                       国            数        比例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               久居留
号              别                                       籍            (万      (%
                                                              权
                                                                       股)        )

                         3302261965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   中
1    林光耀     男                                              否     206.8     4.99
                          0525****            区         国

                         3304241987   浙江省海盐县百步        澳大利
2    时   间    男                                       中            102       2.46
                          1107****        镇五丰村            亚
                                                         国

                         3302261955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3    林光成     男                                              否     44.2      1.07
                          0930****        胡街道         国

                         3302261978   上海市徐汇区漕宝   中
4    林   强    男                                              否      38       0.92
                          1017****            路         国

                         342823197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中
5    徐晓巧     男                                              否     34.2      0.83
                          0205****            区         国

                         3302261952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6    林春仙     女                                              否      2        0.05
                          0407****        胡街道         国

                         3302261964   浙江省宁海县西店   中
7    邬云菊     女                                              否      5        0.12
                          1021****            镇         国

                         330226197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中
8    丁建军     男                                              否      11       0.27
                          0728****        区西溪诚园     国

                         3302261975   浙江省宁海县强蛟   中
9    薛   峰    男                                              否      3        0.07
                          0228****            镇         国

                         3302261965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10   陈海平     男                                              否      5.5      0.13
                          1208****          街道         国


                                        7-8-3-6-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02261967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11   应卫东     男                                            否   11       0.27
                          0310****          街道         国

                         3302261964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12   王万山     男                                            否   3        0.07
                          1117****          街道         国

                         3302261971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13   王陆芽     女                                            否   3        0.07
                          0916****          街道         国

                         3302261968   浙江省宁海县桃源   中
14   朱作德     男                                            否   6        0.14
                          0302****          街道         国

                         3302261964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15   王建帮     男                                            否   5.5      0.13
                          0819****          街道         国

                         3302261981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16   陆   吉    男                                            否   8        0.19
                          1006****        胡街道         国

                         3302261975   浙江省宁海县梅林   中
17   金林娣     女                                            否   3        0.07
                          1106****          街道         国

                         3302261963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18   胡永章     男                                            否   10       0.24
                          0408****        胡街道         国

                         3302261978   浙江省宁海县大佳   中
19   胡密霜     女                                            否   6        0.14
                          0830****          何镇         国

                         3302261957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20   葛越东     男                                            否   5        0.12
                          0122****          街道         国

                         3302261988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21   赵   婧    女                                            否   7        0.17
                          0120****          街道         国

                         3302261977   浙江省宁海县茶院   中
22   陈雯雯     女                                            否   10       0.24
                          0205****            乡         国

                         3302261970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23   沈   丹    女                                            否   13       0.31
                          0502****          街道         国

                         3302261962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24   葛   毅    男                                            否   5.5      0.13
                          0123****          街道         国

                         3302261974   浙江省宁海县西店   中
25   童曙光     男                                            否   10       0.24
                          0311****            镇         国

                         3302261967   浙江省宁海县桃源   中
26   尤东海     男                                            否   15       0.36
                          0708****          街道         国

                         3302261968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27   陆可良     男                                            否   2        0.05
                          0924****        胡街道         国

                         610103197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中
28   蒋振华     男                                            否   8.5      0.21
                          0206****        区华夏巷       国

                         3623301969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29   戴武生     男                                            否   3        0.07
                          1027****          街道         国



                                        7-8-3-6-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02261981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30   蒋肖君     男                                            否   4.5      0.11
                          0530****          街道         国

                         3302261978   浙江省宁海县桥头   中
31   安伟展     女                                            否   20       0.48
                          0606****        胡街道         国

                         3302261980   浙江省宁海县跃龙   中
32   苏卧麟     男                                            否   6.5      0.16
                          0425****          街道         国

                         3302261978   浙江省宁海县西店   中
33   周春河     男                                            否   4.5      0.11
                          0105****            镇         国

                         3302241978   浙江省奉化市岳林   中
34   吴乔波     男                                            否   4.5      0.11
                          0830****          街道         国

                         3302261977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中
35   黄   振    男                                            否   4.5      0.11
                          0120****        区安泰街       国

                         4108211982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   中
36   薛幸春     男                                            否   1.9      0.05
                          0816****        区金岸世家     国

                         3302251979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   中
37   殷春雨     女                                            否   16.5     0.40
                          0305****        区通途路       国

                         3302061993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   中
38   陆   怡    女                                            否    2       0.05
                          0412****        区柴桥街道     国

                         3301261970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中
39   朱   洪    男                                            否   10       0.24
                          0124****        区平安巷       国

                         3301041964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   中
40   刘桂华     男                                            否   10       0.24
                          1027****        区民丰街       国

                         3302221978   浙江省慈溪市白沙   中
41   励学磊     男                                            否    2       0.05
                          1128****        路街道         国

                         3302271980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   中
42   任伟达     男                                            否   8.5      0.21
                          1218****        区甬港北路     国

                         3302031970   上海市闵行区都市   中
43   沈于卫     女                                            否   11       0.27
                          0523****            路         国

                         2309031993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中
44   王   鹏    男                                            否   12       0.29
                          0305****        桃山区         国

                         2205021973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   中
45   宋   平    男                                            否    7       0.17
                          0224****            庄         国

                         3101061977   上海市静安区武宁   中
46   温   暐    女                                            否   13.5     0.33
                          0112****          南路         国

                         6501061972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   中
47   蔡悦畅     男                                            否    3       0.07
                          0409****            区         国

                         3206211985   上海市徐汇区龙吴   中
48   曹金鑫     男                                            否    1       0.02
                          0131****            路         国



                                        7-8-3-6-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101071976   成都市高新区神仙   中
49   刘开迅     男                                            否   3.6      0.09
                          0306****        树北路         国

                         5101821987   成都市高新区紫荆   中
50   张   波    男                                            否   0.5      0.01
                          0510****          西路         国

                         5123011977   重庆市巴南区新农   中
51   魏红淑     女                                            否   6.25     0.15
                          0410****            街         国

                         3302261980   浙江省宁海县桃源   中
52   何晓琴     女                                            否   5.55     0.13
                          0926****          街道         国

                         3302251981   浙江省象山县丹东   中
53   项   敏    男                                            否    1       0.02
                          0930****          街道         国

                         3101101197   上海市杨浦区国定   中
54   张   迪    男                                            否   10       0.24
                          90128****           路         国

                         3625021982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   中
55   万   欢    男                                            否   10       0.24
                          1203****            区         国

                         3101131977   上海市宝山区华浜   中
56   陆   军    男                                            否    5       0.12
                          0503****          二村         国

                         3408021970                      中
57   钱   琳    女                    深圳福田区侨香村        否    5       0.12
                          0222****                       国

                         3101071986   上海市闸北区交城   中
58   赵   沛    男                                            否    3       0.07
                          0308****            路         国

                         2201021970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   中
59   王   睿    男                                            否    3       0.07
                          1230****          子区         国

     3、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东中存在如下关联关系:发行人股东林光耀
与林光成系兄弟关系,林光成与林春仙系夫妻关系、林光成与林强系父子关系,
林春仙与林强系母子关系。林光耀、林光成、林春仙、林强、徐晓巧同时为新协
投资的股东,除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之间无任何其他关联关系。

     (三)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新协投资目前持有发行人 3,3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全部股份数的 81.12%,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人 4.99%股份、通过新协投
资控制发行人 81.12%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86.11%股份,且在报告期内一直
担任发行人的董事长,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7-8-3-6-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内没有发生变化

     报告期内林光耀合计控制发行人股份占比均大于 50%,且一直担任公司董事
长,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林光耀在报告期内一直为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
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更。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是否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至发行人股东新协投资的主管登记
机关调取了相关工商资料。

     经核查,发行人股东新协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资金管理人
管理的情形,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因此不需要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登记的全套工商资料,发行人现行章程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发起人协议书》,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
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及《验资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中的 1 名法人股东为在中国注册成立且有效存续的
法人。发行人的 5 名自然人发起人和现有自然人股东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均有住所,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发行人的发起
人及现有股东均为合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和股东的资格。发行人的发
起人和现有股东人数和在境内有住所的人数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股份有限
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

                                7-8-3-6-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境内有住所”的规定。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出资
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2、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为发行人时,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号《验资报告》,发行人的股东均已足额出资到位,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
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和风险。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发行人由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卡倍亿有限的设立、历次股权变更过程
如下:

     (一) 卡倍亿有限的设立

     2004 年 2 月 19 日,卡倍亿有限(筹)取得了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
的“(甬工商)名称预核外 [2004]第 652936 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04 年 2 月 24 日,宁海县发展计划局、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
外资[2004]36 号《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批复》。

     2004 年 2 月 25 日,中方企业新协有限和外方企业德国 KBE 签订《宁波卡
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决定出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卡倍亿有限,并
约定卡倍亿有限的董事会成员包括中方企业委派的三名董事和外方企业委派的
两名董事。

     2004 年 3 月 2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4]37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新协有限与德国
KBE 于 2004 年 2 月 25 日签订的合同、章程。

     2004 年 3 月 3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颁发了商外资资甬字
[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4 年 3 月 5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卡倍亿有限的设立登记申
请,并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卡倍亿有限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7-8-3-6-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1      新协有限                    1,050.00                    0                    60.00

  2      德国 KBE                      700.00                    0                    40.00

           合计                      1,750.00                    0                 100.00

       本所律师认为,卡倍亿有限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及股本结构合法有效,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卡倍亿有限当时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卡倍亿有限的股权变动

       1、实收资本变更(第一期 1,000 万元到位)

       2004 年 4 月 14 日,宁波跃龙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跃验字[2004]第 80 号《验
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4 年 4 月 14 日止,卡倍亿有限收到中方和外方缴纳的注
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其中,新协有限出资 600 万人民币(2004 年 4 月 14
日缴存),德国 KBE 出资 40 万欧元(2004 年 4 月 1 日缴存),折合人民币 4,048,720
元,其中 4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余款作应付款处理。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资金。

       本期出资完成后,卡倍亿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号
 1     新协有限                 1,050.00             600.00           60.00    货币

 2     德国 KBE                   700.00             400.00           40.00    货币

          合计                  1,750.00           1,000.00          100.00    -


       2004 年 4 月 15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2、修改合同出资期限

       2004 年 9 月 15 日,宁波卡倍亿股东会和董事会均通过《关于修改合同的决
议》,原合资合同约定,第二期出资 750 万人民币,在从合资公司执照签发后的
6 个月内支付,其中,甲方缴付 450 万元,乙方缴付 300 万元,双方须在同一周
内缴付。现改为:第二期出资 750 万人民币,在 2005 年 6 月 30 日之前支付,其
中,甲方缴付 450 万元,乙方缴付 300 万元,双方须在同一周内缴付。

                                     7-8-3-6-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4 年 9 月 16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4]156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合同的批复》,同意原合同第五章第十
二条第二款“第二期 750 万元人民币,自合资公司执照签发日起六个月内支付”
变更为“第二期 750 万元人民币,在 2005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其余条款不变。

      2004 年 9 月 20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3、2005 年 10 月,修改合同、第一次减资

      2005 年 6 月 18 日,卡倍亿有限董事会作出《关于减资和修改合同及章程的
决议》,同意投资总额减少至 1,425 万元,注册资本减少至 1,000 万元,双方同
比例减少。同日,双方签署了《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减资和修改合
同及章程的协议(修正案)》。

      卡倍亿有限分别于 2005 年 7 月 2 日、2005 年 7 月 4 日、2005 年 7 月 5 日刊
登了《减资公告》。

      2005 年 10 月 8 日,卡倍亿有限出具《关于债务清偿及债务担保的说明》,
同意合资双方承诺愿意对合资公司减资前的债务以原出资额 1,750 万元承担清偿
责任。

      2005 年 10 月 9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5]146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降低注册资本的批复》。

      2005 年 10 月 9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换发了 1,000 万元注册资
本的商外资资甬字[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5 年 10 月 13 日,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科信验报字
[2005]11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5 年 9 月 30 日止,公司未减少实
收资本,实收资本仍为 1,000 万元,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

      本次减资后,卡倍亿有限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                             认缴出资         实缴出资    出资比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号                             (万元)         (万元)      (%)
 1     新协有限                     600.00          600.00       60.00   货币

                                    7-8-3-6-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德国 KBE                    400.00          400.00        40.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


      2005 年 10 月 30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
的备案。

      4、2006 年 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2 月 10 日,德国 KBE 与新协有限签订《关于转让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权益之合同》,约定新协有限转让其持有卡倍亿有限的 20%
股权给德国 KBE,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200 万元。

      同日,新协有限和德国 KBE 签订《关于修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章程的协议》。

      2006 年 2 月 21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6]20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同意卡倍亿有限上述股
权转让事项。

      2006 年 2 月 21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换发了新的商外资资甬字
[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卡倍亿有限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新协有限                           400.00            40.00    货币

      2       德国 KBE                           600.00            60.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    -


      2006 年 2 月 22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5、2007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4 月 2 日,德国 KBE 与香港纽硕签订了《关于转让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有限公司股权之合同》,约定德国 KBE 将其持有卡倍亿有限 60%的股权转
让给香港纽硕,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100 万元。

                                       7-8-3-6-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卡倍亿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德国 KBE 将其持有卡倍亿有限 60%
的股权转让给香港纽硕,新协有限放弃优先受让权,原合资合同和公司章程终止。

       2007 年 4 月 16 日,卡倍亿有限董事会作出《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和营业
期限的决议》,同时,新协有限和香港纽硕签订新的合资公司章程。

       2007 年 4 月 17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7]32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经营范围及延长经营期限的
批复》。

       同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换发了新的商外资资甬字[2004]0055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卡倍亿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1         新协有限                      400.00             40.00   货币

 2         香港纽硕                      600.00             60.00   货币

                 合计                   1,000.00           100.00   -


       2007 年 4 月 17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1    香港纽硕的基本情况

       根据香港律师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纽硕
是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 32 章)于 2006 年 12 月
11 日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并在 2017 年 10 月 6 日(撤销注册日)前合法有效存
续的一家香港私人股份公司,香港纽硕撤销注册前的注册办事处地址为 2/F,Yau
Tak Building,167 Lockhart Road,Wanchai,Hong Kong;香港纽硕的已发行股
份数目为 10,000 股,每股已发行股份为港币 1.00 元。香港纽硕成立时有一名股
东,股东为林光耀(LIN GUANGYAO),持有香港纽硕 10,000 股股份(占该公
司总已发行股份的 100%)。该公司的股东及其持股量自该公司成立日至撤销注
册日未发生变化。

       香港纽硕的注册已依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于 2017 年 10

                                    7-8-3-6-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月 6 日撤销,香港纽硕已于注册撤销时同时解散。

      2   香港纽硕的外汇相关问题

     a.返程投资相关事项

     根据国务院 1989 年 2 月 5 日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以及 199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均仅对境内机构向境外
投资作出了规定,未涉及个人境外投资。因此林光耀 2006 年 12 月设立香港纽硕,
未违反当时有效的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2008 年 8 月 5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个人境外
投资事先应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境内机构、
境内个人向境外直接投资或者从事境外有价证券、衍生产品发行、交易,应当按
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国家规定需要事先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或者备案的,应当在外汇登记前办理批准或者备案手续。”依据 2008 年 9 月 2
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后检查处理违反
外汇管理行为法规适用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 年 8 月 5 日前发生的行为,
根据修订前的《条例》不构成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而根据修订后的《条例》构成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不
溯及既往原则,认定该行为不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并不予行政处罚。”因香港纽
硕的设立早于 2008 年,根据该通知,林光耀的境外投资行为不会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 号)(以下简称“37 号文”)的有关规定,境内
居民以境内外合法资产或权益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前,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
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在 37 号文实施前境内居民已向特殊目的公司出资但未按规
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内居民向外汇局出具说明函说明理由后,外汇局
根据合法性、合理性等原则办理补登记,对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依法进行
行政处罚。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
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


                                   7-8-3-6-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
款:……(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鉴于林光耀设立香港纽硕的行为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依照上述规
定,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存在因未按规定办理补登记而受到 5 万元以下罚款
的风险。林光耀已出具承诺,若因相关外汇事项对本人进行处罚的,本人将会承
担全部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b.股权转让及利润分配相关外汇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香港纽硕担任卡倍亿有限股东期间,卡倍亿有限未进行
利润分配。

     经本所律师核查,在香港纽硕担任卡倍亿有限股东期间,进行过一次股权转
让,2014 年 10 月 30 日,香港纽硕与新协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香港纽硕将其持有的 25%的股权(原出资额 778.8 万元)以卡倍亿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公允价值计算后的价格(人民币 1,864.71
万元)出让给新协投资。

     新协投资于 2015 年 2 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为香港纽硕向宁海县国税
局梅林税务分局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新协投资未向香港纽硕支付股权
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生资金流出。本次股权转让不存在违反 37 号文的情
形。

     本所律师查阅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
例》、37 号文等法律法规,实地走访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海县支局,查询了国
家外汇管理局的官方网站,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林光耀不存在因违反
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记录。

     综上所述,林光耀就设立香港纽硕未按 37 号文进行补登记的行为,存在受
到 5 万元以下罚款的风险。林光耀已出具承诺,若因相关外汇事项对其进行处罚
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保证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除上述情况外,林
光耀设立香港纽硕的行为及香港纽硕担任卡倍亿有限股东期间的股权转让行为


                                7-8-3-6-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其他违反 37 号文的情况。林光耀未进行外汇补登记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6、2008 年 1 月,吸收合并协成电子,增加注册资本

     2007 年 10 月 8 日,卡倍亿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卡倍亿有限吸收合并
协成电子,吸收合并后,协成电子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卡倍亿有限承继,卡倍亿
有限原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保持不变,协成电子注册资本 52 万美元
增加至卡倍亿有限,卡倍亿有限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人民币增加至 1,298 万元
人民币。

     2007 年 10 月 8 日,协成电子作出董事会决议:鉴于公司经营困难,同意公
司由卡倍亿有限吸收合并,公司在合并后注销。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卡倍亿有限
承继。

     2007 年 10 月 17 日,卡倍亿有限和协成电子刊登了《合并公告》。

     2007 年 12 月 8 日,协成电子与卡倍亿有限签订《合并协议》,约定卡倍亿
有限吸收合并协成电子,协成电子的注册资本增加到卡倍亿有限,股东持股比例
不变,组织机构不变,员工成为宁波卡倍亿的员工。同日,卡倍亿有限、香港纽
硕、新协有限作出《债务担保证明》,同意吸收合并后,协成电子的债权债务由
卡倍亿有限承继。

     2007 年 12 月 18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7]169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合并的批复》,
同意卡倍亿有限吸收合并协成电子,吸收合并后,存续企业卡倍亿有限的投资总
额、注册资本情况如下表: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为:

                                  合并前                             合并后
企业名
           投资者
  称
                         出资额    比例        注册资本   出资额     比例       注册资本
                         400 万                           519.2 万
         新协有限                    40%                                40%
卡倍亿                   人民币                1,000 万   人民币                 1,298 万
  有限                   600 万                 人民币    778.8 万               人民币
         香港纽硕                    60%                                60%
                         人民币                           人民币



                                          7-8-3-6-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3.4 万
           新协有限                     45%                        -         -              -
协成电                    美元
                                              52 万美元
  子                     28.6 万
           香港纽硕                     55%                        -         -              -
                          美元

     2007 年 12 月 18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换发了新的商外资资甬
字[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7 年 12 月 24 日,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科信验报字[2007]
18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7 年 12 月 24 日止,卡倍亿有限已与协成电
子办理吸收合并交接手续,原股东缴入协成电子的人民币 298 万元转做卡倍亿有
限的实收资本。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98 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1,298 万元。本次吸收合并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股东名称      新增出资额(万元)         合计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新协有限                       119.20                     519.20                    40.00

香港纽硕                       178.80                     778.80                    60.00

  合计                         298.00                 1,298.00                    100.00


     2008 年 1 月 10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7、2013 年 11 月,第二次增资

     2013 年 10 月 28 日,卡倍亿有限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1,817.2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新协投资投入,香港纽硕放弃增资权。

     2013 年 10 月 31 日,宁海县招商局出具宁招批[2013]95 号《关于同意宁
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中方投资者名称、增加总投资及注册资本的批
复》。

     2013 年 11 月 11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向卡倍亿有限换发了新的商外资资甬
字[2004]005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13 年 11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650033 号《验资报告》,
经审验,截至 2013 年 11 月 26 日止,公司已收到股东新协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
资本 1,817.2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为:


                                         7-8-3-6-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新协投资                            2,336.40                75.00   货币

 香港纽硕                             778.80                 25.00   货币

      合计                           3,115.20               100.00   -


     2013 年 11 月 28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
的备案。

     8、2014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外资变更为内资)

     2014 年 7 月 10 日,卡倍亿有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外方股东香港纽硕将
其持有的 25%的股权(原出资额 778.8 万元)转让给中方股东宁波新协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按公司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并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确定的公允价值确定。

     2014 年 9 月 5 日,江苏银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苏银信评报
字(2014)第 099 号《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卡倍亿有限股
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7,458.84 万元。

     2014 年 10 月 30 日,香港纽硕与新协投资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
香港纽硕将其持有的 778.8 万元出资额以人民币 1,864.71 万元转让给新协投资。
新协投资应自协议书生效之日起 90 天内,将人民币 1,864.71 万元的等值外币支
付给香港纽硕。新协投资于 2015 年 2 月就本次股权转让事项依法为香港纽硕向
宁海县国税局梅林税务分局代扣代缴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新协投资未向香港纽硕支付股权转让款。本次股权转让未发生资金流出。

     2014 年 11 月 26 日,宁海县招商局出具宁招批[2014]85 号《关于同意宁
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外方投资者
香港纽硕将其持有的 25%的股权转让给中方投资者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同时注销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8-3-6-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新协投资                                         3,115.20                    100.00

            合计                                 3,115.20                    100.00


     2014 年 12 月 26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
的备案。

     9、2015 年 4 月,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4 月 10 日,新协投资与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徐晓巧分
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新协投资将其持有的卡倍亿有限 6.1%的股
权共计 190.0272 万元的出资额、1.5%的股权共计 46.728 万元的出资额、1%的股
权共计 31.152 万元的出资额、0.5%的股权共计 15.576 万元的出资额、0.9%的股
权共计 28.0368 万元的出资额分别以 320.25 万元、78.75 万元、52.50 万元、26.25
万元、47.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徐晓巧。本次
股权转让价格基于卡倍亿有限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的净资产公允价值至 2015 年 2 月末的变动情况确定。

     新协投资本次股权转让已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同日,卡倍亿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同意成立由新协投资、林光耀、林光成、
徐晓巧、林强、林春仙组成的公司股东会。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新协投资                                      2,803.68              90.00

 2       林光耀                                       190.0272                6.10

 3       林光成                                         46.728                1.50

 4       林强                                           31.152                1.00

 5       徐晓巧                                        28.0368                0.90

 6       林春仙                                         15.576                0.50

                    合计                               3,115.20                100

     2015 年 4 月 13 日,卡倍亿有限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完成了本次变更的
备案。


                                    7-8-3-6-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2016 年 5 月,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

     2016 年 4 月 28 日,卡倍亿有限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有限公司申请进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决议。

     2016 年 5 月 19 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甬股交函[2016]48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函》,同
意卡倍亿有限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简称“卡倍亿”,挂牌代码
为 720029。

     (三) 发行人的设立及设立后的股份变动

     1、发行人设立

     发行人的设立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四、发行人的设立”。

     2、发行人的股份变动

     (1)2017 年 3 月,注册资本增加至 4,106 万元

     2017 年 2 月 19 日,经卡倍亿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增资扩股 306 万
股,按 18 元/股进行,新增注册资本由邬云菊、丁建军等 44 人认缴。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至 4,106 万元,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3 月 10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50009 号验资报告。

     本次增资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协投资                      3,420.00            83.29

        2                   林光耀                        231.80              5.65

        3                   林光成                         57.00              1.39

        4                   林   强                        38.00              0.93

        5                   徐晓巧                         34.20              0.83

        6                   安伟展                         20.00              0.49

        7                   林春仙                         19.00              0.46

        8                   殷春雨                         16.50              0.40

        9                   尤东海                         15.00              0.37


                                         7-8-3-6-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0                温   暐                13.50       0.33

       11                沈   丹                13.00       0.32

       12                王   鹏                12.00       0.29

       13                丁建军                 11.00       0.27

       14                沈于卫                 11.00       0.27

       15                应卫东                 11.00       0.27

       16                陈雯雯                 10.00       0.24

       17                胡永章                 10.00       0.24

       18                刘桂华                 10.00       0.24

       19                童曙光                 10.00       0.24

       20                朱   洪                10.00       0.24

       21                蒋振华                  8.50       0.21

       22                任伟达                  8.50       0.21

       23                陆   吉                 8.00       0.19

       24                宋   平                 7.00       0.17

       25                赵   婧                 7.00       0.17

       26                苏卧麟                  6.50       0.16

       27                胡密霜                  6.00       0.15

       28                朱作德                  6.00       0.15

       29                陈海平                  5.50       0.13

       30                葛   毅                 5.50       0.13

       31                王建帮                  5.50       0.13

       32                葛越东                  5.00       0.12

       33                邬云菊                  5.00       0.12

       34                黄   振                 4.50       0.11

       35                蒋肖君                  4.50       0.11

       36                吴乔波                  4.50       0.11

       37                周春河                  4.50       0.11

       38                刘开迅                  3.60       0.09



                                   7-8-3-6-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9                       蔡悦畅                       3.00              0.07

       40                       戴武生                       3.00              0.07

       41                       金林娣                       3.00              0.07

       42                       王陆芽                       3.00              0.07

       43                       王万山                       3.00              0.07

       44                       薛   峰                      3.00              0.07

       45                       卢   琦                      2.00              0.05

       46                       陆可良                       2.00              0.05

       47                       陆   怡                      2.00              0.05

       48                       薛幸春                       1.90              0.05

       49                       曹金鑫                       1.00              0.02

       50                       张   波                      0.50              0.01

                         合计                             4,106.00           100.00

     2017 年 3 月 10 日,公司完成了上述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2017 年 7 月,宁波卡倍亿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7 年 6 月 29 日,林光成与何晓琴、项敏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林光成将其持有的卡倍亿的 5.55 万股股份、1 万股股份分别以 99.9 万元、
18 万元转让给何晓琴与项敏。2017 年 7 月 7 日,林光成与魏红淑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林光成将其持有的卡倍亿的 6.25 万股股份以 112.5 万元转让
给魏红淑;

     林光成本次股权转让已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协投资                      3,420.00            83.29

        2                       林光耀                     231.80              5.65

        3                       林光成                      44.20              1.08

        4                       林   强                     38.00              0.93



                                          7-8-3-6-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徐晓巧                 34.20       0.83

        6                安伟展                 20.00       0.49

        7                林春仙                 19.00       0.46

        8                殷春雨                 16.50       0.40

        9                尤东海                 15.00       0.37

       10                温   暐                13.50       0.33

       11                沈   丹                13.00       0.32

       12                王   鹏                12.00       0.29

       13                丁建军                 11.00       0.27

       14                沈于卫                 11.00       0.27

       15                应卫东                 11.00       0.27

       16                陈雯雯                 10.00       0.24

       17                胡永章                 10.00       0.24

       18                刘桂华                 10.00       0.24

       19                童曙光                 10.00       0.24

       20                朱   洪                10.00       0.24

       21                蒋振华                  8.50       0.21

       22                任伟达                  8.50       0.21

       23                陆   吉                 8.00       0.19

       24                宋   平                 7.00       0.17

       25                赵   婧                 7.00       0.17

       26                苏卧麟                  6.50       0.16

       27                魏红淑                  6.25       0.15

       28                胡密霜                  6.00       0.15

       29                朱作德                  6.00       0.15

       30                何晓琴                  5.55       0.14

       31                陈海平                  5.50       0.13

       32                葛   毅                 5.50       0.13

       33                王建帮                  5.50       0.13



                                   7-8-3-6-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4                       葛越东                    5.00        0.12

       35                       邬云菊                    5.00        0.12

       36                       黄   振                   4.50        0.11

       37                       蒋肖君                    4.50        0.11

       38                       吴乔波                    4.50        0.11

       39                       周春河                    4.50        0.11

       40                       刘开迅                    3.60        0.09

       41                       蔡悦畅                    3.00        0.07

       42                       戴武生                    3.00        0.07

       43                       金林娣                    3.00        0.07

       44                       王陆芽                    3.00        0.07

       45                       王万山                    3.00        0.07

       46                       薛   峰                   3.00        0.07

       47                       卢   琦                   2.00        0.05

       48                       陆可良                    2.00        0.05

       49                       陆   怡                   2.00        0.05

       50                       薛幸春                    1.90        0.05

       51                       曹金鑫                    1.00        0.02

       52                       项   敏                   1.00        0.02

       53                       张   波                   0.50        0.01

                         合计                          4,106.00     100.00

     (3)2017 年 8 月,卡倍亿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

     2017 年 7 月 5 日,卡倍亿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公司
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议案》。

     2017 年 8 月 17 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甬股交函[2017]348 号
《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
函》,同意卡倍亿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终止挂牌。

     (4)2017 年 12 月,卡倍亿第二次增资及第二次股权转让


                                          7-8-3-6-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8 月 31 日,卡倍亿作出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增资扩股 36 万股,按
18.5 元/股进行,增资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66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其中计
入注册资本 36 万元,剩余部分 630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增资完成后注册资本增
加 36 万元,注册资本变更为 4,142 万元。本次增资由新增股东万欢、张迪、陆
军、钱琳、王睿、赵沛六人认缴。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11 月 2 日,立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10956 号《验资报
告》。

     2017 年 11 月 12 日,新协投资、林光耀、林春仙与时间分别签订了《股权
转让协议书》,约定新协投资将其持有的卡倍亿的 60 万股股份、林光耀将其持
有的卡倍亿的 25 万股股份、林春仙将其持有的卡倍亿的 17 万股股份分别以 1,110
万元、462.5 万元、314.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时间。

     新协投资、林光耀、林春仙本次股权转让已缴纳税款并取得完税凭证。

     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协投资                  3,360.00               81.12
      2              林光耀                    206.80                 4.99
      3              时   间                   102.00                 2.46
      4              林光成                      44.20                1.07
      5              林   强                     38.00                0.92
      6              徐晓巧                      34.20                0.83
      7              安伟展                      20.00                0.48
      8              殷春雨                      16.50                0.40
      9              尤东海                      15.00                0.36
      10             温   暐                     13.50                0.33
      11             沈   丹                     13.00                0.31
      12             王   鹏                     12.00                0.29
      13             丁建军                      11.00                0.27
      14             应卫东                      11.00                0.27
      15             沈于卫                      11.00                0.27
      16             胡永章                      10.00                0.24

                                 7-8-3-6-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7             陈雯雯                 10.00         0.24
      18             童曙光                 10.00         0.24
      19             朱   洪                10.00         0.24
      20             刘桂华                 10.00         0.24
      21             张   迪                10.00         0.24
      22             万   欢                10.00         0.24
      23             蒋振华                  8.50         0.21
      24             任伟达                  8.50         0.21
      25             陆   吉                 8.00         0.19
      26             赵   婧                 7.00         0.17
      27             宋   平                 7.00         0.17
      28             苏卧麟                  6.50         0.16
      29             魏红淑                  6.25         0.15
      30             朱作德                  6.00         0.14
      31             胡密霜                  6.00         0.14
      32             何晓琴                  5.55         0.13
      33             陈海平                  5.50         0.13
      34             王建帮                  5.50         0.13
      35             葛   毅                 5.50         0.13
      36             邬云菊                  5.00         0.12
      37             葛越东                  5.00         0.12
      38             陆   军                 5.00         0.12
      39             钱   琳                 5.00         0.12
      40             蒋肖君                  4.50         0.11
      41             周春河                  4.50         0.11
      42             吴乔波                  4.50         0.11
      43             黄   振                 4.50         0.11
      44             刘开迅                  3.60         0.09
      45             薛   峰                 3.00         0.07
      46             王万山                  3.00         0.07
      47             王陆芽                  3.00         0.07
      48             金林娣                  3.00         0.07
      49             戴武生                  3.00         0.07



                               7-8-3-6-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0               蔡悦畅                         3.00                      0.07
      51               赵    沛                       3.00                      0.07
      52               王    睿                       3.00                      0.07
      53               林春仙                         2.00                      0.05
      54               陆可良                         2.00                      0.05
      55               陆    怡                       2.00                      0.05
      56               卢    琦                       2.00                      0.05
      57               薛幸春                         1.90                      0.05
      58               曹金鑫                         1.00                      0.02
      59               项    敏                       1.00                      0.02
      60               张    波                       0.50                      0.01
                 合    计                         4,142.00                      100

     2017 年 12 月 6 日,公司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5)2018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8 年 12 月 13 日,卢琦与励学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卢琦
将其持有的卡倍亿的 2 万股股份以 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学磊。本次股权转让
为平价转让。

     本次股权转让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新协投资                    3,360.00                 81.12

      2               林光耀                    206.80                   4.99

      3               时    间                  102.00                   2.46

      4               林光成                     44.20                   1.07

      5               林    强                   38.00                   0.92

      6               徐晓巧                     34.20                   0.83

      7               安伟展                     20.00                   0.48

      8               殷春雨                     16.50                   0.40

      9               尤东海                     15.00                   0.36

      10              温    暐                   13.50                   0.33


                                  7-8-3-6-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            沈   丹                13.00    0.31

      12            王   鹏                12.00    0.29

      13            丁建军                 11.00    0.27

      14            应卫东                 11.00    0.27

      15            沈于卫                 11.00    0.27

      16            胡永章                 10.00    0.24

      17            陈雯雯                 10.00    0.24

      18            童曙光                 10.00    0.24

      19            朱   洪                10.00    0.24

      20            刘桂华                 10.00    0.24

      21            张   迪                10.00    0.24

      22            万   欢                10.00    0.24

      23            蒋振华                  8.50    0.21

      24            任伟达                  8.50    0.21

      25            陆   吉                 8.00    0.19

      26            赵   婧                 7.00    0.17

      27            宋   平                 7.00    0.17

      28            苏卧麟                  6.50    0.16

      29            魏红淑                  6.25    0.15

      30            朱作德                  6.00    0.14

      31            胡密霜                  6.00    0.14

      32            何晓琴                  5.55    0.13

      33            陈海平                  5.50    0.13

      34            王建帮                  5.50    0.13

      35            葛   毅                 5.50    0.13

      36            邬云菊                  5.00    0.12

      37            葛越东                  5.00    0.12

      38            陆   军                 5.00    0.12

      39            钱   琳                 5.00    0.12



                              7-8-3-6-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0             蒋肖君                     4.50         0.11

      41             周春河                     4.50         0.11

      42             吴乔波                     4.50         0.11

      43             黄   振                    4.50         0.11

      44             刘开迅                     3.60         0.09

      45             薛   峰                    3.00         0.07

      46             王万山                     3.00         0.07

      47             王陆芽                     3.00         0.07

      48             金林娣                     3.00         0.07

      49             戴武生                     3.00         0.07

      50             蔡悦畅                     3.00         0.07

      51             赵   沛                    3.00         0.07

      52             王   睿                    3.00         0.07

      53             林春仙                     2.00         0.05

      54             陆可良                     2.00         0.05

      55             陆   怡                    2.00         0.05

      56             励学磊                     2.00         0.05

      57             薛幸春                     1.90         0.05

      58             曹金鑫                     1.00         0.02

      59             项   敏                    1.00         0.02

      60             张   波                    0.50         0.01

                合   计                      4,142.00         100

     经本所律师对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变动所涉内部决议、股权
转让文件、公司章程、验资文件、公司变更前置批复文件、工商变更登记证明
等资料的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权结构的变动均已
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复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
合法、有效。

     (四)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分别出具的声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7-8-3-6-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
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情况查验了卡倍亿有限设立时的全套工商
资料、发行人变更设立时的卡倍亿有限的股东会决议、《发起人协议》、《验资报
告》、《宁波卡倍亿电气有限公司股份制改制净资产价值评估项目评估报告》、发
行人创立大会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访谈了相关股东、核查了
发行人股东出具的不存在股权质押的承诺函。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卡倍亿有限设立时的股东人数及其主体符合法定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
的数额和方式符合法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要求,履行了法定的验资程序,并
获得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因此卡倍亿有限的设立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2、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成立及历次变更的出资均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
认已足额到位,成立及历次变更事项均获得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
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3、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历次股本变动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不存在法律纠纷或风险。

     4、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直接及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的股份均未设置质押,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中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汽车电气
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7-8-3-6-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
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的业务许可

     (1)发行人的业务许可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获得的资质许可证如下:

序    证书
                     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有效期/颁发日期        颁发单位
号    主体
     卡倍                              浙环辐证     2016.09.27-2020.0   浙江省环境保
1                辐射安全许可证
       亿                              [B2529]            9.10              护厅
                                                                        宁波市科学技
                                                                        术局、宁波市财
     卡倍                             GR2016331     2016.11.30-2019.1   政局、宁波市国
2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亿                               00019             1.29          家税务局、浙江
                                                                        省宁波市地方
                                                                            税务局
     卡倍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3                                      02351026        2016.07.22              -
       亿            登记表
     卡倍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33029649K                         宁波海关驻鄞
4                                                      2016.07.12
       亿              书                 7                               州办事处
     卡倍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                                       宁海出入境检
5                                     3803000947       2005.11.11
       亿            记证明书                                             验检疫局
     卡倍      原产地申报企业登记                                       宁波出入境检
6                                     380300215        2012.12.05
       亿              证书                                               验检疫局
              CQC 产品认证证书(电
     卡倍                             CQC170111     2017.02.22-2020.0   中国质量认证
7              动汽车用交流充电系
       亿                             63463               2.22              中心
                   统用电缆)
              CERTIFICATE(Non-ha
                logen free charging
     卡倍       cable for supplying                 2017.05.17-2022.0
8                                     31-100956                            DEKRA
       亿           power and                             5.16
                communication for
                 electric vehicles)
     卡倍     IATF16949:2016 质量                  2018.07.04-2021.0
9                                          -                                 SGS
       亿         管理体系认证                            7.03
     卡倍     ISO14001:2015 环境管                 2017.11.29-2019.1
10                                         -                                 SGS
       亿          理体系认证                             1.30
     成都                             川环许 A 龙   2016.08.22-2019.0   成都市龙泉驿
11               排放污染许可证
     卡倍                                 0118            8.22          区环境保护局

                                      7-8-3-6-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亿

                                        辽交运管许
        本溪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可本字      2015.08.12-   本溪县运输管
  12    卡倍
                     经营运输许可证     2105212012    2022.12.30        理所
          亿
                                           29 号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说明、《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相关业务合同的查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区域开展经营活动。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卡倍亿有限及发行人历次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营业执照》、
   公司章程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
   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106,826.35         99,214.13            70,354.80


主营业务收入(万元)               104,195.76         96,471.31            68,482.30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7.54             97.24                97.34
(%)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以主营业务收入
   为主。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依照法律的规定
   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有效存
   续,生产经营正常,具备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资质证书,能够支付到期债务,
   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六)查验及结论

                                         7-8-3-6-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工商登记资料、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业
务经营、主营业务变化及持续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
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

     3、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4、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5、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新协投资。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新协投资、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徐晓
巧。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的董事为林光耀、徐晓巧、鲍益丰、蒋振华、刘霞玲、赵平、林光成,
监事为戴武生、安伟展、冯美芳,高级管理人员为林光耀、徐晓巧、蒋振华、蔡
悦畅、苏卧麟、林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7-8-3-6-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除上述对发行人有重大影响的关联自然人以外,上述关联自然人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岁周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等,均界定为发行人关联
自然人。

     4、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投资的执行董事为林光耀、经理为林春仙、监事为吴乔
波。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也属于发行人关联方。

     5、发行人的子公司

    (1)卡倍亿铜线

     卡倍亿铜线成立于 2008 年 11 月 3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681066119B,住所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法定
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4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
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铜线及其他金属导线研发、制造;自营和代理
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经
营期限自 2008 年 11 月 3 日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卡倍亿铜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                                            400                   100

              合计                                 400                   100


     卡倍亿铜线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08 年 11 月,纽硕电气成立

     2008 年 8 月 28 日,纽硕电气申请设立登记,由卡倍亿有限和梅祥义共同出
资设立纽硕电气。纽硕电气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 万元,地址为宁海县桥头胡
街道汶溪周,经营范围:电压调节器、传感器、汽车电子装置、汽车配件研发、
制造、销售。



                                   7-8-3-6-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10 月 27 日,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科信验报字[2008]
第 128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8 年 10 月 24 日,纽硕电气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纽硕电气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320.00             320.00              80.00

    梅祥义                    货币                     80.00              80.00              20.00

                合计                                  400.00             400.00             100.00


     2008 年 11 月 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设立
申请。

      2    2009 年 1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 年 11 月 26 日,纽硕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梅祥义将其持有的 20%
的出资额转让给新协电气,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梅祥义和新协电气签署了《股
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后,纽硕电气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320.00                     80.00

     新协电气                         货币                         80.00                     20.00

                       合计                                       400.00                    100.00

     2009 年 12 月 2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本次变更申请。

     ③2011 年 6 月,变更经营范围

     2011 年 6 月 21 日,纽硕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6 月 21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变更
申请。

       4   2012 年 4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7-8-3-6-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2 年 4 月 25 日,纽硕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卡倍亿有限将其持有的
80%出资额转让给梅祥义,同意股东新协电气将其持有的 20%出资额转让给余肖
丽;同意由梅祥义、余肖丽组成新的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卡倍亿有限
和梅祥义、新协电气和余肖丽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转让价款未支付。

     本次股权转让后,纽硕电气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梅祥义                货币                         320.00                80.00

      余肖丽                货币                          80.00                20.00

                   合计                                  400.00               100.00

     2012 年 4 月 28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变更
申请。

       5   2012 年 12 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2 年 12 月 10 日,纽硕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梅祥义将其持有的 80%
出资额转让给卡倍亿有限,同意股东余肖丽将其持有的 20%出资额转让给卡倍亿
有限;同意变更公司性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修改公司章程。同日,梅祥义和
卡倍亿有限、余肖丽和卡倍亿有限及新协电气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根据协议约定,由于梅祥义、余肖丽未支付前次股权转让价款,因此本次梅祥义
和卡倍亿有限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无需支付;余肖丽和卡倍亿有限的股权转让款由
卡倍亿有限支付给新协电气,本次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后,纽硕电气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400.00              100.00

                    合计                                400.00              100.00

     2012 年 12 月 17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变
更申请,。

       6   2016 年 12 月,变更股东名称、企业类型



                                      7-8-3-6-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12 月 9 日,纽硕电气股东决定,同意公司股东卡倍亿有限的名称变
更为卡倍亿,企业类型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并修改公司章程。

     2016 年 12 月 1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变
更申请。

     ⑦2016 年 12 月,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2016 年 12 月 22 日,纽硕电气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名称由“宁波纽硕电
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变更为“铜线
及其他金属导线的研发、制造;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修改公司章
程。

     2016 年 12 月 27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纽硕电气的变
更申请。
    (2)卡倍亿新材料

     卡倍亿新材料成立于 2009 年 2 月 16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68426521XF,住所为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法
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高性能结构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新能源
材料、金属材料、汽车专用线缆材料、汽车电线电缆研发、制造及相关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经营期限自 2009 年 2 月
16 日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卡倍亿新材料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铜线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卡倍亿新材料的历史沿革如下:

       1   2009 年 2 月,新硕进出口成立




                                    7-8-3-6-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12 月 18 日,新硕进出口申请设立登记,由纽硕电气和新协有限共
同出资设立新硕进出口。新硕进出口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50 万元,地址为宁波
市海曙区鄞奉路,经营范围: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2009 年 2 月 9 日,宁波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科信验报字[2009]
第 009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09 年 2 月 9 日,新硕进出口已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新硕进出口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电气                货币             120.00           120.00           80.00

   新协有限                货币              30.00            30.00           20.00

               合计                         150.00           150.00          100.00

     2009 年 2 月 16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新硕进出口的设
立申请。

      2   2009 年 5 月,变更经营范围

     2009 年 5 月 20 日,新硕进出口召开股东会,同意经营范围变更为:自营和
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塑料加工(设立分支机构经营);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09 年 6 月 3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新硕进出口的变
更申请。

     ③2013 年 2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

     2013 年 2 月 1 日,新硕进出口申请工商变更,决定变更公司性质为一人有
限责任公司,新协电气(原名:新协有限)将其持有的 20%出资额转让给纽硕电
气;变更公司住所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双林村;变更经营范围为绝缘材料、塑料
材料的研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公司名称由“宁波
新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新硕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
程。同日,新协电气和纽硕电气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本次转让价格为 1
元/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后,新硕进出口的出资情况如下:



                                      7-8-3-6-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电气               货币                        150.00              100.00

                    合计                                150.00              100.00

     2013 年 2 月 19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新硕进出口的变
更申请。

     ④2016 年 12 月,第一次增资、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等

     2016 年 12 月 20 日,新硕材料召开股东会,同意新增注册资本 850 万元,
由股东纽硕电气以货币形式缴纳;变更公司住所为宁海县大佳何镇大佳何村;变
更经营范围为高性能结构材料、新型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金属材料、汽车专
用线缆材料、汽车电线电缆研发、制造及相关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仔细、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公司名称由“宁波新硕绝
缘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

     本次增资后,新硕材料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电气               货币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2016 年 12 月 21 日,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宁海分局核准了新硕材料的变
更申请。

     2017 年 3 月 7 日,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华会验[2017]第
5126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7 年 3 月 6 日,卡倍亿新材料已收到股东纽
硕电气(2016 年 12 月 27 日更名为卡倍亿铜线)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
本)合计人民币 8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3)本溪卡倍亿

     本溪卡倍亿成立于 2013 年 12 月 10 日,注册于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
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210521085303990M,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
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7,000 万元,住
所为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工业园区 C 区德科斯米尔路 2 号,经营范围为汽车
电子技术、汽车电子装置、汽车零部件、传感器、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制

                                      7-8-3-6-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溪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                                                      7,000                    100

                 合计                                        7,000                    100

     本溪卡倍亿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13 年 10 月,本溪卡倍亿成立

     2013 年 12 月 6 日,本溪卡倍亿召开股东会,决定由卡倍亿有限出资设立本
溪卡倍亿。本溪卡倍亿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地址为本溪满族自治县
小市工业园区 C 区德科斯米尔路 2 号,经营范围:汽车电子技术、汽车电子装
置、汽车零部件、传感器、电子元器件、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

     2013 年 12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浙江分所出具信
会师浙报字[2013]第 4022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3 年 12 月 10 日,本
溪卡倍亿已收到股东卡倍亿有限缴纳的注册资本人民币 1,000 万元,出资方式为
货币资金。

     本溪卡倍亿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1,000.00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2013 年 12 月 10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溪卡倍亿的
设立申请。

     ②2014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6 月 12 日,本溪卡倍亿股东决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4,000 万元,
由原来的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增加到 5,000 万元,由原股东卡倍亿有限认缴。

     本次增资后,本溪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7-8-3-6-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货币                    1,500.00
       卡倍亿有限                                                         100.00
                             债转股                   3,500.00

                     合计                             5,000.00            100.00

     2014 年 6 月 17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溪卡倍亿的变
更申请。

     2014 年 6 月 25 日,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华会验
[2014]52253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4 年 6 月 24 日,本溪卡倍亿已收到
股东卡倍亿有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4,000 万元。其中,卡
倍亿有限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以债权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3,500 万元。

     ③2016 年 6 月,第二次增资

     2016 年 6 月 21 日,本溪卡倍亿召开股东会,同意增加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由原来的注册资本 5,000 万元增加到 7,000 万元,由原股东卡倍亿有限认缴。

     本次增资后,本溪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7,000.00             100.00

                    合计                                7,000.00             100.00

     2016 年 6 月 28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本溪卡倍亿的变
更申请。

     2016 年 11 月 19 日,宁波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东华会验
[2016]5190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6 年 11 月 18 日,本溪卡倍亿已收到
股东卡倍亿有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人民币 2,000 万元,出资方式
为货币资金。

     (4)成都卡倍亿

     成都卡倍亿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1 日,注册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
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12562022981Q,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3,500
万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经营
范围为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车载电子、汽车电子传感器、电动汽车电池

                                       7-8-3-6-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管理系统、汽车电缆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0 年 11 月 11 日至
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                                                3,500                    100

                 合计                                  3,500                    100

     成都卡倍亿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10 年 9 月,成都卡倍亿成立

     2010 年 9 月 3 日,卡倍亿有限股东决定设立成都卡倍亿。2010 年 9 月 21
日,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成经管外[2010]23 号
《关于同意设立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卡倍亿有限投
资设立成都卡倍亿。成都卡倍亿的注册地址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星光中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 1,500 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
为从事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汽车车载电子、汽车电子传感器、电动汽车电池管理
系统、汽车电线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

     2010 年 11 月 8 日,四川君一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君一会验字
[2010]第 11-11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成都卡倍亿已收
到卡倍亿有限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1,500 万元,出资方式为
货币资金。

     成都卡倍亿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有限               货币            1,500.00        1,500.00          100.00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2010 年 11 月 11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卡倍亿的设
立申请。

     ②2011 年 9 月,变更注册地址

                                      7-8-3-6-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1 年 9 月 8 日,成都卡倍亿召开股东会,同意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由“成
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 18 号”变更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

     2011 年 9 月 19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卡倍亿的变更
申请。

     2011 年 9 月 23 日,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成
经管外[2011]22 号批复,同意成都卡倍亿注册地址变更。

      2   2012 年 5 月,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3 月 30 日,成都卡倍亿股东决定,同意注册资本增加 2,000 万元,
由卡倍亿有限以对成都卡倍亿享有的债权人民币 2,000 万元作为出资,增加成都
卡倍亿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同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次日,卡倍亿有
限与成都卡倍亿签署了《债转股协议》。

     2012 年 4 月 23 日,四川众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川众信验字
[2012]第 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2 年 3 月 31 日,成都卡倍亿已将卡
倍亿有限享有成都卡倍亿的债权(以货币借贷形式)增加出资人民币 2,000 万元。
出资方式为股东以债权(以货币借贷形式)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本次增资后,成都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货币                       1,500.00
    卡倍亿有限                                                              100.00
                           债转股                      2,000.00

                    合计                               3,500.00             100.00

     2012 年 5 月 16 日,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局出具成
经管外[2012]12 号批复,同意成都卡倍亿的增资申请。

     2012 年 5 月 17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卡倍亿的变更
申请。

     ④2016 年 9 月,变更股东名称




                                      7-8-3-6-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 年 8 月 22 日,成都卡倍亿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名称由卡倍亿有限变
更为卡倍亿。

     2016 年 9 月 5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卡倍亿的变更
申请。
     (5)上海卡倍亿

     上海卡倍亿成立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注册于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BTN25F,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
股的法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1,00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
闵行区光华路 598 号 2 幢 F4034 室,经营范围为从事新能源科技、电气科技、汽
车电线电缆、新材料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新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的销售,从
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长期。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上海卡倍亿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上海卡倍亿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1   2017 年 12 月,上海卡倍亿成立

     2017 年 10 月 30 日,卡倍亿召开股东会,决定出资设立上海卡倍亿。上海
卡倍亿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 598 号 2 幢
F4034 室,经营范围:从事新能源科技、电气科技、汽车电线电缆、新材料科技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电子元件、汽车配件、新
能源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电线电缆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
务。

     上海卡倍亿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7-8-3-6-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卡倍亿有限              货币           1,000.00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0         100.00

     2017 年 12 月 8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上海卡倍亿的设立
申请,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MA1GBTN25F 的《营业执照》。

     2018 年 1 月 2 日,上海卡倍亿收到卡倍亿的投资款 1,000 万元。

     (6)成都新硕

     成都新硕成立于 2011 年 10 月 26 日,注册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
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12584961074D,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250 万元,住所为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
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经营范围为塑料及合成树脂、合成橡胶、
其他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以上经营范围
不含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或限制的项目,涉及许可的按许可内容及时效经
营,后置许可项目凭许可证或审批文件经营)。营业期限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
至 2038 年 10 月 25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都新硕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铜线                                         186.25                74.50

 卡倍亿新材料                                        63.75                25.50

                 合计                               250.00               100.00

     成都新硕的历史沿革如下:

      1   2011 年 10 月,成都新硕成立

     2011 年 9 月 27 日,成都新硕召开股东会,决定由纽硕电气、何耀明、刘健、
徐梅、杨森共同出资设立成都新硕。成都新硕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50 万元,地
址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经营范围:塑料及合
成树脂、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2011 年 10 月 21 日,四川万邦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川万邦验报字[2011]
第 10-17 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10 月 20 日,成都新硕已收到全体
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 250 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7-8-3-6-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都新硕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万元) 实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电气                货币             186.25           186.25           74.50

       刘健                货币              18.75            18.75             7.50

       徐梅                货币              18.75            18.75             7.50

    何耀明                 货币              18.75            18.75             7.50

       杨森                货币                7.50            7.50             3.00

               合计                         250.00           250.00          100.00

     2011 年 10 月 26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新硕的设立
申请。

     ②2011 年 12 月,变更经营范围

     2011 年 12 月 5 日,成都新硕召开股东会,同意经营范围变更为:塑料及合
成树脂、合成橡胶、其他合成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
口;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1 年 12 月 19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新硕的变更
申请。

     ③2015 年 11 月,换发营业执照

     因落实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事项,成都新硕提交了企业营业执
照换照申请。2015 年 11 月 10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新
硕的变更申请,颁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12584961074D 的《营业执照》。

     ④2017 年 7 月,变更股东名称

     2017 年 7 月 6 日,成都新硕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法人股东名称由“纽硕
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同意修改公司章程。

     2017 年 7 月 25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新硕的变更申
请。

     ⑤2017 年 9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7-8-3-6-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由于成都新硕持续亏损,2017 年 9 月 7 日,成都新硕召开股东会,同意公
司股东何耀明将其持有的 18.75 万元出资额作价 3.75 万元、刘健将其持有的 18.75
万元出资额作价 3.75 万元、徐梅将其持有的 18.75 万元出资额作价 3.75 万元、
杨森将其持有的 7.5 万元出资额作价 1.5 万元转让给卡倍亿新材料,其他股东放
弃优先受让权。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 0.2 元/出资额。

     本次股权转让后,成都新硕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卡倍亿铜线               货币                         186.25                74.50

   卡倍亿新材料              货币                          63.75                25.50

                     合计                                 250.00               100.00

     2017 年 9 月 27 日,成都市龙泉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成都新硕的变更申
请。
     6、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参股的企业

     (1)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3 月 9 日,注册于闵行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2685504729G,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
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梅祥义,注册资本为 620 万元,住所为上海市
闵行区春东路 188 号,经营范围为从事电子、电气、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互联
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销售,空调控制器的生
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
业期限自 2009 年 3 月 9 日至 2031 年 3 月 8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书出具日,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光耀                                               465.00                   75.00

 梅祥义                                               124.00                   20.00

 张梓柯                                                31.00                     5.00

                  合计                                620.00                  100.00

     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的企业。

                                       7-8-3-6-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12 月 18 日,注册于松江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7MA1J130K3P,类型为有限责任
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梅祥义,注册资本为 620 万元,住所
为上海市松江区陈春路 215 号 6 幢 5 层 A 区,经营范围为从事信息科技、电子、
电气、计算机硬件、软件及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电子、电气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12 月 18 日至 2037 年 12 月 17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
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光耀                                         465.00                    75.00

 梅祥义                                         124.00                    20.00

 张梓柯                                          31.00                      5.00

                合计                            620.00                   100.00

     链车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的企业。

     (3)新协投资

     新协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
控制人”。

     (4)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8 月 20 日,注册于武汉市武昌区
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06347247854X,
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林光耀,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住所为武昌区中南路 14 号世纪广场 B 座 20 层 A 层,经营范围为从
事电子、电气、计算机软硬件及互联网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技术转让及相关产品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许可
证方可经营)。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8 月 20 日至 2045 年 8 月 19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7-8-3-6-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350.00                 70.00

 张梓柯                                        150.00                 30.00

                合计                           500.00                100.00

     纽硕科技(武汉)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的企业。

     (5)成都互联乐驾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互联乐驾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3 日,注册于高新工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510100332026872Q。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
表人为梅祥义,注册资本为 1,600 万元,住所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388
号 1 栋 3 层 320 号,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
服务、技术转让;云平台服务;云软件服务;物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
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5 年 4 月 3 日至 2045 年 4 月 2 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成都互联乐驾科技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587.20                99.20

 林光耀                                         12.80                   0.80

                合计                          1,600.00               100.00

     成都互联乐驾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的企业。

     (6)宁波振宁一洲牧业有限公司

     宁波振宁一洲牧业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7 年 1 月 24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
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MA2842YJ78。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陈黎珍,注册资本为 3,680 万元,住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力洋
镇古渡村山后塘,经营范围为畜禽养殖:生猪养殖,畜牧业技术开发、技术信息
咨询服务;畜禽养殖设备、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批发、零售;生物质能发电。
(以上项目涉及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7 年 01 月 24 日至长期。


                                 7-8-3-6-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宁波振宁一洲牧业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陈黎珍                                       1,324.80                36.00

 新协投资                                      883.20                 24.00

 金振武                                        552.00                 15.00

 孔建维                                        552.00                 15.00

 蒋荣华                                        368.00                 10.00

                合计                          3,680.00               100.00

     宁波振宁一洲牧业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协投资持股 24%的企业。

     7、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

     (1)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 27 日,注册于浦东新区市
场监管局,注册号为 3101152009476,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为林光成,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住所为浦东新区张江镇孙东路 200
号,经营范围为模具、五金件、文具用品的加工、制造(以上涉及许可经营的凭
许可证经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
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光成                                         25.00                 50.00

 储方元                                         25.00                 50.00

                合计                            50.00                100.00

     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为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哥哥、公司董事林光
成林光成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上海林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27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2)南京大博机电有限公司

                                 7-8-3-6-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南京大博机电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9 年 10 月 29 日,注册于南京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注册号为 3201002008653,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斐燕,
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住所为白下区中山东路 402 号新时代大厦 1712 室,经营范
围为电线电缆销售、加工、设计及技术服务;机电产品、建材、电子产品、日用
百货、汽车配件、医疗器械销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南京大博机电有限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林光成                                          25.00                   50.00

 魏斐燕                                          25.00                   50.00

                合计                             50.00               100.00

     南京大博机电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哥哥、公司董事林光成
持股 50%的企业。

     南京大博机电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11 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3)宁海县淼跃模塑有限公司

     宁海县淼跃模塑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2 年 5 月 23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26595369420E,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
代表人为胡余淼,注册资本为 10 万元,住所为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村,经
营范围为模具、塑料件、汽车配件、电子元件加工,电子产品研发、制造,自产
产品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
的货物与技术除外。营业期限自 2012 年 5 月 23 日至 2028 年 5 月 22 日。

     宁海县淼跃模塑有限公司为林光耀的妹妹的配偶持股 50%并任执行董事的
公司。

     (4)宁海县梅林街道林宇化妆品店

     宁海县梅林街道林宇化妆品店成立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号为 330226606017953,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屠林绒,
经营场所为宁海县梅林街道综合市场北,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卫生用品零售及咨
询服务。

                                 7-8-3-6-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宁海县梅林街道林宇化妆品店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哥哥的配偶经
营的个体户。

      (5)宁海县桥头胡双林六十八号客栈

      宁海县桥头胡双林六十八号客栈成立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
场监督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30226MA2AEGEA04,类型为个体工商
户,经营者为屠林绒,经营场所为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双林村,经营
范围为住宿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宁海县桥头胡双林六十八号客栈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哥哥的配偶
经营的个体户。

      (6)宁海县潇雨日用品店

      宁海县潇雨日用品店立于 2014 年 4 月 18 日,注册于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2330226MA290C298U,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余
肖群,经营场所为宁海县跃龙街道西山巷 21 弄 15 号,经营范围为日用品零售。

      宁海县潇雨日用品店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配偶的妹妹经营的个体
户。

      8、其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企业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发行人独立董事鲍益丰作为合伙人并担任主任的律师事
1    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
                                  务所
                                  发行人副总经理林强的配偶的弟弟持股 66.67%并担任执
2    宁海县旭阳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行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林强的配偶的弟弟持股 70%并担任执行
3    宁波市建宇电器安装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副总经理林强的配偶的弟弟持股 70%并担任执行
4    宁波旭阳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监事安伟展的妹妹的配偶持股 60%并任执行董事
5    宁波亿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的公司
                                  发行人监事安伟展的妹妹的配偶持股 100%并任执行董
6    宁海县亿敏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7-8-3-6-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       头屯河区新村东街品品商行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蔡悦畅的姐姐的配偶经营的个体户

8       宁海县城关恩翠服装店          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苏卧麟的配偶的母亲经营的个体户

9       宁海县桥头胡新潮电器商店      发行人监事冯美芳的配偶的哥哥经营的个体户

         9、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上海驾乐汽车电子技术服务
    2                              控股股东新协投资控制的企业,已注销
          有限公司
    3     上海达悠实业有限公司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小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小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4     宁波沃隆贸易有限公司
                                    的企业
                                    曾任发行人独立董事的任小明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5     宁波宜得实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
    6     宁波海曙柒海酒店有限公司 发行人独立董事赵平的妻子任执行董事的公司,已注销

    7     宁海县桥头胡艺博文具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哥哥经营的个体户,已注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相关关联交易协议等文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
内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采购产品

         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商品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元
关联方名
                 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称
林校 宇[注
                运输服务                                                    927,345.72
1]
国永 江[注      零星工程施
                                                                            859,580.00
2]              工服务
纽硕科技
(上海)有限      采购商品                                                         5,470.08
公司
        注 1:林校宇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哥哥的儿子。

        注 2:国永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的姐夫。


                                          7-8-3-6-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关联租赁

     发行人作为承租方的关联租赁情况:

                                                                           单位:元

                                                       确认的租赁费用
   出租方名称            租赁资产种类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林光成               PVC 车间                                             289,505.43



     3、关联担保

     (1)2018 年度

     ①林光耀、余肖娣于 2015 年 3 月 3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12,000.00 万元的编号宁海 2015 人个保 005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
行签订最高额为 15,000.00 万的编号为宁海 2017 人保 013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1,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 月 12 日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8 人借 0009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2,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至 2019 年 5 月 31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8 人借 0106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2,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1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3
日),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8 人借 0186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D、为发行人 2,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2 月 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8 人借 0204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②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3,000.00 万的编号(2018)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40 号-
担保 02《最高额保证合同》;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0
月 10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3,000.00 万的编号为
(2018)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40 号-担保 03《最高额保证合同》;林光耀于 2018



                                        7-8-3-6-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年 10 月 10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3,000.00 万的编号
(2018)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40 号-担保 04《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2,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9 年 10 月 23
日),合同编号为(2018)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240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③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5,000.00 万的编号为 2017-ZGEBZ-003《最高额保证
合同》。

     A、为发行人 2,1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3 月 23 日至 2019 年 3 月 23 日),
合同编号为 2018-123010-012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2,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4 月 3 日至 2019 年 4 月 3 日),
合同编号为 2018-123010-012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④ 林光耀 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与交通 银行宁波宁 海支行签 订最高 额 为
11,000.00 万元的编号 201828 最保 0037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子公司成都卡
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9 月 29 日与交通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
高额为 11,000.00 万元的编号 201828 最保 004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2,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0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7
日),合同编号为 201828A10075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3,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1 月 2 日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合同编号为 201828A10079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2,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8 年 1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3
日),合同编号为 201828A10089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2)2017 年度

     ①林光耀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
最高额为 5,500.00 万的编号(2014)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45098 号《最高额保证
合同》;林光成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
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0 号《最高额保


                                    7-8-3-6-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证合同》;徐晓巧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1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林强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2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林春仙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3 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
字第 16508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1,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
合同编号为(2017)信甬宁银贷字第 170227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1,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合同编号为 2017 信银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字第 003401 号的借款合
同提供担保。

     ②林光耀、余肖娣于 2015 年 3 月 3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12,000.00 万元的编号宁海 2015 人个保 005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
行签订最高额为 15,000.00 万的编号为宁海 2017 人保 013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 月 8 日至 2018 年 1 月 8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7 人借 0008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64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5 月 19 日至 2018 年 5 月 18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7 人借 0102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2 月 2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1
日),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7 人借 0237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D、为发行人 3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5 月 16 日至 2018 年 5 月 15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7 人借 0099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7-8-3-6-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E、为发行人 4,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2 月 7 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7 人借 0219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③ 林光耀 于 2017 年 11 月 3 日与交通 银行宁波宁 海支行签 订最高 额 为
13,000.00 万元的编号 201728 最保 0022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3,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77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7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58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④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7 日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5,000.00 万的编号为 2017-ZGEBZ-003《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发行人 4,6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7 月 17 日至 2018 年 7 月 17
日),合同编号为 2017-123010-019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⑤林光耀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
高额为 5,000.00 万的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海 173021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
合同编号为兴银甬短字第宁海 173015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⑥林光耀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签订最高额
为 3,000.00 万的编号为(2017)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134 号-担保 04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发行人 9,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目前已使用 2,000.00 万元),合同编号为(2017)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134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

     ⑦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
最保字第 165085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7-8-3-6-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A、为发行人 1,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27 日至 2018 年 9 月 27 日),
合同编号为(2017)信甬宁银贷字第 170227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1,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1 月 15
日),合同编号为 2017 信银甬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字第 003401 号的借款合
同提供担保。

     ⑧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5 日与交通银行
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6,600.00 万元的编号 201728 最保 0025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

     A、为发行人 3,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77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7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58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⑨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12 日与交通银行宁波
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6,600.00 万元的编号 201728 最保 0024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

     A、为发行人 3,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1 月 9 日至 2018 年 11 月 7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77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7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7 月 26 日至 2018 年 7 月 23 日),
合同编号为 201728A10058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⑩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9 日与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5,000.00 万的编号为兴银甬保(高)字第宁
海 17302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8 年 10 月 26 日),合同编号为兴银甬短字第宁海 173015 号的借
款合同提供担保。

     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3,000.00 万的编号为(2017)甬银综授额字


                                    7-8-3-6-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 000134 号-担保 03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子公司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
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3,000.00 万的编号为(2017)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134 号-担保 02 号《最高额保证
合同》,为发行人 2,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9 月 28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合同编号为(2017)甬银综授额字第 000134 号的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担保。

     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与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

自治县支行签订编号为 21100120170031080 号保证合同,林光耀于 2017 年 12
月 28 日与中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支行签订编号为
21100120170031082 号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本溪卡倍亿 3,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7
年 12 月 2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27 日),合同编号为(21010120170000939)的借
款合同提供担保。

     (3)2016 年度

     ①林光耀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
最高额为 5,500.00 万的编号(2014)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45098 号《最高额保证
合同》;林光成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
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0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徐晓巧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1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林强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2 号《最高额
保证合同》;林春仙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
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字第 165083 号《最高
额保证合同》;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与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8,000.00 万的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最保
字第 165084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645.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19 日至 2017 年 8 月 19 日),
合同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贷字第 160243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7-8-3-6-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27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7
日),合同编号为(2016)信甬宁银贷字第 160243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1,2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31 日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43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协议提供担保;

     D、为发行人 1,3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18 日至 2017 年 8
月 18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39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协议提供担保;

     E、为发行人 4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17 日至 2017 年 2
月 17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38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协议提供担保;

     F、为发行人 8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0
月 21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67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协议提供担保;

     G、为发行人 4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0 月 10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60 号的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H、为发行人 1,01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0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84 号的银行承兑汇
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I、为发行人 93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9 日至 2017 年 11
月 9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83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协议提供担保;

     J、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7 年
11 月 7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2016)信甬宁银承字第 167181 号的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7-8-3-6-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②林光耀、余肖娣于 2015 年 3 月 3 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行签
订最高额为 12,000.00 万元的编号宁海 2015 人个保 0050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8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014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64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5 月 19 日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127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8 日至 2017 年 1 月 1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24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D、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9 日至 2017 年 1 月 9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25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E、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1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40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F、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3 日至 2017 年 2 月 7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43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G、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2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1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75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H、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2 月 9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
合同编号为宁海 2016 人借 0279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I、为发行人 37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7 月 21 日至 2017 年 1
月 21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宁海 2016 银承 0105 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J、为发行人 24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8 月 1 日至 2017 年 2 月
1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宁海 2016 银承 0109 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K、为发行人 99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0 月 10 日至 2017 年 4
月 10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宁海 2016 银承 0122 号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7-8-3-6-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③林光耀、余肖娣于 2016 年 7 月 5 日与交通银行宁波宁海支行签订最高额
为 5,280.00 万元的编号 201628 最保 0036 号《最高额保证合同》:

     A、为发行人 7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7 月 20 日至 2017 年 7 月 12 日),
合同编号为 201628A10057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B、为发行人 1,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7 月 22 日至 2017 年 1 月 10 日),
合同编号为 201628A10159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C、为发行人 4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9 月 19 日至 2017 年 1 月 19 日),
合同编号为 201628A10068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D、为发行人 5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2 月 13 日至 2017 年 4 月 12 日),
合同编号为 201628A10087 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④林光耀、林光成、林强、林春仙、徐晓巧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与宁波银行
北斗支行签订最高额为 2,000.00 万元的编号为 06003BY20168030 号《最高额保
证合同》,为发行人 500.00 万元承兑汇票(期限从 2016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16 日)的承兑协议号为 6016CD9170 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提供担保。

     ⑤林光耀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
支行签订编号为 21100120140026189 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本溪卡倍亿长期借款
2,100.00 万元(2017 年 2 月 20 日归还 400.00 万元,2017 年 8 月 20 日归还 400.00
万,2018 年 2 月 20 日归还 40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28 日归还 900.00 万元),
合同编号为 21010420140000060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⑥林光耀于 2014 年 9 月 29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
支行签订编号为 21100120140032573 号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本溪卡倍亿长期借款
850.00 万元(2017 年 4 月 20 日 15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20 日 150.00 万元,
2018 年 4 月 20 日归还 150.00 万,2018 年 10 月 20 日归还 20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28 日归还 200.00 万元),合同编号为 21010420140000095 号的借款合同提
供保证担保。

     ⑦林光耀于 2015 年 3 月 26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县
支行签订编号为 21100120150008270 号保证合同,为子公司本溪卡倍亿长期借款

                                    7-8-3-6-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500.00 万元(还款计划为 2017 年 4 月 20 日归还 200.00 万元,2017 年 10 月 20
 日归还 300.00 万元,2018 年 4 月 20 日归还 200.00 万元,2018 年 10 月 20 日归
 还 300.00 万元,2019 年 4 月 28 日归还 200.00 万元,2019 年 7 月 28 日归还 300.00
 万元),合同编号为 21010420150000017 号的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⑧林光耀于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满族自治
 县 支 行 签 订 编 号 为 21100120160033183 号 保 证 合 同 , 为 子 公 司 本 溪 卡 倍 亿
 3,000.00 万元(期限从 2016 年 12 月 29 日至 2017 年 12 月 28 日),合同编号为
 (21010120160000912)的借款合同提供担保。

          4、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利息情况
          (1)向关联方收取利息

                                                                                        单位:元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林光耀                                                          100,446.15            217,402.80

               合计                                              100,446.15            217,402.80
          (2)向关联方支付利息

                                                                                        单位:元

              关联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林光耀                                                                                162,780.00

               合计                                                                    162,780.00



          5、关联方往来款项余额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

                           2018.12.31               2017.12.31                 2016.12.31
项目
           关联方      账面余                               坏账准
名称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额                                   备
其   他
应   收   林光耀                                                        4,672,836.79    233,641.84
款
其   他
应   付


                                            7-8-3-6-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款

        林光远                           276,289.79             149,550.23

        林强                               7,590.00

        林青叶                                                   52,185.56

        徐晓巧                                                    9,000.00
应 付
        国永江                                                  159,580.00
账款

        根据立信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报告期期末,发行人
 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余额已结清。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占用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余额的形成系双方真实的意志表示,
 有真实的业务背景,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6、其他关联关易

        (1)商标转让

        2017 年 2 月 15 日,公司与纽硕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订商标转让协议,
 约定将其持有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标无偿转让给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2 项商标,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中国境内注册的 2 项商标已完成商标转
 让手续。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493.34                 476.46                    441.23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关联交易均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进
 行。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的独立董事审查意见



                                       7-8-3-6-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公司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是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发生的,没有损
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

     3、公司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交易价格参考市场
价格,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4、公司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交易的批准程序合法。公
司设立后的关联交易均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合法、有效的追认程序。

     5、卡倍亿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相关拆借资金计提了利息且已
归还完毕。上述行为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
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
     (四)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做出了规定。发
行人现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中对审查、批准关联交易
的具体程序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发行人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发行人目前在董事会中聘
有三位独立董事,占发行人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
用,发行人的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的职权,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公司拟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
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其《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章中明确规定了关
联交易决策的制度和程序,该等规定合法有效,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其中小股


                                 7-8-3-6-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东的权益。

    (五) 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投资作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
与卡倍亿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的,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卡倍亿《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
此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企业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作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
与卡倍亿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卡倍亿《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3、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林光成、徐晓巧、林强作出《关于避免和规范
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

     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
减少与卡倍亿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
避免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卡倍亿《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7-8-3-6-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管作出《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
      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
尽量避免、减少与卡倍亿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
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将严格遵守卡倍亿《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
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
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内容合法、有效。
      (六) 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销售。

       1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具体情
况如下:

序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关系         状态
号
                    从事电子、电气、计算机硬件、软件以及互联网领
     纽硕科技(上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林 光 耀 控
1                                                                                存续
     海)有限公司   及销售,空调控制器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 制的企业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从事信息科技、电子、电气、计算机硬件、软件及
     链车信息科     互联网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林光耀控
2    技(上海)有   务、技术转让,电子、电气产品的销售。(依法须                 存续
                                                                   制的企业
     限公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
                                                                   发行人控
3     新协投资      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                 存续
                                                                   股股东
                    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4    纽硕科技(武   从事电子、电气、计算机软硬件及互联网领域内的   林光耀控      存续

                                       7-8-3-6-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汉)有限公司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相关   制的企业
                        产品批零兼营。(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
                        或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
                        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并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
        成都互联乐      务、技术转让;云平台服务;云软件服务;物联网
                                                                       林光耀控
    5   驾科技有限      信息服务;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                存续
                                                                       制的企业
            公司        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香港纽硕科
                                                                       林光耀控
    6   技投资有限      投资与贸易。                                                注销
                                                                       制的企业
            公司
        上海驾乐汽      从事汽车电子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
                                                                       新协投资
        车电子技术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维修(除
    7                                                                  控制的企     注销
        服务有限公      专控)。(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
                                                                       业
            司          营)
        宁波振宁一      畜禽养殖:生猪养殖,畜牧业技术开发、技术信息   新协投资
    8   洲牧业有限      咨询服务;畜禽养殖设备、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   持 股 24%    存续
            公司        批发、零售;生物质能发电                       的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不从事
    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
    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2   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林光成、林强和徐晓巧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经营范围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经营范围                          关系       状态
         上海林隆
                       模具、五金件、文具用品的加工、制造(以上涉及许   林光成持股
1        模具制造                                                                    吊销
                       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50%的企业
         有限公司
         南京大博      电线电缆销售、加工、设计及技术服务;机电产品、
                                                                      林光成持股
2        机电有限      建材、电子产品、日用百货、汽车配件、医疗器械销                吊销
                                                                      50%的企业
         公司          售。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企
    业均不从事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关联方的经营范围进行了调查,发行人的主
    要股东及关联方不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业务,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主要
    股东及关联方不存在同业竞争。



                                           7-8-3-6-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发行人之间将来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的实
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已经作出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协投资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
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控股股东期间,本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
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卡倍亿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卡倍亿的生产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卡倍
亿,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卡倍亿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
给第三方或注入到卡倍亿。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
任,充分赔偿由此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签署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
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
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
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卡倍亿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
活动。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卡倍亿的生产经营
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卡倍
亿,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卡倍亿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
给第三方或注入到卡倍亿。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充分赔偿由此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损失。”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林光成、林强和徐晓巧签署了《关于避免
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卡倍亿持股 5%以上股
东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卡倍亿的
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其
直接或间接从事了对卡倍亿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人
将无条件将相关商业机会让与给卡倍亿,并将尽快将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与卡倍亿
的生产经营造成同业竞争的企业出售给第三方或注入到卡倍亿。如违反上述承

                                7-8-3-6-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充分赔偿由此给卡倍亿造成的所有损
失。”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作出的
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内容合法、有效,有利于对发行人及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
的保护。

    (七)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关联方查验了发行人、各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工
商登记资料,并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

     2、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各关联方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查验了发行人
提供的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财务凭证、立信所
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及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
的关联交易发表的专项审查意见。

     3、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审批,查验了发行人现行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相关
的审批决议。

     4、本所律师就发行人与主要关联方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事项,查验了关联企
业的经营范围,并取得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书面承诺。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公允合理的,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
东的利益。

     2、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3、发行人与本章所列关联方之间目前均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承诺将采取措

                                 7-8-3-6-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施避免今后出现同业竞争。

          4、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及锦天城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均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予
     以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和
     完整的,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

          1、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9
     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 用                                                           使用权    他 项
      证件编号                座落                 面积(㎡)   用途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类型      权利
                                                   4,815.70            2051.12.29
      浙(2018)
      宁海县不动
                    卡 倍
                              桥头胡街道汶溪       6,667.00     工业   2059.01.15
1                   亿                                          用地                出让      抵押
      产 权 第                周村                 1,881.40            2059.06.24
      0021548 号
                                                   2,057.00            2064.12.16
      浙(2018)
      宁海县不动    卡 倍     桥头胡街道汶溪                    工业
2                                                  6,532.90            2059.06.24   出让      抵押
      产 权 第      亿        周村                              用地
      0020439 号
      浙(2018)
      宁海县不动    卡 倍     桥头胡街道汶溪                    工业
3                                                  1,738.85            2045.10.31   出让      无
      产 权 第      亿        周村                              用地
      0016356 号
      辽(2018)
                    本 溪     德科斯米尔路
      本溪县不动
4                   卡 倍     2-4 ( 生 产 车 间
      产 权 第
                    亿        2#厂房)
      0000414 号
      辽(2018)
                    本 溪
      本溪县不动              德科斯米尔路
5                   卡 倍
      产 权 第                2-2                               工业
                    亿                             32,447.00           2061.04.12   出让      抵押
      0000415 号                                                用地
      辽(2018)
                    本 溪
      本溪县不动              德科斯米尔路
6                   卡 倍
      产 权 第                2-3
                    亿
      0000416 号
                              德科斯米尔路
7     辽(2018)    本 溪
                              2-1

                                               7-8-3-6-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溪县不动    卡 倍
        产 权 第      亿
        0000417 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
        龙 国 用      成 都                                                                          部 分
                              柏合镇世纪大道
8       (2011)第    卡 倍                      43,333.33     工业       2061.04.12    出让         抵 押
                              以东,储备中心
        13844 号      亿                                                                             [注]
                              以南
        沪(2019)
                      上 海
        闵字不动产            马桥镇 367 街坊                  工业
9                     卡 倍                      14,338.30                2039.03.04    出让         无
        权       第           12/1 丘                          用地
                      亿
        016787 号
          注:龙国用(2011)第 13844 号对应的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576222 号、龙房权证监证字
    第 0576223 号房屋所有权处于抵押状态,龙房权证监证字第 0725988 号房屋所有权处于无抵
    押状态。

           2、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10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使用                                                              他 项
           证件编号                    座落                    面积(㎡)      用途
    号                        权人                                                              权利
           浙(2018)宁海县
                                       桥头胡街道汶溪周
    1      不 动 产 权 第     卡倍亿                           21,136.36       工业             抵押
                                       村
           0021548 号
           浙(2018)宁海县
                                       桥头胡街道汶溪周
    2      不 动 产 权 第     卡倍亿                           4,864.86        工业             抵押
                                       村
           0020439 号
           浙(2018)宁海县
                                       桥头胡街道汶溪周
    3      不 动 产 权 第     卡倍亿                           1,660.98        工业             无
                                       村
           0016356 号
           辽(2018)本溪县            德 科 斯 米 尔 路 2-4
                              本溪卡
    4      不 动 产 权 第              ( 生 产 车 间 2# 厂    9,275.00        厂房             抵押
                              倍亿
           0000414 号                  房)
           辽(2018)本溪县
                              本溪卡
    5      不 动 产 权 第              德科斯米尔路 2-2        1,590.00        宿舍楼           抵押
                              倍亿
           0000415 号
           辽(2018)本溪县
                              本溪卡
    6      不 动 产 权 第              德科斯米尔路 2-3        10,600.00       工业厂房         抵押
                              倍亿
           0000416 号
           辽(2018)本溪县
                              本溪卡
    7      不 动 产 权 第              德科斯米尔路 2-1        1,590.00        办公             抵押
                              倍亿
           0000417 号
                                       龙泉驿区龙泉车城
           龙房权证监证字     成都卡   东四路 299 号 2 号
    8                                                          4,870.70        2 号车间         无
           第 0725988 号      倍亿     车间(栋)1 层 101
                                       号
    9      龙房权证监证字     成都卡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4,873.82        办公楼           抵押

                                              7-8-3-6-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 0576222 号       倍亿     区 车 城 东 四 路 299
                                  号 1 栋 1-4 层 1 号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龙房权证监证字      成都卡
10                                区 车 城 东 四 路 299   7,302.96   厂房         抵押
     第 0576223 号       倍亿
                                  号2栋1层1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存在 438.98 平方米
的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经访谈发行人主要负责人及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出具的《情况说明》,该房产系建立于 1991 年,1999 年,厂区南侧道路升级为
交通主干道,致使公司预留地为 15 米。2018 年 9 月在换取不动产权证书时,该
部分房产和土地因公路留地等原因未列入登记范围。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部分房屋用于员工办公场所,并未用于相
关公司的核心生产工序,因此如果该等房屋被责令拆除,相关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就公司存在的部分房屋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之情形,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出具了《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用地的说明》,认为该部
分房产和土地因公路留地等原因未列入登记范围,目前,留地范围的使用不属于
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宁海县交通运输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认为卡倍亿南面 311
省道(K44+896)目前没有扩建计划,卡倍亿因公路留地原因而未列入不动产
登记范围内的房屋近五年没有拆除计划。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已出具承诺,若该等无证房产因责令拆除等原因而导
致的费用开支及相关损失,以及公司因此受到的有关部门的罚款,均由其全额予
以承担,以最大限度减小上述无证房产拆除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目前存在部分房产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存在被拆
除的风险。发行人已就相关房屋或建筑物存在被拆除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解决
措施,并且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也已经出具承诺,愿意承担由此给发行人可能造
成的相关损失。因此上述情形不会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房屋租赁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
房屋合计 2 项,具体如下:



                                       7-8-3-6-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租金(元/        面积      房屋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地址            租赁期间
号                                                                      月)         (m2)      备案

                                                                                                (2019)
        上海爱芭燃                 上海市松江                                                   松字不动
                                                   2016.07.01-202
    1   气用具有限    卡倍亿       区银都西路                         12,775.00     420.00      产证明第
                                                      4.06.30
            公司                     215 号                                                     17009630
                                                                                                    号

                                   宁海县大佳                                                   宁房租登
        宁波东大顺
                      卡倍亿       何镇大佳何      2016.11.15-202                                   第
    2   德纺织有限                                                    21,455.00     2,681.90
                      新材料       村第 1 幢厂        6.11.15                                   0160138
            公司
                                       房                                                           号

             (二)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发行人的商标:

             (1)境内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境内注册商
        标如下:

序                                                                                                            取得
           商标      注册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核定类别               核定使用商品
号                                                                                                            方式
                                                                        天线;电缆包皮层;电缆;
                                                                        电线;电线识别线;电源材
                                 1284416     2015.02.07-                                           原 始
1                    卡倍亿                                第9类        料(电线、电缆);绝缘铜
                                 1           2025.02.06                                            取得
                                                                        线;马达启动缆;同轴电缆;
                                                                        纤维光缆

                                             2011.06.07-                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              原 始
2                    卡倍亿      8232567                   第 12 类
                                             2021.06.06                 装卸手推车;婴儿车                    取得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
                                                                        载器;小型机动车;汽车;
                                                                        车身;气囊(机动车安全装
                                             2011.04.28-                                                      原 始
3                    卡倍亿      8232521                   第 12 类     置);高压阻尼线(车辆专
                                             2021.04.27                                                       取得
                                                                        用);脚踏车响铃报警系统;
                                                                        绳揽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
                                                                        装卸手推车;婴儿车
                                                                        半导体;车辆电压调节器;
                                             2010.10.21-                传感器;磁性材料和器件;              受 让
4                    卡倍亿      7144069                   第9类
                                             2020.10.20                 电缆;电线;电子芯片;调              取得
                                                                        压器;同轴电缆;整流器
                                                                        半导体;车辆电压调节器;
                                             2010.10.21-                                                      受 让
5                    卡倍亿      7144068                   第9类        传感器;电缆;电线;调压
                                             2020.10.20                                                       取得
                                                                        器;同轴电缆;整流器
                                                                        计算机周边设备;天线;电
                                             2010.03.28-                                                      原 始
6                    卡倍亿      6339634                   第9类        缆;电线;集成电路;传感
                                             2020.03.27                                                       取得
                                                                        器;远距离电点火装置;电


                                                   7-8-3-6-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子防盗装置;太阳能电池;
                                                                  电动开门器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
                                                                  载器;汽车;车身;气囊(机
                                                                  动车安全装置);高压阻尼
                                         2009.12.14-                                              原 始
7                  卡倍亿      6106344                 第 12 类   线(车辆专用);小型机动
                                         2019.12.13                                               取得
                                                                  车;脚踏车响铃报警系统;
                                                                  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
                                                                  装卸手推车;婴儿车
                                                                  计算机周边设备;天线;电
                                                                  缆;电线;集成电路;传感
                                         2010.02.14-                                              原 始
8                  卡倍亿      6106332                 第9类      器;远距离电点火装置;电
                                         2020.02.13                                               取得
                                                                  子防盗装置;太阳能电池;
                                                                  电动开门器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
                                                                  载器;汽车;车身;气囊(机
                                                                  动车安全装置);高压阻尼
                                         2009.12.14-                                              原 始
9                  卡倍亿      6106331                 第 12 类   线(车辆专用);小型机动
                                         2019.12.13                                               取得
                                                                  车;脚踏车响铃报警系统;
                                                                  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
                                                                  装卸手推车;婴儿车
                                                                  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
                                                                  载器;汽车;车身;气囊(机
                                                                  动车安全装置);高压阻尼
                                         2009.12.14-                                              原 始
10                 卡倍亿      6106329                 第 12 类   线(车辆专用);小型机动
                                         2019.12.13                                               取得
                                                                  车;脚踏车响铃报警系统;
                                                                  绳缆运输装置和设备;商品
                                                                  装卸手推车;婴儿车
                                                                  计算机周边设备;天线;电
                                                                  缆;电线;集成电路;传感
                                         2010.02.14-                                              原 始
11                 卡倍亿      6106328                 第9类      器;远距离电点火装置;电
                                         2020.02.13                                               取得
                                                                  子防盗装置;太阳能电池;
                                                                  电动开门器
            3、 发行人的专利

          (1)卡倍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 22 项专利,具体如下:

                          专利                                                            取得方
     序号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类别                                                              式
                          实用                            一种汽车电线用    2013.02.27-   原始取
      1     2013.02.27             ZL201320092129.0
                          新型                              LVDS 电缆       2023.02.26      得
                          实用                           摇盘机摇盘头安全   2013.04.10-   原始取
      2     2013.04.10             ZL201320201836.9
                          新型                               保护装置       2023.04.09      得
                                                         一种紫外光辐照交
                          实用                                              2013.12.13-   原始取
      3     2013.12.13             ZL201320817879.X      联汽车电线电缆挤
                          新型                                              2023.12.12      得
                                                             塑生产线


                                               7-8-3-6-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实用                       一种电热耐热水测    2015.05.29-   原始取
4      2015.05.29          ZL201520368637.6
                    新型                           试装置          2025.05.28      得
                    实用                       一种电线的冷弯实    2015.05.29-   原始取
5      2015.05.29          ZL201520368625.3
                    新型                           验装置          2025.05.28      得
                    实用                       一种电线弯折实验    2015.05.29-   原始取
6      2015.05.29          ZL201520368629.1
                    新型                             装置          2025.05.28      得
                    实用                       一种电线挤出机机    2015.06.19-   原始取
7      2015.06.19          ZL201520453189.X
                    新型                               夹          2025.06.18      得
                    实用                       一种耐磨型电线吹    2015.06.19-   原始取
8      2015.06.19          ZL201520453232.2
                    新型                             水器          2025.06.18      得
                    实用                       一种成缆机栏架转    2015.06.19-   原始取
9      2015.06.19          ZL201520453213.X
                    新型                         动的固定结构      2025.06.18      得
                    实用                       一种节能型电线吹    2016.04.18-   原始取
10     2016.04.18          ZL201620370576.1
                    新型                       水气压控制系统      2026.04.17      得
                    实用                                           2016.04.18-   原始取
11     2016.04.18          ZL201620370548.X     一种铝芯铜绞线
                    新型                                           2026.04.17      得
                    实用                                           2016.04.18-   原始取
12     2016.04.18          ZL201620370557.9        一种汽车电线
                    新型                                           2026.04.17      得
                    实用                       一种工程塑料烘干    2016.08.31-   受让取
13     2016.08.31          ZL201621017980.7
                    新型                             装置          2026.08.30      得
                    实用                       一种新型塑料切粒    2016.08.31-   受让取
14     2016.08.31          ZL201621018215.7
                    新型                             装置          2026.08.30      得
                    实用                       一种新型塑料切粒    2016.08.31-   受让取
15     2016.08.31          ZL201621020569.5
                    新型                               机          2026.08.30      得
                    实用                       一种新型物料混料    2016.08.31-   受让取
16     2016.08.31          ZL201621020855.1
                    新型                             装置          2026.08.30      得
                    实用                       一种新型物料封装    2016.08.31-   受让取
17     2016.08.31          ZL201621021553.6
                    新型                           快速称重台      2026.08.30      得
                    实用                       一种电线表面水分    2017.07.18-   原始取
18     2017.07.18          ZL201720870691.X
                    新型                           干燥装置        2027.07.17      得
                    实用                       一种汽车线弯曲试    2017.07.18-   原始取
19     2017.07.18          ZL 201720871169.3
                    新型                             验机          2027.07.17      得
                    实用                       一种新型汽车电线    2017.07.18-   原始取
20     2017.07.18          ZL201720871166.X
                    新型                           生产线          2027.07.17      得
                    实用                       一种节能型电线表    2017.07.18-   原始取
21     2017.07.18          ZL 201720870280.0
                    新型                       面水分干燥装置      2027.07.17      得
                    发明                       一种电缆 PVC 材料   2016.01.29-   受让取
22     2016.01.29          ZL201610061380.9
                    专利                             阻燃剂        2036.01.28      得


     (2)卡倍亿新材料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孙公司卡倍亿新材料拥有 5 项专利,
具体如下:

                                     7-8-3-6-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取得方
序号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有效期限
                       类别                                                                  式
                       实用                           一种集电环冷却系    2017.07.18-      原始取
 1       2017.07.18            ZL201720870298.0
                       新型                                   统          2027.07.17         得
                       实用                                               2017.07.18-      原始取
 2       2017.07.18            ZL201720870692.4       一种冷却干燥系统
                       新型                                               2027.07.17         得
                       实用                           一种耐高温硅胶线    2017.07.18-      原始取
 3       2017.07.18            ZL201720871179.7
                       新型                                   缆          2027.07.17         得
                       实用                           一种汽车电线生产    2017.07.04-      原始取
 4       2017.07.04            ZL201720798151.5
                       新型                                   线          2027.07.03         得
                       实用                         一种 PVC 生产原料     2017.07.04-      原始取
 5       2017.07.04            ZL201720798185.4
                       新型                              混料系统         2027.07.03         得

         3、发行人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 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
 况如下:

  序                                                                                首次发表
                软件名称           取得方式        证书号            登记号
  号                                                                                  日期
          电线转绕自动装置控制                 软著登字第
     1                             原始取得                     2015SR135375       2014.04.11
                系统 V1.0                      1022461 号
          电线耐磨测试装置控制                 软著登字第
     2                             原始取得                     2015SR135104       2014.03.13
                系统 V1.0                      1022190 号
          电线高温测试控制系统                 软著登字第
     3                             原始取得                     2015SR135256       2014.05.09
                  V1.0                         1022342 号

         4、发行人拥有的域名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注册并拥有的域名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证书                  域名            所有者              有效日期

     1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nbkbe.com           卡倍亿        2004.03.22-2020.03.22

     2      国际顶级域名证书           xx-group.net         卡倍亿        2011.12.09-2019.12.09

     3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xx-group.cn         卡倍亿        2011.12.14-2019.12.14

     4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xx-group.com.cn       卡倍亿        2011.12.14-2019.12.14

     5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卡倍亿电气.中国        卡倍亿        2017.03.01-2020.03.01

     6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宁波卡倍亿.中国        卡倍亿        2017.03.01-2020.03.01

     7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证书       卡倍亿.中国          卡倍亿        2017.03.01-2020.03.01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


                                         7-8-3-6-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清单、本所抽查部分生产经营设备的购
买合同、发票和《审计报告》,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设
备、电子设备和办公设备,该等设备均由发行人实际占有和使用。

       (四)发行人的在建工程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子公司成都
卡倍亿于成都经开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拥有建设规模约为 20,457.25 ㎡的在建工
程,建设内容为“综合楼,3 号车间”,在建工程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11 年 5 月 13 日,成都卡倍亿取得了地字第 510112201120020 号《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获批于成都经开区东四路以东,大众配件园区建设年产 150
万套汽车电子装备设备生产项目,本在建工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为龙国用 2011
第 13844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7 年 11 月 28 日,成都卡倍亿取得了建字第 51011220170038 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获批于成都经开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建设综合楼,3 号车间。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018 年 1 月 15 日,成都卡倍亿取得了编号为 51011220181150101 号《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批准其于成都经开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建设综合楼,3 号车
间,建设规模为 20,457.25 平方米。设计单位为四川宏吉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施
工单位为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四川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
司。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 年 4 月 10 日,成都卡倍亿与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贰仟叁佰零陆万元整。工程名称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工程地点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工程
内容为成都卡倍亿三期 3 号车间、三期综合楼工程,面积约 20,000 平方米。


                                 7-8-3-6-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主要财产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收集了发行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查验了相
关权证的原件,走访了宁海县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
取得了相关的证明文件。

     2、取得发行人处的商标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国际域名注册证书、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查验了相关文件的原件,通过中国商标网、国家知识产
权局网站查询了权属状态、权利变更事项及缴费情况等信息、走访了国家知识产
权局和商标局。

     3、实地查看了发行人的生产车间、取得了发行人提供的主要机器设备清单,
查验了重大机器设备的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

    4、查阅租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相应租赁合同、备案文件,并实地查看
了租赁房屋;

     5、查阅《审计报告》,访谈相关负责人,实地查看发行人的在建工程,取得
发行人提供的资质、合同。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上述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

     2、发行人系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的规定。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公司与大部分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框架协议,以公司每次下发的订单确定购
买原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款与交货期限等交易条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公司已签订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1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2019.04.03-2020.03.31   正在履行

                                7-8-3-6-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四川合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铜杆            2019.01.01-2019.12.31     正在履行

      3     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铜丝            2019.01.01-2019.12.31     正在履行

            2、销售合同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均为框架协议,主要客户的具体采购
     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
     售合同如下:

     序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              履行情况
     号
           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直至合
     1     (现已更名为安波福电气系统           电线                                       正在履行
                                                          同双方中任一方提出终止
           有限公司)
                                                          合同期满前三月,若合同双
                                                          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
     2     矢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电线      者修订合同,则合同将以同         正在履行
                                                          一条件顺延一年,以后年度
                                                          以此类推
     3     苏州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电线      2018.12.11-2019.12.31            正在履行

            3、借款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如下:

                  借
序       银行名          合同编    合同金额
                  款                                    利率          借款期限           担保情况
号         称              号      (万元)
                  人
      交通银      卡
                        201828A                                      2018.10.19-
1     行宁海      倍               2,000.00            4.785%
                         10075                                       2019.10.17    201828 最保 0037 号、
      支行        亿
                                                                                   201828 最保 0040 号
      交通银      卡
                        201828A                                      2018.11.01-   《最高额保证合同》;
2     行宁海      倍               3,500.00            4.785%
                         10079                                       2019.10.31    201828 最抵 0045 号
      支行        亿
                                                                                   《最高额抵押合同》
      交通银      卡
                        201828A                                      2018.12.14-
3     行宁海      倍               2,500.00            4.79%
                         10089                                       2019.12.13
      支行        亿
                                                                                   宁海 2016 人抵 0060
                                                 实际提款日前
                                                                                   号、宁海 2016 人抵
                                                 一个工作日全
                           宁海                                                    0059 号《最高额抵押
      中国银      卡                             国银行间同业
                         2018 人                                     2018.06.01-   合 同 》 ; 宁 海 2015
4     行宁海      倍               2,000.00      拆借中心发布
                         借 0106                                     2019.05.31    个人保 0050 号、宁
      支行        亿                             的贷款基础利
                           号                                                      海 2017 人保 0134 号
                                                 率报价平均利
                                                                                   《最高额保证合同》
                                                 率加 38.8 基点

5     中国银      卡      宁海     2,000.00      实际提款日前        2018.11.14-   宁海 2018 人抵 0086

                                               7-8-3-6-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宁海    倍      2018 人                   一个工作日全       2019.11.12    号、宁海 2016 人抵
        支行      亿      借 0186                   国银行间同业                     0060 号、宁 海 2016
                            号                      拆借中心发布                     人抵 0059 号《最高
                                                    的贷款基础利                     额抵押合同》;宁海
                                                    率报价平均利                     2015 个人保 0050 号、
                                                    率加 38.8 基点                   宁海 2017 人保 0134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


                                                                                     宁海 2018 人抵 0086
                                                    实际提款日前                     号、宁海 2016 人抵
                                                    一个工作日全                     0060 号、宁 海 2016
                            宁海
        中国银    卡                                国银行间同业                     人抵 0059 号《最高
                          2018 人                                      2018.12.04-
6       行宁海    倍                   2,500.00     拆借中心发布                     额抵押合同》;宁海
                          借 0204                                      2019.12.03
        支行      亿                                的贷款基础利                     2015 个人保 0050 号、
                            号
                                                    率报价平均利                     宁海 2017 人保 0134
                                                    率加 38.8 基点                   号《最高额保证合
                                                                                     同》
                                                                                     21100220190000746
        中国农    本
                                                                                     号《抵押合同》;
        业银行    溪      2101012
                                                     LPR 利率加        2019.01.07-   21100120190000638
7       本溪满    卡      0190000      3,000.00
                                                     51.85 基点        2020.01.06    号《保证合同》;
        族自治    倍        013
                                                                                     21100120190000640
        县支行    亿
                                                                                     号《保证合同》


           4、综合授信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综合授信合同如下:

    序                                                     最高授信额度
             银行名称               合同编号                                              借款期限
    号                                                       (万元)
           广发银行股份
                              (2018)甬银综授额
    1      有限公司宁波                                         9,000.00             2018.10.10-2019.10.09
                              字第 000240 号
           分行


           5、担保合同

           (1)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保证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保证合同如下:
    序                                                                      担保额度      主债权发
                 债权人       债务人       保证人          合同编号
    号                                                                      (万元)       生期间
          广发银行股份                                 (2018)甬银综                    2018.10.10-
    1                        卡倍亿     成都卡倍亿                           3,000.00
          有限公司宁波                                 授额字第 000240                   2019.10.09


                                                  7-8-3-6-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分行                                       号-担保 03

     广发银行股份                               (2018)甬银综
                                                                                  2018.10.10-
2    有限公司宁波        卡倍亿   卡倍亿铜线    授额字第 000240       3,000.00
                                                                                  2019.10.09
     分行                                       号-担保 02
     广发银行股份                               (2018)甬银综
                                                                                  2018.10.10-
3    有限公司宁波        卡倍亿   林光耀        授额字第 000240       3,000.00
                                                                                  2019.10.09
     分行                                       号-担保 04
     交通银行宁波                               201828 最保 0040                  2018.09.30-
4                        卡倍亿   成都卡倍亿                          11,000.00
     宁海支行                                   号                                2023.09.29
     交通银行宁波                               201828 最保 0037                  2018.09.30-
5                        卡倍亿   林光耀                              11,000.00
     宁海支行                                   号                                2023.09.29
     中国银行股份
                                  林光耀、余    宁海 2015 人个保                  2015.03.03-
6    有限公司宁海        卡倍亿                                       12,000.00
                                  肖娣          0050 号                           2020.03.03
     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
                                                宁海 2017 人个保                  2017.12.01-
7    有限公司宁海        卡倍亿   新协投资                            15,000.00
                                                0134 号                           2022.12.01
     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卡                 21100120190000                    2019.01.07-
8                                 卡倍亿                              3,000.00
     本溪满族自治        倍亿                   638                               2020.01.06
     县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本溪卡                 21100120190000                    2019.01.07-
9                                 林光耀                              3,000.00
     本溪满族自治        倍亿                   640                               2020.01.06
     县支行



     (2)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抵押合同如下:


                                             担保额
序              抵押                                     主债权发
   抵押权人                  合同编号          度                             抵押物
号              人                                         生期间
                                             (万元)
    交通银行                                             2018.10.15   浙(2018))宁海县不
                卡倍       201828 最抵
1   宁波宁海                                 1,713.00    -2025.10.1   动产权第 0020439 号不
                  亿         0045 号                         5
      支行                                                                    动产
    中国银行
                                                         2018.09.19   浙(2018))宁海县不
    股份有限    卡倍      宁海 2018 人抵
2                                            3,376.00    -2028.09.1   动产权第 0021548 号不
    公司宁海      亿        保 0086 号
                                                             9                动产
      支行
    中国银行
                                                         2017.12.05   浙(2018))宁海县不
    股份有限    卡倍      宁海 2017 人抵
3                                            3,376.00    -2022.12.0   动产权第 0026086 号不
    公司宁海      亿        保 0079 号
                                                             5                动产
      支行
    中国银行                                             2016.07.27
                卡倍      宁海 2016 人抵
4   股份有限                                 2,137.00    -2019.07.2          机器设备
                  亿        保 0059 号                       7
    公司宁海

                                           7-8-3-6-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支行

    中国银行
                卡倍                                    2016.07.27
    股份有限             宁海 2016 人抵
5               亿铜                        1,057.00    -2019.07.2         机器设备
    公司宁海               保 0060 号
                  线                                        7
      支行
                                                                     辽(2018)本溪县不动
                                                                     产权第 000414 号、第
    中国农业    本溪                                    2017.01.07
                         2110022019000                               000415 号 、第 000416
6   银行股份    卡倍                        3,000.00    -2020.01.0
                         0746                               6        号、第 000417 号不动
    有限公司      亿
                                                                     产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1)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三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018 年 4 月 10 日,成都卡倍亿与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成都卡倍亿三期 3 号车间、三期综合
楼工程,工程地点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合同金额为 2,306.00
万元。

     (2)卡倍亿年产 15 万公里汽车数据线工程项目合同

     2019 年 2 月 28 日,卡倍亿与宁波鼎弘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 2,300 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含基础、地面、水电等图纸包
含内容),工程地点为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合同金额为 247.0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
法有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侵权之债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

                                          7-8-3-6-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如下:

                                                                      单位:元


              单位名称                 款项性质            期末余额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
                                  暂付款                         205,866.02
 成都龙泉驿销售分公司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
                                  保证金                         180,000.00
 局

 代扣个人社保费                   代垫款                          90,618.58

 刘清泽                           备用金                          75,506.00

 上海爱芭燃气有限公司             保证金                          25,500.00

                 合计                       -                    577,490.60

      2、根据立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总额为 430,274.51 元,主要系发行人经营相关的应
付利息和其他款项。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中不存在对发行人 5%以上
(含 5%)股份的关联方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
收、应付款均系由正常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目前的重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从发行人处取得尚在履行期内的重大合同,并查验了相关合同的原件;

      2、取得了发行人相关的声明与承诺;

      3、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
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7-8-3-6-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目前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该等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律障
碍。

     2、发行人没有因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

     3、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所述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无
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或董事、监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提供担保的情形。

     4、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项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合法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设立至今的增资扩股、出售资产行为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共发生两次增资行为及三次股权转
让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发行人不存在出售所持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上述增资及股权转让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资产行为

     1、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自设立以来无分立行为。
卡倍亿有限于 2005 年 10 月进行了减资,关于卡倍亿有限减资情形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2、发行人自设立以来发生过一次吸收合并行为,如下:

     (1)吸收合并协成电子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之“(二)卡倍
亿有限的股权变动”之“ 6、2008 年 1 月,吸收合并协成电子,增加注册资本”。



                                7-8-3-6-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协成电子的情况

     ①1993 年 5 月成立

     1993 年 4 月 20 日,宁海县桥头胡镇人民政府、宁海县桥头胡镇工业办公室
出具宁桥政[1993]1 号《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
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同意合资经营。

     1993 年 5 月 4 日,宁海县外商投资事务办公室出具宁政外[1993]47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同意接插件总厂与香港
协兴投资公司所签署的合同章程,成立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该项目总投
资 60 万美元,注册资本 52 万美元,其中:接插件总厂出资 23.4 万美元,占注
册资本 45%,以厂房、机械设备与人民币现金投入(外汇比价以当日国家外汇管
理局牌价为准);香港协兴出资 28.6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 55%,以现汇投入。

     1993 年 5 月 5 日,协成电子取得外经贸资甬字[1993]271 号《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协成电子成立时的股权架构为:

序                             出资金额(万美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号                             元)

                                                                     实物资产、货币
1     接插件总厂                             23.40           45.00
                                                                     资金

2     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                   28.60           55.00   货币资金

                 合计                        52.00          100.00         -

     A.设立时的验资情况

     1993 年 9 月 20 日,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会字(1993)867 号《验资
报告》,确认截至 1993 年 9 月 11 日,公司已收齐合营双方交付的注册资本 52
万美元。其中于 1993 年 8 月 24 日收到中方实物投资、机器设备、材料共计
1,347,863.21 元,按当日国家汇率折合 233,121.73 美元,于 1993 年 9 月 11 日收
到中方交付的投资款人民币 10,000 元,其中 5,082.37 元按当日国家公布的中间
汇率折合 878.27 美元作为投资款,余额 4,917.63 元作为其他应付款。于 1993 年
5 月 27 日收到外方 150,000 美元,于 7 月 19 日收到外方 88,019.59 美元,于 8
月 16 日收到外方 47,980.41 美元。

                                    7-8-3-6-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B.以货币出资置换实物出资

     经卡倍亿账务自查,发现协成电子实物出资部分合计 1,347,863.21 元相关凭
证后未附具体清单,故该部分实物出资无法获取具体明细。

     2016 年 12 月 29 日,卡倍亿召开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置换实物出资的议案》,同意股
东新协投资将原部分实物出资人民币 197,863.21 元,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
资。

     2016 年 12 月 31 日,新协投资以货币形式缴存了 197,863.21 元出资款。

     2018 年 9 月 3 日,卡倍亿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货币出资置换剩余实物出资的议案》,同意
股东宁波新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原剩余部分实物出资人民币 1,150,000 元,变
更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

     2018 年 9 月 4 日,新协投资以货币形式缴存了 1,150,000 元出资款。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所出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
货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89 号),对上述货币
资金置换实物出资事项及股东缴纳情况予以确认。

     ②2007 年 11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7 年 11 月 8 日,协成电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接插件总厂将其所持协
成电子 45%的股权转让给新协有限,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持协成电子
55%的股权转让给香港纽硕。

     同日,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与香港纽硕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香港
协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协成电子的 55%股权(出资额 28.6 万美元)转让给
香港纽硕,转让价格为 160 万人民币,支付方式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股权转让
价款支付协议》的约定执行,基于协成电子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经香港协兴法
定代表人黄锦堂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价款无需支付。

     同日,接插件总厂与新协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接插件总厂将其
持有协成电子的 45%股权(出资额 23.4 万美元)转让给新协有限,转让价格为 1


                                 7-8-3-6-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元人民币。

      本次股权转让后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     东       出资额(转让前) 增减情况               出资额(转让后)        累计占比

  1   接插件总厂            23.4 万美元       -23.4 万美元                       -              -

  2   香港协兴投资
                            28.6 万美元       -28.6 万美元                       -              -
      有限公司

  3   新协有限                        -        23.4 万美元             23.4 万美元        45.00%

  4   香港纽硕                        -        28.6 万美元             28.6 万美元        55.00%

       合    计              52 万美元                0.00              52 万美元       100.00%

      2007 年 11 月 18 日,协成电子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法定代表人黄锦
堂变更为林光成。

      2007 年 11 月 21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7]140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接插件总厂将注册资
本的 45%股权转让给新协有限,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将注册资本的 55%转让
给香港纽硕。

      2007 年 11 月 26 日,协成电子领取了换发的外经贸资甬字[1993]0271 号港
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③注销登记

      2007 年 10 月 18 日,协成电子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由卡倍亿有限吸收合并
协成电子,并在合并后予以注销。2007 年 12 月 8 日,协成电子与卡倍亿有限签
署《合并协议》。

      2007 年 12 月 18 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7]168 号《关
于同意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终止企业合同、章程的批复》,协成电子与宁
波卡倍亿合并,且账面无欠税,同意协成电子终止企业合同、章程,并注销原《中
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同日,宁海县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宁外资[2007]169 号《关于同意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与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合并的批复》,同意卡倍
亿吸收合并协成电子。

                                     7-8-3-6-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8 年 1 月 10 日,协成电子取得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准予注销
登记通知书》,协成电子工商注销完毕。

     (3)接插件总厂的情况

     接插件总厂于 1986 年 10 月 25 日成立,设立时企业经济性质为乡镇企业(集
体乡办),但其实质为挂靠镇办集体的私营企业。1991 年,经宁海县建设乡办
同意,林光成承包接插件总厂并任厂长,于 2015 年 12 月 21 日完成工商注销。

     2017 年 9 月 18 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关于确认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的批复》(甬政发[2017]66 号),同意《宁海
县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原股东情
况进行确认的请示》(宁政 [2017]15 号)的确认意见,内容为:(1)宁海县接
插件总厂设立时即为挂靠镇办集体的私营企业,宁海县桥头胡街道自始未对宁海
县接插件总厂投入,该厂性质实质上为私营企业;(2)宁海县接插件总厂对协
成电子的出资实质并非集体企业出资,而是私营企业出资;(3)宁海县接插件
总厂集体企业摘帽过程履行了必要程序,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纠纷与潜
在纠纷,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损害集体利益和职工利益情形,不
存在职工安置相关的纠纷。

     (三)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的工商登
记材料、发行人相关内部决策文件、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是
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增资行为,股权转让行为及吸收合并行为,符合当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2、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分立、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子公司股权的行为。
卡倍亿有限于 2005 年 10 月进行了减资行为,卡倍亿有限的减资行为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7-8-3-6-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目前没有计划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情形。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报告期内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序号      章程制定或修改日期    决策程序              制订或修改原因

   1            2016.5.10        股东大会               股份公司设立

   2            2017.2.19        股东大会               增加注册资本

   3            2017.8.31        股东大会               增加注册资本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历次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制定的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将发行人现行有
效的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条比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均由股东大会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用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公司
章程(草案)》系由其董事会依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拟订,
并经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的《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均
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等有关规制定及修改,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查验及结论


                                 7-8-3-6-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情况核查了发行人在宁波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历次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制定的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并将发行人现行
有效的章程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逐条比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
均由股东大会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
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由 7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
董事 3 名。发行人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 1 名,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并
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 4 个专门委员
会。

     3、发行人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 1 名,股东代表
监事 2 名,监事会设主席 1 名,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

     (二) 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均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8-3-6-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2、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起生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该等议事规则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
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发行人股东大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召
开了 15 次股东大会。

     2、发行人董事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召
开了 17 次董事会。

     3、发行人监事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共召
开了 8 次监事会。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
核查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等公司治理制度的制定及修
改情况、发行人组织结构图、发行人报告期内三会会议相关资料,发行人自股份
公司成立以来历次三会会议相关资料,并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决策管理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进行了逐条比对;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


                                 7-8-3-6-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
   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3 名、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林光耀    董事长兼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林光成         董事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徐晓巧    董事兼副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蒋振华     董事副总经理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鲍益丰       独立董事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赵平         独立董事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刘霞玲       独立董事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安伟展     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大会

冯美芳         监事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戴武生         监事                     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苏卧麟      财务负责人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7-8-3-6-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副总经理兼董事
蔡悦畅                          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会秘书

林强         副总经理                       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1、董事会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为第一届董事会,共 7 名董事,系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林
   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鲍益丰、赵平、刘霞玲。其中,鲍益丰、赵平、
   刘霞玲为独立董事。林光耀为董事长。发行人未设职工代表董事。

         2、监事会

         发行人现任监事会为第一届监事会,共 3 名监事,系由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2018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选举产生,成员为戴武生、安伟展、冯美芳。其中安伟
   展为职工监事,并担任监事会主席。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林光耀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徐晓巧为公
   司副总经理,聘任蔡悦畅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聘
   请蔡悦畅、蒋振华、林强为公司副总经理,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聘
   请苏卧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条件,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桥头胡派出所出具的该等人员
   无犯罪记录证明,检索了中国证监会网站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根据查验
   结果,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变更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工商备案材料进行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任职情况如下:

                                    7-8-3-6-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董事

        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决策程序                 董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2016.01.01-2016.0
    1                              股东会选举              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
                  5.25
            2016.05.26-2018.0                         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
    2                             股东大会选举
                  9.05                                鲍益丰、任小明、刘霞玲
                                                      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
    3        2018.09.06-至今      股东大会选举
                                                      鲍益丰、赵平、刘霞玲

        2.监事

        发行人报告期内监事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决策程序                 监事会成员组成情况
            2016.01.01-2016.0
    1                               股东会选举                      安伟展
                  5.25
            2016.05.26-2018.0   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
    2                                                       安伟展、戴武生、苏卧麟
                  1.29              表大会选举
    3        2018.01.30-至今       股东大会选举             安伟展、戴武生、冯美芳

        3.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报告期内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期间            决策程序        选举/变更后高级管理人员成员组成情况
             2016.01.01-2016
    1                            董事会聘任                   林光耀、徐晓巧
                  .05.25
             2016.05.26-2016
    2                            董事会聘任           林光耀、徐晓巧、蔡悦畅、郑日春
                  .12.12
             2016.12.13-2017                      林光耀、徐晓巧、蒋振华、蔡悦畅、林强、
    3                            董事会聘任
                  .03.26                                          郑日春
             2017.03.27-2018                      林光耀、徐晓巧、蒋振华、蔡悦畅、林强、
    4                            董事会聘任
                  .01.29                                          张南红
                                                  林光耀、徐晓巧、蒋振华、蔡悦畅、林强、
    5        2018.01.30-至今     董事会聘任
                                                                  苏卧麟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皆履行了必要的
法律程序,上述人员的变更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1、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7-8-3-6-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鲍益丰、任小明、刘霞玲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其中刘霞玲为会计专业
人士。

     2018 年 9 月 6 日,因任小明辞去独立董事一职,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选举赵平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目前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七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其
中一名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

     2、经对三名独立董事的访谈,取得三名独立董事出具的承诺,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三名独立董事之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3、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独立董事的职权,发行人 2016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
则》,规定了独立董事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情况,核查了发行
人的工商登记档案,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及变动的相关会议文
件、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承诺等资料,
查验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进
行了查询;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7-8-3-6-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发行人独立董事符合任职资格,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告》及《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计

增值税              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差           17、16、11、10

                    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免抵税额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
                                                                             5、7
                    缴(注 1)


教育费附加          按免抵税额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
                                                                             3
                    缴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免抵税额与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及消费税计
                                                                             2
                    缴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注 2)                               15、25

    注 1、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卡倍亿和控股子公司成都新硕城市维护建设税按 7%的税率计缴;公司及全
资子公司宁波铜线、宁波新材料、本溪卡倍亿城市维护建设税按 5%的税率计缴。
    注 2、公司企业所得税按 15%的税率计缴;子公司成都卡倍亿、成都新硕、宁波铜线、宁波新材料、
本溪卡倍亿、上海卡倍亿企业所得税按 25%的税率计缴。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
税率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示宁
波市 2013 年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办〔2013〕12 号),
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1333100158 高新技术企业证


                                        7-8-3-6-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书,发证时间为 2013 年 10 月 10 日,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布宁波市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名
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16〕2 号),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
编号为 GR201633100019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
有效期为 3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
       经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未享受税收优
惠,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取得的财政补贴如
下:

       1、2016 年度

       (1)发行人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企业减负
   1      第一批稳增促调政策补助资金        124,612.90   宁海县财政局
                                                                        (2016)2 号
                                                         宁海县委组织   宁组发(2015)56
   2      党建经费                           40,000.00
                                                         部             号
                                                         宁海县经济和
                                                         信息化局、宁
          2015 年度工业企业规模上台阶                                   宁经信运行
   3                                         30,000.00   海县财政局、
          等项目奖励(补助)资金                                        (2016)54 号
                                                         杭州市滨江区
                                                         财政局
                                                         宁海县人民政   宁政办发
   4      黄标车提前淘汰补偿金               19,000.00
                                                         府办公室       (2014)25 号
                                                         宁海县减轻企
          2016 年度市级稳增促调专项资                    业负担领导小   宁企业减负
   5                                         16,502.06
          金(第一批)                                   组办公室、宁   (2016)7 号
                                                         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经济和
          2015 年度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                                   宁经信信息
   6                                         15,000.00   信息化局、宁
          目补助(奖励)                                                (2016)46 号
                                                         海县财政局
                  合计                      245,114.96         -               -

   (2)卡倍亿新材料


                                       7-8-3-6-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桥党
                                                     中共宁海县桥头胡街道
   1       桥头胡办事处补贴            20,000.00                             (2015)15
                                                         工作委员会文件
                                                                             号
                                                                             宁企业减负
   2       扶持资金                     9,817.76     宁海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8 号
                合计                   29,817.76                 -                  -

       (3)卡倍亿铜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2016 年度市级稳增促调专                                           宁企业减负
   1                                    8,692.13     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
           项资金(第一批)                                                  (2016)7 号
                                                             财政局
           第一批稳增促调政策补助                                            宁企业减负
   2                                   58,170.41         宁海县财政局
           资                                                                (2016)2 号
                合计                   66,862.54                 -                  -

       (4)成都新硕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成经信财
           成都市新上规模企业奖励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1                                  100,000.00                             (2016)33
           专项资金                                  员会、成都市财政局
                                                                             号
                                                                             成就发
   2       2016 年稳岗补贴             12,930.20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6(86)
                                                                             号
                合计                  112,930.20                 -                  -

       (5)成都卡倍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     成就发 2016
   1       2016 年稳岗补贴             15,976.07
                                                     理局                 (86)号
                合计                   15,976.07             -                  -

       2、2017 年度

       (1)发行人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海县市场监督     宁市监质
   1       宁海县县长质量奖励资金       200,000.00
                                                       管理局办公室、宁   (2017)2 号


                                     7-8-3-6-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海县财政局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6 年度资本市场财政专                                     宁金(2017)10
   2                                     100,000.00   金融上市办公室、
           项资金补助                                                  号
                                                      宁海县财政局
           宁波市 2017 年度第一批科                   宁波市科学技术     甬科计
   3                                     200,000.00
           技项目经费计划                             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57 号
           宁波市 2017 年度第二批科                   宁波市科学技术     甬科计
   4                                     100,000.00
           技项目经费计划                             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58 号
                                                      宁海县减轻企业
           2016 年度宁海县稳增促调                    负担领导小组办     宁企业减负
   5                                     101,742.48
           专项资金(第三批)                         公室、宁海县财政   (2017)6 号
                                                      局
                                                      宁海县市场监督
           2016 年度宁海县卓越绩效                                       宁市监质
   6                                      24,500.00   管理局、宁海县财
           管理模式                                                      (2017)3 号
                                                      政局
           2017 年宁海县优秀创新团                    宁海县人力资源     宁人社
   7                                     100,000.00
           队奖励资金                                 和社会保障局       (2017)77 号
           2016 年度宁海县卓越绩效                    宁海县市场监督
                                                                         宁市监质
   8       管理模式导入项目资金补         50,000.00   管理局、宁海县财
                                                                         (2017)5 号
           助                                         政局
                                                      宁海县减轻企业
           2017 年度宁海县稳增促调                    负担领导小组办     宁企业减负
   9                                      14,176.02
           专项资金(第一批)                         公室、宁海县财政   (2017)8 号
                                                      局
           宁波市 2017 年度第三批科                   宁波市科学技术     甬科计
   10                                    200,000.00
           技项目经费                                 局、宁波市财政局   (2017)88 号
           宁波市 2017 年度第五批科                   宁波市科学技术     宁科(2017)32
   11                                    100,000.00
           技项目经费                                 局、宁波市财政局   号
           宁海县 2017 年度第六批科                   宁海县科学技术     宁科(2017)34
   12                                     30,000.00
           技项目经费                                 局、宁海县财政局   号
                                                      宁海县人民政府
           2017 年度资本市场财政专                                     宁金(2017)14
   13                                    200,000.00   金融上市办公室、
           项资金补助(第二批)                                        号
                                                      宁海县财政局
                                                      中共宁海县桥头
                                                                         宁桥党(2015)
   14      2016 年度专利补助                  3,000   胡街道工作委员
                                                                         15 号
                                                      会
                                                      中共宁海县桥头
                                                                         宁桥党(2015)
   15      市级企业工程补助                   5,000   胡街道工作委员
                                                                         15 号
                                                      会
                                                      中共宁海县委组织   宁组发(2015)
   16      党建经费                       20,000.00
                                                      部                 33 号
                                                      宁海县人力资源和   宁人社(2013)
   17      人才岗位补贴                   10,000.00
                                                      社会保障局         65 号


                                      7-8-3-6-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1,458,418.50            -                 -

     (2)卡倍亿新材料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2016 年度宁海县稳增促调                                            宁企业减负
     1                                      2,125.55     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
             专项资金(第三批)                                                 (2017)6 号
                                                         财政局
                 合计                       2,125.55              -                     -

         (3)卡倍亿铜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2016 年度宁海县稳增促调                                            宁企业减负
     1                                     32,857.99     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
             专项资金(第三批)                                                 (2017)6 号
                                                         财政局
                 合计                      32,857.99              -                     -

         (4)本溪卡倍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本县政字
             招商引资项目财政扶持资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
     1                                    434,000.00                            (2013)14
             金                                          府
                                                                                号
                                                         中共本溪满族自治县委   本县委发
     2       政府政策奖励                  20,000.00
                                                         员会                   (2017)9 号
                 合计                     454,000.00              -                     -

         (5)成都卡倍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全生   龙安监局
     1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奖励        10,000.00
                                                         产监督管理局           (2017)8 号
                                                                                成就发
     2       2017 年稳岗补贴               12,360.23     成都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2017)29 号
                 合计                      22,360.23              -                     -

         3、2018 年度

         (1)发行人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1        2016 年度市级稳增促调专         13,084.64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宁企业减


                                         7-8-3-6-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资金(第二批)                                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财   负(2017)
                                                           政局                     10 号
           2018 年度第三批科技计划                                                  宁科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
 2         项目经费(专利专项补助经        20,000.00                                (2018)21
                                                           县财政局
           费)                                                                     号
                                                                                    宁企业减
           2017 年度宁海县稳增促调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3                                         14,176.02                                负(2018)
           专项资金(第二批)                              导小组、宁海县财政局
                                                                                    4号
                                                                                    甬财政发
           2018 年度第一批科技项目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科
 4                                         50,000.00                                (2018)
           经费                                            学技术局
                                                                                    403 号
                                                                                  宁市监标
                                                           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5         质量提升专项资金                50,000.00                              (2018)1
                                                           宁海县财政局
                                                                                  号
                                                                                    宁金
                                                                                    (2018)12
           2018 年度宁海县资本市场                         宁海县人民政府金融工
 6                                         2,000,000                                号、宁金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                                作办公室、宁海县财政局
                                                                                    (2018)14
                                                                                    号
                                                                                    宁科
           2018 年度第六批科技项目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
 7                                        402,000.00                                (2018)46
           经费                                            县财政局
                                                                                    号
                                                                                    宁科
           2018 年度七批科技项目经                         宁海县科学技术局、宁海
 8                                         20,000.00                                (2018)48
           费                                              县财政局
                                                                                    号
                  合计                   2,569,260.66                    -                    -

          (2)卡倍亿新材料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宁海县减轻企业负担领
             2016 年度市级稳增                                               宁企业减负
  1                                     1,784.63    导小组办公室、宁海县
             促调专项资金                                                    (2017)10 号
                                                    财政局
                 合计                   1,784.63                 -                        -

          (3)成都新硕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   成就发(2018)13
      1      2018 年稳岗补贴                  5,457.04
                                                            管理局           号
                                                            龙泉驿区人民政   龙府办(2013)7
      2      知识产权补助                         800.00
                                                            府办公室         号
                合计                          6,257.04               -                -


                                          7-8-3-6-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成都卡倍亿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发文单位          文件号
                                                成都市就业服务   成就发(2018)13
   1       2018 年稳岗补贴          12,719.09
                                                管理局           号
                合计                12,719.09          -                -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
有效。

       (四) 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2019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梅林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经查询“一户式查询-征收”模块,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明细和呆账信息,经查询“一户式查询-法制”模块,未查询到税务方面重大违
法违章和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梅林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人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经查询“一户式查询-征收”模块,未查询到税费欠缴明细和呆账
信息,经查询“一户式查询-法制”模块,未查询到税务方面重大违法违章和税
务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梅林税务所出具《涉税信息
查询结果告知书》:“纳税人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15 日,经查询“一户式查询-征收”模块,未查询到税费欠缴
明细和呆账信息,经查询“一户式查询-法制”模块,未查询到税务方面重大违
法违章和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龙泉驿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暂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2019 年 1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龙泉驿区税务局出具《涉税信息查询结果
告知书》:“经查询税收征管系统,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暂未发现存在违法违章记录。”

                                  7-8-3-6-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 4 日,国家税务总局本溪满族自治县税务局出具《证明》:“本
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为本局所辖征管企业,已经依法在本局办理税务登
记。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该公司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和
规章,及时申报和纳税,不存在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
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本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9 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闵行区税务局出具闵税调 0718441 号
《涉税事项调查证明材料》:“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局征管企业,
该企业于 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2 月,所属期均按期申报,无处罚记录,未发
生欠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近三年的纳税申报表、完税证明、有关税收
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包括前身卡倍亿有限)及
其子公司最近三年能够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税务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工作:

     1、就发行人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本所律师查阅了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
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3 号《关于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就发行人报告期享受的税收优惠,本所律师查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3 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
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专项审核报告》,并研究了相关税收
优惠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就发行人报告期取得的财政补贴,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取得财
政补贴的相关文件及财务凭证、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5 号《关于宁波卡倍
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
报告》。


                                7-8-3-6-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就发行人的纳税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报告期的纳税申报情况,
从国家税务总局宁海县税务局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守法情况的证明。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及税率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2、发行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发行人报告期享受的财政补助、奖励收入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不存在因税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中的项目环评情况

     (1)宁波卡倍亿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应用项目
     2015 年 6 月 8 日,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甬环发函[2015]25 号《宁波
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应用项目
(新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0 万千米汽车电线电缆技改
项目
     2018 年 11 月 30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宁环建(2018)286 号《关于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120 万千米汽车电线电缆技改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3)本溪卡倍亿年产 150 万公里汽车电线电缆建设项目
     2013 年 12 月 12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本环建字[2013]
30 号《关于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年产 150 万公里汽车电线电缆建设项
目环境影报告表的批复》。
     (4)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1000 吨绝缘材料生产线建设项
目


                                7-8-3-6-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宁环建[2017]239 号《关于<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产 11000 吨绝缘材料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5)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年产 12000 吨铜丝建设项目
     2017 年 12 月 19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了宁环建[2017]238 号《关于<
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年产 12000 吨铜丝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
见》。
     (6)成都卡倍亿 150 万套汽车电子装置设备生产项目
     2011 年 5 月 17 日,成都市环境保护局出具了成环建评[2011]213 号《关
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150 万套汽车电子装置设备生产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7)成都卡倍亿线缆护套材料生产项目
     2015 年 1 月 27 日,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了龙环审批[2015]复字 14
号《关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线缆护套材料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
     2、排污许可证

     发行人子公司成都卡倍亿目前持有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川环
许 A 龙 0118 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2019 年 1 月 2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暂未发放排污许
可证行业的情况说明》,本溪卡倍亿所属汽车制造业(汽车零配件及配件制造)
暂未发放排污许可证。

     2019 年 2 月 15 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宁海分局出具《说明》,从事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的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均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以外,暂不需申请排
污许可证。从事塑料制造品制造的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排污许可
证的实施期限是 2020 年。

     2018 年 12 月 6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情况说明》,成都卡
倍亿的环评项目,最终由关联的专业绝缘材料公司成都新硕建设实施,其环评、
环保检测、环保验收及排污许可均在成都卡倍亿相关环评许可范围内,成都新硕

                                7-8-3-6-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可不需另行获得环评许可。该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成都卡倍亿和成
都新硕处以行政处罚。
     3、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请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之“十
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行政处罚情况

     2019 年 1 月 14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受到我县环保部
门行政处罚,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14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宁波卡倍亿新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受到我县环保部门
行政处罚,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14 日,宁海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宁波卡倍亿铜线有
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未受到我县环保部门行政处
罚,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4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龙环证(2019)0001 号
《情况说明》:“经核实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成都卡倍亿汽车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
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1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龙环证(2018)0001 号
《情况说明》:“经核实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成都卡倍亿汽车
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
的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8 年 1 月 1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出具龙环证(2018)0002 号
《情况说明》:“经核实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成都新硕新材料
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也未因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7-8-3-6-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兹证明本
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够遵守
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已建成污染治理设施
并通过环保部门“三同时”验收,未曾发生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未曾因违反环
保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因严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行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ATF16949:2016《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该管理体系涉及的活动范围覆盖:导
线的制造(不包括 8.3 产品设计)。证书有效期至 2021 年 7 月 3 日。

     2019 年 1 月 10 日,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函》:“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5 日登记注册,现经本局数据库查询,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局行政处罚的记录,特此
证明。”

     2019 年 1 月 10 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宁波卡倍亿铜
线有限公司系我局登记注册企业。经查询,该企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出具
证明之日止,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2019 年 1 月 10 日,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宁波卡倍亿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我局登记注册企业。经查询,该企业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至出具证明之日止,无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记
录。”

     2018 年 12 月 29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龙市监证
字(2018)94 号《证明》:“经查询我局企业档案资料,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
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0 年 11 月 11 日开业登记至今,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特此
证明。”

     2018 年 12 月 29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龙市监证
字(2018)95 号《证明》:“经查询我局企业档案资料,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



                                7-8-3-6-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1 年 10 月 26 日开业登记至今,未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特此
证明。”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
明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不
存在违法经营的行为、不存在违反其他工商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涉及任何
工商管理或任何与经营有关的处罚记录,不存在正在被工商机关立案调查情形。
公司按照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其生产、
经营的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的要求,自公司设立至
今,不存在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2019 年 1 月 23 日,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合规证明》:“上
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 08 日至 2019 年 01 月 06 日,没有
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因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土地、安全生产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9 日,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守法情况的证明》:“本局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房屋
建筑物主管部门,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上述公司严格遵守
房屋建筑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其拥有的房屋建筑物管理规范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房屋建筑物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而受到本局处罚的
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
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
能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不存在
因违反任何有关房屋管理房屋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2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城乡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
明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在其生产经营中,能遵守



                                 7-8-3-6-1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各级政府相关规定,不存在因违反
任何有关房屋管理房屋管理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兹证
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能够
遵守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及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在其生产经营中,未出现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及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而遭受处罚
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25 日,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证明》:“兹证明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从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未因违反我国的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而受到本局的行政处罚。”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龙国用(2011)第
13844 号】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现有违反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也未出现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正在立案调
查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我区范围内未发现有违反土
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也未出现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况。”

     2019 年 1 月 30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出具《证明》:
“兹证明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中,符合法律、法规关于土
地管理的要求,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
法规的情形,未受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25 日,宁海县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兹证明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
公司等单位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未因违反安全
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7-8-3-6-1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 7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龙安监局
[2019]-1 号《证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
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来,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没有因安全生产违
法违规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特此证明。”

     2018 年 1 月 30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龙安监局
[2018]-10 号《证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新硕新材料有
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来,没有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也没有因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我局行政处罚。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兹
证明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

     (四)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未因严重违反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

     2019 年 2 月 14 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
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4 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
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019 年 2 月 14 日,宁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兹证明
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能够遵守国
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7-8-3-6-1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2019)字
第 003 号《证明》:“兹证明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
月 3 日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记录,特此证
明。”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2019)字
第 002 号《证明》:“兹证明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 月 3 日在
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相关记录,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本溪县分局出具《证明》:
“兹证明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本证明出具之日,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
司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未因社保方面受行
政处罚情况。”

     2019 年 1 月 17 日,上海市闵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证明》:“经
查,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 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期间没有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
记录。”

     2019 年 1 月 22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出具《证明》:
“因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的请求,我中心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出具证明。该公
司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该公司自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
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2019 年 1 月 22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出具《证明》:
“因宁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我中心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出具证
明。该公司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员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该公司自 2012 年 11 月 5 日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
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2019 年 1 月 22 日,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海分中心出具《证明》:
“因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我中心经核实有关情况后出具证


                                 7-8-3-6-1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明。该公司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已为员工缴存住房
公积金,该公司自 2012 年 1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 月 22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
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2019)字第 000002 号《证
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我
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截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缴存人数为 76 人。2012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在此期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3 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2019)字第 000003 号《证
明》:“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在我中心办理
缴存登记,截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缴存人数为 18 人。2012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2 月,该单位在此期间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特此证明。”

     2019 年 1 月 4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财政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
“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今,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
数均经过本中心核准,缴纳基数、比例和人数均符合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特此证
明。”

     2019 年 1 月 14 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上海卡倍亿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 月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经查,2018 年 12 月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缴存人数为 6 人,
该单位自建立账户以来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作出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所在地有关社保主
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前任何期间内应缴
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
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
无偿代发行人及子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发行人及子公司如后续受到社会
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门的任何罚款或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及子公司
进行无条件全额连带补偿。”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而受


                                 7-8-3-6-1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不会对本次上市构
成实质影响。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情况进行了如下查验
工作:

       1、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执行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发行人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环评审批文件、发行人持有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评审批文件,走访了宁
海县环境保护局。

       2、就发行人的市场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房屋、土地、安全生产、社
会保险执行情况,本所律师走访了相关部门并取得了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
件、并取得了发行人现持有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发行人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
被处罚的情形。

       3、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
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及批准

   根据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拟
投资以下项目: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序号                    项目             投资总额(万元)
                                                                 (万元)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
   1                                              34,688.00           30,031.24
         缆产业化项目

   2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              4,445.00            4,445.00


                                    7-8-3-6-1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39,133.00       34,476.24


      2019 年 1 月 7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经济和信息文化局通过了本投备字
(2019)1 号的《关于<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汽车铝线缆建设>的项目备
案证明》,同意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的备案。

     2019 年 3 月 28 日,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在上海
市闵行区经济委员会进行了备案,项目代码为 2019-310112-36-03-001935。

   (二)根据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
理能力相适应。

   (三)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2019 年 1 月 22 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出具《关于铝线缆项目不需
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说明》,说明了完成铝线缆项目建设后,本溪卡倍亿的汽车
电线线缆的产能仍未超过 150 万公里每年,故不需要对铝线缆项目再进行环境影
响评估。

   2019 年 4 月 8 日,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出具闵环保许评(2019)109 号
《关于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意见》,同意项目建设。

   (五)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查验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核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募集资金项目及其可行
性进行审议并通过的决议、发行人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有权部
门核准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7-8-3-6-1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公司的独立
性产生不利影响。

     4、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
专项账户。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一)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1、发展战略

     公司将专注于汽车线缆行业,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新能源汽车、智能网
联汽车化逐步渗透的大背景下,公司将立足于自身技术优势,在现有技术和产品
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公司在汽车线缆领域的业务优势,通过技术开发与资本运
营的有效结合,将公司发展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产品结构合理、市场适应性强的
国际知名汽车线缆专业供应商。

     2、经营目标

     未来两到三年内,公司将继续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产品工艺、
绝缘材料配方开发能力,继续在汽车线缆细分领域稳步发展,做大做强,不断推
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随着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逐步实施以及未来公司规划的落实,公司将力
争实现主营业务收入持续增长,并且不断调整、优化产品结构,不断提升高附加
值产品的业务收入占公司整体收入的比重。

     3、发展计划

     (1)技术开发计划

     公司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密切关注产业发展新趋势,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
研发,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加快开发新产品速度,并及时向客户推广,力争数据
线缆、铝导线缆、新能源高压线缆等特殊线缆业务走在行业前列。


                               7-8-3-6-1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市场开发计划

     公司通过不断巩固、增强产品质量优势和技术优势以维护对现有大客户销售
份额的同时,积极拓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潜在客户,从而持续扩
大公司的市场份额和行业影响力。

     (3)组织结构调整计划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度,规范和统一工作流程和员工行
为,采用先进的组织管理模式,精简管理层次,提高管理效率,实现管理指令的
有效执行。公司将根据发展需要合理设置和整合业务部门与子公司的股权架构,
建立适合于公司发展的管理架构,使管理有序、高效。

     (4)人力资源发展计划

     公司将继续加强团队技术研发能力的建设。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完善人
才引进机制和激励机制,吸引高素质的技术、运营和业务拓展人才,实现人才结
构的战略性变革。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形成多层次、高效率、
高水平的研发技术团队,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大和技术创新开发的需求。

     (5)财务结构优化计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将进一步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公司总资产规模、
净资产将进一步增加,资本结构将不断优化,财务风险降低,利用财务杠杆经营
能力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将根据生产经营需求,适时采用资本市场融资筹集资金
或者银行贷款,用于公司的技术升级、扩大生产或补充流动资金,在财务风险可
控的条件下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水平,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二)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核查了《招股说明书》、分析了与发行
人所从事主营业务的有关的产业政策。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2 年 3 月 25 日颁布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 C36 汽车制造业;根据
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6 汽
车制造业”大类下的“C3670 汽车零配件及配件制造”。


                                 7-8-3-6-1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所涉及的事项均不是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禁止及限制的事项,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目前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和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
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
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根据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等公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
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
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等公
示系统进行的查询,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四)查验及结论

     本所律师就发行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发行人董事长及总经理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情况,核查了发行人
提供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及其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长和总经理签署的承诺,
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验证。



                                7-8-3-6-1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林光耀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事项。

     3、新协投资、林光耀、徐晓巧、林强、林光成作为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4、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

     5、上述情况系本所律师根据立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9]第 ZF10191 号
《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以及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
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但受到
下列因素限制:

     (1)本所律师的判断基于确信上述各方所作出的确认和承诺是按照诚实信
用的原则作出的;

     (2)就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本所律师无法穷尽对所有可能具有管
辖权的相关机构进行调查。

二十一、原定向募集公司增资发行的有关问题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采取整体变更方式发起
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定向募集公司,故本次发行不属于原定向募集公
司增资发行。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及讨论,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
别对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已认真审阅,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7-8-3-6-1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一)根据有关股东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是否构成私募投
资基金及有关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股东新协投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委托资金管理人管理的情
形,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的管
理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中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
要履行相应的私募投资基金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备案程序。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新协投资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
法(试行)》的规定履行私募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备案或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与承诺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
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中作出
相关承诺,同时出具了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股
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股东新协投资不存在非公开募集资金且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普
通合伙人管理的情形,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需要根
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
登记备案的情形。

     2、发行人及其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
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十四、结论意见


                                7-8-3-6-1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招
股说明书》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适当;发行人
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待中国证监会核
准及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本页以下无正文)




                               7-8-3-6-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章晓洪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劳正中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马茜芝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7-8-3-6-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