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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0-07-30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 行 保 荐 书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卡倍亿”或“公司”)的
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邱添敏女士、
潘云松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
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严格按照法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
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2-1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项目组成员介绍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1、保荐代表人姓名

     邱添敏女士、潘云松先生

     2、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邱添敏女士

序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号                                                                       续督导期间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非
1                                               项目协办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并上市项目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非公
3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开发行股票项目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4                                               保荐代表人                  是
      股票并上市项目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5                                               项目组成员                  否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6                                               项目组成员                  否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潘云松先生

序                                                                       是否处于持
                    项目名称                           保荐工作
号                                                                       续督导期间
      上海柴油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2 年度非公开
1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项目
      广东银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2                                               保荐代表人                  否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非
3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武汉人福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9 年度
4                                               保荐代表人                  否
      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中科英华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非
5                                               持续督导阶段保荐代表人      否
      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3-1-2-2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6                                              保荐代表人                否
       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7                                              保荐代表人                是
       股票并上市项目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8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9                                              保荐代表人                否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0                                              保荐代表人                否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三)项目协办人基本情况

      东莞证券指定祁震先生为本次发行的项目协办人

                           项目名称                               工作职责
美格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           项目组成员

     (四)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成员包括潘咿霖女士、何思彤先生、刘倩女士。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Ningbo KBE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4,142 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4 年 3 月 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16 年 6 月 20 日

      公司住所:宁海县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工业区

      董事会秘书:蔡悦畅

      邮政编码:315611

      联系电话:0574-65106655

      传真号码:0574-65192666

      互联网地址:http://www.nbkbe.com

      电子信箱:stock@nbkbe.com

                                      3-1-2-3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经营范围:汽车电气系统的研发;传感器、电子元器件、汽车部件、电线、
电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自营和代理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的进出口的货物与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

三、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关系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
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
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可能影响公
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
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
联关系。

四、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1、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管理部组织立项委员会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核,立项委员会委
员对立项申请发表意见,进行立项审查。

    2、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
告知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进展跟进。

                                  3-1-2-4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
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书面问核程
序。项目管理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内核材料
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
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主要
问题进行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呈交内核会议。

    3、项目的内核审查阶段

    经质量控制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
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
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
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小组成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
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
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项目
组就内核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就特别关注事项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时
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管理部、公司相关领导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方可对外
进行申报。

  (二)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内核意见

    本次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内核情况如下:

    2019 年 3 月 19 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
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回避表决 0 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
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
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会议集中
讨论了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核查、供应商集中性、委外加工等问题。

    经讨论,内核小组会议成员一致认为:本次提交内核的上市申请文件已达到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规范,盈利能力较强,符合现


                                 3-1-2-5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政策和条件,不存在重大法律和政策障
碍,同意推荐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并同意上市申请材料根
据内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后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研究,结合发行人的实际情况,要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相关章节进一步补充披露,并对文字表达等细节进行了修
改,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取得
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 年 6 月 14 日,鉴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关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文件正式实施,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
议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
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
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
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关注内容。
会议集中讨论了卡倍亿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
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 12 票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1-2-6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
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
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3-1-2-7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意见

一、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报告专项检查情况的说明

    根据《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
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
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以及各项
执业准则和信息披露规范的有关要求,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信
息开展了全面核查工作,检查情况如下:

  (一)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报告期的往来账户科目明细,对各
项目进行详细分析,确定是否存在异常变动情况。根据往来明细数据,抽查大额
凭证及单据,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往来情况;根据获取的发行人银行账户流水和
实际控制人的银行账户流水,查阅相关资金划转记录,核实是否存在发行人与异
常账户往来的情况,并对部分流水记录进行抽查;实地走访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
客户与供应商,未发现其他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取得发行人关于不存
在虚构交易的声明。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
假增长的情形。

  (二)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式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
的虚假增长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针对发行人报告期收入和应付账款进行截止性
测试抽查,以检查是否通过调节收入确认期间在各年度之间调节利润或延期支付
成本费用的情况;取得报告期各期应收账款明细数据,从地区、客户行业、账龄、
汇款情况等进行多维度分析;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
访谈客户关于账款收取及供应商关于货款支付的情况,以确认是否存在放宽信用
政策换取收入增加或延期付款增加现金流情况,实地走访中未发现异常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与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
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的情形。

                                 3-1-2-8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三)关联方代付成本费用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
方填写的关联关系调查表并出具承诺函,核查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查看主要关
联方银行流水;核对工商等部门提供的资料,全面核查发行人与其客户、供应商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实地走访主要客户、供应商,核查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
联方及关联交易;通过互联网搜索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获取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数据、管理费用明细表和销售费用明细表,进行
主营业务成本结构、管理费用与销售费用结构分析;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产品成
本、期间费用是否存在明显变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
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

  (四)利益相关方报告期最后一年的交易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中介机构关于独立性的说明;核查外部股
东及发行人关联方是否为发行人客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中介机构、外部股东及发行人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
人存在交易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
形。

  (五)体外资金核查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成本、毛利率及现金
流分析,核实是否存在异常的情况;查阅报告期银行流水单,核实是否存在与实
际控制人关联的异常账户往来;访谈核查实际控制人原始积累、民间借贷等事项
及其资金用途的情况,获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行征信报告、个人账户流
水,核实是否存在与发行人或客户、供应商往来的异常情况,要求实际控制人出
具承诺书,承诺其不存在与发行人进行体外资金收付、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的情
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营业成
本或劳务采购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



                                 3-1-2-9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六)互联网虚假交易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取得发行人经营模式的说明。

    发行人不存在互联网销售的情况。

  (七)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核查发行人的收入、成本的数据分析,确定是
否存在毛利率异常波动的情况;分析发行人非流动资产的变动情况,核实是否存
在异常增长的情况;抽查研发费用凭证,核实是否已在当期费用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
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的情形。

  (八)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员工管理的有关制度;对发行人员
工访谈关于工资发放、社保缴纳情况;抽查部分月份的员工工资表,查看工资计
提明细表,判断是否存在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
以粉饰业绩的情形。

  (九)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分析期间费用构成及变动;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的期间费用水平进行比较分析;访谈财务负责人关于期间费用的归集情况;对报
告期内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进行截止性测试,核实是否存在大额费用跨期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
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粉饰报表的情形。

  (十)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应收账款和存货明细表,获取发行
人对应收账款坏账和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分析报告期各年度减值计提的变

                               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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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抽查主要欠款的相关合同,了解主要欠款单位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记录,
估计坏账发生的可能性,分析坏账计提是否充分;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存货构成,
抽查库存商品入账凭证,分析发行人产品销售价格和主要原材料市场价格变动,
评估存货跌价的可能性,分析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收集整理同行业上市
公司的坏账和存货跌价计提的情况,分析发行人减值计提是否不足;查阅发行人
报告期固定资产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形。

  (十一)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
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查阅发行人在建工程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明细
账,取得报告期在建工程统计表和外购固定资产清单,了解在建工程开工时间和
转为固定资产时间;实地勘察在建工程的工程进度,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推迟在
建工程转固的情况;核查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的时间,复核报告期各期折旧计
提金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
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形。

  (十二)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本保荐机构进行了以下核查: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产品销售价
格,抽查报告期后的销售合同,分析期后销售价格与报告期是否大幅下降;取得
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抽查期后采购合同,了解发行人主要原
材料的价格走势,分析发行人是否存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期后大幅上涨的情况;访
谈发行人相关负责人,了解发行人报告期后销售价格、主要原材料采购价格是否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发行人财务信息披露失
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发申请文件中披露的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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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保荐机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说明

       本次公开发行无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情形。

三、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的说明

       东莞证券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中“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的诚信
义务”的有关要求,勤勉尽责,审慎执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
作出的相关承诺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对如下事项作出了相关承诺并制定了未能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序号              承诺/约束措施                           承诺出具主体
 1      股份锁定的承诺                        发行前全体股东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      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持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2)发行人控股股东
 3      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3)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理人员
                                              (1)发行人
 4      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填补被摊薄即期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
        回报的相关措施及承诺                  (2)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6      关于利润分配的承诺                    发行人
 7      关于五险一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8      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2)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
 9      关于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0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持股 5%以上股东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1     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2)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和股份买    (1)发行人
 12
        回承诺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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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各方出具的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相关承诺
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有效。

四、本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股东私募基金备案事项的核查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5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与发行监
管工作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问题的解答》,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
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
序进行了核查。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一名法人股东,为宁波新协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下称“新协投资”),本保荐机构就发行人该法人股东私募基金备
案事项核查如下:

    经查阅新协投资的工商档案、《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资料,核查出资资金
来源,该股东系以其自有资金投资于发行人,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
资金的情形。新协投资不存在发行基金和作为管理人管理基金的情形。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新协投资不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不涉及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事宜。

五、本保荐机构关于聘请第三方的核查说明

    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就保荐机构及发行人
是否有偿聘请第三方及相关聘请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1、聘请第三方的必要性

    卡倍亿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确保卡倍亿项目的顺利推
进,保荐机构聘请晁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晁昱金融”)



                                 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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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财务顾问,对汽车线缆行业提供
专业的咨询服务。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和实际控制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晁昱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3245474919
成立日期           2015 年 1 月 30 日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3601 号 2 号楼 589 室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许方园
                   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
                   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
                   理记账),投资咨询、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以上咨询均除经纪),
经营范围           会务会展服务,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创业投资,实业投资,人才咨
                   询(不得从事人才中介、职业中介),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从事计
                   算机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资格资质

       晁昱金融为保荐机构提供的财务顾问服务无需特殊资质,晁昱金融的经营范
围包括投资咨询等。

       (3)具体服务内容

       晁昱金融为东莞证券就发行人经营模式和行业情况提供咨询,并提供行业分
析报告,行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汽车线缆行业发展阶段、发展前景、行业和产
业政策、未来趋势等。晁昱金融为东莞证券深入了解并分析行业情况、编制招股
说明书中的业务和技术部分提供了专业咨询意见。

       (4)实际控制人

       晁昱金融实际控制人为许方园。

       3、聘请第三方的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本次聘请晁昱金融作为卡倍亿 IPO 的投资咨询顾问,定价方式根据公平等
价、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议定,由东莞证券以自有资金支付。


                                        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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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保荐机构对卡倍亿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卡倍亿本次
上市过程中聘请的主要证券服务机构为: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3、会计师事务所: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
限责任公司。除上述中介机构外,卡倍亿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
机构的行为。

    经核查,卡倍亿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
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保荐机构本次聘请第三方机构的行为,履行了
背景调查、合同审查、费用审批等合规审查流程,进行信息披露,发表了核查意
见,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的相关规定。




                                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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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东莞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充分了解
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证券
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并确信发行
人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一、本次证券发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董事会会议

    2019 年 3 月 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全体董事出
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在保证全体董事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逐项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会
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议案》、《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二)发行人有关本次证券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大会会议

    2019 年 3 月 19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授权董事
会处理本次上市事宜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关于制定<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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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关
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的议案》、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
承诺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出具《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认为:根据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和程序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和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
授权,尚需获得证券监管部门的同意。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
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公司章程,决议合法有效;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
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证券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和《公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
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72 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 ZF50009 号及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F10956 号《验资报告》、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90 号《关于宁波卡
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说明》,
发行人改制设立及之后的历次增资均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
纳,股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
权属纠纷,符合《公司法》第八十条规定。


                                3-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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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规范运作,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等公司治理架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
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发行人设立以来,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能够依法召开,规范运作;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重大决策制度的制定和变更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自身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1 号《审计报
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总资产为 65,016.70 万元,总负债为 33,871.73
万元,股东权益为 31,144.97 万元;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分别为 4,948.71 万元、6,213.58 万元和 6,034.96 万元;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母公司)为 57.35%;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规定。

    4、根据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1 号《审
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
反 映 了发 行人 报告 期内 的财 务状况 ;根 据 立信出 具的 信会 师 报字 [2020]第
ZF1001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
关规定于 2019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
部控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

    5、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工商、税务、国土、海关、社保和住房
公积金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及征信报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信
息、征信报告、无犯罪记录证明;锦天城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四)项规定。

    6、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发行条件,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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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发行人与东莞证券签订了本次发行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保荐协议》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之主承销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和《证券法》第十条规定。

    8、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 1,381 万股,
全部为发行新股数量,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五,符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9、发行人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9 号-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作了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符合《证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0、本次募集资金将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和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发行人将严格遵守有关监管部门对募集资金
运用的规定;同时,发行人也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符合《证
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11、本次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已就申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出具了声明;本次发行保
荐机构东莞证券、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审计机构立信及资产评估机构天津中联资
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均就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出具了声明,符合
《证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经过充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


                                3-1-2-19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
日起计算,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系由卡倍亿有限以经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29 号)审定的,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基础折成 38,000,000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前
身卡倍亿有限系于 2004 年 3 月 5 日成立。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
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组织机构设置的有关文件及《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等规章制度,以及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相关
决议;查阅了发行人历次“三会”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记录、表决票、会
议决议等;与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等人员就发行人的“三会”运作、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机制等事项进行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
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立信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1 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2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发行人财务管理制度,了解了发行人会计系统控制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并通
过人员访谈了解其运行情况,现场查看了会计系统的主要控制文件。经核查,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发行人运行

                                 3-1-2-20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资产产权权属资料的核查并进行现场实
地考察。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资产完整。发行人产权界定明确,不
存在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三会资料并对发行人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经
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
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
人的财务人员未在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财务会计资料、开户凭证、税务登记资料等
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
算体系,能够独立的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未与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4)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机构设置情况并对相关高管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内部经营管理机
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未有机构混同
的情形

    (5)本保荐机构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
登记信息、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相关承诺,对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3-1-2-21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
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
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公司章程、营业执照,查阅了发行人生产经
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等,实地察看了发行人生产经营场
所。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均为汽车线缆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历次董事会及股东
大会会议资料。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控股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股东出资信息
及凭证、“三会”相关文件、共同控制协议等文件,取得了股东出具的相关承诺,
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
先生、林光成先生及林强先生。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
人 4.99%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发行人 1.07%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0.92%
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 69.7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88.10%股份。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5、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
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
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产权权属资料、征信报告,并检索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中 国 裁 判 文 书 网

                                     3-1-2-22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http://wenshu.court.gov.cn),查阅了锦天城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
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
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事项。

    6、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
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
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三条的规定。

    (1)本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所在行业管理体制和行业政策,查看了发行
人获取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
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信用报告、走访了发行人住
所地主管政府部门并获取了合法合规证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所需的各项政府许
可、权利证书或批复文件,获取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住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获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函,并在国家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www.gsxt.gov.cn/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等进行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1-2-23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3)本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征信报告、无
犯罪记录证明以及本人出具的守法承诺,并经保荐机构在中国证监会在其官方网
站公开的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失信记录(http://shixin.csrc.gov.cn)、中国执行信息
公 开 网 ( http://shixin.court.gov.cn ) 、 人 民 检 察 院 案 件 信 息 公 开 网
(http://www.ajxxgk.jcy.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等进行的互联网信息查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
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规定

    根据《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施
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无需按照规定执行。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申请文件于 2019 年 5 月 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
请受理单,受理序号为 190968。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施行前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无需按照《申报及推
荐暂行规定》执行。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产品技术创新风险

    未来随着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不断普及和发展,汽车线缆作为汽车零
部件重要组成部分,对汽车线缆的耐热、耐高压、耐油以及抗干扰等性能指标要
求不断提升,客户对产品工艺、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需不断进行技术创新、
改善生产工艺以满足不同客户提出各项需求。鉴于汽车线缆行业从供应商资质认
证到批量供货通常间隔周期较长,如果公司未来无法对行业技术发展趋势作出及
时反应,无法满足客户的需求变化,未进行相关性能线缆研发、认证,公司可能
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地位,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能力。




                                    3-1-2-24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二)经营风险

    1、汽车行业周期波动的风险

    随着国家宏观经济持续发展,中国汽车行业发展迅速,新车型不断推出、市
场消费环境持续改善、私人购车持续活跃、汽车产销量不断攀升。根据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统计,2011 年至 2018 年,我国汽车销量由 1,850.51 万辆上升至 2,808.06
万辆,复合增长率为 6.14%。但随着汽车市场高速增长时代结束进入调整期,从
2018 年开始出现首次负增长,在国内市场消费需求不足、国六标准带来的技术
升级压力、新能源补贴大幅下降等因素的影响下,汽车销量短期承压,市场总体
回升的幅度有限。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2019 年度汽车产销量
分别为 2,572.10 万辆、2,576.90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7.50%和 8.20%,产销量降
幅较 1-6 月分别收窄 6.20%和 4.21%。其中,乘用车市场压力仍然较大,2019 年
度乘用车产销量分别为 2,129.54 万辆、2,148.92 万辆,同比分别下降 9.66%和
9.47%。

    2019 年以来,新能源汽车销量增速放缓,进入低迷期。在 2019 年之前新能
源汽车一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但随着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缩紧、整车降本压力、
消费者对新能源车的里程及安全性能的担忧,新能源汽车销量面临较大压力。根
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新能源汽车 2019 年度产销量分别为 124.20
万辆、120.60 万辆,同比下降 2.30%和 4.00%。

    发行人作为汽车零部件供应商,报告期内汽车线缆销售是公司主要的收入来
源,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与汽车行业的整体发展状况密切相关。2019 年度发行人
汽车线缆销量同比下滑 18.25%。如果汽车市场消费持续低迷、新能源汽车增速
进一步放缓,将会对整车厂商经营业绩造成持续不利影响,并向上游汽车零部件
行业传导,使得公司经营业绩面临大幅下滑的风险。

    2、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原材料成本占产品成本比重较高,主要原材料铜材占主营业
务成本比重分别为 87.69%、87.75%及 86.23%。报告期内,铜材的市场价格波动
较大,以上海现货电解铜为例,2017-2019 年价格波动情况如下:




                                  3-1-2-25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单位:元/吨




注:数据来源于上海金属网(https://www.shmet.com/)行情报价数据。
    报告期各期,上海现货电解铜含税均价分别为 4.92 万元/吨、5.06 万元/吨和
4.77 万元/吨,2017 年度较 2016 年度同比上涨 28.74%,2018 年度较 2017 年度同
比上涨 2.75%,2019 年度较 2018 年度同比下滑 5.73%。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采取“材料成本+加工费”的原则定价,并采取以销定产
为主的策略,根据客户订单情况按照点铜模式采购所需的铜材。但是铜材价格波
动仍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如下影响:一方面,铜材的价格波动将直接影响公司
产品价格和产品成本,而加工费相对固定,从而影响公司的产品毛利率水平;另
一方面,如果价格上涨将导致公司原材料采购占用较多的流动资金,从而加大公
司的营运资金压力。

    3、供应商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3.30%、92.42%和 79.28%,其中 2017-2018 年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
额占比超过 50%,采购内容为铜杆。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充足,
向比较固定的供应商进行规模采购有助于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但如果部分
主要供应商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乃至生产经营带来一
定影响。




                                     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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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客户集中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前五名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维持在 75%
以上。公司的前五大客户多为知名汽车线束企业。公司要进入汽车线束厂商供应
链体系,首先要获得汽车整车厂商对线缆产品的资质认证,这需要经过严格而长
期的质量审核过程。汽车线束企业采购汽车线缆时需在通过汽车整车厂商认证的
线缆企业中选择供应商,因此,汽车线束企业对线缆企业的选择具有稳定、长期
的特点。矢崎、住电、安波福占据国内主要线束市场份额,这三家企业报告期内
也是公司的前五大客户。较高的客户集中度导致公司对客户的议价能力较低;另
一方面,若公司主要客户流失,又没有足够的新增客户予以补充,将会对公司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

    5、产品质量控制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先后通过了 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产品质量
控制体系,对产品生产进行全面而有效的监控和管理,生产经营过程中未曾因产
品质量缺陷导致大规模的召回或赔偿。但若未来因公司产品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给
客户带来重大损失,公司将可能面临赔偿及丧失客户订单的风险,对公司业务经
营产生不利影响。

    6、新冠疫情导致业绩波动风险

    2020 年春节以来,国内外接连爆发新冠疫情,各行各业停工停产以应对突
发疫情,受此影响国内一季度 GDP 同比下降 6.8%。汽车行业受新冠疫情影响,
一方面,市场需求大幅下滑;另一方面,疫情导致整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复产延
迟、产能受限,汽车生产供应受阻。发行人作为汽车线缆制造商,受新冠疫情影
响,2020 年一季度营业收入同比下滑 20.72%。虽然自 2020 年 4 月以来国内新冠
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汽车行业上下游产业链供应逐步恢复正常,但国际疫情形
势依然严峻,国内面临疫情输入风险,如国内疫情再次爆发则可能导致发行人业
绩下滑风险。




                                  3-1-2-27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7、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和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项目”。虽然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
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认为项目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但如果未来汽车行业出
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面临市场开拓的风险,从而导致
上述产品的销售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另外,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建成后,公司固定资产大幅增加,如果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不能如期达产或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不能达到预期的盈利水平以
抵减因固定资产增加而新增折旧费用,公司将面临短期内净利润下降的风险。

  (三)财务风险

    1、存货余额较大导致的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余额分别为 9,287.20 万元、8,405.40 万元和 7,933.03
万元,占资产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15.88%、15.31%及 12.20%,虽然公司实行以销
定产为主的生产模式,但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存货余额将相应增加。若产
品价格因市场竞争等原因降低,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出现跌价损失风险。

    2、劳动力成本上升的风险

    劳动力成本上升已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
成本中直接人工金额分别为 1,371.25 万元、1,450.04 万元及 1,469.22 万元。随着
中国经济转型的进一步深化以及人口红利的消失,公司将面临劳动力成本上升导
致的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3、应收账款比重较高导致的坏账损失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24,595.58 万元、21,238.46 万
元和 25,165.33 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56.86%、53.18%和 56.84%,占资
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42.06%、38.70%和 38.71%,应收账款占资产总额的比例较
高。今后,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持续增长,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仍可能继续保持较
高的水平。




                                  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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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中账龄在一年以内的占比
为 99.87%,且公司各期末对应收款项均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客户大多数为
信誉状况良好的知名厂商;同时公司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发生
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较小。但是如果公司短期内应收账款大幅上升,客户出现财务
状况恶化或无法按期付款的情况,将会使公司面临坏账损失的风险,对资金周转
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4、短期偿债风险

    汽车线缆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对资金需求普遍较大。报告期内,公司
流动比率分别为 1.12、1.36 和 1.33,速动比率分别为 0.88、1.07 和 1.09,资产负
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62.41%、55.55%和 57.35%。虽然公司银行资信良好,但
如果公司的资产流动性下降,销售回款期限大幅延长或大量销售货款不能按期收
回,公司将面临较大的短期偿债风险。

    5、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6 年 11 月通过高新技术企
业复审,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关
于公布宁波市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0]1 号),
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1933100782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企业
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此外,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额分别为 507.74 万元、533.14 万元
和 527.96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0.29%、8.58%和 8.75%。未来,若
公司不能继续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证,或者未来国家所得税优惠政策出现不
可预测的不利变化,公司将不能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公司未来盈利能力将遭受
不利影响。

    6、本次公开发行即期摊薄回报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32.06%、27.72%和 21.46%。若公司股
票发行成功,发行后净资产将有较大幅度增长,虽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


                                  3-1-2-29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书

过科学论证,预期效益良好,但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新项目从建设到达产需要一
段时间,而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项目实施周期,在短期内难以完全产生效益。
如本次公开发行后遇到不可预测的情形,导致募投项目不能按既定计划贡献利
润,公司原有业务未能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
标有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请投资者注意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四)内控风险

    1、核心技术人员流失的风险

    掌握行业核心技术与保持核心技术团队稳定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通过多年的研发和实验,及时响应不同客户提出须符合抗震
动、耐摩擦、适应臭氧、油污、高热、寒冷和电磁辐射等各种环境下的汽车线缆
需求。产品的升级更新依赖公司自主培养的富有项目实践经验的管理和技术团
队。虽然公司与核心技术人员均签订了《保密协议》,但若未来发生较大规模的
核心技术人员流失或核心技术外泄,将对公司产品的研发进程、技术领先地位及
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2、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先生、林光成先生和林强先生。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林光耀直接持有发行人 4.99%股份、林光成直接持有发行人 1.07%的
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0.92%的股份。前述三人通过新协投资持有发行人
69.7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88.10%股份。林光耀现任发行人董事长、总经
理,林光成现任发行人董事,林强现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虽然发行人已经建立了
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但仍不能完全排除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通过
行使表决权及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发行人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决策、人事安
排、关联交易和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进行控制,从而影响发行人决策的科学性和
合理性,并有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利益。

  (五)发行失败风险

    发行人本次拟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发行股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发行人须满足相应的上市条件,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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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过深交所审核,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本次发行能否通过交易所
的审核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及最终取得同意注册决定的时间存在一
定不确定性。同时,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也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本
次发行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行人存在因发行认购不足等情况导
致发行中止甚至发行失败的风险。

四、东莞证券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1、产业政策支持

    汽车线缆作为汽车零部件之一,是连接汽车电子电器的重要零配件,是影响
整车电气性能的关键性部件。国家各部委先后制定了《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
划》、《“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国制造 2025》、《关
于加快推进重点行业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意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
规划(2012-2020 年)》、《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一系列产业政策,促进汽车
行业以及汽车零部件行业的发展。

    2、下游整车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

    对于汽车线缆行业的企业而言,整车产业集中度越高,意味着与市场占有率
高的整车厂商合作能获得稳定的业务订单。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统计,中
国汽车行业市场呈现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且呈增长态势。2017 年-2019 年,前十大
汽车生产企业合计市场份额由 88.52%上升至 90.38%,其中上汽集团 2019 年市
场占有率达 23.95%,较 2018 年度略有下滑,但仍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另外,广汽
集团、华晨汽车近年来增长亮眼,市场占有率增长明显。

    3、市场需求稳定增长

    近年来,随着整体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迅速提升,对汽车消
费也大幅提升,我国汽车产销量已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但我国汽车千人保有量远
低于同期发达国家水平,国内汽车消费需求还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国民经济的
持续快速发展将进一步带动汽车行业稳步增长,从而增加汽车线缆行业的市场需
求;汽车的智能化正冲击着整个汽车行业的格局,一键式启动、定速巡航、倒车
影像等技术目前已在众多汽车上应用普及,自动驾驶、人机交互系统等智能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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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也正在逐步成熟,汽车电子电器在整车的运用占比将越来越高,作为连接电
子系统的汽车线缆的需求也将随之快速增长;随着新能源汽车认可度的提高,新
能源汽车高压线缆需求也将大幅增加,汽车线缆行业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

    4、产业向中国转移带来新的发展契机

    由于汽车零部件行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国际整车厂商出于降低成本和提
升本地化服务水平的目的,全球主要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逐步将生产基地转移至具
有较大成本优势的国家。我国已经连续多年成为世界汽车产销量最大的国家,伴
随着我国汽车产销两旺的形势,包括汽车线缆产业在内的国际汽车零部件产业链
向中国转移,实现本地化研发设计、生产和供应。以矢崎、安波福等为代表的线
束企业不断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力度,实现供应链的本地化。国内汽车线缆厂商的
竞争力正在逐步增强,获得越来越多的市场份额,更为广泛地参与全球汽车分工
协作产业链。

    未来几年国家对汽车行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取消外资比例限制,特斯拉、宝
马、大众、通用等知名汽车整车厂商不断加大在中国投资,特别是新能源汽车领
域的投入。随着汽车行业外资比例限制的取消,对国内自主汽车品牌将带来重大
影响,倒逼国内车企整合资源、提升创新能力,从而充分激发汽车市场活力,带
来新的发展契机。

    综上所述,发行人所处行业具有较广阔的发展前景。

  (二)发行人发展前景

    发行人设立以来一直深耕于汽车线缆行业,具备研发、生产符合国际标准、
德国标准、日本标准、美国标准、中国标准等专业汽车线缆标准的能力,拥有多
种类设备进行性能检测的试验能力,是集研发、生产、试验及检测于一体的专业
汽车线缆制造商。

    发行人拥有强大的技术研发团队以及深厚的技术积累,为发行人带来广泛的
行业资源和客户群体。发行人已进入通用、福特、宝马、戴姆勒-奔驰、本田、
丰田、日产、菲亚特-克莱斯勒、沃尔沃、陆虎、上汽集团、广汽集团、吉利控
股等国际主流汽车整车厂商供应链体系。发行人直接客户包括安波福、矢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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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古河等龙头汽车线束厂商,并先后获得安波福、安费诺、古河、金亭等汽车
线束企业优秀供应商等称号。

    发行人将专注于汽车线缆行业,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新能源汽车、智能
网联汽车化逐步渗透的大背景下,发行人将立足于自身技术优势,在现有技术和
产品体系框架下进一步巩固发行人在汽车线缆领域的业务优势,通过技术开发与
资本运营的有效结合,将发行人发展成为具有创新能力、产品结构合理、市场适
应性强的国际知名汽车线缆专业供应商。

    未来两到三年内,发行人将继续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产品工艺、
绝缘材料配方开发能力,继续在汽车线缆细分领域稳步发展,做大做强,不断推
出符合客户需求的产品和服务,进一步强化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发行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五、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运作规范,具有较好的独立性;发行人
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发行人已经具备了《公司
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发行人主营业务展开,
符合发行人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发行人主营业务盈利能力,增强发行人持续
发展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为此,本保荐机构同意保荐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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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祁   震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郭天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董事长、总经理:

                              陈照星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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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我公司授权邱
添敏、潘云松两位同志担任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负责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尽职保荐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事宜。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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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荐机构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被授权人:
                  邱添敏                潘云松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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