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〇二〇年七月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接受宁波 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卡倍亿”)的委托,担 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指定邱添敏女士、潘云松 先生担任本次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 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 出具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3-1-4-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一节 项目运作流程 一、项目审核流程 本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搭建“三道防 线”内部控制架构,审慎履行核查职责。本保荐机构执行证券发行保荐承销项目 (下称“投行保荐项目”),通过项目立项审批、项目管理部门质量控制、内核会 议审议等内部核查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未经内核小组审核通过 的投行保荐项目,本保荐机构不予向中国证监会保荐。 (一)项目立项 1、项目组提出立项申请,根据内部工作流程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及相关底稿; 2、项目管理部对立项申请报告和底稿进行初步审核,确认文件齐备后,提 交文件至立项委员会进行审核; 3、立项委员会委员根据立项申请文件及底稿,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立项标 准进行审核,对是否同意立项发表明确意见; 4、项目管理部根据立项委员的表决情况统计表决结果,并发送至立项委员 确认;将确认后的立项结果通知项目组。 (二)项目执行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本保荐机构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工作计划,根据《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 《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 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东莞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尽职调查工作管理细则》等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证监会公告〔2009〕5 号)和《东莞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工作底稿管理细则》编制工作底稿。 3-1-4-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对于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项目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且与业务部门负 责人进行沟通,以便其掌握项目进度,控制项目风险;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 以及同其他中介机构对重大问题处理意见不一致时,项目负责人通过业务部门将 有关情况报告提交项目管理部,申请召开重大问题诊断会议以确定解决方案。 (三)项目质量控制 项目管理部作为投行业务的质量控制部门,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实施过程 管理和控制,通过项目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项目问核等质量控制程序及时 发现、制止和纠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及时将项目重大变化或进展、存在的重大问题 告知项目管理部,项目管理部视情况对项目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进展跟进。 拟申报项目在提交内核前,需向项目管理部提出底稿验收申请,项目管理部 根据底稿验收申请对拟申报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底稿验收及履行书面问核程 序。项目管理部根据上述质量控制程序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对内核材料 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并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初步核查,明确 项目是否符合内核及申报的标准;项目组需对《项目质量控制报告》提出的主要 问题进行回复。对于同意提交内核的项目,项目管理部同时将《项目质量控制报 告》呈交内核会议。 (四)项目内核 经质量控制部门验收通过的项目,项目组方可提交内核申请。内核管理部接 到内核申请后,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对全套申请资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合 规性审查,并将预审意见反馈业务部门项目组。内核管理部确定本次内核会议召 开时间、与会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内核小组成员于内核会议上同项目组就有关问 题进行充分沟通和讨论,对发行申请材料的合规性、完备性、可行性进行审议, 就是否同意项目申报进行表决,最终形成项目内核反馈意见并通知项目组。项目 组就内核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就特别关注事项提供相关的书面资料,及时 修改完善申报材料。经内核管理部、公司相关领导审核通过的项目文件方可对外 进行申报。 3-1-4-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项目执行主要过程 (一)项目执行成员构成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简称“本项目”)执行成员构成如下: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潘云松 项目协办人 祁震 项目组成员 何思彤、潘咿霖、刘倩 (二)项目小组进场工作时间 阶段 工作时间 主要事项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对 发行人进行辅导,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2018 年 7 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部控制有关问题的 全面尽职调查阶段 2018 年 12 月 通知》等规定和要求,对发行人进行详尽的尽职调 查,对发行人进行辅导、指导发行人就重大问题进 行整改。 2018 年 12 月~ 申请文件制作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制作申请材料。 2019 年 4 月 2019 年 3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对本项目实施内部核查 内部审核阶段 2019 年 4 月 程序。 2019 年 6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反馈问题回复相关问题并补充 半年报及反馈阶段 2019 年 8 月 2019 年 1-6 月财务数据。 2019 年 11 月~ 补充反馈阶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补充反馈问题回复相关问题。 2019 年 12 月 告知函回复 2019 年 12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告知函回复相关问题。 年报更新阶段 2020 年 1 月~2 月 补充 2019 年度财务数据。 申请 文件 补充 问题 2020 年 3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补充问题进行回复 回复阶段 2020 年 4 月 2020 年 1-3 月 主 要 经营数据及 2020 年 对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主要经营数据及 2020 年 2020 年 5 月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核查阶段 根据 创业 板注 册制 2020 年 5 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交易所关于创业板注册制 改革 相关 文件 要求 2020 年 6 月 改革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更新 更新申请文件阶段 问询 问题 清单 的回 2020 年 7 月 根据深圳交易所的问询问题清单进行回复 复阶段 3-1-4-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尽职调查主要过程 1、尽职调查的主要方式 尽职调查工作贯穿于整个项目执行过程。东莞证券作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根据《注册管理办法》、《保荐人尽 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突出重点、责 任明确的原则,认真地对股份公司进行了规范化辅导及尽职调查,相关尽职调查 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发送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 尽职调查文件清单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相关规定制作, 列出本保荐机构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所需要了解 的问题,并形成文件清单。 (2)向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和解答相关问题 保荐机构的卡倍亿项目小组对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进行尽职调查培训,并在调 查过程中指定专门人员解答相关问题。 (3)审阅收集的文件并进行分析总结问题 按照目录对尽职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进行整理和审阅,包括发行人工商档案、 发行人股东调查资料、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劳动与人事关系、重大合同、 债权债务和担保、诉讼及行政处罚等相关内容。基于以上资料进行分析,制作项 目建议书,安排下一步的核查计划。 (4)参观发行人研发、经营场所并询问相关情况 现场参观发行人的生产线、工程技术中心、办公等场所,充分了解发行人的 发展历史、产品特性、经营模式及生产经营情况。 (5)访谈发行人管理层、核心业务及研发人员及其他相关部门人员 访谈发行人管理层,了解发行人的战略规划,访谈核心业务及研发人员,对 行业特点、产品技术做深入了解,访谈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发行人财务、人力 资源等方面情况进行了解。根据访谈情况,不断总结分析,并对重点问题进行补 充尽职调查。 3-1-4-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6)重点问题核查及会议讨论 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重点及要求,详细分析企业提供的尽职 调查资料、现场核查及访谈的结果,对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专题核查。对重点问 题,通过召开多方协调会的形式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并就解决方案提出建议。 (7)列席发行人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 通过列席发行人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进一步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目标 计划,对发行人的业务经营进行进一步分析,并且了解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 (8)获取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说明 针对以下情况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及说明:股东的股权锁定、减持, 股权无质押、无纠纷,避免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他核心人员的任职资格、兼职和对外投资情况,社保、公积金及税费的缴纳情 况等情况。另外,在合法合规经营方面,获得工商、税务、土地、海关、社保、 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 2、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 东莞证券作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中 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6]15 号文《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发 行监管函[2011]75 号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审核指 引》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函[2013]346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机构内 部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进 行尽职调查,并对发行人的以下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验: (1)发行人基本情况 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其他股东的身份信息,历次 股权转让相关资料、历次注册资本变化的验资报告,对实际控制人、相关股东进 行访谈。查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行开户资料等。实地 考察发行人办公、经营场所,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公司规章制度, 全面了解企业经营运作中的独立性、规范性情况。查阅员工工资、保险缴费名册, 社会保险缴纳资料,了解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具体情况,查证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 具的证明。 3-1-4-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查证相关商标、专利、房产等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查阅取得资产的相关协议、 注册文件。查证工商、税务、社保、公积金中心等部门为发行人出具的合规性证 明。 (2)业务与技术情况 查询行业研究资料,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行业管理制度。调查发行 人所处行业的经营模式,了解行业及公司的技术水平与特点。查阅报告期内的重 大销售、采购合同,了解经营流程,与业务部门人员访谈。走访主要客户、供应 商,调阅供应商工商资料基本信息。 (3)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情况 项目组通过分析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的财务报告及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构成等相关数据,调查发行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实际业务范围、 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与发行人产品的可替代性等情况,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情形,并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对避免同业竞争做出承诺以及承 诺的履行情况。 通过与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咨询中介机构、查阅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和 组织结构、查阅发行人重要会议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方法,按照《公司法》和《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确认发行人的关联方及关联方关系,调档查阅关联方 的工商登记资料。核对关联交易合同,了解交易发生背景,核查相关关联交易的 必要性、公允性。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 项目组查阅了三会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与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有关的 内容,收集并查阅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简历和调查表, 并与其沟通交流,调查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相关情 况。 (5)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调查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的章程、三会文件、三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各专门 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公司治理制度文件,与发行人高管进行 交流,对发行人组织结构和公司治理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3-1-4-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收集查阅了发行人重要的业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与发行人高管进 行交流,调查了解发行人内部控制环境以及运行情况,取得了发行人管理层关于 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评估意见,并取得了工商、税务、社保、住 房公积金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证明。 (6)财务与会计情况调查 查阅发行人财务报告、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表、重要交易事项的会计记录和相 关业务文件。查阅重大合同、银行账户资料,对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函证,查阅主 要客户和供应商的工商信息,走访重要销售客户和供应商。查阅纳税申报表、发 行人会计师出具的纳税鉴证报告。分析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变化原因; 对收入、成本进行结构分析;计算财务比率,与同行业比较。实地考察经营场所。 (7)业务发展目标调查 通过与核心管理人员、供应商、客户访谈等方法,调查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 是否与发行人发展战略一致;分析发行人在业务发展和内部管理方面是否制定了 具体的计划,这些计划是否与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相匹配;分析未来发展目标实 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分析发行人未来发展目标和具体计划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 关系。 (8)募集资金运用调查 查阅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备案文件、决策程序文件,分析 募集资金投向与发行人业务发展规划的关系和对发行人未来经营的影响。 (9)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调查 调查发行人经营风险、重大合同执行情况、诉讼和担保等情况,分析可能对 发行人业绩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主要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可能带来的 主要影响,并收集相关资料。 (10)财务专项核查 本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 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 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 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在充分关注外部经营环境变 3-1-4-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化、发行人报告期业绩趋势的基础上,制定了自查方案,认真核查了发行人与财 务会计信息相关的内控体系、收入确认、成本费用归集、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主 要客户情况及资产权属、政府补助等财务会计信息,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会计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开展了全面自查工作。 本次财务自查工作的程序包括: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自查尽职调查和工作底稿 指引;项目组根据自查工作底稿指引要求对发行人财务信息进行了相应的核查, 对相关方发放了询证函,对重要的客户等相关方进行现场访谈,并收集了重大关 联交易合同、重大贷款合同等相关工作底稿;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分析、规范和整改等工作;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自查情 况进行了全面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通过上述财务自查工作,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 入、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1)《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 信息披露指引》披露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 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46 号)要求:“相关中介机构应结合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经营模式等,制定符合发行人业务特点的尽职调查方案,尽 职调查的内容、程序、过程及结论应在各自工作底稿中予以反映,保荐机构还应 在保荐工作报告中说明其尽职调查情况及结论。” 本保荐机构履行的尽职调查工作程序包括:针对发行人的经营模式,制定较 为全面的自查尽职调查提纲;了解发行人的收入确认原则、客户变化情况;核对 公司期间费用核算内容、对重要费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并采用分析方式判断费 用的整体的合理性;分析公司的利润构成,对影响公司利润的要素进行分析判断 合理性;比照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材料的主要文件,根据信息披露指引进行了全面 梳理,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披露。 通过上述信息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报告期内收入、 成本、期间费用、净利润等方面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披露完整,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水平。 3-1-4-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补充 2019 年半年报及反馈意见回复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 2019 年 6 月至 2019 年 8 月,对卡倍亿 2019 年上半年整体经营 情况开展尽职调查,并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反馈意见问题进行回复,主要尽职调 查内容如下: (1)收集发行人行业资料、公司内部资料,访谈发行人管理层,结合会计 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全面了解发行人 2019 年上半年财务状况; (2)核查卡倍亿董监高的变动情况,了解公司 2019 年半年度生产经营的合 法合规性,收集政府监管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外部证明文件; (3)核查卡倍亿关联方情况以及 2019 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 易的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重点核查; (4)通过收集资料、进行访谈等方式核查卡倍亿获取的各项资质、商标、 专利的情况,2019 年上半年签订借款等重大合同情况; (5)核查卡倍亿历史上的股东德国 KBE 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股份转让的原因 及公允性; (6)核查并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内各类原材料采购价格的公允性、单价变 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类原材料及能源耗用量与主要产品产量之间的匹配性。 4、补充反馈意见回复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 2019 年 11 月至 2019 年 12 月,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补充反馈意 见问题进行回复,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核查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企业、其他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实际从 事的业务、员工人数、最近一年一期收入、净利润、亏损企业合计家数、制造业 企业的原材料是否和发行人存在重合等; (2)核查发行人向设有配套线缆厂的线束厂商客户销售收入变化情况; (3)核查发行人主要线缆型号产品对应的最终整车厂商乘用车报告期内销 量变化情况; (4)核查整车厂商销量变化趋势及发行人对应线缆收入的变化趋势是否匹 配; 3-1-4-1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5)核查 2019 年上半年收入下滑与主要适用车型销量下滑的匹配关系; (6)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领用确认收入模式下,自发出商品到客户领用确 认收入间隔的期间分布情况及收入占比。 5、告知函回复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 2019 年 12 月,对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告知函问题进行回复,主要 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核查发行人报告期主营业务收入、归母扣非净利润增高回落的原因及 合理性; (2)结合乘用车行业发展前景、行业竞争现状、发行人市场地位及市场份 额,进一步核查发行人 2019 年收入、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3)结合两种销售模式、合同的重要条款、操作流程的关键节点,核查发 行人两种模式下收入确认原则,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4)外部股东入股资金存在借款方式的,核查截至告知函回复签署日的还 款情况及支付利息情况。 6、补充 2019 年度报告尽职调查 东莞证券于 2020 年 1 月~2 月,对卡倍亿 2019 年度整体经营情况开展尽职 调查,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收集发行人行业资料、公司内部资料,结合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全面了解发行人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判断新收入准则对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的 影响; (2)核查卡倍亿董监高的变动情况,了解公司 2019 年度生产经营的合法合 规性,收集政府监管及职能部门出具的外部证明文件; (3)核查卡倍亿关联方情况以及 2019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的 公允性、程序合法合规性进行重点核查; (4)通过收集资料等方式核查卡倍亿获取的各项资质、商标、专利的情况, 2019 年度签订借款等重大合同情况。 3-1-4-1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7、申请文件补充问题回复阶段 东莞证券于 2020 年 3 月~4 月,对中国证监会关于卡倍亿申请文件补充问题 包括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影响、2019 年下半年销售收入较上半年增 长的原因、线缆业务毛利率 2019 年下半年高于上半年的原因等开展尽职调查, 主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通过取得发行人收入台账及收入凭证序时账,查看发行人客户订单、 到货签收单、送货单、提货单、对账邮件等资料,访谈发行人商务部相关客户经 理,访谈发行人主要客户等对发行人 2019 年下半年收入增长的原因进行核查; (2)通过查看发行人进销存报表、收入成本配比表、成本核算表,获取 2019 年上下半年的电解铜现货价格信息,获取发行人 2019 年上下半年的产量数据, 查看主要整车厂商及车型 2019 年上下半年的产销量情况等对发行人线缆业务 2019 年下半年毛利率高于上半年的原因进行核查; (3)通过查询国内乘用车市场 2020 年一季度产销量数据,获取发行人及线 束客户复工、复产情况,了解汽车产业链受疫情影响复工、复产的恢复状况,查 询新冠疫情最新情况,了解疫情发展动态,查询汽车行业相关鼓励消费的政策内 容,查看发行人订单及出货量变化情况等就新冠疫情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 响进行核查。 8、2020 年 1-3 月主要经营数据及 2020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核查阶段 东莞证券于 2020 年 5 月对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主要经营数据及 2020 年 1-6 月预计经营情况进行核查,主要核查内容如下: 通过取得发行人经会计师审阅的 2020 年 1-3 月的主要经营数据,查看了发 行人 2020 年 4 月已实现的经营业绩相关资料,取得发行人 5-6 月的生产经营计 划、各项业务收支计划、发行人客户已发出的采购需求计划等资料,了解发行人 根据相关业务资料编制业绩预测报表的相关假设,对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主要 经营数据是否公允反映发行人经营情况、发行人编制的业绩预测是否与相关假 设、业务资料相符进行核查。 3-1-4-1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9、根据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相关法规、文件的要求修改申请文件 根据《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深交所审核要点等规则文件,对发行人的全套 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及对适用于发行人的审核要点进行补充说明,并更新保荐相关 文件。 10、问询问题清单的回复阶段 东莞证券于 2020 年 7 月,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的问询问题进行回复,主 要尽职调查内容如下: (1)通过查看汽车行业相关产业政策,查看行业研究报告,通过中国汽车 工业协会网站查找汽车行业景气指数相关数据,了解行业景气度变动趋势;查看 发行人收入台账、收入凭证序时账、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销售清单并了解主要客 户销量及销售金额同比变动的原因;核查发行人对主要客户线缆销量同比变动情 况与对应的终端汽车厂商及主要车型产销量变动情况的匹配关系;通过查看 2020 年 1-6 月发行人销售明细表,1-6 月的产能利用率情况以及截至 6 月底的在手订 单情况等核查发行人导致 2019 年业绩下滑的主要因素是否已经消除以及发行人 的主要应对措施;核查发行人 2020 年上半年产能利用率及毛利率等主要经营指 标是否有明显提升或趋稳,核查发行人是否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利 因素,核查发行人业绩下滑的风险因素是否已充分披露; (2)通过参看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公布的汽车制造业(C36) 2017 年末市盈率、 市净率,计算员工入股价格的动态市盈率和静态市盈率等,核查发行人历次股权 变动交易定价依据是否合理、公允、对应的企业估值或 PE 倍数,是否存在交易 价格低于公允价值而存在公司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形成的股份支付 的情况; (3)通过查看上海驾乐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银行销户证明、工商资料及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取得香港纽硕的登记及注销资料、设立以来至注销的历 年周年申报表、香港律师对香港纽硕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并就香港纽硕和上海驾 乐注销原因访谈了其实际控制人林光耀等核查手段核查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控制 的香港纽硕投资科技有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上海驾乐汽车电子技术服务有 3-1-4-1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限公司在报告期内注销的原因,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担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 在重大违法行为。 (四)保荐代表人参与尽职调查的工作时间及主要过程 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邱添敏女士、潘云松先生参与了发行人的辅导和尽 职推荐阶段的尽职调查。 保荐代表人与其他项目组成员有明确的分工与协作。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保 荐代表人主要参与尽职调查重大事项的讨论,明确尽职调查的范围、路径及需要 达到的效果,负责在辅导和尽职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谨慎核查、重大问题 的讨论及持续的跟踪、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及核对等工作。 在具体的尽职调查过程中,项目组按照保荐代表人的具体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对 于需要通过实地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或者相关负责人访谈等方式进行尽职调查 事项,保荐代表人全程参与。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多次保荐代表人组织中介机构协调会,与其他中介服务机 构对发行人设立以及股本演变等历史沿革、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可行性、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履行的核准、关联交易等重大问题进行了沟通和讨论,并对相应的 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 (五)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项目人员从事的具体工作 职务 姓名 具体工作 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对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同业竞争、关联 交易和主要风险因素等重点问题进行了尽职调查,对其他方面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尽职调查进行指导和检查,负责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具 体工作安排、实施;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申请文件审阅、修改。 尽职调查计划制定,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股本演变和业务发展 目标等重点问题进行尽职调查,对其他方面尽职调查工作进行 保荐代表人 潘云松 指导和检查,负责财务专项核查、问核调查的总体工作安排、 实施;对全套申请文件总体把关。 负责发行人业务与技术调查、未来发展与规划、发行人募集资 项目协办人 祁震 金运用调查、风险因素调查,起草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负责发行人基本情况及股权变动情况调查、同业竞争调查,起 何思彤 草发行保荐书。 项目组其他成员 负责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查、组织结构与内部 潘咿霖 控制调查、重大合同、诉讼、担保等其他情况调查。 刘倩 负责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调查、关联交易调查。 3-1-4-1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内部核查部门审核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主要过程 (一)内部核查部门的成员 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核查部门,负责投资银行项目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 理和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内核管理部是东莞证券的内部核查部门, 通过介入主要业务环节、把控关键风险节点,实现公司层面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 险的整体管控。项目管理部和内核管理部成员都是由资深的投资银行专业人士和 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内核小组由投资银行部、研究所、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内核管理部等 部门的资深业务骨干组成,内核成员的专业领域涉及财务、法律和项目评估等方 面,如有需要可以外聘。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或减少内核成员。内核成员需 要满足东莞证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相关 要求。 (二)现场核查的次数和工作时间 本保荐机构内部核查部门对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 共进行了 2 次现场核查。 2019 年 3 月 4 日至 2019 年 3 月 7 日,项目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现场核查了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工作底稿及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情况,对项目底 稿的完备性进行了核查,并对项目组尽职调查工作履行了问核程序。 2019 年 3 月 20 日至 2019 年 3 月 24 日,内核管理部现场检查小组针对内核 会议上重点问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企业高管进行访谈。 四、内核小组对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审核过程 2019 年 3 月 19 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小组会议,审议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 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的 要求。 3-1-4-1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卡倍亿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 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内核小组对卡倍亿项目审核情况的报告。 会议集中讨论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核查、供应商集中性、委外加工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 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 12 票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项目组根据内核意见修改之后,将申报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取得 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 年 6 月 14 日,鉴于《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 文件正式实施,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 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关注内容。 会议集中讨论了卡倍亿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 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 12 票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3-1-4-1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二节 项目存在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立项评估决策情况 (一)立项评估机构成员审议意见 1、合法合规性评价 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事项,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 在可能妨碍其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发行人连续三年盈利,所处行业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行业;发行人与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资 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关联交易规范且价格公允;发行人、发 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法律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 2、企业素质评价 (1)发行人素质良好,盈利能力强,主要财务指标均高于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 (2)发行人是一家专业从事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主要为汽车零部件线束厂商提供常规线缆、铝导线缆、对绞线缆、屏蔽线缆、 新能源线缆、多芯护套线缆等多种汽车线缆产品。 (3)发行人经营运作规范,主营业务突出,经济效益良好。 (4)发行人拥有技术研发优势及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优势。 (5)发行人具有明确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二)项目立项评估审议情况 2018 年 7 月,项目组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发行人质量 评价标准指引》对发行人基本情况进行了合法合规性评价和企业素质评价;项目 组根据发行人评价结果向东莞证券投资银行部项目管理部申请“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立项,并编制了《项目立项申 3-1-4-1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请报告》;2018 年 7 月,项目管理部组织立项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了立项评估。 立项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立项。 2018 年 7 月,东莞证券与发行人签署《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辅导协议》,并制定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指定 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对发行人实施辅导。 二、尽职调查中发现和关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情况 (一)实物出资问题 1、存在问题 2007 年 10 月,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有限”) 吸收合并宁波协成电子电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成电子”)。协成电子初始设 立时,宁海县接插件总厂对其出资方式为实物投资、机器设备、材料等实物资产 以及货币资金。其中实物部分的出资资金合计人民币 1,347,863.21 元,折合 233,121.73 美元。 协成电子设立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出资人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宁海县接插件总厂 23.40 45.00 实物资产、货币资金 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 28.60 55.00 货币资金 合 计 52.00 100.00 - 上述出资业经宁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会字(1993)867 号验资报告验证。 2007 年 11 月,宁海县接插件总厂将其所持协成电子 45%的股权转让给宁波 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协投资”),香港协兴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所 持协成电子 55%的股权转让给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股东出资 比例如下: 出资人 出资金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宁波新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23.40 45.00 实物资产、货币资金 香港纽硕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28.60 55.00 货币资金 合 计 52.00 100.00 - 3-1-4-1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尽职调查发现协成电子实物出资部分合计 1,347,863.21 元相关凭证后未附具 体清单,故该部分实物出资无法获取具体明细。 2、解决情况 为解决上述问题,发行人分别于 2016 年 12 月、2018 年 9 月召开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由新协投资将原实物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卡倍亿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9 月 4 日分别收到股东货币资金出资款 197,863.21 元、1,150,000 元,合计 1,347,863.21 元。 2019 年 2 月 19 日,项目组亲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跃龙支行取得银 行询证函,卡倍亿账户收到新协投资于 2018 年 9 月 4 日转账 1,150,000 元。 2019 年 2 月 24 日,项目组亲往中国农业银行宁海桥头胡支行取得银行询证 函,卡倍亿账户收到新协投资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转账 197,863.21 元。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 会计师”)针对货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事项出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89 号)。 (二)调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问题 1、存在问题 卡倍亿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经立信会计师审计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人民币 56,400,922.46 元(信会师报字[2016]第 610529 号)。 立信会计师在 2017 年对卡倍亿审计过程中发现了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并进行追 溯调整,调整后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49,943,922.58 元,合计调减 净资产 6,456,999.88 元。 2、解决情况 2017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确认调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净资产的议案》,对上述调整事项予以确 认。 3-1-4-1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针对调整改制时点净资产事项出具《关于宁 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对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影响的 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90 号)。 三、内核部门关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落实情况 根据《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本 保荐机构内核管理部通过现场核查、文档整理、底稿检查等方式对发行人本次证 券发行项目进行了审核。在内核检查的过程中,内核管理部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 题: (一)内核问题 1 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 1] 请项目组核实发行人目前自然人股东在公司的任职情况,如未在公司任职, 核查其投资公司的原因,资金来源,与发行人的客户、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说明] 项目组取得了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调查表、股东增资款或股权转 让款对应的银行账户入股前 6 个月的银行流水、股东对于股权权属清晰真实的承 诺函、对股东持有卡倍亿股权相关事宜进行了访谈;对公司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就 卡倍亿历史上股权变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访谈。 部分自然人股东的出资来源存在借款,项目组均已获得借据或还款凭证,上 述股东股份出资的资金来源不会对该股东持有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性和稳定性造 成不利影响。除上述股东外其他股东出资来源均为自有资金。 经核查,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内核问题 2 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 2] 供应商集中性:前五名供应商采购占采购总额的 90%,比较稳定,是否存在 一定的依赖性,如何解决? [说明] 3-1-4-2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6-2018 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 为 89.61%、93.30%和 92.4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公司将进一步增加合格供应 商到公司的供应链体系中,分散采购,降低单一供应商的采购比例,降低公司供 应商比较集中的风险。 报告期内供应商集中风险已在招股说明书补充披露如下: “2016-2018 年,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 别为 89.61%、93.30%和 92.42%,其中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占比超 过 60%,采购内容为铜杆。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所需原材料供应充足,向比较固 定的供应商进行规模采购有助于保证公司产品的质量稳定,但如果部分主要供应 商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将给公司的原材料供应乃至生产经营带来一定影响。” (三)内核问题 3 及意见落实情况 [内核问题 3] 发行人自身有辐照设备,将辐照工艺委外加工的合理性。 [说明] 项目组取得委外加工采购明细表,并访谈卡倍亿生产负责人。发行人自身辐 照设备只能辐照截面积 6 平方毫米以下的线缆,截面积 6 平方毫米以上的线缆全 部委外加工;另外存在部分客户指定由上海长园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辐照工艺 的情况。因此,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将辐照工艺部分委外加工的情况,2016-2018 年度,委外加工金额分别为 70.86 万元、26.30 万元、74.41 万元。 四、内核小组会议讨论情况及审核意见 2019 年 3 月 19 日,东莞证券在东莞召开了内核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内核小组工作规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尽职调查问核程序的实施 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本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 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以 12 票同意通过内核小组的 审核。 3-1-4-2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项目组对内核小组集中讨论的问题逐项回复说明,并结合发行人和行业与业 务的实际情况修改了招股说明书,同时相应修改了申报材料的其它文件。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于 2019 年 5 月 5 日取得 中国证监会受理。 2020 年 6 月 14 日,鉴于《注册管理办法》等关于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相关 文件正式实施,东莞证券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审议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项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应到会 12 人,实到 12 人,参加表决 12 人,符合《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与股权融资内核工作细则》的要求。 会议首先听取了项目组关于本次发行的情况介绍以及重要事项尽职调查问 核程序的实施情况,然后听取了项目管理部对该项目的质量控制报告关注内容。 会议集中讨论了卡倍亿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的信息披露等问题。 经讨论,会议成员一致认为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符 合现行政策和条件。内核小组以 12 票同意卡倍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项目申报材料根据内核意见修改后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意见 经过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公司章程(草案)》的核查,保荐机构 认为: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关于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符合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发行人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注重给予投资者稳定的投资回报,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规 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股利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核查证券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情况 东莞证券作为卡倍亿的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律师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各项专业意 见和报告进行了认真核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核查立信会计师、锦天城律所及其签字人员的执业资格; 3-1-4-2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对立信会计师、锦天城律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和报告与招股说明书、本保 荐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进行比较和分析; 3、与立信会计师、锦天城律所的项目经办人员就重大问题进行多次沟通和 讨论。 通过上述合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本保荐机构认为,上述证券服务机构出 具的相关专业意见和报告与本保荐机构所作判断不存在重大差异。 3-1-4-2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第三节 对相关审核要点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挂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审核要点》的指引,结合卡倍亿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逐一比对,并就符合卡倍亿 实际情况的审核关注事项,逐一进行回复并发表意见如下: 审核要点一 1-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1)发起人是否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产权,产权关系是否清晰;以 知识产权出资的,是否存在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的, 是否有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2)发起人出资是否存在设置 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是否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 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 险;是否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是否已经办 理完毕。 [事实情况]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为新协投资、林光耀、林光成、林强、徐晓巧和林春仙。 2007 年发行人吸收合并协成电子。协成电子设立时,其股东接插件总厂曾 以实物出资。实物出资的处理具体情况如下: 1993 年协成电子成立时,根据合资双方签署合同后附的《甲方出资清单》 显示,接插件总厂以设备、材料等实物出资合计 1,347,863.21 元,并经第三方宁 波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宁会字(1993)867 号《验资报告》核验,符合当时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但接插件总厂用以实物出资部分未考虑折旧影响,扣除折旧后 实际出资金额与账面原值金额的差额为 197,863.21 元。 2016 年,发行人出于谨慎考虑,决定以货币资金置换上述实物出资。鉴于 上述实物出资方接插件总厂已注销,其对协成电子的全部股权已于 2007 年转让 给新协投资,因此由新协投资履行货币资金置换。发行人于 2016 年 12 月召开 2016 年 第 三 次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 同 意 股 东 新 协 投 资 将 上 述 实 物 出 资 人 民 币 3-1-4-2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97,863.21 元,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2016 年 12 月 31 日,新协投资以货 币形式实际缴存了 197,863.21 元出资款。 其次,根据协成电子账面 1993 年 8 月 4#、5#、6#凭证记录,公司发现协成 电子设立时,实物出资部分合计 1,347,863.21 元的相关凭证后未附具体清单,该 部分实物出资无法获取具体明细。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决定将原剩余部分实物 出资置换为货币资金出资。 2018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股东新协投 资将原剩余部分实物出资人民币 1,150,000 元,变更为以货币资金形式出资。2018 年 9 月 4 日,新协投资以货币形式缴存了 1,150,000 元出资款。至此,接插件总 厂以实物向协成电子出资部分合计 1,347,863.21 元全部由承接其对协成电子所持 股权的新协投资以货币资金置换。 2019 年 2 月 26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货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89 号),对上述货 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事项予以确认。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获取并查阅了发行人改制设立时的三会文件、资产评 估报告及验资报告;查阅了发起人股东的身份证明及出资凭证;查阅了发行人、 协成电子及接插件总厂的工商档案;协成电子被吸收合并时的财务报表,评估报 告,合并协议;访谈了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查阅了发行人置换实物出资的三会 决议和新协投资的出资凭证及银行回单,查阅了会计师出具的《关于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货币资金置换实物出资的说明》(信会师函字[2019]第 ZF089 号)等资料。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合法拥有用于出资财产的权利, 产权关系清晰;发起人出资不存在以知识产权或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情形;发起 人出资不存在设置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权益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得情形,不存 在被司法冻结等权利转移或者行使受到限制的情形,出资财产是不存在重大权属 瑕疵或者重大法律风险;发行人改制设立时已履行了出资财产的评估作价程序, 发起人股东均以现金出资,出资财产的权属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吸收 3-1-4-2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并协成电子后,历史上由协成电子股东接插件总厂以实物方式出资的部分,已 于 2018 年 9 月全部由新协投资以货币资金置换完毕。 审核要点二 2-1-2-1-1 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11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是否为发行人员工 1 新协投资 3,360.00 81.12 否 2 林光耀 206.80 4.99 是 3 时 间 102.00 2.46 否 4 林光成 44.20 1.07 是 5 林 强 38.00 0.92 是 6 徐晓巧 34.20 0.83 是 7 安伟展 20.00 0.48 是 8 殷春雨 16.50 0.40 否 9 尤东海 15.00 0.36 否 10 温 暐 13.50 0.33 否 11 沈 丹 13.00 0.31 否 12 王 鹏 12.00 0.29 否 13 丁建军 11.00 0.27 否 14 应卫东 11.00 0.27 否 15 沈于卫 11.00 0.27 否 16 胡永章 10.00 0.24 否 17 陈雯雯 10.00 0.24 否 18 童曙光 10.00 0.24 否 19 朱 洪 10.00 0.24 否 20 刘桂华 10.00 0.24 否 21 张 迪 10.00 0.24 否 22 万 欢 10.00 0.24 否 23 蒋振华 8.50 0.21 是 24 任伟达 8.50 0.21 否 25 陆 吉 8.00 0.19 否 26 赵 婧 7.00 0.17 否 27 宋 平 7.00 0.17 否 28 苏卧麟 6.50 0.16 是 29 魏红淑 6.25 0.15 否 30 朱作德 6.00 0.14 否 31 胡密霜 6.00 0.14 否 32 何晓琴 5.55 0.13 否 33 陈海平 5.50 0.13 否 3-1-4-2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4 王建帮 5.50 0.13 否 35 葛 毅 5.50 0.13 否 36 邬云菊 5.00 0.12 否 37 葛越东 5.00 0.12 否 38 陆 军 5.00 0.12 否 39 钱 琳 5.00 0.12 否 40 蒋肖君 4.50 0.11 是 41 周春河 4.50 0.11 是 42 吴乔波 4.50 0.11 是 43 黄 振 4.50 0.11 是 44 刘开迅 3.60 0.09 是 45 薛 峰 3.00 0.07 否 46 王万山 3.00 0.07 否 47 王陆芽 3.00 0.07 否 48 金林娣 3.00 0.07 否 49 戴武生 3.00 0.07 是 50 蔡悦畅 3.00 0.07 是 51 赵 沛 3.00 0.07 否 52 王 睿 3.00 0.07 否 53 林春仙 2.00 0.05 否 54 陆可良 2.00 0.05 是 55 陆 怡 2.00 0.05 否 56 励学磊 2.00 0.05 否 57 薛幸春 1.90 0.05 是 58 曹金鑫 1.00 0.02 是 59 项 敏 1.00 0.02 否 60 张 波 0.50 0.01 是 合计 4,142.00 100 - 上述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其所持发行人的股份真 实、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59 名自然人股东中内部股东有 19 名,除发起人股东林光耀、林光成、林强、 徐晓巧、林春仙外,发行人其他内部股东入股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入股时间 入股方式 价格及定价依据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 安伟展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 蒋振华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3 苏卧麟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4 黄 振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5 蒋肖君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6 吴乔波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3-1-4-2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7 周春河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8 刘开迅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9 蔡悦畅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0 戴武生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1 陆可良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2 薛幸春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3 曹金鑫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4 张 波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发行人股东中,外部股东的入股情况如下所示: 序号 姓名 入股时间 入股方式 价格及定价依据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 邬云菊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 丁建军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3 薛 峰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4 陈海平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5 应卫东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6 王万山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7 王陆芽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8 朱作德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9 王建帮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0 陆 吉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1 金林娣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2 胡永章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3 胡密霜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4 葛越东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15 赵 婧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3-1-4-2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6 陈雯雯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7 沈 丹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8 葛 毅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19 童曙光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0 尤东海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1 殷春雨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2 陆 怡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3 朱 洪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4 刘桂华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5 任伟达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6 沈于卫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7 王 鹏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8 宋 平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结合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由 29 温 暐 2017 年 3 月 增资扩股 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基于前次增资价格(2017 年 30 魏红淑 2017 年 7 月 股权转让 3 月)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基于前次增资价格(2017 年 31 何晓琴 2017 年 7 月 股权转让 3 月)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基于前次增资价格(2017 年 32 项 敏 2017 年 7 月 股权转让 3 月)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3 张 迪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4 万 欢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5 陆 军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6 钱 琳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7 赵 沛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3-1-4-2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8 王 睿 2017 年 12 月 增资扩股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5 元,系基于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前 39 时 间 2017 年 12 月 股权转让 次转让价格(2017 年 7 月),由转让各方协 商确定 每股 18 元,系出于出让方个人资金需求, 40 励学磊 2018 年 12 月 股权转让 出让方以其 2017 年增资入股时的原价转让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调查表、股东增资款 或股权转让款对应的银行账户入股前 6 个月的银行流水,重点核查出资前是否存 在大额资金汇入,核实大额资金汇入是否为涉及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发行人其他重要关联方、发行人供应商或客户;针对出资来源为借款的 股东取得了借条的复印件以查看借条关于借款期限、是否计提利息等内容的约 定。其中:(1)已经归还借款的股东,获得已还款的银行流水凭证、出借人收条, 并访谈股东了解还款来源。对于还款来源存在拆迁款的取得拆迁协议或拆迁款入 账记录或收条等复印件;(2)对于尚未归还借款的股东,访谈该股东、该笔借款 的出借人,了解出借人的工作及投资经营情况、是否有足够资金实力提供借款、 出借人和该股东的关系等信息,并取得出借人出具的关于借贷关系属实、不存在 私下协议代持发行人股份或类似安排的承诺;对于未还款但已支付利息的股东, 获得已付利息的银行流水凭证;取得外部股东对于股权权属清晰真实、其本人及 其近亲属和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客户及供应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 及其服务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及未披露的资金往来的承诺函;取得中介机构及相 关人员的独立性说明;查看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核实是否 与外部股东存在除股权转让、增资入股、分红以外的资金往来,对股东持有发行 人股权相关事宜进行了访谈、对实际控制人林光耀就发行人历史上股权变动的相 关情况进行了访谈。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取得发行人股份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等法律文件均已齐备。其所 持发行人的股份真实、有效,不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 潜在纠纷的情形。 3-1-4-3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审核要点三 4-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发行人上市/挂牌期间及退市/摘牌程序的的合法合规情况,是否受到处 罚及具体情况,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境外、新三板挂牌信息披露是否存在差 异及差异的具体情况。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的,还应核查相关 外汇流转及使用的合法合规性。 [事实情况] 发行人曾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已于 2017 年 4 月摘牌,具体情况如 下: 一、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情况 2016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股东会,决议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2016 年 5 月 19 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甬股交函[2016]48 号《关于同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函》,同意发行 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企业简称“卡倍亿”,挂牌代码为 720029。 同日,发行人有限出具《关于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公告》, 确认将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 二、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摘牌情况 2017 年 7 月 5 日,发行人召开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宁波股 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 2017 年 8 月 17 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甬股交函[2017]348 号《关于同 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函》,同意 卡倍亿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终止挂牌。 2017 年 8 月 18 日,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的公告》,自 2017 年 8 月 18 日起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终止挂牌。 三、挂牌期间未受过处罚 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未受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处罚。 3-1-4-3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7 年 8 月 17 日,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出具情况说明,确认发行人:“挂牌 期间,未在我中心进行股权登记托管,未通过我中心进行过股票发行、股权转让、 股权质押、增减资等行为,未发现违反我中心相关规则规定的事项,我中心未对 其执行过相关违规处理”。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看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简易程序规则(试行)》的相 关规定,获取了卡倍亿有限与中介机构的签约文件、宁海县人民政府金融上市工 作办公室出具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纳入上市和新三板挂牌培育企业 的说明函》、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挂牌函、终止挂牌函、发行人申 请挂牌、终止挂牌的材料、登陆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网站查看公告、取得了宁波股 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相关挂牌和摘牌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在挂牌期间未受到宁波股权交易中心的处罚,发 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信息与其在宁波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期间的信息披露不存 在差异。发行人不涉及境外退市或境外上市公司资产出售。 审核要点四 8-3-1-1-1 保荐人应当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8 的要求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表 意见。 [事实情况]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2 年变动情况如下所示: 1、董事变动情况 期 间 董事会成员 变动原因 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鲍益丰、 2016.5.26-2018.9.5 股份公司成立 任小明、刘霞玲 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鲍益丰、 独立董事任小明因 2018.9.6-至今 刘霞玲、赵平 个人原因辞职 2016 年 5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根据股东提名, 选举林光耀、林光成、徐晓巧、蒋振华、鲍益丰、任小明、刘霞玲为公司董事, 3-1-4-3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组成第一届董事会,任期三年。 2018 年 8 月,独立董事任小明因个人原因辞职,2018 年 9 月 6 日,发行人 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赵平为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一届董事会 一致。 2019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林光耀、林光 成、徐晓巧、蒋振华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选举鲍益丰、刘霞玲、赵平为第二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人数的增加,系因发行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公 司治理机制的需要。2018 年独立董事发生变更系其因个人原因辞职。发行人董 事的上述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 2、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 期 间 高级管理人员 变动原因 总经理林光耀、副总经理徐晓巧、副总经理蒋振 2016.12.13-2017.3.26 华、副总经理林强、财务负责人郑日春、董事会 增加副总经理 秘书兼副总经理蔡悦畅 总经理林光耀、副总经理徐晓巧、副总经理蒋振 2017.3.27-2018.1.29 华、副总经理林强、财务负责人张南红、董事会 更换财务负责人 秘书兼副总经理蔡悦畅 总经理林光耀、副总经理徐晓巧、副总经理蒋振 2018.1.30-至今 华、副总经理林强、财务负责人苏卧麟、董事会 更换财务负责人 秘书兼副总经理蔡悦畅 2017 年 3 月,财务负责人郑日春因个人原因离职。2017 年 3 月 27 日,发行 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聘请张南红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任期三 年。 2018 年 1 月,财务负责人张南红因个人原因离职。2018 年 1 月 30 日,发行 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同意聘请苏卧麟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任期 三年。 2019 年 5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同意聘任林光耀 为发行人总经理、徐晓巧为发行人副总经理、蒋振华为发行人副总经理、林强为 发行人副总经理、苏卧麟为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蔡悦畅为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兼副 总经理,任期三年。 3-1-4-3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总监发生变更主要系个人原因辞职,2018 年新任财务 总监苏卧麟在发行人工作时间超过 10 年,历任财务部经理、资金部经理等职务,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上述变动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三会”文件、了解发行人组织机构及 职能、查看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等资料,抽查了发行人与员工签署的劳务合同, 访谈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总监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变动, 但该等变动系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变动,该等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 程序,未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五 10-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 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 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事实情况] 2018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股东卢琦与与励学磊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卢琦将其持有的卡倍亿 2 万股股份以 36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励学磊,转让价 格为 18 元/股。本次转让原因系出于卢琦个人资金需求,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 商确定。2018 年 12 月 14 日,励学磊支付了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款。 励学磊,男,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 年 1 月至 2015 年 12 月任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6 年 1 月至今任宁波美日美家进出口有限公司总经理。 3-1-4-3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股权转让协议书、股权转让款支付记录、 卢琦及励学磊股东调查表、股东访谈记录、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款对应的银 行账户入股前 6 个月的银行流水。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产生新股东的原因系卢琦个人资金需求,转让价格 由转让双方协商确定,为出让方 2017 年增资入股时的原价。有关股权变动是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励学磊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 人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 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 审核要点六 12-1-1-1-1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问题 21 的相 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对相关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少量员工及时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具体补缴 金额及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测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需补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4.35 7.24 9.83 需补缴住房公积金金额 2.29 3.85 5.99 需补缴金额合计 6.64 11.09 15.82 同期扣非归母净利润 5,439.10 6,009.57 4,796.08 需补缴金额占扣非归母净利润比例 0.12% 0.18% 0.33% 注:上述表格中的补缴金额系按照各期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所在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以 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测算。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存在未为所有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 公积金的情形,根据报告期内每期应缴而未缴社保/公积金的人数*缴纳基数测 算,发行人报告期需补缴社保及住房公积金金额分别为 15.82 万元、11.09 万元 3-1-4-3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以及 6.64 万元,占当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分 别为 0.33%、0.18%以及 0.1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影响较小。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林光耀、林光成和林强作出承诺:“如果发行人及子公司 所在地有关社保主管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其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 前任何期间内应缴的员工社会保险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保险)或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本人将按主 管部门核定的金额无偿代发行人及子公司补缴,并承担相关费用。发行人及子公 司如后续受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门的任何罚款或因此遭受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及子公司进行无条件全额连带补偿。” 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 件,证明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 理及人力资源和劳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为员 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本溪卡倍亿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本溪卡倍亿报告 期内能够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社会保险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依法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会保险,不存在因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成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成都 卡倍亿、成都新硕报告期内在龙泉驿区行政区域内,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 策相关记录。 上海卡倍亿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上海卡倍亿报告 期内没有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的记录。 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书 面文件,证明卡倍亿、卡倍亿铜线、卡倍亿新材料报告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 况及未受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本溪卡倍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已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本溪卡倍亿 报告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均经核准,缴纳基数、比例和人数符合本溪市相 关政策规定。 3-1-4-3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成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成 都卡倍亿、成都新硕报告期内办理了缴存登记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卡倍亿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文件,证明上海卡倍亿报 告期末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报告期内未有行政处罚记录。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询了发行人及子公司当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政策、查看 了员工花名册、工资单、社会保险费支付凭证、公积金支付凭证、访谈了发行人 的人事部经理、走访发行人及子公司社保与公积金的主管部门,并取得了社保、 公积金的合法合规证明、对未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金额进行测算。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 有关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发行人报告期 内存在未为少量符合条件的员工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经测 算,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影响较小;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将承担发行人可能需 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及相关损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所在地社保 与公积金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社 会保障制度整体执行情况良好,不会对发行人本次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七 15-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各级子公司是否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 必需的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者认证等;已经取得的上述行政许可、备案、注 册或者认证等,是否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存在到 期无法延续的风险;如存在,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事实情况]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已取得的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必要资质如下: 有效日期/ 序号 证书 资质主体 发证机关/备案机关 证书编号 登记日 1 辐射安全许可证 卡倍亿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浙环辐证 2016.09.27 3-1-4-3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B2529] - 2020.09.10 辽交运管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2015.08.12 可本字 2 本溪卡倍亿 本溪县运输管理所 - 运输经营许可证 21052120122 2022.12.30 9号 2019.08.22 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 川环许 A 龙 3 成都卡倍亿 - 证 区生态环境局 0118 2020.08.22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宁波市商务主管部 4 卡倍亿 02351026 2016.07.22 登记表 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宁波海关驻鄞州办 5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 卡倍亿 33029649K7 2016.07.12 事处 书 原产地申报企业登记 宁波出入境检验检 6 卡倍亿 380300215 2012.12.05 证书 疫局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 宁海出入境检验检 7 卡倍亿 3803000947 2005.11.11 记证明书 疫局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资质事项进行了核查:1、查阅与发行人主营 业务相关的资质要求的法律法规,了解发行人是否已取得规定的全部生产经营资 质;2、查阅汽车线缆行业相关规定、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披露的资质取得情况, 了解发行人是否取得行业的特殊规定的相关经营资质;3、取得发行现有的生产 经营资质证书,核查资质证书是否处于有效期内;4、网络查询相关证书办法机 构关于有效期届满续期条件,了解发行人即将到期的证书是否在续期风险;5、 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无违规证明文件,核查发行人相关资质是否存在被吊销、撤 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具备开展主营业务的全部必备资质,相关资 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3-1-4-3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审核要点八 15-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近期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 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的具体变化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 影响。发行人是否按照要求披露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的 影响。 [事实情况] 发行人作为汽车线缆制造商,为下游汽车线束客户提供汽车线缆,属于汽车 零部件行业。近年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 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业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及指导 意见,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汽车行业一直呈鼓励态度。 进入 2020 年,新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央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关于完 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关于稳定和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 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刺激、支持汽车消费,为汽车零部件行业提供了政策支 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用,对公司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 式和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所处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对发行人经营发展影响事 项进行了核查:1、查阅了发行人所属行业主要法律法规政策;2、查阅新冠疫情 发生后,中央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出台的与汽车行业相关的政策;3、查看近年 来汽车制造业营业收入占 GDP 的比重等相关数据。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国 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 于汽车及其零部件制造业的相关产业政策、规划及指导意见。特别是 2020 年新 冠疫情爆发以来,中央部委及地方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刺激、支持汽车 消费,为汽车零部件行业提供了政策支持,对发行人的经营发展起到一定积极作 3-1-4-3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用,对发行人经营资质、准入门槛、运营模式和行业竞争格局等持续经营能力方 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九 17-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是否客观,是否按照披露的选取标 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事实情况]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线缆及绝缘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 C36 汽车制造 业。公司对属于“C36 汽车制造业”已上市的 A 股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未发 现与公司产品完全相同的企业。 为了更加充分合理地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 从汽车连接器行业及电线电缆行业分别选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汽车连接器行业 与公司所处的汽车线缆行业有相似的下游客户群体,电线电缆行业与汽车线缆行 业有相似的原材料结构、工艺流程及产品定价模式。 公司分别从汽车连接器行业及电线电缆行业上市公司中,按照下游客户群体 类似、上游原材料结构类似、工艺流程及产品定价模式类似的三大原则选取同行 业可比公司,按照上述选取依据及选取范围,最终筛选出得润电子(002055)、 南洋股份(002212)、万马股份(002276)及金龙羽(002882)四家具有一定可 比性的上市公司,选取依据及选取范围具有合理性。 选取依据具体如下: 可比公司 下游客户群体相关性 原材料结构 产品工艺流程 定价模式 电子连接器主 要原材料为线 主要产品为电子连接 材、端子和胶 器,下游客户群体主 得润电子 壳,线材、端子 要为汽车领域,与卡 无相关性 无相关性 (002055) 的价格与铜价 倍亿下游客户群体具 走势密切相关, 有相关性 与卡倍亿原材 料具有相关性 3-1-4-4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电线电缆产品工 电线电缆产品对 主要产品为电 艺流程包含拉 外报价=原材料 线电缆,主要原 南洋股份 丝、挤出等,与 成本+加工成本 无相关性 材料为铜,与卡 (002212) 卡倍亿汽车线缆 费用+目标毛利 倍亿原材料结 产品工艺流程具 额,与卡倍亿具 构具有相关性 有相关性 有相关性 电力电缆产品以 电力电缆产品工 铜价和成本定额 主要产品为电 艺流程包含拉 为依据,测算产 力电缆,主要原 万马股份 丝、挤出等,与 品的制造成本, 无相关性 材料为铜,与卡 (002276) 卡倍亿汽车线缆 加上一定的毛 倍亿原材料结 产品工艺流程具 利,确定对外报 构具有相关性 有相关性 价,与卡倍亿具 有相关性 电线电缆产品工 主要产品为电 艺流程包含拉 电线电缆产品采 线电缆,主要原 金龙羽 丝、挤出等,与 取“成本+目标毛 无相关性 材料为铜,与卡 (002882) 卡倍亿汽车线缆 利率”定价模式, 倍亿原材料结 产品工艺流程具 与卡倍亿不一致 构具有相关性 有相关性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取得发行人主要客户销售框架协议、产品及工艺流程介绍资料、发 行人定价模式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产品和所处行业情况;网络查询可比公司的定 期报告等相关资料,了解可比公司产品构成、生产工艺、财务数据等。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标准客观,按照披露 的选取标准全面、客观、公正地选取可比公司。 审核要点十 18-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主要客户(如前五大)的注册情况,是否正常经营,发行人、发行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 与相关客户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 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 利益倾斜的情形;相关客户的市场需求、是否具有稳定的客户基础、是否依赖某 一客户等。 3-1-4-4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营业收入 占营业收 是否新增 报告期 序号 客户名称 产品类型 (万元) 入比例 客户 1 安波福 汽车线缆 27,827.61 30.48% 否 2 矢崎 汽车线缆 15,098.26 16.53% 否 3 德科斯米尔 汽车线缆 10,693.43 11.71% 否 2019 年度 4 住电 汽车线缆 8,612.76 9.43% 否 5 李尔 汽车线缆 8,176.73 8.95% 否 合计 70,408.79 77.11% 1 安波福 汽车线缆 29,904.92 27.99% 否 2 矢崎 汽车线缆 21,857.80 20.46% 否 3 住电 汽车线缆 15,385.70 14.40% 否 2018 年度 4 德科斯米尔 汽车线缆 8,970.13 8.40% 否 5 李尔 汽车线缆 8,012.96 7.50% 否 合计 84,131.51 78.75% 1 安波福 汽车线缆 24,521.70 24.72% 否 2 矢崎 汽车线缆 21,230.68 21.40% 否 3 住电 汽车线缆 18,913.50 19.06% 否 2017 年度 4 李尔 汽车线缆 8,818.49 8.89% 否 5 德科斯米尔 汽车线缆 6,061.81 6.11% 否 合计 79,546.18 80.18% 注:安波福包含安波福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德尔福连接器系统(南通)有限公司、安波福中 央电气(上海)有限公司、Aptiv Malaysia Sdn Bhd(马来西亚安波福)、 Delphi EEA Indonesia (印尼德尔福);住电包含长春住电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成都住电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惠州 住成电装有限公司、惠州住润电装有限公司、开封住成电装有限公司、青岛住电有限公司、 天津住电汽车线束有限公司、福州住电装有限公司以及住友电气波德耐兹欧洲股份公司持股 60%的苏州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长沙波特尼电气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李尔实 业交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包含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李尔汽车系统(扬州)有限公司、Lear Automotive Services (Netherlands) B.V.-Philippines Branch(菲律宾李尔)、Lear Corporation。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主要客户及其变化事项进行了核查:1、取得发行人报 告期内主要客户的销售清单、明细,了解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变动情况及对应销售 金额的变动情况;2、网络查询主要客户的资料,了解其注册资本、地址、股东 等基本信息;3、实地走访主要客户,了解客户经营状况、业务规模、管理人员 等情况;4、向主要客户函证报告期各期的销售收入金额、应收账款余额,了解 发行人与客户的销售收入及占比情况,核查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 性;5、对主要客户销售相关的销售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出库单、物流单、 签收单等资料进行抽查,核查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1-4-4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均为国际知名汽车线 束厂商,发行人与其保持多年的稳定合作,公司不存在向单个客户销售比例超过 营业收入总额 50%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五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 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审核要点十一 19-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与相关供应商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前五大供应 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供应商的市场需求、是否具 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是否依赖某一供应商等。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序 占采购总 是否 报告期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采购金额 号 额比重 新增 1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16,757.19 22.62% 否 2 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13,234.14 17.86% 是 3 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铜杆 10,854.20 14.65% 是 2019 年度 4 四川合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铜杆 10,022.54 13.53% 否 5 宜兴市意达铜业有限公司 铜丝 7,868.50 10.62% 否 合计 58,736.58 79.28% 1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55,263.34 62.68% 否 2 四川合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铜杆 10,533.95 11.95% 否 3 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铜丝、铝丝 10,220.04 11.59% 否 2018 年度 4 宜兴市意达铜业有限公司 铜丝 3,522.71 4.00% 否 5 宁波和丰化工有限公司 聚氯乙烯 1,945.07 2.21% 否 合计 81,485.11 92.42% 1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53,833.34 63.81% 否 2 四川合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铜杆 11,965.71 14.18% 否 2017 年度 3 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铜丝、铝丝 9,834.48 11.66% 否 4 宁波兴富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聚氯乙烯 2,179.84 2.58% 否 5 波林化工(常州)有限公司 增塑剂 905.35 1.07% 否 3-1-4-4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计 78,718.73 93.30% 注:向宁波和丰化工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包含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宁波兴富发国际贸易 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向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采购的金额包含向同一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采购金额。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及其变化事项进行了核查:1、取得发行人 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清单、明细,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对 应采购金额的变动情况;2、网络查询主要供应商的资料,了解其注册资本、地 址、股东等基本信息;3、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了解供应商经营状况、业务规 模、管理人员等情况;4、向主要供应商函证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金额、应付账款 余额,了解发行人向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核查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的 真实性、准确性;5、对主要供应商采购相关的采购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物 流单、入库单等资料进行抽查,核查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相关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 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2017-2018 年公司 向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比例超过总额的 50%,自 2019 年发行人引入江铜 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两家铜杆供应商后,常 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的采购金额占比迅速下降。报告期内,供应商的市场需求稳 定,具有稳定的供应商基础。发行人不存在依赖某一供应商的情况。 审核要点十二 19-2-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新增供应商情况,该供应商新增交易的原因,与该供应商订单的连续 性和持续性。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名供应商中属于新增供应商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成立时间 采购内容 合作历史 新增年度 号 3-1-4-4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 1 2014-10-28 铜杆 2019 年 4 月开始合作 2019 年度 司 2 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1-12-25 铜杆 2019 年 4 月开始合作 2019 年度 2019 年以来,公司积极寻找铜杆供应商,拓展采购渠道,陆续将宁波世茂 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纳入供应链体系,并陆续向 新进供应商采购铜杆,降低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占比。鉴于新引进的江 铜华北(天津)铜业有限公司和宁波世茂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离公司本溪工厂、宁 波工厂距离较近,运输及协调方便,供货及时,未来公司将与之保持连续、稳定 的合作。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新增供应商事项进行了核查:1、取得发行人报告期内 主要供应商的采购清单、明细,了解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变动情况及对应采购金 额的变动情况;2、网络查询新增供应商的资料,了解其注册资本、地址、股东 等基本信息,了解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实地走访新增供应商,了解供 应商经营状况、业务规模、管理人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等情况;4、 向新增供应商函证报告期各期的采购金额、应付账款余额,了解发行人向供应商 的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核查采购金额和应付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5、对主 要供应商采购相关的采购合同、发票及记账凭证、物流单、入库单等资料进行抽 查,核查采购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新增铜杆供应商规模较大、经营稳 定,发行人与新增供应商交易的原因合理,订单具有连续性和持续性。 审核要点十三 19-3-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合理性、供应商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供应 商集中度较高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1-4-4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原材料采购总额的比重分别为 93.30%、92.42%和 79.28%,其中 2017-2018 年对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采购金 额占比超过 50%,采购内容为铜杆,2019 年以来公司引入新的铜杆供应商后不 存在单一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 50%的情形,供应商集中度有所下降。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供应商集中度较高事项进行了核查:1、取得报告期内 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明细,了解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比情况; 2、网络查询主要供应商的公开披露资料,了解其发展历史、经营业务、与发行 人合作情况等;3、实地走访主要供应商,了解供应商经营状况、业务规模、管 理人员、与发行人建立合作关系的方式等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铜作为大宗商品并不稀缺,发行人选择供应商主要 从品质、供货速度、付款条件等方面综合考量,发行人主要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具 有一定合理性,发行人与供应商合作具有一定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供应商集 中度较高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019 年,公司引入新的 铜杆供应商后不存在单一供应商采购占比超过 50%的情形,供应商集中度有所下 降。 审核要点十四 20-1-1-1-1 :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资产的内容和数量等基本情况,发行人是否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 有权或使用权,资产是否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是否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 权利瑕疵或限制,是否存在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事实情况]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无形资产情况:9 宗土地使 用权,商标 11 项,28 项专利(其中 27 项实用新型专利、1 项发明专利),3 项 软件著作权,7 项域名。 3-1-4-4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进行了核查:1、获取发行人土地使用权、专 利、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主要无形资产的明细清单,上述资产的权属证明 文件、费用发票和记账凭证;2、亲往政府部门查询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情况,亲 往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商标、专利进行查询,通过网络查询确认发行人的商标、 专利和域名等无形资产情况;3、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所处行业资料等方式,了 解发行人是否存在特许经营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并拥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上 述资产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部分土地使用权存在抵押情形,其他无形资产 不存在抵押、质押或优先权等权利瑕疵或限制、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也不存在 许可第三方使用等情形。 审核要点十五 23-1-1-1-1: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的核查要求, 核查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发生的时间、金额、原因、用途、履行的决策程序 等),是否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是否构成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 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 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关联方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拆借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初占用 期末占用 项目 期间 计提利息 本期收到 本期支付 余额 余额 公司拆入 林光耀 2017 年度 16.28 - - 16.28 - 公司拆出 林光耀 2017 年度 483.56 10.04 493.61 - - 3-1-4-4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6 年度公司向林光耀拆入资金 657.00 万元,按照 1%月利率计算利息,本 金于当年度全部结清,当年度利息款共计 16.28 万元,利息于 2017 年 1 月结清。 2017 年度,公司收到林光耀资金占用本金及利息 493.61 万元,款项于 2017 年度全部结清。上述资金拆借本金按照 0.36%月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款于 2017 年度全部结清。 二、关联方资金往来余额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付关联方账面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科目 关联方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其他应付款 林光远 - - 27.63 其他应付款 林强 0.14 - 0.76 其他应付款 蔡悦畅 0.22 其他应付款 蒋振华 0.30 其他应付款 苏卧麟 3.56 林光远系林光耀的哥哥,也是公司的员工,林强、蔡悦畅、蒋振华及苏卧麟 为公司高管,上述各期末其他应付关联方款项均为员工报销款。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程序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程序 公司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关联交易主要由总经理或管理层决定和实 施,关联交易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2016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2016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制定了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2019 年 3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最近三年发生的关联交易的议案》。 2019 年 5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 计公司 2019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 2019 年度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向 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3-1-4-4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见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专项审查意见如 下: 1、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的披露是真实、准确与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卡倍亿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也不存在故意规避税收的行为。 3、卡倍亿报告期内所产生的关联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则,交易价格参考市 场价格,未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4、卡倍亿已建立了必要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设立后的关联交易均按 关联交易制度执行,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或合法、有效的追认程序。 5、卡倍亿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资金拆借行为,相关拆借资金计提了利息且已 归还完毕。上述行为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已出具避免资金占用承诺函。 四、发行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一)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独立完整的 生产经营系统,人员、财务、资产与股东严格分开;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的批准程 序,股东大会决策时关联股东已进行回避。 (二)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关联交易的监督。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避免、减 少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 免的,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承诺,承诺人愿意 3-1-4-4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 损失。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银行流水,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流水,核实资金流水对应的业务 实质;获取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明细表,了解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的时 间及资金收付等情况;根据明细表中的利率计算利息金额与明细表中的利息金额 和账面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了解公司对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控制; 查阅发行人销售回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将回款方与发行人客户比对;编制销 售回款测试表,对发行人客户的销售回款情况进行核查;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 户,了解是否存在回款至个人账户,或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况;获取发行人报告 期内银行账户明细表,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 账户清单,与银行账户明细表进行核对,发行人出具承诺函确认所有账户均已在 账面体现;对各报告期末银行账户的性质、余额及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注销情况进 行函证确认;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开立、注销的申请和审批资料;访谈 发行人财务总监,了解发行人对银行账户的开立和注销的控制;核对账面银行存 款记录及对账单流水;核对交易对手的名称、发生原因。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 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查阅了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意 见;查阅了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获取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避免和规范关 联交易的承诺。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前期存在关联方资金拆借事项,拆借 的资金均已计提利息,资金占用方已及时将占用资金归还发行人。针对该事项发 行人已采取了有效整改措施,督促资金占用方及时归还了占用资金,建立相应的 内控制度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并严格执行,自 2017 年 7 月开始,发行人未再 发生新的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账户均由发行人控制 和使用,不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事项;立信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内部控 3-1-4-5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制运作情况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财务内控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 求,不构成发行人首发的法律障碍。 审核要点十六 2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 明确意见:发行人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是否准确、有针对性,是否仅简单重述企 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政策是否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 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是否一致。 [事实情况] 发行人国内销售收入的确认方式分为按领用确认和按收货确认两种收入确 认方式,具体的收入确认方式为:一、按领用确认:公司将产品送至客户或其指 定地点,客户实际领用后,定期出具确认单,公司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及约定的 单价确认销售收入;二、按收货确认:根据销售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公司将货 物发给客户,客户验收合格收货后确认收入。 一、按领用确认的收入 公司为更好地满足客户的“及时供货”和“库存管理”的需求,对于部分客 户采取在其工厂所在地设立外仓,并根据客户的生产计划和预测的需求量,在外 仓中维持一定量的库存。 发行人根据客户预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及出货计划,定期向外仓发运货物, 公司授权仓储供应商直接根据客户出库指令包含的品名、规格、数量办理出库手 续出具送货单,由仓储方及客户收货人员签字确认。对于客户从外仓领用货物后, 产品相关的风险及报酬最终转移给客户,客户定期向发行人出具领用确认单,公 司根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及约定的单价确认销售收入。 对于按领用确认的收入,客户按生产需求从外仓或客户仓领用货物并签署送 货单、提货单,客户实际领用后,定期根据送货单或提货单出具确认单,公司根 据双方确认的数量及约定的单价确认销售收入。取得的有效第三方证据包括送货 单、提货单、电子版确认单及开具的发票等资料。 二、按收货确认的收入 3-1-4-5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根据客户预测订单安排生产计划及出货计划,定期向客户发运货物, 依据信息的品名、规格、数量办理出库手续出具送货单,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 至指定交货地点,货物经客户验收后对送货单进行签字确认。 对于按收货确认的收入,发行人按合同约定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交货地点,货 物经客户验收后完成物权转移,因此当货发至客户仓库并经客户验收后,发行人 相关合同义务已履约完成,相关风险报酬已转移。 根据会计准则,销售商品收入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将商品所有 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公司 在货物出库并经过客户验收合格后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 购货方,且公司不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已售出的 商品实施有效控制,相应的收入按照与客户签订的合同确定,相应的成本根据生 产成本予以确定,并且相应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因此,发行人两种模式下 的收入确认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对不同销售模式核查过程如下: 一、按领用确认收入 (一)收入的穿行测试及细节测试 了解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销售业务流程,查阅了公司的大额销售合同、订货 单、送货单、提货单、电子版确认单、开具的发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回单、 记账凭证、对账的邮件记录等资料,核查公司订货单、送货单、提货单、电子版 确认单发票等记录中销售货物名称、金额是否与销售合同一致,核查公司到货签 收单、送货单、提货单的收入归属时点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发票金额与账面记 录是否一致;核查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收到回款,回款方是否和公司客户相一致。 核查客户与发行人对账的邮件记录,是否与账面记录一致。 (二)收入的截止性测试 3-1-4-5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抽查了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行人该模式下的销售收入相关订货单、送 货单、提货单、电子版确认单、客户对账单等,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确 认期间的准确性。 (三)仓储费的细节测试 1、查看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确认发行人设立外仓的合理性, 发行人设立外仓符合实际业务经营情况; 2、查看账面销售费用-仓储费的发生额与仓储合同对应情况来核实发行人外 仓的完整性,发行人租用外仓发生的仓储费用均已完整记录。 (四)外仓存货监盘 获取仓储供应商发送的各期末收发存报表,与账面结存情况进行核对,并对 期末外仓结存数量与仓储供应商进行函证,对主要外仓进行期末监盘。 二、按收货确认收入 (一)收入的穿行测试及细节测试 了解发行人与客户之间的销售业务流程,查阅了公司的大额销售合同、订货 单、出货验收单、开具的发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等资料,核 查公司订货单、出货验收单、发票、记账凭证等记录中销售货物名称、金额是否 与销售合同一致,核查公司到货订货单、出货验收单的收入归属时点是否与账面 记录一致;发票金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核查公司的销售收入是否收到回款, 回款方是否和公司客户相一致。 (二)收入的截止性测试 抽查了报告期资产负债表日前后发行人该模式下的销售收入,核对相关出货 验收单、记账凭证等,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收入确认期间的准确性。 三、不同销售模式下共有的核查方法及核查结果 (一)函证及实地走访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函证了相关的交易额及余额,并对发 函、回函的过程进行了有效的控制。 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在走访 过程中主要核实的内容包括: 3-1-4-5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1、了解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包括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的采购 流程、定价模式、信用条件、结算方式、对账形式等; 2、询问并了解发行人客户的股权结构并核实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3、了解发行人客户向发行人采购的主要产品种类、金额,对发行人的采购 量占该客户同类产品采购总量的比重; 4、询问并了解发行人向客户销售商品是否存在季度末、半年度末或年度末 集中发货或验收的情况,是否存在通过销售退回或者折扣等方式虚增收入的情 形;是否存在代为支付成本、费用或其他向客户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形;发行人客 户是否存在从发行人指定的第三方收到资金并用于支付购买发行人产品款项的 情况; 5、了解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产品质量的评价; 6、了解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签订返利协议及具体约定;发行人是 否存在为获取向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7、将走访过程中所能了解到的走访对象基本信息(如被访谈人姓名、法定 代表人姓名、主要股东等)或自公开市场获取的信披情况,与发行人关联方、员 工等资料进行比对,以核实其是否与发行人存在关联关系。 (二)分析性程序 对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以及相关的报表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分析:对报 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预收款项余额的合理性进行分析。上述款项余额均与发行 人业务规模相匹配;对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发行人 报告期内的毛利率水平合理,与所处行业的发展情况相符。 查阅了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网站获取汽车厂商各期汽车产量及销量数据,与 发行人各期汽车线缆产量及销量变动情况进行对比。 (三)其他程序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收入台账及收入凭证序时账,按客户及产品类型对 收入明细进行分类核对;通过上海金属网站查询现货电解铜均价;抽查了发行人 主要客户的定价合同,核查与定价相关的合同条款。 3-1-4-5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对收入确认的账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 相关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均已记入恰当的会计期间;发行人披露的收入 确认政策准确、有针对性,并非仅简单重述企业会计准则。披露的相关收入确认 政策符合发行人实际经营情况,与主要销售合同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一致。 审核要点十七 27-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 的相关规定,核查相关调整变更事项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 1、2020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修订后的准 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公司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公司仅对在 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 2020 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 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2019 年度财务报表不做调整。 执行新收入准则不影响公司的业务模式、合同条款、收入确认,新收入准则 实施前后收入确认会计政策无差异。对首次执行日前各年(末)营业收入、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资产总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无影响。 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数 2019 年 12 2020 年 1 月 1 项目 重新 月 31 日余额 日余额 重分类 合计 计量 预收款项 20,542.04 - -20,542.04 - -20,542.04 合同负债 - 18,178.80 18,178.80 - 18,178.80 其他流动 - 2,363.24 2,363.24 - 2,363.24 3-1-4-5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调整数 2019 年 12 2020 年 1 月 1 项目 重新 月 31 日余额 日余额 重分类 合计 计量 负债 (2)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数 2019 年 12 2020 年 1 月 1 项目 重新 月 31 日余额 日余额 重分类 合计 计量 预收款项 20,542.04 - -20,542.04 - -20,542.04 合同负债 - 18,178.80 18,178.80 - 18,178.80 其他流动 - - 2,363.24 2,363.24 2,363.24 负债 2、2019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9 年4月30日和2019年9月1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2019 年 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和《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 务报表格式(2019版)的通知》(财会(2019)16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进行了修订。 财政部于2019年5月9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0日起施 行,对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进行调整; 对于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9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 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修订后的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对 于2019年1月1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进行调整;对于2019年1 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 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对于首 次执行日尚未终止确认的金融工具,之前的确认和计量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 致的,应当追溯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修订后的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无需调整。 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3-1-4-5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1)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列示为 列示为“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新增“应收 “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2019 年 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为 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 251,653,267.03 元,2019 年 12 月 31 日 账款等;新增“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 应收款项融资金额为 32,169,630.36 元, 日企业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应 收 账 款 金 额 为 面价值;新增“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 212,384,602.30 元 ; 应 收 票 据 金 额 为 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 45,174,951.67 元;“应付票据及应付账 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新 款”分别列示为“应付票据”和“应付账 增“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 款”,2019 年 12 月 31 日应付账款金额 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 为 27,450,186.26 元,2019 年 12 月 31 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日应付票据余额为 83,500,000.00 元; “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列示为“应付票据”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应 付 账 款 金 额 和“应付账款”;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51,580,605.47 元。 (2)在利润表中新增“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将原 2019 年度信用减值损失:-2,388,419.09 “资产减值损失”中坏账损失重分类至“信用减值 元。2017-2018 年度“资产减值损失”项 损失”单独列示。 目损失以负数列示。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其他权益工具持有 者投入资本”项目;新增“其他综合收益结转留存 无影响。 收益”项目。 以按照财会〔2019〕6 号和财会〔2019〕16 号的规定调整后的上年年末余额 为基础,各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按照修订前后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进 行分类和计量结果对比(合并口径)如下: 单位:元 原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 列报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列报项目 计量类别 账面价值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54,098,629.16 货币资金 摊余成本 54,098,629.16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以公允价值 应收票据 摊余成本 45,174,951.67 计量且其变 应收款项融资 45,174,951.67 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 212,384,602.30 以公允价值 应收账款 摊余成本 212,384,602.30 计量且其变 应收款项融资 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 585,996.38 其他应收款 摊余成本 585,996.38 3、2018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 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 了修订。公司执行上述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3-1-4-5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①“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列示为“应 收票据及应收账款”,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 ①资产负债表中“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合并 额 257,559,553.97 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 列示为“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 额 276,473,310.28 元; ②“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付 ②“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合并列示为“其 票据及应付账款”; 他 应 收 款 ” , 2018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③“应收利息”和“应收股利”并入“其他应收款” 585,996.38 元 , 2017 年 12 月 31 日 金 额 列示; 537,899.29 元; ④“应付利息”和“应付股利”并入“其他应付款” ③“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合并列示为“应 列示; 付票据及应付账款”,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 ⑤“固定资产清理”并入“固定资产”列示; 额 51,580,605.47 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 ⑥“工程物资”并入“在建工程”列示; 额 106,790,766.13 元; ⑦“专项应付款并入“长期应付款”列示。 ④“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 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合并列示为“其他应付款”,2018 年 12 月 31 日金额 430,274.51 元,2017 年 12 月 31 日金 额 734,256.30 元。 ①在利润表中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将原“管理 费用”中的研发费用重分类至“研发费用”单独 调 减 “ 管 理 费 用 ”2018 年 金 额 列示; 23,740,298.97 元 , 2017 年 金 额 ②在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下新增“其中:利息 25,915,685.53 元 重 分 类 至 “研 发 费 用 ”。 费用”和“利息收入”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 无影响。 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4、2017年度会计政策变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施行,对于施行日存在的持有 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修订后 的准则自 2017 年 6 月 12 日起施行,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存在的政府补助,要 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政府补助,也要 求按照修订后的准则进行调整。 财政部于 2017 年度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 通知》,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 务报表。 公司执行上述三项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名称和金额 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 2017 年度金额 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净利润”和“终止经营 49,332,746.15 元;列示终止经营净利 净利润”。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润 2017 年度金额 0.00 元。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计入其他收益,不 2017 年度其他收益:648,000.00 元。 3-1-4-5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再计入营业外收入。比较数据不调整。 在利润表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将部分原列示 2017 年营业外收入减少 31,955.30 元, 为“营业外收入”的资产处置损益重分类至“资产处置 重分类至资产处置收益。 收益”项目。比较数据相应调整。 二、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内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报告期内,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为均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规定,履行 了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相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业上市公司 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性情形,相 关调整变更事项存在合理性与合规性。 发行人会计师已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F10013 号《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 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差异为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引起,2019 年度不 存在差异。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了发行人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了解到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查看了 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履行的审批程序,查看同行业上市公司相关会计政策变更执 行情况;重新审阅了对发行人经营业务影响较大的会计政策,认为这些会计政策 符合《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与发行人业务模式相配套,会计处 理方法选择恰当,且一贯执行;检查了发行人财务岗位设置和人员名单,设置完 善、分工合理,能够满足发行人经营需要;访谈了发行人财务部门主要员工,询 问了相关会计核算及岗位基本知识,发行人财务部门工作人员了解上市公司相关 财务制度及知识,能够正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政策变更为均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准则 规定,履行了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相关变更事项符合专业审慎原则,与同行 业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不存在影响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性及内控有效 性情形,相关调整变更事项存在合理性与合规性。发行人报告期内对原始财务报 3-1-4-5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表作出的调整对损益和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发行人会计核 算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无异常。 审核要点十八 27-1-2-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8 的相关规定,核查下列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会计差 错更正的时间和范围,是否反映发行人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 重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 的会计记录等情形;差错更正对发行人的影响程度,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 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是否已恰当披露等问题。 [事实情况] 2017 年度、2018 年度会计差错事项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少数客户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鉴于收取的商业承 兑汇票均系其他金融机构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其履行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 能力很强,票据期限较短,且报告期内商业承兑票据未出现无法兑付的情况,前 期未对商业承兑汇票计提坏账准备。虽然公司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无法兑付 风险较小,但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期末商业承兑汇票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采 用和应收账款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对商业承兑汇票追溯计提坏账准备,并作为会 计差错更正处理,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会计师事务 所对上述调整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重新出具了审计报告,不影响原审计报告 的意见类型。 各期末商业承兑汇票补充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8 年 12 月末 2017 年 12 月末 账面余额 400,000.00 14,050,000.00 账龄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期末坏账准备 20,000.00 702,500.00 账面价值 380,000.00 13,347,500.00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对财务报表主要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3-1-4-6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7 年 报表项目 更正前 更正后 调整金额 应收票据 31,220,000.00 30,517,500.00 -702,5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617,441.88 2,723,066.88 105,625.00 盈余公积 7,174,830.95 7,115,330.95 -59,500.00 未分配利润 79,455,476.64 78,918,101.64 -537,375.00 资产减值损失 -2,324,285.17 -3,026,785.17 -702,500.00 所得税费用 9,253,302.44 9,147,677.44 -105,625.00 2018 年 报表项目 更正前 更正后 调整金额 应收票据 45,194,951.67 45,174,951.67 -2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2,384,235.09 2,387,235.09 3,000.00 盈余公积 10,202,564.28 10,200,864.28 -1,700.00 未分配利润 127,983,693.68 127,968,393.68 -15,300.00 资产减值损失 1,529,905.75 2,212,405.75 682,500.00 所得税费用 11,767,786.05 11,870,411.05 102,625.00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访谈了发行人财务总监,获取了发行人财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了解到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会计内控制度;访谈了 发行人财务部门主要员工,询问了相关会计核算及岗位基本知识,发行人财务部 门工作人员了解上市公司相关财务制度及知识,能够正确进行相关会计核算;重 新审阅了对发行人经营业务影响较大的会计政策,认为这些会计政策符合《会计 法》、《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与发行人业务模式相配套,会计处理方法选择 恰当,且一贯执行;检查了发行人财务岗位设置和人员名单,设置完善、分工合 理,能够满足发行人经营需要。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基于谨慎性原则,按照期末商业承兑汇票对 应的应收账款账龄,采用和应收账款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对商业承兑汇票追溯计 提坏账准备,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影响 2017 年度、2018 年度应收票据、 递延所得税资产、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资产减值损失、所得税费用等科目, 但影响较小。发行人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滥用 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等情 形。发行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 错更正》的规定,发行人不存在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和内控缺失,相关更正信息已 在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恰当披露。 3-1-4-6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审核要点十九 28-1-1-1-1 保荐人应按照《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问题 25 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财务内控不规范情形及整改纠正、运行情况进行核查,跟踪 发行人改进的措施及效果,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此外, 保荐人还应当关注发行人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是否存在异常情形。 [事实情况] 一、发行人申报期内是否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违反内 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 范情形 发行人申报期内不存在转贷及虚假票据融资行为,不存在为满足银行贷款受 托支付要求而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采购合同以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不存在违 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 不规范情形。 二、发行人申报期内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个人卡收款、出借发行人 银行账户、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 发行人申报期内银行账户均由发行人控制和使用,不存在出借发行人银行账 户的情形。 (一)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形 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之外产生的资金往来,包括: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为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 情况下供给资金;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报告期内,发行人存 在关联方资金拆借引起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现象。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间存在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期间 期初占用余额 计提利息 本期收到 本期支付 期末占用余额 公司拆入 林光耀 2017 年度 16.28 - - 16.28 - 公司拆出 林光耀 2017 年度 483.56 10.04 493.61 - - 3-1-4-6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16 年度,公司向林光耀拆入资金 657.00 万元,按照 1%月利率计算利息, 本金于当年度全部结清,当年度利息款共计 16.28 万元,利息于 2017 年 1 月结 清。公司拆入资金用于生产经营。 2017 年度公司收到林光耀归还的款项合计 493.61 万元,该款项包括前期资 金占用本金 461.82 万元以及 2016 年度计提的利息 21.74 万元和 2017 年度计提的 利息 10.04 万元。上述资金按照 0.36%月利率计算利息,利息款于 2017 年 6 月全 部结清。 自 2017 年 7 月开始,公司未再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二)个人卡收款、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的情形 2016 年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卡代收公司出售废料款共计 236.82 万 元(关联方资金拆借金额中包含上述金额)。相关废料收入已在公司账面记录, 公司实际控制人已于 2017 年 6 月向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三)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外存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卡收取发行人废料出售款的情形,并由 此引发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在发生上述问题后,发行人采取了以下整改措施: 及时收回关联方个人卡收取的废料出售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注销相关个人 卡;规范废料销售环节,要求交易对方将废料销售款直接支付给发行人,杜绝个 人卡收款;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杜绝关联方资金占用。 为防止关联方资金占用,公司制定了各项制度,具体包括: 1、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生 产经营系统,人员、财务、资产与股东严格分开;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的批准程序, 股东大会决策时关联股东进行回避。 2、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专项 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及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 回避表决制度、严格监控资金流向,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3、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规范关联交易的监督。 3-1-4-6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出具《关于避免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 的,将严格遵守发行人《公司章程》等与关联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如违反承诺,承诺人愿意承 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 失。 发行人除报告期外存在个人卡收取发行人废料出售款导致的关联方资金占 用情形外,报告期内未发生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相关内控制度运行有效。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借款明细表,与账面银行借款发生额进 行核对;获取发行人银行借款合同,查看借款合同金额等信息,与银行借款明细 表进行核对,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与账面发生的借款利息 进行核对;逐笔查阅银行借款明细对应的采购合同、贷款流水,核查银行贷款对 应的采购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并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访谈;核查客户回款,核查 是否存在收到大额货款后又退还客户款项的情况;对各报告期末尚未偿还的银行 借款进行函证确认,了解尚未偿还的借款规模;了解报告期内借款的拨付和偿还 情况,查看相应的银行回单,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利息与银行回单金额 及账面借款利息金额进行核对。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应收票据备查簿、应付票据备查簿,并与账面票据发生 额进行核对;获取了发行人各期收入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预收款项明细表, 将应收票据备查簿中收受票据的单位匹配相应的各期间收入及应收预收余额,并 获取主要客户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进行核对;获取了发行人各期采购明细 表、应付账款明细表、预付款项明细表,将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受票单位及应收票 据备查簿中背书转让单位匹配相应的各期间采购及应付预付余额,并就主要客户 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进行核对;对各报告期末尚未承兑支付的应付票据了 解其期后兑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到期未进行承兑的情况;了解发行人各报告期 应收票据承兑、贴现情况,查看相应的银行回单。对票据贴现,按照贴息率计算 的贴息金额与贴息回单的金额及账面贴现利息的金额进行核对。 3-1-4-6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查阅了发行人销售回款记账凭证、银行流水,将回款方与发行人客户比对; 编制销售回款测试表,对发行人客户的销售回款情况进行核查;实地走访发行人 主要客户,了解是否存在回款至个人账户,或通过第三方回款的情况。 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明细表,与账面记录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对; 获取发行人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与银行账户明细表进行核对;对各报告期末银 行账户的性质、余额进行函证确认;获取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账户开立、注销的 申请和审批资料;核对账面银行存款记录及对账单流水;核对交易对手的名称、 发生原因,核实资金流水对应的业务实质;获取报告期内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明细 表,了解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的时间及资金收付等情况;根据明细表中的利率 计算利息金额与明细表中的利息金额和账面记录的金额进行核对;了解公司对关 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的控制。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为满足银行贷款受托支付要 求,通过与供应商签订虚假采购合同取得银行贷款的行为。发行人报告期内银行 借款的发生均可对应实际的采购活动,不存在通过供应商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 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的转贷情况;不存在违反内部资金管理规定对外支付 大额款项、大额现金借支和还款、挪用资金等重大不规范情形。发行人报告各期 票据开具、取得、背书转让、贴现均存在相应的交易背景。应收票据发生额与合 同约定或双方约定一致,报告期内不存在开具或收受无真实交易背景票据的情 况;发行人报告期前期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针对该事项发行人已 建立相应的内控制度对其进行控制和规范,自 2017 年 7 月开始,公司未再发生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行人报告期外存在实际控制人个人卡收取发行人废 料出售款的情况,上述废料出售款已在发行人账面完整确认,实际控制人已向发 行人偿还上述款项,报告期内未再发生个人卡收款情况;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银行 账户均由发行人控制和使用,不存在出借银行账户的事项;发行人的财务内控能 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 审核要点二十 29-5-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结合发行人重要销售合同、客户分析发行人报告期各期第四季度或 12 3-1-4-6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月销售收入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是否较高,如存在应进一步分析:是否存在重要 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是 否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形,是否满足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 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事实情况] 一、发行人收入季节性波动情况及原因 发行人 2017 年度至 2019 年度季节性波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分类 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 主营业务收入 占比 第一季度 17,140.33 19.32% 22,901.35 21.98% 21,494.11 22.28% 第二季度 20,341.20 22.92% 26,267.47 25.21% 18,874.16 19.56% 上半年 37,481.53 42.24% 49,168.82 47.19% 40,368.27 41.84% 第三季度 23,865.21 26.89% 26,838.07 25.76% 23,295.45 24.15% 第四季度 27,389.78 30.87% 28,188.87 27.05% 32,807.59 34.01% 下半年 51,254.99 57.76% 55,026.94 52.81% 56,103.04 58.16% 合计 88,736.52 100.00% 104,195.76 100.00% 96,471.31 100.00% 发行人报告期各年度,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58.16%、52.81%及 57.76%,下半年收入占比高于上半年。第四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34.01%、27.05%、30.87%,第四季度收入占比高于其他季度。2018 年度下半年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与其他年度相比较低,主要系当年度我国汽车销量首次出现同 比下滑,发行人 2018 年第四季度线缆销售收入出现同比下降情形,致使 2018 年 度下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低于其他年度。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客户为德尔福、矢崎、波特尼等整车厂商的线束配套厂 商,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线缆,生产与销售受下游整车制造行业的生产计划影响 较大,整车厂商通常在每年第四季度增加生产计划来应对春节前的销售旺季,相 应使得汽车线缆行业企业第四季度的销售量通常高于其他季度,存在一定的季节 波动性。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为整车制造商的线束供应商(一级供应商),客户信用声 誉良好,内控严格,其根据对整车厂商的生产需求以及自身生产计划等考虑,向 发行人下达订单或预测,发行人不存在重要销售合同收入确认周期明显短于发行 3-1-4-6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人、可比公司通常收入确认周期的情形,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 收入的情形,不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异常增长的情形。 综上,报告期内,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虽高于其他各季度,但幅度保持 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下游市场需求情况,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合理。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报告期内收入台账及收入凭证序时账,按客户、产品、 季度类型对收入明细进行分类核对;查询同行业可比公司各季度收入占比数据, 并与发行人的收入占比数据进行比较分析;获取发行人主要客户与终端汽车厂商 及主要车型的对应关系,通过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等网站获取汽车厂商各期汽车产 量及销量数据,与发行人各期汽车线缆产量及销量变动情况进行对比。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收入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波动,发行人第四 季度收入占比虽高于其他各季度,但幅度保持在合理范围内,符合下游市场需求 情况,发行人第四季度收入占比合理。不存在对个别客户销售金额大幅增长的情 形,亦不存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审核要点二十一 29-8-1-1-1:保荐人应按照《证监会首发业务问答(二)》问题 17 的相关规 定进行核查,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 法、过程与证据,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现金交易的真 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发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现金交易金额及比例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部分收款、采购的业务通过现金收付的情况,具体如 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现金收款 91.58 77.94 108.23 营业收入 91,312.13 106,826.35 99,214.13 现金收款的比例 0.10% 0.07% 0.11% 3-1-4-6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现金付款 29.51 21.66 134.77 营业成本 77,636.93 91,716.67 84,932.11 现金付款的比例 0.04% 0.02% 0.16% 二、现金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小额的现金收款,占营业收入比重极低,分别为 0.11%、0.07%、0.10%。发行人现金收款主要为员工充值餐费、出售废旧物资, 以及极小金额的现金销售。发行人主要客户均为知名汽车线束企业,规模较大、 财务规范,与发行人的业务往来结算方式包含银行转账及票据,不存在通过现金 结算的情况。2017 年度发生的少量收现销售为发行人孙公司成都新硕对外销售 绝缘材料产生,主要系单笔金额较小的交易, 2018 年后已不再发生。 发行人现金付款主要为零星采购等日常费用开支及员工报销款。2017 年度, 子公司本溪卡倍亿、成都卡倍亿、孙公司成都新硕物流部员工因货物运输产生的 相关过路费、油费等开支的结算通过现金形式, 2017 年度,本溪卡倍亿以现金 形式结算 66.28 万元,成都卡倍亿以现金形式结算 2.46 万元,成都新硕以现金形 式结算 7.16 万元,逐步规范后 2018 年度开始已不再发生现金结算运输费用的情 形,采用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进行报销结算。 发行人的销售及采购主要通过银行结算,报告期内存在少量现金销售及零星 周转物料的现金采购。现金交易比例极低,与业务情况及行业惯例相符。 发行人少量现金交易存在必要性及合理性,与发行人业务情况及行业经营特 点相符。 三、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在 2017 年度产生过现金收款。其中, 2017 年度涉及客户为四川翌达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四川鑫川缆线制造有限公司、成都 新美线缆有限公司,对应的应收现金回款金额分别为 2.71 万元,1.06 万元,0.60 万元。通过网上查阅客户工商资料,对部分客户进行实地走访,确认以上客户与 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售废旧物资及零星物资采购的现金交易单笔金额较小, 且金额逐年下降,交易对方与发行人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关于现金的内部控制 3-1-4-6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现金收入原则上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不得账外保存现金。不准 将收入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准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对于货币资 金的收支和保管业务,发行人已建立了较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 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部门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发行人已按《现 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的《企业内部控制 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制定了《货币资金控制制度》,所有现金收付均必 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完整,审计证据充分。发行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收付款业务按照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采购、销售明细、检查了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 的资金划款、付款凭证、查看主要客户及供应商工商信息,判断是否与发行人存 在关联关系、取得发行人现金销售出具的现金收款收据,并附销售发票(清单) 及出库单据、送货单据、发行人现金采购通过相应的审批程序,对方出具签字确 认的收款收据,并附采购发票(清单)、入库单据、对发行人现金收款交易的内 部控制进行核查、查看同行业公司现金交易发生的原因及金额并与发行人进行比 较。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现金交易金额及占比均较小;现 金交易主要为一些废料收入、零星采购等,与同行业公司产生现金交易的原因相 似;现金交易对方和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相关内控 设计合理并有效执行;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现金交易真实、合理、存在一定必要性。 审核要点二十二 31-1-1-1-1:保荐人应核查如下事项,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保荐人应当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分析发行人主要产品与可比公司 相同或类似产品的毛利率及毛利率变化趋势存在差异的原因,结合产品销售价 格、产品用途、客户差异等判断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是否正常。 [事实情况] 一、主要产品毛利率与可比公司的比较情况 3-1-4-6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对属于“C36 汽车制造业”已上市的 A 股上市公司进行了筛选,未发现与公司业务模式及产 品完全相似的企业。 为了更加充分合理地分析公司经营状况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 从汽车连接器行业及电线电缆行业分别选取上市公司进行比较。汽车连接器行业 与公司所处的汽车线缆行业有相似的下游客户群体,电线电缆行业与汽车线缆行 业有相似的原材料结构、工艺流程及产品定价模式。 报告期内,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产品的毛利率对比情况如 下: 企业名称 业务类别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汽车电气系统、汽 得润电子 车电子及新能源 14.64% 14.17% 14.26% 汽车业务 南洋股份 电力电缆 12.69% 12.39% 12.63% 万马股份 电力电缆 15.55% 14.45% 14.20% 金龙羽 电线电缆 16.11% 15.83% 16.79% 行业平均 14.75% 14.21% 14.47% 发行人 15.17% 14.36% 14.67% 注:由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产品品类较多,选择相对具有可比性的产品进行对比。分类产品毛 利率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 报告期内,得润电子汽车电气系统、汽车电子及新能源汽车业务的毛利率分 别为 14.26%、14.17%、14.64%,与发行人同期毛利率差异分别为-0.41%、-0.19%、 -0.53%,两者毛利率差异较小,且得润电子汽车电气系统、汽车电子及新能源汽 车业务的毛利率变动趋势与发行人一致。 报告期内,南洋股份电力电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2.63%、12.39%、12.69%, 与卡倍亿同期毛利率差异分别为-2.04%、-1.97%、-2.48%。南洋股份电力电缆业 务毛利率低于发行人,主要系南洋股份电力电缆业务产品主要应用在电力、交通 等领域,与发行人汽车线缆产品的应用领域存在差别。 报告期内,万马股份电力电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4.20%、14.45%、15.55%, 与卡倍亿同期毛利率差异分别为-0.47%、0.09%、0.38%,差异较小。 报告期内,金龙羽电线电缆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16.79%、15.83%、16.11%, 与卡倍亿同期毛利率差异分别为 2.12%、1.47%、0.94%,差异原因系金龙羽电线 电缆产品采取“成本+目标毛利率”定价模式,在该定价模式下,目标毛利率由 3-1-4-7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其根据不同客户采购量、议价能力、产品类型等多种因素自行确定,不受原材料 价格波动影响。 综上,报告期内卡倍亿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不存在明显差异,毛利 率变动趋势符合行业变化情况。 二、发行人对不同客户间相似产品的毛利率情况 报告期发行人不同客户的同一产品的毛利率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1、发 行人销售定价中的加工费根据绝缘材料种类、加工难易程度、客户类别、生产批 量大小、市场价格行情等来确定,不同客户的同一产品加工费定价不同;2、发 行人销售定价中关于电解铜的定价,根据合同约定有上季度电解铜均价、上季度 减一个月电解铜均价、上月电解铜均价、当月电解铜均价四种定价方式,在铜价 波动情况下,不同的定价方式导致销售价格不同;3、发行人成都工厂和本溪工 厂因产量及产能利用率相对较低,成都工厂及本溪工厂产品分摊的单位成本与宁 波工厂的产品相比相对较高。此外,受各月铜材领用平均成本差异影响致使分摊 的原材料成本存在差异,从而导致不同工厂同一型号的产品单位成本会有所差 异。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实地查看了解发行人生产工艺流程、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同行业竞争 对手披露的信息;查询汽车连接器行业及电线电缆行业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年度 报告;获取发行人的销售明细表,了解发行人主营业务毛利率、不同产品毛利率 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获取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报告期内毛利率数据,并根 据披露的年度报告对比分析变动原因;获取了发行人主要客户按产品分类毛利率 及各客户不同产品的加工费定价明细。了解向不同客户销售产品的铜价定价模 式,分析不同客户同一产品毛利率差异原因。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毛利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毛利 率差异较小,波动趋势较为一致,与同行业相比毛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略有差 异的原因主要系产品溢价率差异或定价模式差异,差异原因具有合理性;不同客 户间相似产品毛利率存在差异,差异主要系不同客户间同一产品加工费定价不 3-1-4-7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同,此外不同客户的电解铜定价方式差异也会导致销售价格不同,毛利率也会有 所不同。发行人主要产品毛利率正常。 审核要点二十三 34-1-1-1-1 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应按照《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 答(二)》问题 5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关注税收优惠期或补贴期及其未来影响, 分析发行人对税收政策的依赖程度和对未来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的影响,并分别 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专项说明文件、《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根据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公布宁 波市 2016 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16〕2 号),公司通过 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1633100019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发证时 间为 2016 年 11 月 30 日,有效期为 3 年。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宁波市 2019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 (国科火字【2020】13 号)和宁波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布 《关于公布宁波市 2019 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甬高企认领[2020]1 号), 公司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编号为 GR201933100782 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发证时间为 2019 年 11 月 27 日,有效期为 3 年。 发行人报告期内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报告期内适用企业所得 税税率为 15%。同时,公司还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如果未来国家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调 整,或公司在以后年度未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将对公司的利润产生影响。 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规定,子公司卡倍亿铜线 2019 年度所得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 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税收优惠对公司利润总额及净利润影响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利润总额① 6,990.62 7,400.62 5,848.04 3-1-4-7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净利润② 6,034.96 6,213.58 4,933.27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金额③ 236.22 183.30 343.54 ③/① 3.38% 2.48% 5.87% ③/② 3.91% 2.95% 6.96%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金额 291.74 349.84 164.20 ④ ④/① 4.17% 4.73% 2.81% ④/② 4.83% 5.63% 3.33% 上述两类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利 7.55% 7.20% 8.68% 润总额的比例 上述两类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净 8.75% 8.58% 10.29% 利润的比例 子公司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⑤ 11.96 - - ⑤/① 0.17% - - ⑤/② 0.19% - - 上述三类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利 7.72% 7.20% 8.68% 润总额的比例 上述三类税收优惠金额合计占净 8.94% 8.58% 10.29% 利润的比例 报告期内,公司企业所得税收优惠金额占利润总额和净利润比例不高,不存 在对税收优惠的重大依赖。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税务申报文件及相应税收优惠证书、文件,研发费用 明细表、发行人销售收入明细表、员工名册及研发人员构成表。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合法合规,税收优 惠占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的比例较低,发行人在 2016 年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后 在 2019 年到期前再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不存在到期无法获取税收优惠的 情况。 审核要点二十四 3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逾期客户信用状况、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单项 计提坏账准备以及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事实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应收账款逾期情况如下: 3-1-4-7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逾期应收账款已 逾期金额占应收 时间 逾期金额 应收账款余额 计提的坏账准备 账款余额的比例 金额 2019/12/31 579.99 26,502.03 2.19% 40.56 2018/12/31 88.24 22,359.83 0.39% 7.79 2017/12/31 71.81 25,892.14 0.28% 5.54 应收账款逾期时间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逾期时间 逾期 6 个月以上 截止日 6 个月以内 的应收账款金额 6-12 个月 1-2 年 2 年以上 (含 6 个月) 合计 2019/12/31 534.94 32.84 - 12.21 45.05 2018/12/31 56.55 3.50 24.09 4.10 31.69 2017/12/31 27.31 31.74 7.78 4.98 44.50 发行人 2019 年末、2018 年末、2017 年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分别为 579.99 万元、88.24 万元、71.81 万元,占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 2.19%、0.39%、 0.28%。其中逾期 6 个月以上的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 45.05 万元、31.69 万元、44.50 万元。 2019 年末主要系 6 个月以内逾期应收账款,合计金额为 534.94 万元,主要 系安波福部分应收账款逾期导致。逾期原因系客户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其信用状 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针对应收账款无法按期收回的风险,公司已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公司商务 部及财务部职员每周对应收账款表更新后提交商务部经理及各客户经理,各客户 经理根据应收账款表及逾期应收款情况表,并结合各个客户的具体情况,提前与 客户沟通,提高货款的回收效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根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按组合计提坏账准 备。公司将应收账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 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 下: 账龄 应收账款计提比例(%) 1 年以内(含 1 年) 5 1-2 年(含 2 年) 10 2-3 年(含 3 年) 30 3 年以上 100 3-1-4-7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考虑到逾期账款尚存在可回收性,公司虽未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但已经根 据风险特征组合计提了坏账准备,其中逾期 2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的 比例为 90.58%。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逾期明细表,对应收账款逾期情况进行 核实;获取公司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了解公司信用政策以及货款催收管理方式; 获取公司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回款明细表,查阅回款原始凭证包括银行进账单、票 据等,将回款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和回款金额与客户回款明细表中记载的单位名 称和金额进行核对,查询了逾期未还的客户信用状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应收账款逾期金额较小,回款 情况良好,发行人主要逾期客户的经营状态均为存续,个别零星业务客户被列为 失信被执行人,但逾期余额较小,已经根据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按风险特征 组合足额计提了坏账准备。 审核要点二十五 36-1-4-1-1:保荐人应当核查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报告期内信用政 策及执行情况是否发生变化,放宽信用政策对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并 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如下: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74 4.43 4.22 2019 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本年度境外收入增加, 部分境外客户账期较境内客户账期略长所致。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执行 情况基本未发生变化。公司不存在通过放宽信用政策增加销售的情形。 2019 年度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 2018 年度及 2017 年度上升,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3-1-4-7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内销 85,452.94 96.30% 103,938.17 99.75% 96,218.04 99.74% 外销 3,283.58 3.70% 257.59 0.25% 253.27 0.26% 合计 88,736.52 100.00% 104,195.76 100.00% 96,471.31 100.00% 公司外销收入占比较低,2019 年度同比略有上升主要系对马来西亚安波福 及菲律宾李尔的销售额相比 2018 年全年合计增加了 2,883.38 万元所致。 公司对于境外客户,主要以电汇作为货款结算方式,根据每个客户的实际情 况,公司与客户约定 45 天-120 天的结算信用期。公司在每一批外销商品发出后, 均有专人负责追踪货款回款情况。 对于境内客户,公司的收款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予 主要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公司与客户就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主要客 户信用期限有月结 30 天、45 天、60 天。公司已制定专门的销售回款管理制度, 为每一个客户分别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增减变动 情况,建立完善动态的客户资料。财务部设专人核算应收账款,负责对客户信用 状况、应收账款账龄、账款回收情况进行分析,公司至少每季度与客户就销售总 额、收发货物以及应收账款余额情况进行核对。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2019年度 2018年度 2017年度 得润电子(002055) 3.22 3.84 3.66 南洋股份(002212) 4.32 4.33 4.01 万马股份(002276) 3.28 3.10 3.08 金龙羽(002882) 5.25 5.33 4.71 平均值 4.02 4.15 3.87 发行人 3.74 4.43 4.22 注:根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与可比上市公司基本一致。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了公司客户账龄表、销售明细表,应收账款明细表,对客户账 期、应收账款账龄进行核实。计算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析应收账款周转率变 动的原因,并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比较向公司的主要客户函证了应收账款期末 余额。对主要客户进行函证、实地走访,了解发行人客户与发行人的合作情况, 包括发行人客户对发行人的采购流程、定价模式、信用条件、结算方式、对账形 式等。 3-1-4-7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变动同各产 品营业收入波动情况相匹配;账龄结构合理,主要客户的回款及时,与信用政策 基本吻合,公司在客户资信管理与应收账款回收等方面积极采取了有效措施,足 以防范应收账款的回收风险;2019 年度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下降的原因主要系 境外收入增加,部分境外客户账期较境内客户账期略长以及安波福部分应收账款 逾期所致;主要客户信用政策及执行情况基本未发生变化,不存在通过放松信用 政策刺激销售的情况。 审核要点二十六 36-2-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商业承兑汇票坏账计提的充分性,是否存在收 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是否已经 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是否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 现的情形,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及理由,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 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商业承兑汇票 50.00 40.00 1,405.00 账龄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1 年以内 计提比例 5% 5% 5% 计提的坏账准备 2.50 2.00 70.25 报告期各期存在少量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认后转为商业承兑 汇票结算的情形,但发行人已经按照账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 备,不存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公司客户为汽车线束供应商,部分客户会使用相关汽车集团财务公司等金融 机构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进行货款结算,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由大型财务公司无 条件承兑,在人行票据系统中视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考虑到其信用风险较低, 公司接受此种付款方式,且相应的票据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左右,一般到期承兑或 者贴现。 3-1-4-7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发行人结算收取的商业承兑汇票均系其他金融机构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其 履行支付合同现金流量义务的能力很强,且票据期限较短,均在出票后 3-6 个月 内到期,管理层评价该类别款项具备较低的信用风险。2017 年末、2018 年末商 业承兑汇票于次年 2 月份左右到期,均为按期承兑,历史违约率为零,发行人对 该类商业承兑汇票的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0,但谨慎起见发行人按照期末商业承兑 汇票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采用和应收账款一致的坏账计提比例对商业承兑汇票 计提坏账准备。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了各报告期票据备查簿,并与账面发生进行核对;将报告期收 到的承兑汇票与客户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核对;对收到的商业承兑汇票,查看其 承兑人,并通过查询其注册资本等信息来评估其信用状况,并跟踪其期后兑付情 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存在少量收入确认时以应收账款进行初始确 认后转为商业承兑汇票结算的情形,但该部分商业承兑汇票由大型财务公司无条 件承兑,在人行票据系统中视同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考虑到其信用风险较低,公 司接受此种付款方式,且相应的票据时间一般为 3 个月左右,发行人已经按照账 龄连续计算的原则对应收票据计提坏账准备,应收票据坏账准备计提充分,不存 在应收票据未能兑现的情形。 审核要点二十七 36-2-2-1-1:保荐人应当核查是否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并在《发行保荐工作 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已背书或贴现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情 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期末终 期末未终止 期末终 期末未终 期末终止 期末未终止 3-1-4-7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止确认 确认金额 止确认 止确认金 确认金额 确认金额 金额 金额 额 银行承兑汇票 5,367.51 - 3,294.88 - 7,409.11 - 商业承兑汇票 - - - - - 1,400.00 合计 5,367.51 - 3,294.88 - 7,409.11 1,400.00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期末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均 为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分别为 7,409.11 万元、3,294.88 万元、5,367.51 万元 。报 告期内,未发生过公司已背书或贴现的票据在到期后无法兑付而被追索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有到期的应收票据均得到兑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企业已将金 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 产。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终止确认的已背书或贴现且在期末尚未到期的银行承 兑汇票,承兑人主要为四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到期无法兑付风险较低。 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发生银行拒绝承兑票据而导致发行人被追偿的情形。因此, 发行人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将应收票据背书或贴现时认定相关资产风险 和报酬已实质转移,并对其进行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 定。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发行人的票据备查簿,统计报告期末发行人已背书或贴现且未 到期的应收票据金额,分析变动是否合理;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分析发 行人将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进行终止确认或未终止确认的确定方 法和计算过程是否正确;根据发行人的应收票据台账,复核报告期末已背书或贴 现且未到期的应收票据期后兑付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将已背书或贴现且未到期应收银行承兑汇票 进行终止确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审核要点二十八 37-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的原因、是否存在异常的 情形、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3-1-4-7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事实情况] 一、存货构成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账面余额 比例 原材料 2,024.78 25.52% 2,349.08 27.95% 2,477.63 26.68% 在产品 1,880.19 23.70% 2,035.98 24.22% 2,156.31 23.22% 库存商品 3,750.18 47.27% 3,654.85 43.48% 4,277.14 46.05% 发出商品 277.87 3.50% 365.48 4.35% 376.12 4.05% 合计 7,933.03 100.00% 8,405.40 100.00% 9,287.20 100.00% 减:存货跌 33.64 - 39.56 - 38.04 - 价准备 存货账面 7,899.39 - 8,365.84 - 9,249.15 - 价值 公司存货分为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报告期各期末存货结 构较为稳定。报告期各期末存货跌价准备系公司根据产成品的预估售价,基于谨 慎性原则,对库存商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采用“以销 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在手订单的需求量和交货期安排线缆的生产,同时结 合公司的生产能力及客户需求,对部分型号产品安排适量储备生产。这种生产模 式可以使公司有效平衡生产与销售,避免存货积压或短缺。 二、存货变动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各项存货账面余额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9.12.31 2018.12.31 2017.12.31 项目 账面余额 增长率 账面余额 增长率 账面余额 原材料 2,024.78 -13.81% 2,349.08 -5.19% 2,477.63 在产品 1,880.19 -7.65% 2,035.98 -5.58% 2,156.31 库存商品 3,750.18 2.61% 3,654.85 -14.55% 4,277.14 发出商品 277.87 -23.97% 365.48 -2.83% 376.12 合计 7,933.03 -5.62% 8,405.40 -9.49% 9,287.20 2018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为 8,405.40 万元,较 2017 年末减少 881.80 万元,同 比减少 9.49%,各类别存货均有下滑,主要是 2018 年第四季度受下游市场影响, 产品需求放缓,导致期末存货余额同比下降。 2019 年末公司存货余额为 7,933.03 万元,较 2018 年末减少 472.37 万元,下 降 5.62%,主要系受 2020 年 1 月春节假期的影响,产品需求小幅下降所致。 3-1-4-8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三、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半成品均为用于生产而持有,未发生减值,库存商 品已计提跌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初金额 39.56 38.04 60.88 本期计提 19.67 19.97 13.34 本期转回或转销 25.59 18.45 36.18 期末金额 33.64 39.56 38.04 公司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 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系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具体如下: (一)对于库存商品,公司区分有相应订单的部分和正常备货的部分,对于 有订单对应的库存商品,其可变现净值以订单价格为基础计算,对超出部分正常 备货的库存商品,以最近的平均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按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近 期销售价格减去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二)对于原材料、半成品,均为公司用于生产而持有,将其未来转换成的 产品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或近期销售价格减去在产品至转换成产成品所需成本 及产成品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作为其可变现净值。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财务、仓库保管、质检等部门对 存货进行盘点,并对存货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库龄较长预计不能再投入生产环节 的原辅材料、采购件、半成品由仓储管理部进行分析,出具处理对策和处理意见 后进行处理。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明细表、存货库龄表,存货结存情况、 生产销售情况、原材料耗用情况相关的会计资料,包括进销存报表、收入成本配 比表、成本核算表等,对公司存货结存、生产销售、原材料耗用的数量金额进行 了复核,对存货库龄进行分析性复核,取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表,查阅存货 管理制度,对期末存货实施存货监盘及抽盘程序。 3-1-4-8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存货余额或类别变动原因合理、不存在异常的情形。 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大部分系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通过对比主要产品合同约定销 售价格和单位成本,部分商品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原材料与在产品以及其他存货均为生产库存商品而持有,且其生产的库存商品的 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故该等存货仍按账面价值计量,不需计 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账面结余的账龄较长的存货,除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外不 存在明显减值的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审核要点二十九 37-1-2-1-1:保荐人应当核查库龄较长的原因、是否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 跌价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原材料、库存商品库龄结构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原材料、库存商品和发出商品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类别 日期 6 个月以内 7 个月-1 年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合计 2017/12/31 2,300.41 92.79 62.79 8.01 13.62 2,477.63 原材料 2018/12/31 2,224.90 95.14 19.29 6.41 3.33 2,349.08 2019/12/31 1,870.97 74.30 69.66 6.89 2.96 2,024.78 2017/12/31 4,517.98 117.9 17.36 0.02 - 4,653.26 库存商品和发出 2018/12/31 3,820.10 169.63 14.62 15.98 - 4,020.33 商品 2019/12/31 3,899.44 70.54 36.60 12.15 9.32 4,028.05 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库龄情况较好,大部分原材料的库龄在 1 年以内,库 龄在 1 年以上的主要系生产中的备品备件、周转物料,单位价值低,为保持正常 生产运营,在考虑经济购买成本的基础上单次大批量备货导致。因此,主要库龄 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并非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库存商品按产品分类的库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6 个月 日期 产品 总额 6 个月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1 年 常规线缆 3,468.57 3,358.26 62.51 26.35 12.13 9.32 2019 年 12 特殊线缆 507.72 491.97 8.03 7.71 - - 月 31 日 绝缘材料 51.76 49.20 - 2.54 0.02 - 3-1-4-8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合计 4,028.05 3,899.44 70.54 36.6 12.15 9.32 常规线缆 3,470.46 3,299.16 140.72 14.60 15.98 - 2018 年 12 特殊线缆 502.78 473.87 28.91 - - - 月 31 日 绝缘材料 47.09 47.07 - 0.02 - - 合计 4,020.33 3,820.10 169.63 14.62 15.98 - 常规线缆 4,183.77 4,057.08 109.33 17.36 - - 2017 年 12 特殊线缆 390.86 385.03 5.83 - - - 月 31 日 绝缘材料 78.63 75.87 2.74 - 0.02 - 合计 4,653.26 4,517.98 117.90 17.36 0.02 - 报告期内发行人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库龄情况较好,大部分库存商品及发出 商品的库龄在 1 年以内,库龄在 1 年以上的主要系以下两种情况造成: 1、发行人会在客户订单要求数量的基础上增加适量的备品以应对客户零星 的退换货需求; 2、部分客户在极少情况下会临时修改订单数量,导致部分产品留存,这些 留存产品会在后续订单中逐步消化。 因此,主要库龄超过 1 年的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并非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所 致。 二、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 发行人报告期内原材料为用于生产而持有,未发生减值,库存商品已计提跌 价准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期初金额 39.56 38.04 60.88 本期计提 19.67 19.97 13.34 本期转回或转销 25.59 18.45 36.18 期末金额 33.64 39.56 38.04 公司年末对存货进行全面盘点清查后,按存货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提取 存货跌价准备,存货的可变现净值系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 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即根据在手订单的 需求量和交货期安排线缆的生产,同时结合公司的生产能力及客户需求,对部分 型号产品安排适量储备生产。这种生产模式可以使公司有效平衡生产与销售,避 免存货积压或短缺,符合行业特点。 3-1-4-8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铜杆、铜丝、聚氯乙烯等,报告期各期铜材采购 占比占原材料采购占比均超过 90%。报告期内,公司汽车线缆产品单价及上海金 属网电解铜现货年均价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元/千米,元/吨 公司产品销售价格主要采取“铜价+加工费”定价模式。从上表可以看出, 短期内铜价存在波动的情况,但长期来看,铜价的变动趋于平稳。报告期内,公 司常规线缆和特殊线缆的单价波动趋势与上海金属网电解铜现货均价波动趋势 基本一致,即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走势与公司主要产品的市场价格走势基本一 致。 综上,结合行业特点、市场价格走势、未来变现方式,公司可变现净值的确 定依据合理。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存货管理制度,定期组织财务、仓库保管、质检等部门对 存货进行盘点,并对存货状况进行检查。对于库龄较长预计不能再投入生产环节 的原辅材料、采购件、半成品由仓储管理部进行分析,出具处理对策和处理意见 后进行处理。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存货明细表、存货库龄表,对存货库龄进行 分析性复核,取得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表,查阅存货管理制度,对期末存货实 施存货监盘及抽盘程序,获取了上海金属网电解铜现货价,并与公司汽车线缆产 品单价进行比较分析。 3-1-4-8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主要库龄超过 1 年的原材料、库存商品及发出商品 并非滞销或前期销售退回所致。报告期末库存商品大部分系执行销售合同而持 有,通过对比主要产品合同约定销售价格和单位成本,部分商品可变现净值低于 账面成本,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原材料与在产品以及其他存货均为生产库存商 品而持有,且其生产的库存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均高于库存商品的账面成本,故该 等存货仍按账面价值计量,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账面结余的账龄较长的 存货,除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外不存在明显减值的情况,减值准备计提充分。 审核要点三十 38-1-1-1-1:保荐人应当结合经营模式核查机器设备原值与产能、业务量或 经营规模的匹配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进行对比说明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 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机器设备投入、产能与经营规模的具体情况如下: 2017 年 12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月 31 日/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2017 年度 较上年 较上年 金额/数量 金额/数量 金额/数量 变动 变动 机器设备原值(万元) 13,077.40 6.30% 12,302.21 9.27% 11,258.31 汽车线缆产能(千米) 3,130,000.00 - 3,130,000.00 13.41% 2,760,000.00 汽车线缆产量(千米) 2,021,014.03 -17.38% 2,446,234.60 0.24% 2,440,307.80 报告期内,机器设备原值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2018 年产能产量较 2017 年 增长,2019 年产量略有减少。机器设备原值 2018 年较 2017 年增长 1,043.90 万 元,增长 9.27%。2019 年机器设备原值相较 2018 年增长 775.19 万元,增长 6.30%。 新增设备为非影响产能的设备,故汽车线缆产能相较 2018 年度未发生变化。 2018 年度产量增幅低于产能增幅,主要受第四季度下游整车市场影响,客 户订单减少所致。2019 年度受下游汽车行业环境不景气的影响,发行人产量因 订单需求下降而受到影响。 综上,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与产能、业务量较为匹配。 3-1-4-8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新增供应商事项进行了核查:1、获取发行人固定资产 台账、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汽车线缆产能计算表、报告期内销售明细表,分析机器 设备原值变动情况与发行人产能、营业收入变动匹配情况;2、获取同行业披露 定期审计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机器设备原值及收入的变化情况。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固定资产规模变动与产能、业务量变化情况 较为匹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重大差异。 审核要点三十一 44-1-1-1-1:保荐人应当结合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的勾稽关系,核 查相关情形产生的原因及合理性,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 99,854.58 121,433.97 100,954.95 其中: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现金① 98,576.69 121,127.31 100,627.93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 90,911.50 114,702.39 105,773.47 其中:购买商品、接收劳务支付的现金② 82,093.99 104,760.71 96,869.41 营业收入③ 91,312.13 106,826.35 99,214.13 ①/③ 1.08 1.13 1.01 营业成本④ 77,636.93 91,716.67 84,932.11 ②/④ 1.06 1.14 1.1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⑤ 8,943.08 6,731.58 -4,818.52 净利润⑥ 6,034.96 6,213.58 4,933.27 ⑤/⑥ 1.48 1.08 -0.98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与经营成果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的销售收现比分别为 1.01、1.13 及 1.08;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 支付的现金与公司营业成本之比为 1.14 和 1.14 及 1.06,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与 生产经营相匹配。 (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匹配情况 报告期各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勾稽关系如下: 3-1-4-8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净利润① 6,034.96 6,213.58 4,933.27 加:信用减值损失 238.84 - - 资产减值准备 19.67 -221.24 302.68 固定资产折旧 1,615.83 1,597.88 1,467.06 无形资产摊销 60.34 56.88 56.52 长期待摊费用摊销 11.82 11.83 11.41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 -0.68 -3.39 -3.20 的损失(减:收益) 固定资产报废损失(减:收益) - 6.07 - 财务费用 1,071.72 1,255.62 1,133.27 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减:增加) -39.24 33.58 -59.32 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 137.08 391.69 0.84 存货的减少(减:增加) 446.78 863.35 -1,679.85 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减:增加) -4,092.49 2,044.10 -7,773.63 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减:减少) 3,355.65 -5,518.37 -3,207.58 其他 82.80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② 8,943.08 6,731.58 -4,818.52 ②-① 2,908.12 518.00 -9,751.80 2019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943.08 万元,与同期净 利润的差异为 2,908.12 万元,主要由于:(1)2019 年末部分应收安波福的款项 逾期以及部分境外客户账期较境内客户账期略长致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 (2)2019 年第四季度向供应商外购铜材同比增加致使期末应付款项余额增加。 2018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小。 2017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818.52 万元,与同期净 利润相比差异较大。主要由于:(1)公司在手订单较多,导致期末存货余额相应 增加;(2)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相关货款尚在信用期内形成的应收债权增加;(3) 2016 年末应付票据余额较大,2017 年度承兑汇票到期后支付的款项较多。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差异与销售政策、采购政 策、信用政策的匹配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销售方式、定价方式等销售政策以及采购模式、采购定价 方式、采购流程等采购政策基本未发生变化。 公司的收款方式、收款信用期等信用政策整体上未发生变化。公司的收款方 式主要包括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予主要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公司与客 户就付款条件、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公司对于境外客户,主要以电汇作为货款 3-1-4-8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结算方式,根据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客户约定 45 天-120 天的结算信用 期,并在双方的商品采购合同中予以确认。对于境内客户,公司的收款方式主要 包括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并给予主要客户一定的信用期。公司与客户就付 款条件、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主要客户信用期限有月结 30 天、45 天、60 天。 因此,总体而言,境外客户信用期较境内客户更长。 公司的付款方式、付款信用期等信用政策整体上未发生变化。公司生产所需 原材料主要为铜杆和铜丝,从国内采购,根据合同约定时间,通过银行转账、银 行承兑汇票支付。公司的收款方式主要包括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2019 年 度公司较多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支付货款,致使期末应付票据余额增加。 综上,报告期内,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差异与销售政 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情况相匹配。 [核查情况] 保荐机构获取了发行人现金流量表,分析经营活动现金流入、经营活动现金 流出相关项目的准确性、变动合理性;了解并检查发行人现金流量表编制方法和 编制过程是否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根据间接法计算的经营活动现 金流量净额实施分析性程序,通过财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分析并判断相关项目金 额的准确性、变动合理性。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发 生波动且与当期净利润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 2017 年度公司在手订单较多,导致 期末存货余额相应增加;营业收入持续增长,相关货款尚在信用期内形成的应收 债权增加;支付上年度到期的承兑汇票的款项较多致使 2017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与同期净利润相比差异较大。2018 年度,公司经 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差异较小。2019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 与同期净利润的差异系部分应收安波福的款项逾期以及部分境外客户账期较境 内客户账期略长致使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增加以及 2019 年第四季度向供应商外购 铜材同比增加致使期末应付款项余额增加综合作用的影响。报告期内,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的波动及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当期净利润差异原因 合理与销售政策、采购政策、信用政策情况相匹配。 3-1-4-8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审核要点三十二 45-1-1-1-1: 如发行人已确定募集资金投资的具体项目的,保荐人应当核查 募投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 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模式的改变及风险,对发行 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响,并结合发行人产能消化能力、资金需求、资金投向 等情况说明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还应核查发行人是否建立募集 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 施后是否不新增同业竞争,不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并就上述事项在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明确意见。 [事实情况]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计划投资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实施主体 项目建设期 金投入金额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 1 34,688.00 30,031.24 上海卡倍亿 24 个月 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本溪卡倍亿汽车铝线缆建设 2 4,445.00 4,445.00 本溪卡倍亿 12 个月 项目 合计 39,133.00 34,476.24 - - 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负责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募集资金数额 (扣除发行费用后)不足以满足以上项目的投资需要,不足部分公司将通过自筹 资金解决。如果本次发行的实际募集资金超过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公司将根 据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将超募资金用 于主营业务,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如果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时间 与项目进度需求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以其他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 位后予以置换。 一、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专户管理 3-1-4-8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 的专项账户,做到专款专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之间的关系以及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的影 响 本次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使用用途明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需要,经过充分论证后提出。项目 实施后,公司生产能力和研发能力将进一步提升,可以更好地满足客户需要,进 一步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加快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具体而言,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和核心技术的关系如下: 项目名称 与发行人现有业务和技术的关系 新 能源 汽车 线 缆及 智 通过新建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品线,进一步拓展 能 网联 汽车 线 缆产 业 公司产品类别,提升公司整体生产规模,提升生产效率,切实增强 化项目 公司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新建汽车铝导线缆生产线,采用的生产工艺、流程与公司原有产品 本 溪卡 倍亿 汽 车铝 线 保持较强的一致性,铝导线缆生产技术达到规模化的程度,实现公 缆建设项目 司对市场的快速渗透和拓展,提高市场占有率。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明显增长,每股净资产也将有所增 加,有利于公司提升资金实力和整体经营规模,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和间接融资 能力,巩固和提升了公司的市场份额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净资产和股本规模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在短期内 净资产收益率仍呈现下降趋势。但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盈利能力 将随着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而逐渐增强,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都将逐步增 长,净资产收益率也将逐步回升。同时,公司也将积极稳妥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提高运营效率,以增强公司未来的盈利能力和投资回报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货币资金将显著增加,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 将有大幅提高,资产负债率将大幅下降,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增强了公司的 偿债能力、提高了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将为公司引入多元化的投 资主体,优化公司股权结构,有利于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3-1-4-9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向新能源汽车线缆、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以及铝线 缆,顺应汽车电动化、智能化及轻量化的发展趋势,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有利于 全面改善和扩大公司产品的生产环境,来满足新的市场需求,从而进一步发挥规 模经济效应,帮助公司抢占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市场。同时,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成功建成有利于提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使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 对巩固公司行业地位,进一步提高市场占有率起到积极作用。另外,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达产后将为公司在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线缆技术方面的持续创新提供重 要保障。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提升公司产能,满足新能源汽车线缆、智能网联汽车线缆未来市场需 求 卡倍亿已经进入大众、通用、福特、宝马、戴姆勒-奔驰、本田、丰田、日 产、菲亚特-克莱斯勒、沃尔沃、陆虎、上汽集团、广汽集团、吉利控股等国际 主流汽车整车制造商的供应链体系,为安波福、住电、矢崎、李尔、古河、德科 斯米尔、金亭等国际知名汽车线束厂商提供长期稳定的配套服务。目前,国内新 能源汽车所用的硅橡胶高压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多为国外进口,卡倍亿所研 发的产品已能实现进口替代。基于此,公司急需通过技术革新及产能扩展加大新 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品生产配套能力、市场的快速响应能力,来 占据更多的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汽车线缆产品市场份额,全面提升企业综合 竞争力。 汽车产业正向电动化、智能化的方向转变,未来几年将呈现快速发展趋势, 全球主流汽车整车厂商不断增加新能源、智能网联技术的研发投入、加快新能源 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投放。 项目将在上海新建专业的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的生产线,结 合上海的地域优势、汽车行业政策优势,建立产、研相结合的生产基地。本项目 实施后,卡倍亿将在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方面进一步提高市场响应速度, 提升公司产品的质量和供货能力,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切实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资金投向符合行业未来发展趋势 3-1-4-9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随着传统燃油汽车向新能源汽车的转化,不同于传统汽车发动机所需的低压 线缆,新能源汽车的动力电池所需的高压线缆工作电压为 600V,甚至是 1,000V, 且需要考虑耐高温、屏蔽性能、耐腐蚀性、薄壁、柔软度、与整车电气系统的电 磁兼容性等因素,因此新能源汽车高压线缆相较于传统汽车线缆价值更高。高压 线缆为高附加值且属于纯增量市场,将随新能源汽车发展而迅速增长;智能网联 汽车相较于传统汽车,车内电子电器功能增多,使得车内线缆的用量增长;随着 汽车电子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汽车电子电器功能越来越多。汽车电子设备的 大量使用,使车内的电气布线越来越长、越来越复杂,汽车线束重量的增加,也 导致整车成本和能耗的增加。为了顺应节能和环保的趋势,以及配合汽车整车设 计的空间布局要求,汽车线缆轻量化是目前各大厂商努力尝试的方向,其中线束 的主要重量在于线缆的铜材,随着铝导体的焊接、压接等工艺难关的攻克,部分 汽车线缆以质量较小的铝导体取代铜导体,将成为未来汽车线缆行业发展的趋 势。 (三)资金需求大 一方面,公司近年来为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不断加大对先进生产设备和新产品技术研发的投入,这些都依赖于大量资金的支 持;另一方面,汽车线缆的主要原材料为铜材,其采购还需要占用大量的运营资 金。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运用均围绕公司所处行业和主营业务进行,发行人募集 资金投资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规定。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 生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募投项目合法合规、不会产生新的同业竞争、不会影响发行人独立性 本次募投项目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办理募投项目环评批复手续、募投 土地已落实,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 利影响。 3-1-4-9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募投项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1、取得发行人《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草案)》文件及相关三会决议文件,核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审 议情况;2、获取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了解发行人募投项 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3、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研究报 告等资料,了解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状况;4、获取并查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情况,了解关联方的经营范围,核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情况;5、查看了发行人募投项目备案及环评批复相关文件以及募投项目用地的 土地使用权证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投项目与发行人的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 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等相匹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紧密相关,募集资金投入后不会导致公司生产、经营模式 发生变化;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随着公司资产规模的提升,将进一步降低资产 负债率,从而改善公司的财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未来募 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 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募投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 同业竞争,亦不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审核要点三十三 46-1-1-1-1:保荐人应当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 履行的合同的合同形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存在无 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是否办理了批准登记手续,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履 行可能性,是否存在重大法律风险,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 能产生的影响,并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发表意见。 [事实情况] 一、重大销售合同 3-1-4-9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合同均为框架协议,主要客户的具体采购 数量和金额以订单为准。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签订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已 履行和正在履行的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 合同 确认收入 履行 客户名称 履行期限 号 标的 价款 时点 情况 德尔福派克电气系统 详见招股 有限公司(现已更名 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直至合 正在 1 电线 说明书 为安波福电气系统有 同双方中任一方提出终止 履行 “第八节 限公司) 财务会计 合同为 合同期满前三月,若合同双方 信息与管 框架协 未以书面形式提出终止或者 矢崎(中国)投资有 理层分 正在 2 电线 议,具 修订合同,则合同将以同一条 限公司 析”之 履行 体采购 件顺延一年,以后年度以此类 “七、报 数量和 推 告期内采 金额以 履行 2018.12.11-2019.12.31 用的主要 苏州波特尼电气系统 订单为 完毕 3 电线 会计政策 有限公司 准 正在 2020.01.01-2020.12.31 和会计估 履行 计”之 经双方一致同意,可全部或部 EDS “(十三) 正在 4 电线 分地终止本协议和所有个别 Manufacturing,Inc 收入” 履行 订单 二、重大采购合同 公司与大部分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为框架协议,具体以公司每次下发的订单确 定购买原材料的品种、规格、价款与交货期限等交易条件。 公司与 RosendahlNextrom GmbH(罗森泰耐世隆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 19-CNNBKBE-RN-0327,采购数据线绝缘生产 线及硅胶挤塑机,合同金额合计 149 万欧元。 公司与北京柏明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5 月签订了《软件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PMT-NBKBE-2019-095,就柏明顿财务通阿米巴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达成 协议。软件总价格为人民币 205 万元,其中基础软件费为人民币 55 万元,软件 个性化定制费为人民币 150 万元。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签订的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和正在履行 的采购合同如下: 序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履行期限/签署日期 履行情况 号 1 常州金源铜业有限公司 铜杆 2019.04.03-2020.03.31 履行完毕 2 四川合兴科贸发展有限公司 铜杆 2019.01.01-2019.12.31 履行完毕 3-1-4-9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2020.01.01-2020.12.31 正在履行 3 铜陵顶科镀锡铜线有限公司 铜丝 2019.01.01-2019.12.31 履行完毕 数据线绝缘生产 4 罗森泰耐世隆有限公司 2019.03.28 正在履行 线及硅胶挤塑机 柏明顿财务通阿 5 北京柏明顿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米巴经营管理系 2019.05.23 正在履行 统软件 三、银行借款合同 截至本保荐工作报告出具日,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情况如下: 序 融资 借款 借款 合同金额 担保 合同名称及编号 融资方 保证方 号 银行 开始日 到期日 (万元) 方式 中国 建设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新协投 1 卡倍亿 银行 2020.1.20 2121.1.19 1,100.00 保证 HTZ331995400LDZJ202000007 资 宁海 支行 中国 建设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新协投 2 卡倍亿 银行 2020.2.20 2021.2.19 1,000.00 保证 HTZ331995400LDZJ202000011 资 宁海 支行 中国 建设 《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新协投 3 卡倍亿 银行 2020.4.17 2021.4.16 1,500.00 保证 HTZ331995400LDZJ202000049 资 宁海 支行 卡倍亿 抵押 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宁海 银行 新协投 4 卡倍亿 2019.12.04 2020.12.03 2,500.00 资、林光 2019 人借 0180 号 宁海 保证 支行 耀、余肖 娣 卡倍亿 抵押 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宁海 银行 新协投 5 卡倍亿 2019.9.20 2020.9.19 2,840.00 资、林光 2019 人借 0138 号 宁海 保证 支行 耀、余肖 娣 卡倍亿 抵押 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宁海 银行 新协投 6 卡倍亿 2019.11.12 2020.11.11 2,000.00 资、林光 2019 人借 0164 号 宁海 保证 支行 耀、余肖 娣 卡倍亿 抵押 中国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宁海 银行 新协投 7 卡倍亿 2020.3.25 2021.3.24 2,500.00 资、林光 2020 人借 0037 号 宁海 保证 支行 耀、余肖 娣 交通 林光耀、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银行 成都卡 保证 8 卡倍亿 2019.12.10 2020.12.9 1,500.00 倍亿 201928A10088 宁海 支行 卡倍亿 抵押 交通 林光耀、 9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卡倍亿 银行 2020.1.3 2021.1.2 1,650.00 成都卡 保证 202028A10004 宁海 倍亿 3-1-4-9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支行 卡倍亿 抵押 中信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合 银行 10 卡倍亿 2019.9.9 2020.8.9 1,000.00 无 同》编号:2018 年字第 040041 号 宁波 分行 杭州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 银行 11 卡倍亿 2020.3.9 2021.3.4 2,000.00 林光耀 保证 179C110202000004 宁海 支行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一)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三期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 行中) 2018 年 4 月 10 日,成都卡倍亿与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成都卡倍亿三期 3 号车间、三期综合 楼工程,工程地点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东四路 299 号,合同金额为 2,306.00 万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 2018 年 4 月 10 日,竣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6 月 10 日。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 2019 年 10 月 22 日,上海卡倍亿与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就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工程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工程地点位于上海闵行区,合同金额暂定为人民币 114,282,339.96 元。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暂定 2019 年 12 月 10 日,竣工日期暂定 2020 年 12 月 9 日。 (三)卡倍亿年产 15 万公里汽车数据线工程项目合同(履行完毕) 2019 年 2 月 28 日,卡倍亿与宁波鼎弘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 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 2,300 平方米钢结构厂房(含基础、地面、水电等图纸包 含内容),工程地点为桥头胡街道汶溪周,合同金额为 247.00 万元。合同约定: 计划开工时间 2019 年 3 月 15 日,计划竣工时间 2019 年 6 月 30 日。 五、重大合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0.00 万元人民币;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00 万元 3-1-4-9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人民币”,上述重大合同中,上海卡倍亿与四川利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签订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了董事会审议流程与股东大会审议流程;成都卡倍亿与 四川利安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了董事会审议 流程。 [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针对重大合同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1、取得并查看公司与主要客 户、主要供应商签署的框架协议;取得并查看公司银行贷款明细、公司正在履行 的银行贷款合同;取得并查看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正在履行的建设施工合同;2、 抽取公司报告期内的部分客户与供应商合同,执行了穿行测试;3、从公司 ERP 系统查询公司订单的审核流程,抽取查阅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记录;4、取得并查 看公司合同、订单相关的内部制度。 [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重大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合法,履行了内部决策 程序,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相关订单与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匹 配,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也不存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 能产生影响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3-1-4-97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项目组其他成员: 何思彤 潘咿霖 刘 倩 项目协办人: 祁 震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内核负责人: 李 洁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郭天顺 保荐业务负责人: 郜泽民 董事长、总经理: 陈照星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98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适用于创业板) 发行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邱添敏 潘云松 一 尽职调查的核查事项(视实际情况填写) (一) 发行人主体资格 发行人生产经营 核查情况 和本次募集资金 1 通过网络搜索及查询相关产业政策,确认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情况 和本次募集资金项目为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专利登记 用的专利 簿副本 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取得相关证明 备注 文件,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专利真实有效。 发行人拥有或使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用的商标 关证明文件 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取得相 备注 关证明文件,确认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商标真实有效。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计算机软件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著作权 4 核查情况 是 √ 否□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版权部门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确认 备注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真实有效。 发行人拥有或使 用的集成电路布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国家知识产权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 图设计专有权 5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的采 是否实际核验发行人取得的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 矿权和探矿权 发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 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拥有的特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特许经营权颁发部门取得其出具的证 许经营权 书或证明文件 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 行 人 拥 有 与 生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产 经 营 相 关 资 质 证书或证明文件 8 (如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 3-1-4-99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卫生许可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实际核验并走访相关资质审批部门取得其出具的相关 备注 证书或证明文件 发行人曾发行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部职工股情况 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发行人曾存在工 会、信托、委托持 股情况,目前存在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的方式进行核查 一致行动关系的 10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不适用 (二) 发行人独立性 实际核验是否存在租赁或使用关联方拥有的与发行人生产 发行人资产完整 经营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房产、生产设施、商标和技术等的 性 情形 11 核查情况 是√ 否 □ 通过核查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支付凭证,2016 年度,发行人 备注 子公司卡倍亿新材料曾向关联方林光成租赁房屋作为生产 车间,2016 年 12 月 31 日租赁到期后不再续租。 发行人披露的关 是否实际核验并通过走访有关工商等机关或对有关人员进 联方 行当面访谈等方式进行核查 1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对有关人员进行当面访谈、取得关联方调查表等方式, 备注 确认关联方披露真实完整。 发行人报告期关 是否走访主要关联方,核查重大关联交易金额真实性和定价 联交易 公允性 1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走访主要关联方并访谈相关人员,确认重大关联交易金 备注 额真实,价格公允。 发行人是否存在 核查情况 关联交易非关联 14 化、关联方转让或 发行人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情形。 注销的情形 (三) 发行人业绩及财务资料 发行人的主要供应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系 商、经销商 核查情况 是 √ 否 □ 15 通过访谈发行人高管、报告期内主要客户以及供应商,网络 备注 搜索等方式全面核查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经销商的关联关 系,并已在招股书作完整披露。 3-1-4-100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并一期是否 是否以向新增客户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存在新增客户 1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向新增客户函证的方式对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并 备注 一期的新增客户进行了核查。 发行人的重要合同 是否以向主要合同方函证方式进行核查 1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已向主要合同方进行函证的方式进行核查。 发行人的会计政策 如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是否核查 和会计估计 变更内容、理由和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 18 核查情况 是√ 否□ 因《企业会计准则》及政策法规修订,公司会计政策相应发 备注 生变更。 是否 走访重 是否核查发行 要客 户、主 人前五名客户 要新 增客户 及其他主要客 是否核查主 、销 售金额 户与发行人及 是 否 核 查 报 要产品销售 发行人的销售收入 变化 较大客 其股东、实际 告 期 内 综 合 价格与市场 户, 核查发 控制人、董事 毛 利 率 波 动 价格对比情 行人 对客户 、监事、高管 的原因 况 所销 售的金 和其他核心人 额、 数量的 员之间是否存 19 真实性 在关联关系 是 否 是 否 否 是 否 核查情况 是 √ √ □ √ □ □ √ □ 通 过 分 析 性 已全面核查发 通 过 分 析 性 复 核 以 及 与 行人与主要客 复 核 以 及 与 通过 走访, 同行业公司 户 的 关 联 关 同 行 业 公 司 确认 发行人 备注 对 比 分 析 , 系,并已在招 对比分析,报 对客 户的销 发 行 人 主 要 股书作完整披 告 期 内 综 合 售真实。 产 品 销 售 价 露。 毛利率波动 格合理。 合理。 是否走访重要 是否核查重要原材料 是否核查发行人前 供应商或外协 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 五大及其他主要供 方,核查公司 对比情况 应商或外协方与发 当期采购金额 行人及其股东、实 发行人的销售成本 和采购量的完 际控制人、董事、 整性和真实性 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核心人员 20 之间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核查情况 是√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通过分析性复核,发 通过核查,确认发 通过走访,确 行人重要原材料采购 行人前五大及其他 备注 认发行人采购 价格与市场价格一 主要供应商或外协 真实、完整。 致,采购价格合理。 方与发行人及其股 3-1-4-101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核 心人员之间不存在 关联关系。 是否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并核查期间费用的完 发行人的期间费用 整性、合理性,以及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核查情况 是 √ 否 □ 21 通过查阅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明细表,对各年度的变动进行 分析性复核;收集同行业上市公司数据并进行对比分析;抽 备注 查部分发行人报告期期间费用合同和凭证,确认发行人期间 费用完整、合理,不存在异常的费用项目。 是否核查大额银行存款账 是否抽查货币资金明细账,是 户的真实性,是否查阅发行 发行人货币资金 否核查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 人银行账户资料、向银行函 流入的业务背景 证等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22 通过实地打印银行对账单、 通过抽查报告期内大额货币 向银行函证的方式,确认发 资金的交易对方的工商登记 行人货币资金真实。 信息、订单、发票、出库单、 备注 入库单、物流单据等确认发行 人大额货币资金流出和流入 均具有真实的业务背景。 是否核查大额应收款项的 是否核查应收款项的收回情 真实性,并查阅主要债务人 发行人应收账款 况,回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的 名单,了解债务人状况和还 一致性 款计划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23 通过查阅应收款项的明细 通过抽查报告期各期末大额 表,抽查相关凭证,确认大 应收款项的收回凭证,确认回 备注 额应收款项具有真实的交 款资金汇款方与客户名称一 易背景,主要债务人信用情 致。 况良好。 是否核查存货的真实性,并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 发行人的存货 盘大额存货 24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查阅发行人存货明细表,实地抽盘大额存货,确认发行 备注 人主要存货资产真实。 发行人固定资产情 是否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并核查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况 的真实性 核查情况 是 √ 否 □ 25 通过现场观察主要固定资产运行情况,实地查看新增固定资 备注 产,确认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运行良好,当期新增固定资产 真实。 是否查阅银行借款资料,是否 发行人银行借款情 是否走访发行人主要借款 26 核查发行人在主要借款银行 况 银行,核查借款情况 的资信评级情况,存在逾期借 3-1-4-102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款及原因 核查情况 是 √ 否 □ 是 √ 否 □ 通过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主 通过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主要 要借款银行相关人员,确认 借款银行相关人员,确认发行 备注 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借款 人报告期不存在逾期借款的 余额真实、完整。 情形。 发行人应付票据情 是否核查与应付票据相关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 况 27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查阅应付票据明细表,抽查应付票据交易合同及相应凭 备注 证,确认相关合同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 (四)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内部控制或公司治理的合规性 发行人是否取得相应的环保批文;是否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 发行人的环保情况 经营所在地核查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了解发行人环保支 出及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28 通过实地走访确认发行人在生产过程中无重大污染。发行人 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已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发行人不存在因违 备注 反有关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 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 是否实际校验并走访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等有关 实际控制人违法违 部门进行核查 规事项 29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走访工商、税收、环保、土地、海关等有关部门并取得 备注 相关部门的守法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发行人董事、监事、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 高管任职资格情况 联网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核查情况 是 √ 否 □ 30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有关主管机关网站或互联 备注 网搜索的方式,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 发行人董事、监事、 高管遭受行政处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 罚、交易所公开谴 搜索方式进行核查 责、被立案侦查或 调查情况 31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并取得无犯罪记录证明、征信报 告,登陆监管机构网站或互联网搜索的方式,确认发行人董 备注 事、监事、高管报告期内不存在遭受行政处罚、交易所公开 谴责、被立案侦查或调查的情形。 是否全面核查发行人纳税的合法性,并针对发现问题走访发 32 发行人税收缴纳 行人主管税务机关 3-1-4-103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实地走访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并取得其出具的守法证 备注 明等方式,确认发行人合法纳税。 (五) 发行人其他影响未来持续经营及其不确定事项 是否独立核查或审慎判断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排名、市 发行人披露的行业 场占有率及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是否与发行人的实 或市场信息 际相符 3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已独立核查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行业数据的准确性、客观 备注 性,确认与发行人的实际相符。 发行人涉及的诉 是否实际核验并走访发行人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相关 讼、仲裁 法院、仲裁机构 核查情况 是 √ 否 □ 34 实地走访宁海县法院及仲裁机构;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 备注 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查询发行人是否存在涉及 的诉讼情况,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诉讼的情况。 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 是否走访有关人员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相关法院、仲裁 高管、其他核心人 机构 员涉及诉讼、仲裁 35 情况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实地走访宁海县法院及仲裁机构;通过登陆最高人民法院网 备注 站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确认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诉讼、仲裁情况 发行人技术纠纷情 是否以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等方式进行核查 况 36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与相关当事人当面访谈、互联网搜索的方式,确认发行 备注 人报告期内不存在技术纠纷。 发行人与保荐机构 及有关中介机构及 其负责人、董事、 是否由发行人、发行人主要股东、有关机构及其负责人、董 监事、高管、相关 事、监事、高管和相关人员出具承诺等方式进行核查 人员是否存在股权 37 或权益关系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相关人员或机构出具承诺的方式,确认发行人与保荐机 备注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管、相关人 员不存在股权或权益关系。 发行人的对外担保 是否通过走访相关银行进行核查 38 核查情况 是 √ 否 □ 通过走访相关银行,确认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的 备注 情形。 39 发行人律师、会计 是否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并对 3-1-4-104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师出具的专业意见 存在的疑问进行了独立审慎判断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已对相关机构出具的意见或签名情况履行审慎核查,确认相 备注 关机构出具的意见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一致,且签名真实 有效。 发行人从事境外经 核查情况 40 营或拥有境外资产 通过查询公司财务报表、网络查询的方式,确认发行人没有 情况 从事境外经营或拥有境外资产情况 发行人控股股东、 核查情况 41 实际控制人为境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林光耀,通过查验身份证原件、与其访 企业或居民 谈的方式,确认其为中国国籍。 二 本项目需重点核查事项 无 无 42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三 其他事项 无 无 43 核查情况 是 □ 否 □ 备注 填写说明: 1、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有关规定对核查事项进行独立核查。 保荐机构可以采取走访、访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核查,如果独立走访存在困难的, 可以在发行人或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下进行核查,但保荐机构应当独立出具核查意见,并将 核查过程资料存入尽职调查工作底稿。 2、走访是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的一种方式,保荐机构可以在进行走访核查的同时,采取要求 当事人承诺或声明、由有权机关出具确认或证明文件、进行互联网搜索、查阅发行人贷款卡 等有关资料、咨询专家意见、通过央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等有效、合理和谨慎的核查方式。 3、表中核查事项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1-4-105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邱添敏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郭天顺 职务: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06 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代表人承诺:我已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规定认真、忠实地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勤勉尽 责地对发行人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认真做好了招股说明书的验证工作,确 保上述问核事项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将对发行人进行持续跟踪和尽职调查,及时、主动修 改和更新申请文件并报告修改更新情况。我及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发行人之间 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者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如违 反上述承诺,我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根据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两名保荐代表人分别誊写并签名) 保荐代表人签名: 潘云松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名: 郭天顺 职务: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4-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