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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0-09-01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备案事宜。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
内部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
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1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
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收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
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
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
偿责任;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十九)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
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
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
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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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
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第七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及决策过
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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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
    (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
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
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
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
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在本制度第九条所列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
需要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当
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的
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
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
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
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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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七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公开
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
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带、保管。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
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
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证券
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宁波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关
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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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

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

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度
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
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触
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大
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


                                  7
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事
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
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

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8
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                                             所在    所在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信息                                             单位/   单位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证件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关系   关系            内幕                              登记
序号   知情   国籍                                      部门    与公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人[注
                     类型   号码   代码   方式   地址                    人    类型            信息                              时间
       人姓                                             及其    司的                  时间            方式     阶段     内容             7]
                                                                                               地点
        名                                              职务    关系                  [注 3]          [注 4]   [注 5]   [注 6]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9
    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
保持稳定性。

    2.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
档案应分别记录。

    3.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4.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5.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7.如为公司登记,填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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