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0-09-01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卡倍亿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下称《规范运作指引》)、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以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
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
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
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
公告书和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
请示等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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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
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公平的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
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
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等信
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
职能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
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八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董事应当遵
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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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事务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
交易所。
第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董事会秘书
直接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
证券事务部,由证券事务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
悉的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
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事务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
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
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
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披露或履行
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
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的,可以按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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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
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证券监管部门书面说明,并经证券监管部门同意后,修改招
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
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
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四条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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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
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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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
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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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
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
理》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三十二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
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
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
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
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十五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润、利润总额、净
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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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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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及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
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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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告
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的,其披
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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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
对外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除前述交易事项外应该披露的关联事项如下: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二)销售产品、商品;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发生如下关联交易时,应当及时对外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
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
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日常经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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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四十六条 重大诉讼和仲裁
(一)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
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
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
披露。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
述披露标准。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
行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
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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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 50%以上;
(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
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四十九条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
的具体内容。
公司在实施方案前,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方案实施公告;
(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三)结算公司有关确认方案具体实施时间的文件;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
告。
第五十条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
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五十一条 股份回购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
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回购股份预
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二)回购股份方式;
(三)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四)拟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五)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六)回购股份的期限;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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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响的分析。
第五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
司应当及时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公司未履行承
诺的,应当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
诺的,公司应当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
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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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
包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
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积极配合和支
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相关职能部门认真提供基础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的具体
办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
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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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如下:
(一)由证券部负责草拟公告,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实施披露事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
先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九条 重大信息报告、流转、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后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公司
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
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
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前述报告正常情况下应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报告,紧急情况下可
以电话等口头形式进行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
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通知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
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通知证券部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定或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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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证券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六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的;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本
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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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
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部起草
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
报告。
第六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
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建立包括但不限于业绩报告会、路演、回访参观、接受
调研、定期见面会等多形式、多方式的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
沟通制度,在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其他事件与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坚持对不同投资者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不提供内幕信息,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对其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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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
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
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
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
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公司信息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各部门、子公
司、分公司负责人对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保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
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
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
提供相关信息。
第七十二条 证券监管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机构等第三方针对公
司发出的相关公告、通知等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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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公司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有关信息及其影响。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
使用内幕信息。
第七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七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适
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分类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大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监事
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因工作需
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须先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相关借阅手续,并需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
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置备于证券部供社
会公众查阅。查阅前须向董事会秘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查阅有关资
料。
第七十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
江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
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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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
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
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
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
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修改与
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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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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