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1-05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规章
制度,我们作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经审议,我们认为:苏卧麟先生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所必须的
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相关素养和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亦不存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鲍益丰 赵平 刘霞玲
2020 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