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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2021-02-26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
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
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
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
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
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
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
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
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
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
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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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卡倍亿铜线有限公司、宁
波卡倍亿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卡倍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
有限公司、成都新硕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卡倍亿电气(香港)
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合并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占公司合
并报表营业总收入的100.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高风险领域:资金管理、采购和销售、工程项目、募集资金
使用和对外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
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
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
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评价维度

一般缺陷                             潜在影响≤营业收入的 1%;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的 1%<潜在影响≤营业收入的 2%;

重大缺陷                             潜在影响>营业收入的 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定性标准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重大缺陷          (2)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3)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
    重要缺陷
                      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

                      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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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缺陷         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要程度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 1%

重要缺陷                             营业收入的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营业收入的 2%

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为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大于营业收入的 2%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
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
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重要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
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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