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2-26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
条件。
2、经审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预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募集资金
投向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
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3、公司编制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发
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进行详细论证、分析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可行
性,并对本次发行的相关发行数量、定价原则等事项均进行了明确。本次发行符
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本次发行完成后对摊薄即
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且相关主体出具了相关承诺。
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措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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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
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 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6、公司就本次发行制定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
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形。
7、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内容推进相
关工作。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
因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三、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2020年6月30
日)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编制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由审计机构进
行鉴证,出具了《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76号),前述报
告能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截至 2020 年9 月 30 日)
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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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平 刘霞玲 鲍益丰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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