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16]22 号) 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2 月 26 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宁波卡倍亿电气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将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 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3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6,832,1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66.688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 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4,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74%。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 13 人,持有公司股份数 36,836,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6960%。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21 年 3 月 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2.2 发行规模; 2.3 债券期限; 2.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5 债券利率;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2.7 债券担保情况; 2.8 可转债评级事项; 2.9 转股期限;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2.11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2.1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2.13 赎回条款; 2.14 回售条款; 2.15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2.16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2.17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2.18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2.19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2.20 募集资金存管;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8、《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锦天城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记名投票表 决方式对公告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计票、监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交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与会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发行证券的种类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2 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3 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4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5 债券利率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7 债券担保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8 可转债评级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9 转股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1 转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2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3 赎回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4 回售条款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5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6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7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8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19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20 募集资金存管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2.21 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 指标的影响、公司采取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6,835,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70% ;反对 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0%;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表决结果:同意 3,100 股,反对 1,100 股,弃权 0 股。 锦天城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骆静雯 2021 年 3 月 15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伦敦西雅 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