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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2021-09-15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注册环节反
                 馈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信会师函字[2021]第 ZF474 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于 2021 年 9 月
10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注册环节出具的
《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242 号,以下简称“问
询函”),我们对于问询函中提到的需要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进行了认
真分析与核查,现根据问询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答复,具体内容如下:
   我们提醒本回复阅读者关注,本所没有接受委托,审计或者审阅卡倍亿 2021
年 1-6 月期间的财务报表,因此无法对卡倍亿上述期间的财务信息发表意见或结
论。以下所述的核查程序及实施核查程序的结果仅为协助卡倍亿回复问询函目
的,不构成审计或者审阅,其结果可能与我们未来执行发行人 2021 年度财务报
表审计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
     问询函问题:“请发行人按照《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
求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08]9 号)的要求补正相关申请文件,请保荐机构和
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一、发行人已按要求补正相关申请文件
   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已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通过
创业板上市委 2021 年第 49 次审议会议审议。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通过巨潮
资讯网公开披露《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以下
简称“《2021 年半年度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9 号)中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说明书进行了更新,并补正了相
关申请文件。
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分析
   根据《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
关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如下表所示:


                                    2-1
                                                                                                         是否符合/
  法规                条款                                       具体内容
                                                                                                          不存在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应当符合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
             的条件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
《证券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不存在
             形之一的,不得再次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不存在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债,应当符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
             合的规定
                                  (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符合

                                  (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符合

                                  (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符合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 上市公司向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不特定对象发 行股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符合
             票,应当符合的规定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符合

                                  (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符合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不存在
《创业板上
                                  (二)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市公司证券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      不存在
发行注册管   第十条 上市公司存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理办法(试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三)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行)》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                                                                           不存在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行股票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      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    (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
                                                                                                          不存在
             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    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   (二)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不存在

                                  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符合
             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
                                  符合国家产行政法规规定                                                   符合
             发行可转债,募集资
             金除不得用于弥补亏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
                                                                                                           符合
             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    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外,还应当遵守本办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

             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       符合
                                  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2-2
    由上表可见,公司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的主要经营业绩的变化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
成实质障碍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
知》(发行监管函[2008]9 号),针对《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内容是否涉及影
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及财务数据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变化情况
         1、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营业收入                           91,591.56          126,387.31            91,312.13     106,826.35

营业利润                            3,763.86             5,852.57            6,287.25       7,213.64

利润总额                            3,780.80             6,183.98            6,990.62       7,400.62

净利润                              3,145.47             5,290.56            6,034.96       6,213.58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145.47             5,290.56            6,034.96       6,213.58

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
                                    2,574.17             3,251.62            5,439.10       6,009.57
损益后的净利润

主营业务毛利率                        8.92%               11.02%              15.17%         14.36%

资产负债率(合并)                   56.29%               51.45%              52.10%         54.25%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61.06%               53.53%              57.35%         55.5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174.31           -27,289.51            8,943.08       6,731.58

         2、最近一期经营业绩未出现下滑
    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要经营业绩数据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91,591.56            41,017.45         123.30%

营业利润                                              3,763.86             2,791.20          34.85%

利润总额                                              3,780.80             2,789.25          35.55%

净利润                                                3,145.47             2,185.40          43.93%

归属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3,145.47             2,185.40          43.93%

归属于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574.17             2,172.93          18.47%
的净利润

    2021 年 1-6 月,公司汽车线缆业务延续了 2020 年下半年以来的市场旺盛需

                                               2-3
求态势。根据上表,公司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净利润、归属于公司股东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等均较 2020 年 1-6 月同期数据有所上升,未出现亏
损或业绩下滑的情况。此外,2021 年 1-6 月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水平较 2021 年
1-3 月的 7.61%提高了 1.31%,未出现毛利率进一步下降的情况。
       3、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母公司)分别为 55.55%、57.35%、53.53%
及 61.06%,总体较为平稳。2021 年 6 月末略有上升,主要系公司外部股权融资
较少,为满足生产经营规模扩大的资金需求,公司银行借款和供应商信用融资较
多。
    报告期各期,公司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6.48 倍、7.15 倍、5.08 倍及 4.02 倍,
盈利水平能满足公司支付利息的需要,有息负债不能支付本息的风险较低。
    以 2021 年 6 月 30 日合并财务数据为基础测算,本次可转债融资完成前后,
公司资产负债率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6-30       募集资金规模       融资完成后       假设全部转股

资产总额              135,514.12         27,900.00        163,414.12        163,414.12

负债总额               76,277.94         27,900.00        104,177.94         76,277.94

资产负债率               56.29%                   -          63.75%            46.68%

    可转债融资兼具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形式,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
公司将获得长期发展资金。债券持有人选择转股前,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上升,若
可转债持有人未来陆续转股,负债减少,资产负债率将逐步降低。
    假设可转债持有人选择全部转股,公司净资产增加,资产负债率将由 63.75%
下降至 46.68%,公司资产负债率变化处于合理范围内。
    因此,整体上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符合公司经营需求,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
平,长期偿债能力具有基本保障。本次发行可转债对公司长期偿债能力无明显不
利影响,转股后公司净资产将逐渐增加,债务结构更加合理。公司将根据实际经
营的需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4、最近一期现金流量正常
    2021 年 1-6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金额为-1,174.31 万
元,主要原因系:一是 2021 年 1-6 月铜材等主要原材料价格较高,导致公司当
期的单位采购成本上升,因此公司购买原材料而支付的现金增多,在公司与主要
客户之间稳定的定价模式影响下,公司当期主要产品销售单价增幅低于主材价格
增幅,导致公司采购原材料的金额增加相对较多;二是因存货余额的增加。公司
基于在手订单数量的增多提高了备货量,导致存货余额增加,如公司 2021 年 6


                                       2-4
月末存货余额为 23,144.34 万元,较 2020 年末增加 4,738.29 万元。
     2021 年 1-6 月经营现金流为负数,具有合理性。此外,公司信贷记录良好,
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公司
未使用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 3.47 亿元;同时,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公司货币资金余额为 1.02 亿元。公司有足够现金流来支付公司债券的本息。
       (二)上市委会议后经营业绩变动的影响因素是否将对公司当年及以后年
度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021 年 1-6 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较上年同期增长,主要系汽车
线缆市场需求旺盛,2021 年 1-6 月公司汽车线缆业务延续了 2020 年下半年以来
的市场旺盛需求态势,发展态势良好,上述影响因素不会对公司以后年度经营产
生重大不利影响。
       (三)经营业绩变动情况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27,900 万元(含
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拟以本次募集资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金投入金额
 1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34,688.00         12,400.00

 2                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              24,298.18         15,500.00

                          合计                              58,986.18         27,900.00

     本次募投项目均为建设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系以现有主营业务和核心技
术为基础,顺应下游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趋势,进一步扩大产能,满足市场和
客户需求,以取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进一步增强行业竞争力。截至本回复出具日,
本次募投项目预计实施进度和预计效益、实施具体内容未调整,本次募集资金与
项目实施进度、实施具体内容匹配,不会造成募集资金闲置。
     而且,2021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等业绩数据均较上年同期增
长,故公司 2021 年半年度业绩变化不会对本次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上述事项对本次发行的影响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正常,公司本次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公司 2021 年 1-6 月的经营业绩及变动情况不会对本次
发行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发行条件。
【会计师回复】
     我们查阅了发行人本次申报的相关文件等文件,认为:

                                           2-5
   1、发行人已按《关于近期报送及补正再融资申请文件相关要求的通知》(发
行监管函[2008]9 号)中相关规定对相关申请文件进行了补正和更新;
   2、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3、发行人 2021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未出现亏损或下滑
的情况,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不存在影响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实质性障碍的情况,发行人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条件。




                                  2-6
(此页无正文,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
见落实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签字注册会计师:
                   钟建栋                     杜 娜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21年9月   日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