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倍亿: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01-28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卡倍
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倍亿”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卡
倍亿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290 号)同意注
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为 27,9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总额为 279,000,000.00 元,扣除保荐承销发行费等相关发行费用合计 7,377,783.01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71,622,216.99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
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123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
资金的银行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 2021 年 12 月 22 日披露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投资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拟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 投入金额
1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34,688.00 12,400.00
2 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设项目 24,298.18 15,500.00
合计 58,986.18 27,900.00
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一)拟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募投项目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及拟置换金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 拟实际投入 自筹资金
序 拟以募集资
项目名称 拟投入金 募集资金金 预先投入
号 金置换金额
额 额 金额
新能源汽车线缆及智能网
1 12,400.00 12,400.00 2,054.11 2,054.11
联汽车线缆产业化项目
新能源汽车线缆生产线建
2 15,500.00 14,762.22 11,944.51 11,944.51
设项目
合计 27,900.00 27,162.22 13,998.62 13,998.62
(二)拟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截 至 2022 年 1 月 4 日,公司 已用 自筹 资金支 付的发 行费 用 金额为
3,702,358.49 元(不含税金额),本次拟置换的金额为 3,702,358.49 元。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同意以 2022 年 1 月 4 日为基准日,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14,368.85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其中 13,998.62 万元
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70.24 万元用于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
案》, 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人民币 14,368.85 万元置换前期已投入的
自筹资金。该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 14,368.85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
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己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专项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
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验,并出具了《募集
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06 号):“我们认为,贵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
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 2022 年 1 月 4 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明确的同意意见,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募集资金置换
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06 号)进行了鉴证。公司本次募集
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
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肖 兵 金仁宝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