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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3-10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13

 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2 年 3 月 10 日(星期四)14:00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汶溪周工业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四楼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林光耀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1 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38,006,0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68.81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8 人,代表股份 36,877,85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 55,230,000 股的 66.771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股份 1,128,24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0428%。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95,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2.16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67,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0.12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128,2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5,230,000 股的 2.0428%。
   (三)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 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000,79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1%;反对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3%;

弃权 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90,5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9.5568%;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0.1672%;弃权 3,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76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 的

议案》
    持有公司可转债的股东为本议案的关联股东,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613,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347%;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54%;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171,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97.9931%;反对 24,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2.006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00%。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劳正中、金晶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3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