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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39
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任期
 将于2022年 5月 23日届满。为保证监事会的正常运作,保障公司有效决策和平稳
 发展,公司于2022年 4月26日召开第二届监事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会议决定提名冯美芳女士、刘珊珊女
 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尚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附
 后)。
        以上候选人均为公司监事会提名。
        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监事
 任职资格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的情
 形。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待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将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
 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
 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
 履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监事会各位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
 谢。
        二、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4月 26日

                                                                           -1-
附: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冯美芳女士

    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0年5月至2006年8月,
任宁波双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助理;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自由职业;2007年10月至
2008年5月,任宁波华东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自由职业;
2008年9月至2016年5月,任卡倍亿有限价格主管;2016年6月至今,任股份公司价格主管;
2018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
    截止公告披露日,冯美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
被执行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刘珊珊女士

    198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2010年10月至2012年3
月任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秘书;2012年4月至2017年12月任宁波卡倍亿电
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内勤兼总经理秘书;2018年1月至今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销售内勤主管。
    截止公告披露日,刘珊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作为失信被执行
人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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