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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2022-08-30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72

  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
公司申请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议案,同意 2022 年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拟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5 亿元,同意公司在 2022 年度拟为全资
子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溪卡倍亿”)、上海卡倍亿新
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卡倍亿汽车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人民币 15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 2022 年 3 月 29 日、2022 年 4 月 14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2-020)、《关于 2022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申请
综合授信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23)和《2022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2022-026)。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以下简称“浦发
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公司为本溪卡倍亿在浦发银行
不超过 9,000 万元授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本溪卡倍亿电气技术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成立时间:2013 年 12 月 10 日
    住 所: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工业园区 C 区德科斯米尔路 2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法定代表人:林光耀
    经营范围:汽车电子技术、汽车电子装置、汽车零部件、传感器、电子元
器件、电线、电缆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开发服务;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与本公司的关系:本溪卡倍亿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被担保人经营情况
                                                                    单位:元

                     截止2022年6月30日(未审计)     截止2021年12月31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558,053,753.76                  533,903,111.82
负债总额                            237,985,207.94                  381,789,355.5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流动负债总额                        227,737,674.39                  373,084,276.04
净资产                              320,068,545.82                  152,113,756.25
营业收入                            478,887,072.1                1,020,306,150.55
利润总额                              26,794,635.9                   27,452,849.99
净利润                               20,332,572.58                   21,809,804.04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2.保证人: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3.保证金额:9,000 万元人民币
    4.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责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
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
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
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6.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
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保证人对债权发生期间内各单笔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
任,保证期间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单笔合同最后一期还款期限
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情形。
    宣布提前到期的主债权为债权确定期间内全部或部分债权的,以其宣布的
提前到期日为全部或部分债权的到期日,债权确定期间同时到期。债权人宣布
包括债权人以起诉书或申请书或其他文件向有权机构提出的任何主张。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
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董事会意见
    本溪卡倍亿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
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公司董事会认为对
其日常经营有控制权,而且稳定。此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
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为其提供担保。因本溪卡倍亿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所
以未要求提供反担保。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为 26,900 万元人民币(均为公
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比例为 40.6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