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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卡倍亿: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2-11-02  

                          证券代码:300863             证券简称:卡倍亿           公告编号:2022-083

  债券代码:123134             债券简称:卡倍转债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

                             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0 日
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
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
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宁波卡倍亿
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并于
2022 年 10 月 21 日通过在公司内部公告栏公示了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

    公示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2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30 日,不少于 10 日。

    在公示期间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及通讯方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止
公示期结束,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

  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公司章程》、《激励计
划》的规定,以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核查结果,发表
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
  指南》、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

  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董事长兼总经理林光耀和副总经理林强,

  其中林光耀直接持有公司直接持有公司3.74%的股份,林强直接持有公司0.69%
  的股份,林光耀、林强与林光成(非本次激励对象)通过宁波新协实业集团有
  限公司合计控制公司60.84%的股份,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林光耀作为公司董

  事长兼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研发与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
  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并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核心,
  主导了公司发展阶段的人才持续引进,不同发展阶段组织架构的调整,并主导

  了公司各生产基地建设、技术研发及销售策略的制定等;林强作为公司副总经
  理,主管公司的销售、客户开发与维护工作,是公司的重要经营管理人员。因
  此,本激励计划将林光耀和林强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

  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本激
  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含基建总监林光飞,林光飞为公司董事长林光耀的弟
弟,林光飞未持有公司的股份。林光飞在公司任职13年,作为公司的基建总监,
主管公司各类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是公司的重要中层管理人员。因此,本激

励计划将林光飞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
有效。

   特此公告。




                                       宁波卡倍亿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