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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环境: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4-28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南京大
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
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
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
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
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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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
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总体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负
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
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七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
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微信、微博等
形式发布或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
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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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四)其他
内容。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
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
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
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
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本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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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
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
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
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一
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
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
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董秘办是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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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
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
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
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
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
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
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
答投资者咨询。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其他工作人员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
网上关于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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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
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
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
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六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
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
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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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
规定执行。
                             第七章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
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
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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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四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
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八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意见,公司应依法、及时地解决问题,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十二条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系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点,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门负责,董事会秘书为主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无法解决的,则视事项的实
际情况,一般事项由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牵头解决,重大事项或是涉及多
部门事项由公司管理层牵头负责。分支机构被投诉的,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
接访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对于投资者集
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制定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四条 公司在处理投资者投诉事项过程中,如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
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程序,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
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202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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