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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环境: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2022-06-02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
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重点是在本公司(含分
/子公司,下同)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骨干人员,
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
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四)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中有关
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5月31日,并同意以25.75元/股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227名激励对象授予242.455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