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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南大环境: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4  

                                 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南京大学环境
规划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并就相关问题向公司管理层进行了解。
依据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权益分派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
授予数量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
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集
团股份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
    二、独立董事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 2022 年 10 月 12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
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
修订稿)》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
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0 月 12 日作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授予日,并同意以 14.68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7 名激励对象授予
50.4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贾锁宝、朱建明、徐兴明
                                                           202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