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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0-08-2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

事会决策功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并报告工作,代表董事会评价和监督财务会计报告过程和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

报告的公允性和公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以上且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该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审计部等相关部门人

员组成。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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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工作组提交的议案

和相关资料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

工作计划和报告等,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

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审议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向

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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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

“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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