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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2020-08-2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的长效机制,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

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纳入

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

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

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它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

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

形成的债权,其它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

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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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资金往来事项及规范


       第五条 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防

止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为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它支出。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

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

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六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

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

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

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它占用方式。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进行检查,认真核算、

统计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上报与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往来的审查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

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门对公司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每季度进行定期内审工

作,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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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

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

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

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

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总经理

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总监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

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

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超越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

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

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主管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资金

审批权限和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时间,批准资金支付,并向

财务人员出具资金支付指示。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未经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依

照法定程序批准的情况下,要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也不得违背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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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公司依法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要

求财务人员向关联方支付资金。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公司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财务部

门除要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

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

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并报经董事长审批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

体支付事宜。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

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关联交易、

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

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公司董事会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实行“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

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每季度查阅一次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

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

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

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

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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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

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

情况轻重,对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的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

事责任的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

理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赔

偿并由相应的机构或人员予以罢免,同时,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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