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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0-08-27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

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

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

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

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等

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

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称“深交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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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

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


    第七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
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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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2、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3、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4、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九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为: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

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

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    重大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程序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需要更正、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

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材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

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

措施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会计差错认定和责任追究事项作出专门的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

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或

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四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

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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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可以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情况,公司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

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

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条 年报编制过程中,各部门工作人员应按其职责对其提供资料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直接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各部

门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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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

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编制与披露工作中的有关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

情节具体确定。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

种形式。对于由于个人主观因素造成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重大的年报

重大差错情况,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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