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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11-10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未与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计划的正
常进行。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及已支付
发行费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及确保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
以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
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不超
过 38,000.00 万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 何真 何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