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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125 第 0747 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十层 100004

  电话:010-57068585      传真:010-6518505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0]字 1125 第 0747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欧昌佳、张俊涛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
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
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国现行有效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
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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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
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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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0 年 11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0 年 11 月 25 日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

     2020 年 11 月 10 日 , 公 司 以 公 告 形 式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上刊登了《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并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
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现场会议

     2020 年 11 月 25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
业大道 128 号(经济开发区)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甘德
宏主持,会议实际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3、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11 月 25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交易时间段,即 9:
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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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 2020 年 11 月 18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下午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1 名,代表公司股份 71761,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15%,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数 71,760,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5.000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136%。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
授权委托书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
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2、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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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
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
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
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
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 7176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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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
董事、监事以及董事会秘书签字。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
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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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
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欧昌佳:




                                          张俊涛: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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