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2-02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向客户提供担保事项进
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开展,帮助解决客户融资付款问题,加快公司资
金回笼,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合作,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采用按揭贷款(买方信
贷)结算模式销售产品。拟担保情况具体如下:公司客户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鸿安商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不超
过人民币 567.5 万元的银行贷款,贷款期限 12 个月,贷款资金将专项用于向公
司支付设备购买款,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姚安县鸿安商贸有
限公司之关联方覃雪女士、陈勇先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姚安县鸿安商贸
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所有产品作抵押为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
本次担保事项已经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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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9 年 6 月 20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
注册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太平镇太平村委会摆依村组 38 号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经营范围:民用建筑石料的加工销售;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
品)、钢材、五金交电、工程机械配件、机电产品、环保设备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自然人陈勇持股 55%、覃雪持股 20%、张丹持股 10%、李云菲
持股 10%、彭越持股 5%;陈勇为鸿安商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
(二)基本财务情况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4,748,406.00
负债总额 748,406.00
净资产 24,000,000.00
项目 2020 年度
营业收入 0
利润总额 0
净利润 0
(三)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被担保人系公司客户,与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关联关系。
(四)资信情况
鸿安商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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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方: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被担保方: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
3、担保金额:伍佰陆拾柒万伍仟元人民币
4、担保期限:12 个月
5、担保范围:本次公司以保证金质押方式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本金、利息(包括复利、罚息)、违约金、赔
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应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
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以此次购买公司的所有产品作抵押为该担保事项
提供反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覃雪女士、陈勇先生为此项银行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
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448 万
元(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19 年末)的 1.09%,公司未对
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
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
行追偿,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
187.56 万元及资金利息。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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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述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召开的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且独立董
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经营业务的扩展、同时有利
于销售货款的回收,减少坏账损失,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
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就公司提供
担保事项提供了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董事会一致同意
上述担保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能够有效
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挖掘客户资源。公司通过反担保措施将担保风险控制在较
低水平,对公司的财产状况、经营成果无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
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监事
会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买方信贷作为公司的一种销售模式,有利于公司拓展 市场、开发客户资
源,公司仅对信誉良好且具备银行贷款条件的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同时要
求被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措施防控风险。公司此次为客户提供买方信贷担保,
风险总体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公司审议拟为客户提供买
方信贷担保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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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客户提供担保有利于货款的回笼和改善经
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
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而且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并
提供相应反担保措施,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
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对
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此次担保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履行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未损害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上述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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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向客户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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