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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21-04-09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资金活动、采购
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工程项目、担保业务、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合同
管理、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
采购业务、销售业务、担保业务、财务报告、合同管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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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造成的
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
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环境无效;

    b.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c.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d.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e.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f.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或情形,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要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
能发现该错报;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要内部控制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内未加以改
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存在重要缺陷。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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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造成的
损失金额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
额的 0.5%但小于 1%,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损失金额超过资产总额 1%,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1)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b.重大事项未经过集体决策程序,或决策程序不科学;

   c.产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重大事故;

   d.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

   e.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大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2)出现以下情形的,通常应认定为重要缺陷:

   a.涉及公司生产经营的重要业务制度系统存在较大缺陷;

   b.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是重要缺陷但未得到整改。

   (3)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
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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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三、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
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
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2020 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访谈了公司相关人员;从公司内
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实施等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
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大宏立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体系,符
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公司在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经
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大宏立董事会出具的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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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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