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2021-05-25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1-058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助推公司业务发展、提
高公司销售业绩、加速销售资金回笼,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的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以公司与客户签
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
用于向公司支付采购货物款项的融资业务。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签署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
议,由银行向公司下游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服务产品。同时,公司拟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业务合作
期限内,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网
络供应链“e销通”业务进行融资)融资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
及相应利息、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
面授权的代表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
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文件。上述担保总额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此次向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申请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中供应链融资款项,
仅用于公司下游客户向公司支付货款。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
订的协议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并经公司与银行共同审核
后确定:
被担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与公司合作记录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力的
优质企业。
2、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非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
被担保客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主体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余额(不超过20,000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
付的债务利息、被担保客户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为被担保客户办理的
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客户在
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与被担保客户就主合同项下债务
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大邑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对外担保风险管控措施
针对为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的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应的操作规范,明确
风险控制措施,降低担保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负责对纳入担保范围的客户的资质进行审核和推荐,确保加入进来
的客户信用良好,具有较好的偿还能力。
2、指定银行及授信额度下的融资用途限于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支付采购货
款。
3、公司要求客户或其实际控制人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将谨慎判断反担
保方案的可执行性及反担保提供方实际担保能力。公司为客户履行担保责任后,
在承担保证范围内,依法享有追偿权。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
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以有效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也有利
于公司更加有效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实现公司与
客户的共赢。同时,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
明确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综上,关于与银行开展
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
构成关联交易。
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并同
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供应链融资
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在合理支持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加速资金回笼,
加快存货周转,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针对本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
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定
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不会对公司产生
不利的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
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
暨对外担保事项,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
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
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
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与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931.7万元(不含本
次事项),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6%,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
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公告日,相关诉讼已
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187.56万元及资金利息。
七、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2、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供应
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