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5-25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
暨对外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而助推公司业务发展、提
高公司销售业绩、加速销售资金回笼,公司拟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的供应链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以公司与客户签
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在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条件下,银行向公司客户提供
用于向公司支付采购货物款项的融资业务。
公司拟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签署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协
议,由银行向公司下游客户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等融资服务产品。同时,公司拟与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签署《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在业务合作
期限内,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的供应链
融资本金余额(总额度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及相应利息、费用等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根据业务开展
的需要,在上述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相关的具
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表公司签署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文件。上述担保总额度自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此次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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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支行申请的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中供应链融资款项,仅用于公司下游客户向公
司支付货款。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担保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对象均为与公司保持良好合作关系的客户,并经公司与银行共同审核
后确定。
被担保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
1、通过公司与银行资信评审,与公司过往合作记录良好,具有较强偿债能
力的优质企业;
2、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非失信被执行人;
4、公司根据管理要求补充的其他条件。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担保范围
被担保客户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主体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余额(不超过 20,000 万元人民币)、利息(包括复利和罚
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应加倍支
付的债务利息、被担保客户应向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垫付的
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
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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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期间
(1)保证期间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为被担保客户办理的
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被担保客户在
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大邑支行与被担保客户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
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
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
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合作银行、客户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931.7 万
元(不含本次),占最近一期(2020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1.06%,公司未对全
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
期担保,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
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 187.56 万元
及资金利息。
五、相关审核及批准程序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已审议通
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尚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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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为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
定的银行申请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可以有效帮助客户拓宽融资渠道,也有利
于公司更加有效地开拓市场,扩大销售规模,增加公司资产流动性,实现公司与
客户的共赢。同时,公司为下游客户供应链融资提供担保过程中加强风险控制,
明确被担保人的条件,并将在内部严格评审、谨慎选择。综上,关于与银行开展
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亦不
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
事项,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客户向公司指定的银行申请贷
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拓宽产品销售渠道,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的影响,
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监事会一致同意本次公司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
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
外担保,在合理支持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加快存货周转,
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针对本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
对外担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
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有利于货款的回笼,改善经营性现金流
且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的营运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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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需要;客户融资款项只能用于向公司支付货款,风险总体可控,符合公司利
益;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