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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2021-09-0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宏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大宏立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
回购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为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基本情况

    为帮助下游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
拓宽公司销售渠道,强化应收账款风险管控,公司拟与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川发展租赁”)合作并签订《回购框架协议》。

    具体情况:由公司向川发展租赁推荐拟拥有设备的最终用户即公司客户,并
经川发展租赁审核、评估后作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在《回购协议框架》
合作期限内,川发展租赁、公司及客户将采用直接融资租赁的模式开展业务。由
川发展租赁、公司及客户(承租人)三方签订《租赁物购买合同》后,川发展租
赁向公司购买客户(承租人)指定的租赁设备;并由川发展租赁与客户(承租人)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将租赁物交予客户(承租人)使用,客户(承租
人)按约向川发展租赁支付租金。在触发《回购框架协议》约定的回购条件时,
公司根据川发展租赁《回购通知》的要求,将向川发展租赁承担回购保证责任,
向川发展租赁支付相应价款,回购租赁物。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 4,800 万元融资租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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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



购担保的议案》,公司将与四川发展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订《回购框架协议》,拟
向公司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 4,800 万元,业务合作期限不
超过 5 年。

二、被担保人情况

    被担保人为公司推荐的信誉良好并满足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客户条件、经川发
展租赁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客户,且被担保人的资产负
债率不超过 70%。

三、回购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1、回购责任

    公司承担回购义务时应向川发展租赁支付的回购款金额,根据业务合作期限
内签订且触发公司回购条件的《融资租赁合同(直租)》,及回购框架协议的相关
约定具体确定,回购金额随客户(承租人)偿付租金余额、租赁物使用时间长短
变动。

    公司与川发展租赁可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特定融资租赁业务签订具体《回购协
议》,并以特定业务所签《回购协议》的约定为准,公司的回购行为是无条件,
不可撤销。

    2、回购条件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需履行回购责任:

    (1)客户(承租人)未按时、足额向川发展租赁支付到期租金期数达两期
及以上,且经川发展租赁书面催收承租人 15 日后仍没有支付的;

    (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毁损、灭失的。

    3、回购价款构成

    公司应向川发展租赁支付回购款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为:回购款金额=在回
购时点《融资租赁合同(直租)》项下承租人未付的全部租金总额(包括到期未
付租金及未到期的全部租金,以《融资租赁合同(直租)》的附件《租金支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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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客户)承租人向川发展租赁支付的保证金金额。

    具体内容以公司实际与川发展租赁签订的协议为准。

四、担保事项主要内容

    公司根据业务开展需要,为客户以融资租赁方式向川发展租赁租赁机器设备
及其支付融资租赁费的履约义务,提供累计金额总计不超过 4,800 万元的融资租
赁回购担保,且为单笔信用业务提供担保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融资租赁回购协
议具体事项的具体内容及金额以具体业务实际发生时为准。公司后续将与被担保
人协商,在实际签署合同过程中根据需要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子公司正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余额为 1,869.6
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20 年末)的 2.12%,公司未对全资子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公司及子公司已提供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一项逾期担保,
公司已履行担保代偿义务,同时通过诉讼方式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截至本核查
意见出具日,相关诉讼已胜诉,被担保人尚需向公司支付 187.56 万元及资金利
息。

六、相关审议及批准程序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已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明确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 4,8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公司为销售产品向满足条件的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服务,总额度不超
过 4,800 万元,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拓宽销售渠道,多渠道解决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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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付款问题,董事会同意上述为销售公司产品向客户提供
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

(二)监事会意见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客户提供不超过 4,800 万元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在销售过程中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保可进一步促进
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风险可控,监
事会同意该等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满足被担保人条件的客户办理融资租赁回购担
保,并采取严格的筛选条件与风险把控措施,是出于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出发,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该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前述事项。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向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事项,已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公司向客户
提供融资租赁回购担保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销售业务的发展,不
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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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向客户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回购担保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许    捷                              陈登攀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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