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2022-03-1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0315第0138号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100004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 1
正 文 ................................................................................................................... 5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 5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 ............................................................... 7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 13
四、激励对象的合规性 ..................................................................................... 16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 18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 ..................................................... 18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18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 ................. 19
九、结论意见 ..................................................................................................... 1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公司、大宏立 指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考核管理办法》 指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限制性股票 指
条件后分批次获得并登记的上市公司股票
按照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激励对象 指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大信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荣正咨询 指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业务指南》 指
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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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章程》 指 大宏立现行有效的并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备案的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
舍五入所致。
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2]字 0315 第 0138 号
致: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大宏立的委托,担任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大宏立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核查、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核查,保
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
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
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
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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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机制、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
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内
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
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
何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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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大宏立的基本情况
大宏立系由成都大宏立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
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78 号)以及深交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
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宏立首次
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为“大
宏立”,股票代码为“300865”。
根据大宏立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官方网站(www.gsxt.gov.cn)检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
立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01297622543064
住所 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 128 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甘德宏
注册资本 9,568 万元
成立日期 2004-5-10
营业期限 自 2004-5-10 至长期
制造、销售:矿山机器设备、建筑机械设备、起重运输设备、环保
设备;翻砂铸造及零配件加工、销售;设计、制造、销售、安装:
润滑系统及设备、液压机械设备、液压元件、液压成套控制系统
经营范围 设备、机械模具、高低压电力部件、高低压电力成套设备电器及
电站辅机、电器成套设备、高低压成套开关和控制设备、自动化
及智能化装备、机械电子设备、机电工程设备、光电产品;矿山
设备有关的设备安装调试和技术服务;环保工程、钢结构工程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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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施工、安装;建筑工程、矿山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护;
建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劳务分包;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交所上市交易;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不存在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
的情形。
(二)不存在不得实行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不存在《管理办法》第
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下述情形:
1.根据大信出具的 2021 年度《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荣正咨询出
具的《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
大宏立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
允反映了大宏立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1 年度的合
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存在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
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不存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形,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2.根据《公司章程》《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分红派息实
施公告》以及公司作出的公开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大宏立 2020 年度权益分
派方案为: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95,68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
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2.04 元人民币(含税),共计派发现金 19,518,720.00 元人
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
结转以后年度分配。该权益分派方案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开
承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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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后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未按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
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3.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
规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各项情形,具备《管
理办法》规定的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内容的合规性
(一)《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
2022 年 3 月 2 日,大宏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经核查,《激
励计划(草案)》共分十四章,分别为“第一章 释义”、“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
的目的与原则”、“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
定依据和范围”、“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第六章 本激
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第
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
理”、“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第十二章 公司/激励
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第十
四章 附则”。
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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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1.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确定的依
据为《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见附件。
2.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
事、监事;部分激励对象属于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对公司经营
发展有重大影响,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
必要性与合理性;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
选举或者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
系。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
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
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
《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三)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1.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
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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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406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9,568 万股的 4.24%。其中首次授予 324.8 万股,
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3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80%;预留 81.2 万股,约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85%,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占本次股权激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授予限制性股 励计划公告时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票总数的比例 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LI ZEQUAN
1 澳大利亚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9.69 2.39% 0.10%
(李泽全)
2 杨中民 中国 董事、副总经理 14.15 3.49% 0.15%
3 高勇 中国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5.19 1.28% 0.05%
4 先敬 中国 副总经理 3.23 0.80% 0.03%
5 李恩明 中国 副总经理 1.92 0.47% 0.0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255 人) 290.62 71.58% 3.04%
预留部分 81.20 20% 0.85%
合计 406 100% 4.24%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
总额的 2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
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明确了所涉标的股票的种类、来源、数
量、占比,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可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占比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
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所涉之股票来源、数量及分配符合《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授予日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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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必须为交易日。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
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会议向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
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及时披露不能完成
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
留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在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
内授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
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
四条的相关规定。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13.01 元,即满足
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13.01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
增发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
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6.00 元的 50%,为每股 13.00 元;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
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25.89 元的 50%,为每股 12.95
元。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授予和归属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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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3.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考核年度为 2022-2023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
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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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部分的业绩
考核与首次授予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
则预留部分业绩考核年度为 2023-2024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归属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
第二个归属期 以 2021 年业绩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45%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
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届时
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
度:
考核结果 优秀 良好 合格 待改进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80% 70% 60% 0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额度=个人当年计划归属
额度×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
不能完全归属的,不得递延至下期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3)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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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
分为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增长率,其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
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
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
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
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
的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符合《管理办法》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第九
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
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大宏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了《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议。
2.2022 年 3 月 2 日,大宏立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3.2022 年 3 月 2 日,大宏立独立董事何熙琼、何真、王振伟就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1、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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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拟
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3、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同时,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
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
予条件、授予价格、等待期、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
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健
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及骨干
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从而提升公司业绩,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7、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
经过认真审阅本激励计划,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将本激
励计划有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
两个层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
入增长率,其是衡量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占有能力、预测企业未来业务拓展趋势
的重要标志。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
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并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
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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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还对激励对象个人设置了严密的个人绩效考核
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
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归属的条件。对激励对
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的实现具有可实现性,能达到较好的激励效果;对公司而
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实现公司阶段性
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明确约定各项指标及负责考核评价的部门,对后续
业绩考核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指标明确、可操作性强,有助
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也有助于增加公司对行业内人才的吸引力,为公司核心队伍
的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对激励对象有较强的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因此,我们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2022 年 3 月 2 日,大宏立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
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尚待履行的法定程序
根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实行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大宏立尚需履行如下法定程序:
1.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
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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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4.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5.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
对股东所持表决权对 2/3 以上通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予
以披露,且拟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
6.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公告等事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为实行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法定程序。
四、激励对象的合规性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及范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系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及《激励计
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中
包含一名外籍员工,为公司现任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激励对象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
1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公司股东大会选
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一款的规定。
(二)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激励对象中,杨中民为公司
股东,所持股份均在 5%以下;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实际控制人甘德宏、张文秀或
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资料、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资料及《激励计
划(草案)》,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深交所官方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等检索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后确认,激励对象不存在《管
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各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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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出具的承诺,公司将于董事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草案)》后及
时披露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
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意见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等相关必要文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阶段就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随着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要求,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涉及财务资助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大宏立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对激励对象进
行访谈,大宏立未曾且将来亦不会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大宏立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为进一步建立、
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骨
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系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拟订,包含了《管理办法》所要求的主要内容,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依法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还将就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向公司所有股东征
集委托投票权,保证了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并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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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知情权及决策权。
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可
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促进公司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利益的趋同;有利于公
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及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
的回避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包含了部分董事,公司董事会审议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李泽全、杨中民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大宏立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流程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九、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大宏立具备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
资格;
(二)大宏立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大宏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定程序,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尚需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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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大宏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
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激励对象的确认依据及范围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六)大宏立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明显损害大宏立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大宏立董事会审议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
事、关联董事均已依法回避表决;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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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
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晨: 欧昌佳:
孙文蔚: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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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附件
序号 姓名 职务
1 陈 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 朱方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 罗玉鑫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 刘美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 叶嘉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 吴 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 青秋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 李海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 李佳乐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 周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 甘泽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 邱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 张 旭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 何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 邓德张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 庞 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 张 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 唐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 王晓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 张艳玲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 杨乜士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 吴颜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 伍 宁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 胡 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25 鄢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6 王端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7 杨 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8 闵 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9 车永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0 向中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1 高天银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2 刘 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3 王用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4 李桃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5 王 鸿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6 熊 川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7 张 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8 王建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9 杨培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0 牟小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1 解 洪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2 王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3 曾 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4 王 祥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5 付 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6 吴福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7 李 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8 袁 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49 殷志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0 龚金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1 汤建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52 任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3 池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4 陈庆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5 杨学章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6 付 豪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7 万正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8 黄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59 刘 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0 余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1 何 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2 叶 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3 黎 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4 姜 燕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5 丁卫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6 张守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7 朱晓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8 吴秋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69 韩文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0 陈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1 李 霞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2 郭希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3 杨 东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4 岳天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5 高腾胶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6 杨明忠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7 刘海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78 郭金洪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79 付建琼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0 彭洪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1 刘建高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2 严福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3 杨家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4 陈 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5 李 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6 余庆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7 陶思远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8 黄明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89 陈跃雄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0 廖云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1 余修银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2 余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3 杨 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4 廖成富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5 雷开成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6 李开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7 杨 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8 杨发康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99 肖勇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0 廖成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1 李文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2 许昌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3 刘福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4 彭福康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5 陈小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106 余 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7 江 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8 王 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09 文 宽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0 李 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1 孙虎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2 姚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3 李 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4 郭世惠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5 杨 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6 张正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7 贺小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8 伍 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19 陈 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0 古仲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1 朱 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2 赵代喜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3 伍凤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4 王卫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5 徐仕亮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6 李映洲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7 幸 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8 张明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9 周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0 鄢 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1 王小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2 朱 萸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6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133 牟小川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4 严景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5 李洪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6 江谢坤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7 徐 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8 杨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39 邱 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0 张树年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1 王 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2 王庆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3 卢秋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4 杨永春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5 李 靖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6 古宪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7 徐建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8 杨 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49 陈 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0 刘天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1 范 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2 蔺 鑫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3 冯 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4 杨宣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5 唐文甲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6 王卫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7 青下兴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8 龚建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59 陈培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160 杨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1 卫泽刚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2 杜 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3 黄兴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4 杨 虹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5 陈 浩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6 杨 雷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7 张国昭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8 张凌霄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69 杨 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0 车 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1 卫长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2 范佳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3 骆正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4 李凯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5 酉建祥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6 李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7 张 鑫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8 赵和庆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79 席晓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0 李 天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1 羊 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2 高国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3 赵 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4 徐 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5 陈增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6 甘 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187 胡光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8 廖 浩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89 刘 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0 马炳旭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1 王照裕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2 王志彬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3 杨 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4 张 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5 杨 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6 杨 坤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7 陈 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8 陈星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99 甘泽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0 戴 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1 芶 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2 欧 阳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3 王 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4 李雅峰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5 程银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6 周星承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7 张 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8 牟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09 李 路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0 杨建川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1 骆安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2 罗成其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3 杨亚东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9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214 韩思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5 杨 宏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6 魏仕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7 揭中贵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8 何成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19 高天跃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0 何先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1 贺良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2 李俊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3 罗 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4 邱涵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5 徐 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6 杨 磊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7 杨永宝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8 叶加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29 张 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0 植俊波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1 肖浩烈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2 白 晋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3 陈 浩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4 黄胜全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5 田金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6 王 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7 王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8 严 霄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39 杨术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0 杨 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姓名 职务
241 魏中林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2 罗 毅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3 付 涛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4 殷守垒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5 陈建辉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6 刘 邑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7 黄浩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8 杨 勇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49 邹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0 吴茂繁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1 王 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2 李小明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3 张 伟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4 贺 强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255 彭 沙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LI ZEQUAN
256 董事、总经理、财务总监
(李泽全)
257 杨中民 董事、副总经理
258 高 勇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259 先 敬 副总经理
260 李恩明 副总经理
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