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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宏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以及资金收支状况,保持了与现金分红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合法性与合规
性,符合有关监管政策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
况,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及稳健发展的需
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能够对公司法人治理、信息披露、日常运
营等活动中可能存在内外部风险进行有效掌控。鉴于内部控制实际情况,全体独
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2021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报告
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关于 2021 年度
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关于 2022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预计情况的独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预计的 2022 年度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公司预计
2022 年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要,交易价格遵循公平合理的定
价原则,遵循了一般商业性条款,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开展和持续稳定发展,
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相关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3、同意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项。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审核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认真
的检查和落实。经认真检查,对照相关规定,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由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以上年度薪酬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获得的收入,该薪酬分配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同意该薪酬分配预案。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方案是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由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结合公司经营情况等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以上年度薪酬是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获得的收入,该薪酬分配方案制定科学合理,同意该薪酬分配预案。
   八、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
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
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
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勤勉尽责、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相关合
同所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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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认为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同意续聘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邑支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对
外担保,在合理支持客户拓宽融资渠道的同时可以加速资金回笼,加快存货周转,
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公司针对本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银行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合作暨
对外担保。
     十、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
相关文件规定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
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
有关情况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
     2、2021 年 2 月 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姚安县鸿安商贸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
民币 567.5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67.5 万元。2021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五莲永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23 万
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120 万元;同意公司向定南锦
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204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
际发生额为 204 万元;同意向青岛钢垚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14 万
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114 万元。2021 年 5 月 24 日,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向定南锦发石料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2.8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
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2.8 万元;同意公司向喀喇沁旗世昌矿业有限
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70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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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万元。2021 年 7 月 9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向客
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遂川西溪乡西溪采石场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46.5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146 万元;同意公司
向龙南县山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569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
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569 万元;同意公司向广德众腾达贸易有限责任公
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944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944 万元。2021 年 8 月 11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客户提供质押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陕西庄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不
超过人民币 284.2 万元的银行贷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284.2 万
元。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综上,上述事项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议案的
审议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