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宏立: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2-04-29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严谨、
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权
益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对《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
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属于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
经成就。
2、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
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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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董事会表决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
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确定为 2022 年 4 月 28 日,并同意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58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9.53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王振伟、何真、何熙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