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 6 栋 B 座 19 楼 E 单位)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二零二零年八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 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 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 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3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28,00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 为 30,350,34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 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 指引》(2012 年修订),杰美特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具体属于“C39 计 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 计算机、通 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53.08 倍(截至 2020 年 8 月 5 日),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本次发行价格 41.26 元/股对应的 2019 年扣除非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40.27 倍,低于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5 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 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 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 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 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 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 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 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在国内均有较多的企业进行 4 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产品面临着质量、价格、品牌等多方面竞争压力。移动智 能终端行业更新换代较快,未来市场竞争格局可能会发生较大变化,若公司不能 持续优化产品设计、提高生产质量、增强公司品牌竞争力,将影响公司现有的行 业和市场地位,使公司面临市场份额及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二)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是塑胶壳、塑胶原料、PU 料、彩盒等材料。 近年来,受市场供需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增加了公司的生产经营 成本,并可能导致产品毛利率的波动。公司若不能将部分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向客 户转嫁,或者由于价格调整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公司面临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对 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的风险。 (三)下游行业波动风险 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和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为公司主营业务产品,2017 年、 2018 年和 2019 年公司上述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合计分别为 45,849.35 万元、 60,208.83 万元和 76,606.61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9.33%、 97.05%和 98.65%。上述两类产品作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配件,其销量与智 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出货量呈明显的相关性。自 2015 年起,智能手机市场增速 开始放缓,主要发达国家已逐步进入存量时代,二次换机需求成为拉动中高端手 机销量的主要动力。如果未来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出货量增速持续下降,公司智 能手机保护类产品和平板电脑保护类产品将面临下游市场需求不足的风险。 根据 IDC 数据,预计到 2022 年,全球移动终端市场出货量如下: 单位:百万部 项目 2018 年 2022 年 年复合增长率 智能手机 1,405 1,574 2.88% 平板电脑 149 129 -3.54% 假定公司 2020 年智能手机保护类产品销售收入按 2.88%增长率计算,平板 电脑保护类产品销售收入按-3.54%增长率计算,则上述两类产品的销售收入将由 5 2019 年的 76,606.61 万元仅增加至 2020 年的 78,113.95 万元,考虑到公司 2019 年扩产导致的固定资产折旧等固定成本增加以及下游终端智能产品的需求能力 减弱,可能导致净利润下滑的风险。 (四)汇率波动风险 随着汇率制度改革不断深入,人民币汇率波动日趋市场化。公司出口业务主 要采用美元结算,因此人民币汇率波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影 响。报告期各期发生汇兑损益金额分别为-893.35 万元、894.81 万元和 294.59 万 元。若未来公司外销收入金额持续上升,而人民币汇率受国内、国外经济环境影 响产生较大幅度波动,公司可能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 (五)所得税税率变动风险 2016 年 11 月,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 3 年,在此期间企 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 15%税率计缴。公司于 2019 年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 资质复审,取得了证书编号为 GR201944202811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日期 为 2019 年 12 月 9 日,证书有效期三年。若公司未来不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证 或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使得公司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未来 所得税费用的上升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六)自有品牌推广风险 自有品牌的建设要求公司具备较强的营运能力和资金实力,如果公司在长期 投入建设后,自有品牌业务未能保持足够的市场影响力,或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 未能凸显竞争优势,则自有品牌业务投入可能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七)进口国政策及国际贸易环境变化风险 报告期各期,公司对美国地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5,130.81 万元、21,528.49 万元和 29,320.40 万元,占当期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27.97%、33.28%和 35.35%。2019 年 9 月 1 日起,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的产品纳入加征 15%关税的 商品清单。 6 美国加征关税措施实施后,ODM/OEM 业务方面,由于美国主要 ODM/OEM 客户与公司合作时间较长、合作关系融洽,对公司的产品质量、交货及时性等认 可度较高,公司仍按照以往定价方式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公司并未受到加征关 税影响,且目前订单情况稳定,未来也具有持续性;自有品牌业务方面,公司虽 承担了加征关税带来的单位成本增加,但由于公司在美国的自有品牌产品销售单 价较高,相对最终销售单价,加征关税带来的单位成本增加较小,且公司可通过 价格调整、拓展销售市场等方式减少加征关税带来的影响。 随着中美贸易关系的缓和,根据中美贸易第一阶段协定,2020 年 2 月 14 日 起,公司出口至美国的产品加征关税税率调减至加征 7.5%。但如果中美贸易摩 擦继续升级,继续提高加征关税税率或未来美国客户均要求由公司承担部分或全 部关税成本,会对公司对美国产品出口以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八)客户相对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 50%以上的收入来自于 ODM/OEM 业务,客户主要为智能 终端配件行业的国际知名品牌商以及大型智能终端制造商。这类企业规模普遍较 大,较高的年采购额为公司创造高收入的同时,也形成了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的 现状。报告期各期,公司向前 5 大客户(按照同一控制下合并计算的口径)的销 售额占公司同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50.53%、62.88%和 71.56%。虽然公司与 主要客户关系稳定,但是如果公司的主要客户大幅降低对公司产品的采购额或终 止与公司的合作,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其中,报告期各期,公司对 华为的销售收入分别为 12,697.48 万元、26,517.85 万元和 37,711.47 万元,占营 业收入比例分别为 23.47%、40.99%和 45.47%。若未来华为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 出货量出现大幅下滑,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九)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的影响 2020 年 1 月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致使全国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 程度的影响,并已在全球范围内蔓延。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国内疫情已得 到有效控制,但美国作为公司主要海外市场,疫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生产方面, 7 公司主要供应商集中于珠三角地区,自 2020 年 3 月初起,公司基本已实现满产。 国内销售方面,由于近一个月的停产,以及部分国内客户采购计划延后,导致公 司 2020 年一季度国内收入有一定程度下滑。国外销售方面,疫情虽然影响了部 分客户的采购计划,但以沃尔玛为代表的主要客户并未受到影响,公司 2020 年 1-6 月对海外客户的销售收入较去年同期有一定程度的增长。营业收入方面,公 司 2020 年 1-6 月外销金额为 21,199.25 万元,较 2019 年 1-6 月的外销金额 16,401.34 万元增长了 4,797.91 万元,同比增长 29.25%。在美国新冠肺炎疫情如此严重的 背景下,公司外销收入仍能持续稳定增长,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①新冠肺炎 疫情不会对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需求产生消极影响,由于视频会议、在线教育、 游戏娱乐等需求的增加,一定程度上甚至会促进消费者对移动智能终端及其配件 的需求;②海外需求并未受到影响的背景下,公司积极抓住海外市场畅通的销售 渠道,抓紧组织生产和物流,积极满足海外客户需求;③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 不影响公司行业地位,疫情影响下,公司作为行业内成规模的企业,更有韧性组 织复工复产,并协调物流运输等,从而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保荐机构认为:上 述原因导致的增长具有可持续性;整体行业方面,由于 5G 普及且新冠肺炎疫情 带来的在线会议办公、在线教育和网络游戏娱乐等行业的发展,移动智能终端及 其配件的需求会持续增长;另外,发行人作为行业内成规模的企业,在新冠肺炎 疫情期间充分满足了客户需求,并且新开拓了 Tech21 等优质客户,发行人与上 述新老客户的合作有望持续加深。 整体上,因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受到一定程度的 影响,公司 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略有下滑。但本次疫情是系统性事件,对公 司行业地位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 大信阅字[2020]第 5-00005 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 38,155.92 万元,同比下降 3.11%;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688.70 万元,同比下降 7.5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572.43 万元,同比 下降 10.40%。 虽然疫情已在中国被有效控制,但随着疫情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如果疫情 8 在全球范围内不能及时得到遏制,则可能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不利影 响。一方面,如果疫情持续扩散得不到遏制,全球移动智能终端出货量可能出现 下滑,因而带动公司配套的保护类产品销售额下滑;另一方面,如果疫情导致海 外的商业活动长时间中断,也可能引起公司产品在海外市场的滞销。综上所述, 若海外疫情长时间得不到遏制,则公司存在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9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 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监许可[2020]1585 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杰美特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杰美特如发生重大事项,应 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743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A 股股本为 12,800.00 万股(每股 面值 1.00 元),其中 3,035.0342 万股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 称为“杰美特”,证券代码为“300868”。 10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2、上市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3、股票简称:杰美特 4、股票代码:300868 5、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2,800 万股 6、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20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3,200 万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0,350,342 股 8、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97,649,658 股 9、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本次发行无战略配 售 10、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 延长锁定期限”以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1、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 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2、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 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 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 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 11 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 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 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649,65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万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谌建平 4,552.3009 35.5649 2023 年 8 月 24 日 2 杨美华 1,517.4336 11.8550 2023 年 8 月 24 日 3 黄新 767.4336 5.9956 2021 年 8 月 24 日 4 大埠投资 572.8320 4.4753 2021 年 8 月 24 日 5 李春梅 432.0000 3.3750 2021 年 8 月 24 日 6 黄志浩 367.7419 2.8730 2021 年 8 月 24 日 7 许佩丽 318.0000 2.4844 2021 年 8 月 24 日 8 达晨创泰 172.4736 1.3475 2021 年 8 月 24 日 9 达晨创恒 169.4208 1.3236 2021 年 8 月 24 日 10 李永松 147.0968 1.1492 2021 年 8 月 24 日 11 付德武 147.0968 1.1492 2021 年 8 月 24 日 12 邓东浩 147.0968 1.1492 2021 年 8 月 24 日 13 达晨创瑞 138.1056 1.0790 2021 年 8 月 24 日 14 陈娜娜 102.9677 0.8044 2021 年 8 月 24 日 15 陈振国 30.0863 0.2350 2021 年 8 月 24 日 16 黄卫东 14.4000 0.1125 2021 年 8 月 24 日 17 邢世平 3.5136 0.0275 2021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9,600.0000 75.00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万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其中 1,649,658 股可上市交 易日期为 2021 年 2 月 24 日; 1 网下发行股份 1,648.0000 12.8750 14,830,342 股可上市交易日 期为 2020 年 8 月 24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1,552.0000 12.1250 2020 年 8 月 24 日 小计 3200.0000 25.0000 - 合计 12,800.0000 100.000 - 12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的《审计报 告》(大信审字[2020]第 5-00006 号),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均为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为 19,119.22 万元, 不低于 5,000 万元。 因此,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最近两年净利 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13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JAME TECHNOLOGY CORP.,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 9,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黄新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6 年 05 月 30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4 年 10 月 23 日 公司住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 6 栋 B 座 19 楼 E 单位 办公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祥路清湖工业园宝能科技园 6 栋 B 座 19 楼 E 单位 邮政编码 518000 联系电话 0755-36993151 传真 0755-36993152 电子邮箱 jmt@jamepda.com 公司网址 www.jamepda.com 董事会秘书 周波 一般经营项目是: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投资兴办实业。(不含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规定禁止及决定需前置审批的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产品、通讯产品、智能电子产品、移动智能终端保护 经营范围 套、精密塑胶硅胶及皮具等时尚消费电子配件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 售;五金制品、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设 计、生产及销售。 主营业务 移动智能终端配件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属于 “C 制造业”之子类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根据国 所属行业 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从事的移 动智能终端配件行业属于“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的 “C396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 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持 间接持 合计持 占发行前 序号 姓名 职务 任职起止日期 股数量 股数量 股数量 总股本持股 (万股) (万股) (万股) 比例 1 谌建平 董事长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4,552.3009 — 4,552.3009 47.4198% 14 董事、副总经 2 杨美华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1,517.4336 — 1,517.4336 15.8066% 理 3 黄新 董事、总经理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767.4336 — 767.4336 7.9941% 4 黄志浩 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367.7419 — 367.7419 3.8306% 董事、副总经 5 熊敏 2018 年 5 月-2020 年 9 月 — 75.8716 75.8716 0.7903% 管理 2018 年 12 月-2020 年 9 6 张玉辉 董事 — 20.0044 20.0044 0.2084% 月 7 钱荣 独立董事 2020 年 3 月-2020 年 9 月 — — — — 8 虞熙春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 — — 9 杨小平 独立董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 — — 监事会主席、 10 李琼霞 职 工 代 表 监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6.0697 6.0697 0.0632% 事 11 易青蓉 监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 — — 12 刘述卫 监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6.0697 6.0697 0.0632% 13 王玲 监事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 — — 职工代表监 14 粟小丽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 — — 事 15 朱德颜 财务负责人 2017 年 9 月-2020 年 9 月 — 15.0036 15.0036 0.1563% 2018 年 11 月-2020 年 9 16 周波 董事会秘书 — 15.0036 15.0036 0.1563% 月 合计 7,204.9100 479.5096 7,342.9326 76.4888% 本次发行前,深圳市大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埠投资”) 持有杰美特 5.9670%的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具体情况如下: 间接持股数量 序号 姓名 职务 间接持股方式 间接持股比例 (万股) 1 熊敏 董事、副总经理 熊敏持有大埠投资 13.2450%的出资份额 75.8716 0.7903% 2 张玉辉 董事 张玉辉持有大埠投资 3.4922%的出资份额 20.0044 0.2084% 3 朱德颜 财务负责人 朱德颜持有大埠投资 2.6192%的出资份额 15.0036 0.1563% 4 周波 董事会秘书 周波持有大埠投资 2.6192%的出资份额 15.0036 0.1563% 监事会主席、职 5 李琼霞 李琼霞持有大埠投资 1.0596%的出资份额 6.0697 0.0632% 工代表监事 6 刘述卫 监事 刘述卫持有大埠投资 1.0596%的出资份额 6.0697 0.0632% 合计 - - 138.0226 1.4377% 15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谌建平直接持有公司 45,523,009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47.4198%;杨美华直接持有公司 15,174,336 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5.8066%。 本次发行后,谌建平、杨美华夫妇分别持有 35.5649%、11.8550%的股份,合计 控制公司 47.4199%的股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谌建平 谌建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1202198305******,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香山中街。谌建平先生曾任深 圳市佳盟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曾任深圳市生活汇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2006 年 5 月创办杰美特有限,2009 年 4 月至 2013 年 3 月担任有限公司监 事,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业务和发展战略等全方面领导 工作。兼任子公司中创卓越董事长。 2、杨美华 杨美华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 431281198210******,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杨美华女士 2006 年杰美特有限设立时加入公司,2013 年 3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2014 年 9 月至 今担任分管销售业务的副总经理。兼任子公司中创卓越董事、深圳市怡轩航有限 公司执行董事。杨美华女士系发行人董事长谌建平先生的配偶。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谌建平和杨美华夫妇,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16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 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 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况,也不存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况。 五、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37,999 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 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1 谌建平 4,552.3009 35.56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杨美华 1,517.4336 11.85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黄新 767.4336 5.99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大埠投资 572.8320 4.47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李春梅 432.0000 3.3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黄志浩 367.7419 2.87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许佩丽 318.0000 2.48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达晨创泰 172.4736 1.34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达晨创恒 169.4208 1.32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李永松 147.0968 1.14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合计 9,016.7332 70.4435 - 注:公司第十一名和第十二名股东分别为自然人付德武和邓东浩,各持有 147.0968 万 17 股,与第十名股东李永松持股数量相同。 六、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如本次发行新股 3,200 万股,则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发行前股本结构 发行后股本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 (万股) (%) (万股) (%) 一、限售流通股 1 谌建平 4,552.3009 47.4198 4,552.3009 35.5649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2 杨美华 1,517.4336 15.8066 1,517.4336 11.85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 3 黄新 767.4336 7.9941 767.4336 5.995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4 大埠投资 572.8320 5.9670 572.8320 4.4753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5 李春梅 432.0000 4.5000 432.0000 3.37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6 黄志浩 367.7419 3.8306 367.7419 2.873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7 许佩丽 318.0000 3.3125 318.0000 2.48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8 达晨创泰 172.4736 1.7966 172.4736 1.34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9 达晨创恒 169.4208 1.7648 169.4208 1.3236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0 李永松 147.0968 1.5323 147.0968 1.14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1 付德武 147.0968 1.5323 147.0968 1.14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2 邓东浩 147.0968 1.5323 147.0968 1.1492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3 达晨创瑞 138.1056 1.4386 138.1056 1.079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4 陈娜娜 102.9677 1.0726 102.9677 0.8044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5 陈振国 30.0863 0.3134 30.0863 0.2350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6 黄卫东 14.4000 0.1500 14.4000 0.112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7 邢世平 3.5136 0.0366 3.5136 0.0275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12 个月 18 网下限售股份 - - 164.9658 1.2888 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6 个月 小计 9,600.0000 100.0000 9,764.9658 76.2888 - 二、无限售流通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 19 - - 3,035.0342 23.7112 无限售期限 股 小计 - - 3,035.0342 23.7112 - 合计 9,600.0000 100.0000 12,800.00 100.0000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进行战略配售。 1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3,2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 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41.26 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29.4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二)30.2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三)39.31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四)40.27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19 3.11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 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根据《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9,929.79638 倍,高于 100 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640.00 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 量为 1,648.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552.0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 48.5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171378578%。根据《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5,494,526 股, 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25,474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6,480,000 股,网下投资者不存在放弃认购的情形。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 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包销金额为 1,051,057.24 元。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08%。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132,032.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13,061.70 万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970.30 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已于 2020 年 8 月 17 日对本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 信验字[2020]第 5-00017 号)。 八、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13,061.70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20 1 保荐、承销费用 11,180.56 万元 2 审计、验资费用 830.19 万元 3 律师费用 528.30 万元 4 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 479.25 万元 5 本次发行手续费用和材料制作费用 43.40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13,061.70 万元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4.08 元/股(每股发 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18,970.3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3.26 元/股(按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1.02 元/股(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 具《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20]第 5-00006 号),并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 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 息与管理层分析”。 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阅并出具了大 信阅字[2020]第 5-00005 号《审阅报告》。2020 年 1-6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测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 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及经营状况”“五、2020 年 1-9 月业绩预告”以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 理层分析”之“十七、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 公司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6 月 2019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38,155.92 39,379.74 -3.1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5,688.70 6,155.06 -7.5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5,572.43 6,219.20 -10.40% 所有者的净利润 2020 年 1-6 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生产停工近一个月,因此较上年 同期,公司收入和利润均有一定程度下滑,但由于公司及时复工复产且自有品牌 业务持续增长,整体经营业绩下滑幅度较小。 二、2020 年 1-9 月经营业绩预计 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情 况如下: 22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9 月 2019 年 1-9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60,385.86 至 63,185.86 60,075.73 0.52%至 5.1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206.70 至 10,856.70 10,699.67 -4.61%至 1.4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0,047.67 至 10,497.67 10,299.15 -2.44%至 1.93% 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基于公司 2020 年 1-6 月经营情况及目前在手订单情况,公司预计 2020 年 1-9 月营业收入 60,385.86 万元至 63,185.86 万元,同比增加 0.52%至 5.18%,预计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206.70 万元至 10,856.70 万元,同比变动-4.61%至 1.47%,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0,047.67 万元至 10,497.67 万元,同比变动-2.44%至 1.93%。 2020 年 1-9 月主要预测经营数据较上年同期基本保持平稳,在今年一季度受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背景下,公司自二季度开始已完全恢复生产经营,尤其是自 有品牌业务收入持续增长,预计至三季度末,公司经营业绩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上述 2020 年 1-9 月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 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2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东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银行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1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755919298310807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香洲支行 443066065013002199578 二、其他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 公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7 月 31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 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24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授权董事 长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事宜 的议案》,未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 变化。 2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彭丹、贾卫强 电话:010-66555645 传真:010-66555103 项目协办人:陈炘锴 项目组其他成员:魏赛、陆丽彬、孔令坤、陶裕州、马证洪、徐晶晶、孟利 明 联系人:彭丹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 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 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作规范;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 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推 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 26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 发行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 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彭丹、贾卫强 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彭丹,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现任职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工作,曾 主持或参与了蓝星清洗重大资产重组、兴森科技 IPO,金轮股份 IPO、王子新材 IPO、青松建化配股、鹏博士非公开发行、云铝股份非公开发行、王子新材重大 资产重组等项目。 贾卫强,保荐代表人,曾任职于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职于东兴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参与和负责的项目包括: 华西能源、新都化工、百利联、美都能源、中茵股份等多个 IPO 及再融资项目, 西部资源、蜀虹装备、德惠商业、天筑科技等多个重组及新三板项目。 27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 锁定期限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 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除非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若 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有,本人 28 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 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股东黄新、黄志浩以及间接股东 熊敏、张玉辉、朱德颜、周波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所持的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 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 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上市后六个月内如杰美特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1 年 2 月 24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持有杰美特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前 述承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4、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③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 薪酬。 29 (三)公司担任监事的间接股东李琼霞、刘述卫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担任杰美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杰美特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离职 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杰美特的股份;本人若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锁定承诺。 3、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1)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 特所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 限内予以纠正;(3)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 付的分红或薪酬。 (四)股东大埠投资及其合伙人、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李春梅、 许佩丽、李永松、付德武、邓东浩、陈娜娜、陈振国、黄卫东、邢世平承诺 1、若杰美特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成功,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自杰美特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 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杰美特本次公 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杰美特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3、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①由此所得收益归 杰美特所有,本企业/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②在有关监管机关 30 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③本企业/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 其应向本企业/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股东黄新承诺 1、本人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分 红回报。 2、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 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 价。本人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且不违 背本人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 之日本人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人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 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人所持有其 股份总额的 50%。本人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影响杰美特正常运 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杰美特股票上市之 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 除权、除息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 调整。 4、本人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本人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人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计划 31 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人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 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人减持计划的披露时间有更 为严格要求的,本人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所 有,本人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 正;本人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或薪酬。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大埠投资承诺 1、本企业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 分红回报。 2、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 3、本企业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 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 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25%;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 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 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50%。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份的,将充分考虑在不 影响杰美特正常运营、减持对杰美特二级市场不构成重大干扰的条件下进行。自 杰美特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本企业减持期间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事项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本企业减持价格下限、减持股份数量上限 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4、本企业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32 5、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持 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企业减持计划的披露 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由此所得收益归杰美特 所有,本企业应向杰美特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 以纠正;本企业拒不上缴收益的,杰美特有权相应扣减其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 或薪酬。 (三)合计持有公司 5%股份股东达晨创泰、达晨创恒、达晨创瑞承诺 1、本企业看好杰美特的长期发展,通过杰美特业绩的增长获得股权增值和 分红回报。 2、在本企业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杰美特股票的,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相关规 定。 3、本企业自所持杰美特股票锁定期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在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 则,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的情况下,累计转让的杰美特股份总额不超过杰 美特股票上市之日本企业所持有其股份总额的 100%。 4、本企业以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方式减持杰美特股票。 5、如本企业减持杰美特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减持前五个交易日将具体的减 持计划书面告知杰美特,由杰美特在本企业减持前三个交易日公告,按照证券交 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监管机构对本企业减持计划的披 33 露时间有更为严格要求的,本企业将按该等要求执行。 6、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 期限内予以纠正。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措施及启动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年内,除不可抗力等 因素导致的股价下跌之外,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上一 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情形(以下简称“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时, 在符合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 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①公司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②公司回购公司股票;③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④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⑤证券监管 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2、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股票价格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 个 交易日内制订或要求公司控股股东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并在履行相关内 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 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公司 应将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情况予以公告。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履行完毕后的 6 个月 内,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从履行完 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的 6 个月后,如再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则公司及控 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再次按照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履行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及方式 1、第一顺序为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34 (1)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满足时,若公司决定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 积转增股本稳定公司股价,降低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提议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 分配方案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2)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后 的 2 个月内实施完毕。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4)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相关决 议投赞成票。 (5)如公司无法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或该方案未 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该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将启动公司回 购公司股票措施。 2、第二顺序为公司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 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自然日内(如遇法规规定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 则相应顺延)回购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 价格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 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 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 份。 35 (2)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不低于 1,000 万元,单次回购股 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3)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回购行为及信息披露、回购后的股份处置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 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5)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 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6)如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批准,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 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将启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 3、第三顺序为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1)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公司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或公司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上一个 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前述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 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所需的审批 手续,在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 36 告。 (2)在发行人披露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如遇法规 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公司控股股东将按照方案开始 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 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不包括其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控股股东将继续执行 上述稳定股价预案。 (3)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外, 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从公司上市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 红总额的 30%且不超过从公司上市后获得的税后现金分红总额;单次/连续 12 个 月增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2%。 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控股股东可 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 4、第四顺序为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未及时提出或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或控股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均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 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且不影响发行人上市条件 的前提下,以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对公司股票进 行增持。 (2)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前述任一条件成就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 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增持股份的计划。公 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可提出以下具体稳定股价措施: 37 ①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发行人 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其买入发行人股份计 划的 3 个交易日(如遇法规规定不得买卖公司股票的期间,则相应顺延)后,其 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发行人股份的计划; ②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发行人股份的,如果发行人披露其买入 计划后 3 个交易日内其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的,可不 再实施上述买入发行人股份计划。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公 司股票,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的 30%,同时不超过上年度税后薪酬总和,公 司实际控制人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4)若公司新聘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 等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独立董事除 外)、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5)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①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 ②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三)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公司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相应稳定 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 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38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且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及/ 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关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公司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或未同意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将在发行 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 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发行人 处领取薪酬及/或股东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如有),直至本 人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和杨美华已就稳定股价事项出具股份回 购和股份购回承诺,具体情况详见本节之“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1、公司确认《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 39 情形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具体而言: (1)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 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法机 关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 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 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2)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按经除权除息等因素累积调整后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值的孰高者。 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 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4、如公司未能履行前述承诺,公司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 歉并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 全部由公司控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包括通过控股股东控制的境内企业 购回)。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购回,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 日内 督促其履行购回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 时披露进展等。 (3)公司未能按照前述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公司控 40 股股东根据其作出的承诺赔偿。如控股股东未按照其作出的承诺赔偿投资者损 失,公司将在控股股东逾期后 20 日内督促其履行赔偿义务,对其采取必要的法 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并及时披露进展等。 (二)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承诺 1、本人确认《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 情形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具体 而言: (1)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 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且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 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在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监管机构或司 法机关作出的认定文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会同公司启动回购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全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以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 (2)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按经除权除息等因素累积调整后的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 值的孰高者。 3、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 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41 资者损失。 4、本人知悉,公司已承诺: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对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 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情形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 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鉴于此,本人 承诺如下: (1)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情 形的,如公司未能按照已作出承诺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不足部分将 全部由本人根据作出的承诺购回(包括通过本人控制的境内企业购回);同时本人 应按照已作出的承诺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应在公司对本人提出要求之 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 (2)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 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如公司未能按照已 作出承诺赔偿投资者损失的,不足部分将全部由本人在公司对本人提出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予以赔偿。 5、如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将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 歉并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 (2)自中国证监会或有权机关认定之日起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 且暂停在公司获得现金分红,直至本人依法遵守有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 务时为止。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确认《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42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不存在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欺骗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并对其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法律责任。 2、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以欺骗 手段发行上市的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3、如本人未能履行前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 资者道歉,同时暂停本人在公司领取薪酬及/或分红(如有),直至本人依法遵守有 关承诺或依法履行有关法律义务时为止。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将比发行前有显著增加,但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具 有一定的实施周期,产能释放及收益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完成 后短期内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有所下降。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制定了以下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稳步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 营业务相关项目,是公司进一步拓展业务领域,增强综合竞争力,实现公司业绩 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监管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 合理规范使用。同时,公司将统筹安排内部资源,全力推进募投项目实施,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股东回报,降低此次 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2、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公司 将大力开拓市场,积极开发新客户,努力实现销售规模的持续、快速增长。公司 将依托生产能力和管理层丰富的行业经验,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和市场需求,不断 43 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3、持续完善公司制度,提升运作效率。公司将以发行上市为契机,建立起 科学有效的企业治理和内控制度,一方面加强对管理团队的监督和考核,落实对 公司的管理职责;另一方面,为公司各项业务流程提供制度指引,确保各环节有 章可循,加快企业运作效率。同时公司将不断优化人才引进和培养制度,配套行 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吸引和聘用业内优秀人才,为公司发展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 4、建立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机制。公司在兼顾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坚决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制 定的上市后《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强化了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进 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总原则,明确了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方式,制定了现金 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以及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完善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等,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更加健全、透明。此外,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对 《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予以了细化。通过上述措施,公司完善 了上市后适用的股利分配政策,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 诺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 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支持由董事会或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 44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愿意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审议该等事项的议案时投赞成票(若有投票权); (5)本人承诺若公司未来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将支持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条 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愿意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等 事项的议案时投赞成票(若有投票权)。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 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 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谌建平和杨美华承诺: 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作为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 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经公司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 司截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 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利分配政策 公司在发行前的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 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1、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遵循如下原则: 45 (1)按法定条件、顺序分配的原则。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 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 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按 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 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2)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3)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2、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股利分配的审议程序 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 半数通过。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 2019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上市后适 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并 46 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实施如下股利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及未来三年具体的股利分配计划: 1、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 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 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众投资者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连续三个年 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 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 提出合理的分红建议和预案并经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报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告董事会决 47 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审核意见; (4)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应当多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对现金分红预案的意见,做 好利润分配(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3、利润分配的形式和优先条件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的 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 司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 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4、现金分配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货币资金余额不低于拟用于现金分红的金额。 5、利润分配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 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 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 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6、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48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 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7、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本章程所指“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者购买设备等交易涉及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的 10%且大于 5,000 万元的情形,募投项目除外。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 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上市后三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2)公司上市后三年,如果公司达到现金分红条件,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 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 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在连续三个年度内,公司以现金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公司上市 后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较快增长,公司可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在满足发 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下,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49 (3)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 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三)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就利润分配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公司将严格执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杰美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利润分配; (2)公司如违反签署承诺,将及时公告违反的事实及原因,除因不可抗力 或其他非归属于公司的原因外,将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 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2、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杰美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督促相关方提出 利润分配预案; (2)在审议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上,本人将对符合《深圳市杰美 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要求的利润分配预案投赞 成票; (3)本人将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50 (一)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具体内容详见节“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及赔偿责任的承诺”相关 内容。 (二)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 勤勉尽责,为发行人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 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上述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所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九、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 诺事项,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将采取 如下约束措施: 51 1、如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报刊上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 2、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导致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 因素导致本公司已作出的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 施:①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或未能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影响;②提出 合法、合理、有效的补救措施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谌建平、杨美华夫妇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杰美特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②尽快研究将投 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杰美特投资者利益。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就杰美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所作出 的所有公开承诺事项。如本人非因不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 本人将按照公开承诺事项中未履行有关承诺的约束措施承担责任。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将接受如下约 52 束措施,直至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①在杰美特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杰美特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 尽可能地保护杰美特投资者利益。 十、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公开承诺内容以及未能履行承诺时 的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照《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 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就本次上市作出的相关承诺及未履行相关承诺的约束 措施已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 责任主体签署,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承诺时可采 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十一、对不存在重大未披露事项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发 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影响 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53 (以下无正文) 5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55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56